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鑫鑫物流)

瑞昌市鑫鑫物流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张楠一人投资,设立瑞昌市鑫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瑞昌市鑫鑫物流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瑞昌市肇陈镇华坊街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仓储、装卸、搬运,货场管理服务,其他道路运输辅助服务(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在2014年03月31日前缴清。

第七条 公司的投资人:张楠

第八条 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投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任命执行董事或监事;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的形式,解算和清算等做出决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投资人承担如下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投资;

(三) 投资人以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如在债务清偿时不能证明公

司猜猜独立于出资人自己的财产,愿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投资人必须按章程规定的期限缴

足认缴的注册资本;

(五) 不在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六) 出资人对上述第九条内容作出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置备公

司备查。

第五章 执行董事职责、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不设董事会,有投资人自任执行董事并另行任命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额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额 实缴额 比例 曹金水 [***********]5 货币 10万元 2万元 10% 曹 勤 [***********] 货币 90万元 18万元 90%

第六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注册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按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主旨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定公司的基本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十九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议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期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名册中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自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号前送交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队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人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章:

2012年11月15日

股 东 会 决 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瑞昌市彬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1月14日在公司住所办公室召开股东大会,应到股东共2名,实

到2名,代表公司100%股权。经股东协商一致,形成决议如下:

一致同意公司所有股权全部转让给曹金水和曹勤两人。

其中曹金水10%股权,认缴2万元;曹勤90%股权,认缴18万元。 一致委托高兴柏同志为代理人,全权办理公司股权转让事项。 全体股东签章:

2012年11月14日

股权转让协议

瑞昌市彬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1月14日在公司住所办公室召开股东大会,原股东刘强50%股权、冯道海50%股权同意将全

部股权转让给曹金水10%股权和曹勤90%股权。

转出方(签章):

年 月 日

转入方(签章):

年 月 日

瑞昌市京顺泰工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瑞昌市京顺泰工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5日在公司住所办公室召开股东大会,应到股东共2名,实

到2名,代表公司100%股权。经股东协商一致,形成决议如下:

一致同意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20万元。其中曹金水出资10万元,实缴2万元,占10%;冯道海出资90万元,实缴18万元,占50%。

一致同意曹金水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一致同意曹金水担任公司经理,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一致同意冯道海担任公司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一致委托高兴柏同志为代理人,全权办理公司登记事项。

全体股东签章:

2012年11月15日

瑞昌市彬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身份证明书

瑞昌市彬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冯道海系出资人,不属于国

家公务员,不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符合监事任职条件。本身份证复印件由委托代理人负责提供,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身份证复印件:

受托出证人:

2012年7月18日

瑞昌市彬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经理身份证明书

瑞昌市彬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刘强系出资人,不属于国家

公务员,符合经理任职条件。本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由委托代理人负责提供,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身份证复印件:

受托出证人:

2012年7月18日

瑞昌市彬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董事身份证明书

瑞昌市彬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刘强

系出资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符合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职条件。本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由委托人负责提供,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身份证复印件:

受托出证人:

2012年7月18日

瑞昌市彬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人员职务任职书

根据公司2012年7月18日股东会决议,对公司相关职务人员任命如

下:

刘强,任公司执行董事。

简历:

刘强,男,1980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法定住所:江西省瑞昌市湓城办事处雷家巷2排13号,非公务员。

刘强,任公司经理。

简历:

刘强,男,1980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法定住所:江西省瑞昌市湓城办事处雷家巷2排13号,非公务员。

冯道海,任公司监事。

简历:

冯道海,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法定住所:江西省瑞昌市洪下乡大屋冯村新港27号,非公务员。

全体股东签章:

2012年7月18日

瑞昌市鑫鑫物流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张楠一人投资,设立瑞昌市鑫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瑞昌市鑫鑫物流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瑞昌市肇陈镇华坊街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仓储、装卸、搬运,货场管理服务,其他道路运输辅助服务(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在2014年03月31日前缴清。

第七条 公司的投资人:张楠

第八条 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投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任命执行董事或监事;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的形式,解算和清算等做出决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投资人承担如下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投资;

(三) 投资人以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如在债务清偿时不能证明公

司猜猜独立于出资人自己的财产,愿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投资人必须按章程规定的期限缴

足认缴的注册资本;

(五) 不在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六) 出资人对上述第九条内容作出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置备公

司备查。

第五章 执行董事职责、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不设董事会,有投资人自任执行董事并另行任命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额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额 实缴额 比例 曹金水 [***********]5 货币 10万元 2万元 10% 曹 勤 [***********] 货币 90万元 18万元 90%

第六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注册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按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主旨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定公司的基本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十九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议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期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名册中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自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号前送交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队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人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章:

2012年11月15日

股 东 会 决 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瑞昌市彬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1月14日在公司住所办公室召开股东大会,应到股东共2名,实

到2名,代表公司100%股权。经股东协商一致,形成决议如下:

一致同意公司所有股权全部转让给曹金水和曹勤两人。

其中曹金水10%股权,认缴2万元;曹勤90%股权,认缴18万元。 一致委托高兴柏同志为代理人,全权办理公司股权转让事项。 全体股东签章:

2012年11月14日

股权转让协议

瑞昌市彬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1月14日在公司住所办公室召开股东大会,原股东刘强50%股权、冯道海50%股权同意将全

部股权转让给曹金水10%股权和曹勤90%股权。

转出方(签章):

年 月 日

转入方(签章):

年 月 日

瑞昌市京顺泰工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瑞昌市京顺泰工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5日在公司住所办公室召开股东大会,应到股东共2名,实

到2名,代表公司100%股权。经股东协商一致,形成决议如下:

一致同意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20万元。其中曹金水出资10万元,实缴2万元,占10%;冯道海出资90万元,实缴18万元,占50%。

一致同意曹金水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一致同意曹金水担任公司经理,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一致同意冯道海担任公司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一致委托高兴柏同志为代理人,全权办理公司登记事项。

全体股东签章:

2012年11月15日

瑞昌市彬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身份证明书

瑞昌市彬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冯道海系出资人,不属于国

家公务员,不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符合监事任职条件。本身份证复印件由委托代理人负责提供,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身份证复印件:

受托出证人:

2012年7月18日

瑞昌市彬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经理身份证明书

瑞昌市彬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刘强系出资人,不属于国家

公务员,符合经理任职条件。本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由委托代理人负责提供,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身份证复印件:

受托出证人:

2012年7月18日

瑞昌市彬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董事身份证明书

瑞昌市彬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刘强

系出资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符合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职条件。本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由委托人负责提供,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身份证复印件:

受托出证人:

2012年7月18日

瑞昌市彬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人员职务任职书

根据公司2012年7月18日股东会决议,对公司相关职务人员任命如

下:

刘强,任公司执行董事。

简历:

刘强,男,1980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法定住所:江西省瑞昌市湓城办事处雷家巷2排13号,非公务员。

刘强,任公司经理。

简历:

刘强,男,1980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法定住所:江西省瑞昌市湓城办事处雷家巷2排13号,非公务员。

冯道海,任公司监事。

简历:

冯道海,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法定住所:江西省瑞昌市洪下乡大屋冯村新港27号,非公务员。

全体股东签章:

201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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