关于调整在校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标准的通知

东南大学研究生院

校研生〔2014〕19号

关于调整在校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标准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对我校2011年秋至2014年秋季入学的在校博士研究生助学金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1、助学金总额

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导师助研津贴组成,其中工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总额为30000元/生〃学年,管理学、理学、医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总额为25200

—1—

元/生〃学年,哲学、法学、艺术学、经济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总额为24000元/生〃学年。

以上助学金标准自2014年9月起执行。 2、发放年限

普通博士研究生自入学之日起,同时发放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导师助研津贴,累计发放年限不超过3.5年。

直博生自入学之日起,发放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累计发放时间不超过5年;导师助研津贴自入学后的第三学期初开始发放,累计发放时间不超过4年。

二、组成情况

表1 2011年秋至2014年秋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组成

三、发放方式

博士研究生助学金中的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院审核确认过的名单,按月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每年按12个月发放。

对于2011年秋至2013年秋入学的博士研究生,由于按

—2—

原助学金标准的导师助研津贴已上交学校,继续由学校按月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与新标准中导师助研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导师自行发放。

对于2014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助研津贴由导师按照新标准自行发放。

导师助研津贴可按月、按季度或按学期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年发放总额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导师助研津贴标准。

导师必须按规定给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因科研经费原因无法按规定发放助研津贴的导师,可申请由学校代为发放,同时暂停后续招生;在获得新的科研经费后,应主动还清由学校代发的导师助研津贴,方可申请恢复后续招生。对未提出申请由学校代发导师助研津贴,擅自少发或不发助研津贴的导师,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招生资格。

四、其他

1、在资助期限内,研究生自结束学籍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助学金。出国或出境六个月以上研究生、休学研究生,暂停发放助学金,回校报到、恢复入学后的次月起恢复发放助学金,并累计计算该部分研究生的资助年限,总的资助年限不超过规定期限。停发的助学金不予补发。

2、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暂停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情节严重者学校保留追回其研究生助学金的权利:

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

②学术行为不端者;

③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者; ④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⑤其他学籍异动情况者;

⑥发生其他不适宜继续享受研究生助学金的行为或情况者。

东南大学研究生院 2014年10月13日

抄送:

东南大学研究生院 印发日期2014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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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研究生院

校研生〔2014〕19号

关于调整在校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标准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对我校2011年秋至2014年秋季入学的在校博士研究生助学金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1、助学金总额

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导师助研津贴组成,其中工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总额为30000元/生〃学年,管理学、理学、医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总额为25200

—1—

元/生〃学年,哲学、法学、艺术学、经济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总额为24000元/生〃学年。

以上助学金标准自2014年9月起执行。 2、发放年限

普通博士研究生自入学之日起,同时发放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导师助研津贴,累计发放年限不超过3.5年。

直博生自入学之日起,发放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累计发放时间不超过5年;导师助研津贴自入学后的第三学期初开始发放,累计发放时间不超过4年。

二、组成情况

表1 2011年秋至2014年秋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组成

三、发放方式

博士研究生助学金中的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院审核确认过的名单,按月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每年按12个月发放。

对于2011年秋至2013年秋入学的博士研究生,由于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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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助学金标准的导师助研津贴已上交学校,继续由学校按月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与新标准中导师助研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导师自行发放。

对于2014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助研津贴由导师按照新标准自行发放。

导师助研津贴可按月、按季度或按学期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年发放总额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导师助研津贴标准。

导师必须按规定给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因科研经费原因无法按规定发放助研津贴的导师,可申请由学校代为发放,同时暂停后续招生;在获得新的科研经费后,应主动还清由学校代发的导师助研津贴,方可申请恢复后续招生。对未提出申请由学校代发导师助研津贴,擅自少发或不发助研津贴的导师,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招生资格。

四、其他

1、在资助期限内,研究生自结束学籍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助学金。出国或出境六个月以上研究生、休学研究生,暂停发放助学金,回校报到、恢复入学后的次月起恢复发放助学金,并累计计算该部分研究生的资助年限,总的资助年限不超过规定期限。停发的助学金不予补发。

2、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暂停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情节严重者学校保留追回其研究生助学金的权利:

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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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学术行为不端者;

③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者; ④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⑤其他学籍异动情况者;

⑥发生其他不适宜继续享受研究生助学金的行为或情况者。

东南大学研究生院 2014年10月13日

抄送:

东南大学研究生院 印发日期2014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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