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调查取证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调查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当然享有调查取证权,那当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发生无法取得案件有关的证据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又是否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呢? 答案是肯定的,虽然法律并未明确授权劳动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查取证,但是相关法律也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查取证权做出了规定,其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具体为六十四条)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委员会有权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但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而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去证实,如何让定性“客观原因“是一个难点,各地对此也有着不一样的标准,给当事人进行仲裁设置了很大的障碍,小好律师再次希望有关部门能以举例说明的方法对此给出较为明确的标准,帮助当事人更好的仲裁,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一,离职时无法办理退保或转保手续;

第二,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时无法享受到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用人单位以没有该劳动者为由拒绝承担赔偿义务;

第四,到银行办理挂失及大额取款手续时与银行发生争议,甚至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不予确认或无效;

第五,用人单位根据人事档案资料身份证所载地址邮寄各类文件时无法送达;

第六,用人单位以外来工入职时提供虚假资料为由将其一炒了之,并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调查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当然享有调查取证权,那当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发生无法取得案件有关的证据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又是否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呢? 答案是肯定的,虽然法律并未明确授权劳动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查取证,但是相关法律也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查取证权做出了规定,其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具体为六十四条)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委员会有权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但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而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去证实,如何让定性“客观原因“是一个难点,各地对此也有着不一样的标准,给当事人进行仲裁设置了很大的障碍,小好律师再次希望有关部门能以举例说明的方法对此给出较为明确的标准,帮助当事人更好的仲裁,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一,离职时无法办理退保或转保手续;

第二,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时无法享受到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用人单位以没有该劳动者为由拒绝承担赔偿义务;

第四,到银行办理挂失及大额取款手续时与银行发生争议,甚至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不予确认或无效;

第五,用人单位根据人事档案资料身份证所载地址邮寄各类文件时无法送达;

第六,用人单位以外来工入职时提供虚假资料为由将其一炒了之,并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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