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卫生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方案

大通卫生院

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方案

(试行) 为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医患纠纷中的独特优势和职能作用,做好人民调解与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患纠纷工作的衔接配合,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大通乡卫生院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工作方案。

一、机构设置

1、医调委在市卫生局的配合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医调委组织结构为两级:市医调委和乡医调委,办公地点分别设在市调处中心和乡调处中心内,各设主任1人,常设1-2名调解员,具体负责受理和调解本辖区内的医患纠纷。针对每起医患纠纷,分别成立专门调解小组,小组成员由调解主任、调解员、相关医学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卫生部门相关负责人以及保险机构相关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1

2、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调处,不向调解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二、受理范围

1、医调委调解的医患纠纷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件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其它影响较大的纠纷。医患纠纷中的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应当受理进行调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患纠纷,不予受理:(1)当事人虽属本辖区居民,但在非本辖区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患纠纷;(2)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患纠纷(法院委托除外);(3)人民法院已结案的医患纠纷;(4)已申请或正进行行政调解的医患纠纷。

3、对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以及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等情况的纠纷,医调委应当不公开调解。

三、处理程序

医调委的基本工作程序:

1、受理医患纠纷;

2

2、由调解主任、调解员、相关医学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卫生部门相关负责人以及保险机构相关负责人等人员组成本次医患纠纷的调解小组; 3、调解小组分别听取、记录患方和医方的陈述,并收集证据,必要时应录音、录像;

4、在专业调委会小组的组织下,医学专业人士对医患纠纷进行认真调查取证,出具调查结论并签名(调查结论分两种情况:一是不需做医疗技术鉴定的以调查意见为参考依据;二是需做医疗技术鉴定的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法律专业人士对调查取证过程和调查结论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签名;

5、调委会主任召集调解小组分析研究案情,依据医学专业人士出具的调查结论和法律专业人士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医患双方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调解方案;

6、根据调解方案,调解小组分别与患方、医方进行疏导,做好协调工作,公布医学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的调查结论和法律意见书,进行初步调解,直至达成和解的意向;

7、正式调解由调委会主任主持,医学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分别宣读调查结论和法律意见书;医方代表、患方代表分别发表意见、提出要求,如能达成和解意见,医患双

3

方签署调解协议书;如调解无效,应告知医患双方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四、应急处置办法

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死亡,其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对停尸闹事或要挟医方的,立即告知患方户籍地政府派员进行教育劝解。对劝解无效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院采取强制措施,将尸体移至太平间、殡仪馆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其它存放地点。

2、如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所有责任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

3、对医患纠纷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接报案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医调委协调相关单位及患方户籍地政府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4、对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分不同情况处理。对属于医疗责任事故引发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对不属于医疗责任事故,但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按实际过错处理。对无理取闹、实施违法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依

4

法处置。对在幕后操纵“医闹”的组织策划者和骨干份子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同时避免事态扩大和纠纷激化。

五、调解协议 1、医患纠纷调解组织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一次调解不成的经市调处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进行调解。对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2、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调委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调解无效、未能达成协议的,医调委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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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方案

(试行) 为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医患纠纷中的独特优势和职能作用,做好人民调解与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患纠纷工作的衔接配合,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大通乡卫生院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工作方案。

一、机构设置

1、医调委在市卫生局的配合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医调委组织结构为两级:市医调委和乡医调委,办公地点分别设在市调处中心和乡调处中心内,各设主任1人,常设1-2名调解员,具体负责受理和调解本辖区内的医患纠纷。针对每起医患纠纷,分别成立专门调解小组,小组成员由调解主任、调解员、相关医学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卫生部门相关负责人以及保险机构相关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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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调处,不向调解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二、受理范围

1、医调委调解的医患纠纷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件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其它影响较大的纠纷。医患纠纷中的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应当受理进行调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患纠纷,不予受理:(1)当事人虽属本辖区居民,但在非本辖区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患纠纷;(2)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患纠纷(法院委托除外);(3)人民法院已结案的医患纠纷;(4)已申请或正进行行政调解的医患纠纷。

3、对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以及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等情况的纠纷,医调委应当不公开调解。

三、处理程序

医调委的基本工作程序:

1、受理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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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调解主任、调解员、相关医学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卫生部门相关负责人以及保险机构相关负责人等人员组成本次医患纠纷的调解小组; 3、调解小组分别听取、记录患方和医方的陈述,并收集证据,必要时应录音、录像;

4、在专业调委会小组的组织下,医学专业人士对医患纠纷进行认真调查取证,出具调查结论并签名(调查结论分两种情况:一是不需做医疗技术鉴定的以调查意见为参考依据;二是需做医疗技术鉴定的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法律专业人士对调查取证过程和调查结论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签名;

5、调委会主任召集调解小组分析研究案情,依据医学专业人士出具的调查结论和法律专业人士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医患双方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调解方案;

6、根据调解方案,调解小组分别与患方、医方进行疏导,做好协调工作,公布医学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的调查结论和法律意见书,进行初步调解,直至达成和解的意向;

7、正式调解由调委会主任主持,医学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分别宣读调查结论和法律意见书;医方代表、患方代表分别发表意见、提出要求,如能达成和解意见,医患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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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签署调解协议书;如调解无效,应告知医患双方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四、应急处置办法

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死亡,其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对停尸闹事或要挟医方的,立即告知患方户籍地政府派员进行教育劝解。对劝解无效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院采取强制措施,将尸体移至太平间、殡仪馆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其它存放地点。

2、如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所有责任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

3、对医患纠纷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接报案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医调委协调相关单位及患方户籍地政府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4、对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分不同情况处理。对属于医疗责任事故引发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对不属于医疗责任事故,但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按实际过错处理。对无理取闹、实施违法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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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处置。对在幕后操纵“医闹”的组织策划者和骨干份子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同时避免事态扩大和纠纷激化。

五、调解协议 1、医患纠纷调解组织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一次调解不成的经市调处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进行调解。对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2、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调委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调解无效、未能达成协议的,医调委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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