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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合同法之商法内容的探析
作者:全晓玲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8期
摘 要:本文从探讨合同法之商法性含义入手,通过对合同法制度演进及内容分析,客观认识合同法中商法内容之现状,剖析其内容扩展存在的困惑,大胆提出几点完善的构想,以强化民法合同法之商法属性观念,增强合同法对商事交易活动的法律调整。
关键词:合同法之商法性;民法商法化;民商合一
一、合同法之商法内容扩展存在的困惑
合同法虽然在发展经济,实现商事主体平等、公平、安全、迅捷交易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但如果将合同法之商法内容向纵深扩展,则在理论、实践和立法中将会带来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和困惑,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我国民、商法及合同法的发展。
1.合同法之商法内容扩展在理论上会产生一定障碍
合同法最基本的理论在于它的平等性和私权性,而现代合同法发展中平等性和私权性正受到挑战,其中一个明显的体现就是合同法之商法性问题。在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真正的平等地位已逐渐为主体实力的差异、信息之不对称等因素所干扰;交易迅捷、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等商法原则,使主体平等的合同法原则受到限制;商主体严格法定、企业维持原则使合同自由原则受到质疑。于此情形下再强调平等性已明显存在一定的逻辑矛盾,平等性在某种程度上即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瓶颈;同时由于商业的迅速发展,商事主体的规模越来越大,为保障市场主体更公平地享有其私有权利,国家以公权力干预私权的现象只会有增无减,如出现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以及强制缔约义务的推行等。自然而然私权领域便渗入了公权的因素,使合同法的私权性受到学者的质疑,提出所谓“民法公法化”之说。[1]于是合同法要不要进一步商事化?是固守现有的立法模式和内容,还是随市场经济的发展扩展内容,甚至重新构建?现代合同法凸显出的理论难题成为制约合同法完善的原因之一。
2.合同法之商法内容扩展于现实中存在一定的两难现象
合同法就其发源来说,是私有制和商品交换的产物,是以私人财产交易和利益保护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市民社会基本法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商业的繁荣,合同法也有了新的内容,即商的因素会有所增加,如商主体的职业性,内容的经济性和目的的营利性必然需要在合同法中体现。然而,从另一角度看,商法无论从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价值取向还是具体制度上又与合同法存在差异。因而,合同法之商法内容扩展的结果,其实就是两个存在巨大差异的法律部门之间平衡协调的结果。在融合的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好两者的关系,很容易相互排斥,甚至影响民法体系的构建。将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置于同一平台,适用于同一基本规则,如果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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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合同法之商法内容的探析
作者:全晓玲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8期
摘 要:本文从探讨合同法之商法性含义入手,通过对合同法制度演进及内容分析,客观认识合同法中商法内容之现状,剖析其内容扩展存在的困惑,大胆提出几点完善的构想,以强化民法合同法之商法属性观念,增强合同法对商事交易活动的法律调整。
关键词:合同法之商法性;民法商法化;民商合一
一、合同法之商法内容扩展存在的困惑
合同法虽然在发展经济,实现商事主体平等、公平、安全、迅捷交易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但如果将合同法之商法内容向纵深扩展,则在理论、实践和立法中将会带来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和困惑,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我国民、商法及合同法的发展。
1.合同法之商法内容扩展在理论上会产生一定障碍
合同法最基本的理论在于它的平等性和私权性,而现代合同法发展中平等性和私权性正受到挑战,其中一个明显的体现就是合同法之商法性问题。在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真正的平等地位已逐渐为主体实力的差异、信息之不对称等因素所干扰;交易迅捷、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等商法原则,使主体平等的合同法原则受到限制;商主体严格法定、企业维持原则使合同自由原则受到质疑。于此情形下再强调平等性已明显存在一定的逻辑矛盾,平等性在某种程度上即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瓶颈;同时由于商业的迅速发展,商事主体的规模越来越大,为保障市场主体更公平地享有其私有权利,国家以公权力干预私权的现象只会有增无减,如出现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以及强制缔约义务的推行等。自然而然私权领域便渗入了公权的因素,使合同法的私权性受到学者的质疑,提出所谓“民法公法化”之说。[1]于是合同法要不要进一步商事化?是固守现有的立法模式和内容,还是随市场经济的发展扩展内容,甚至重新构建?现代合同法凸显出的理论难题成为制约合同法完善的原因之一。
2.合同法之商法内容扩展于现实中存在一定的两难现象
合同法就其发源来说,是私有制和商品交换的产物,是以私人财产交易和利益保护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市民社会基本法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商业的繁荣,合同法也有了新的内容,即商的因素会有所增加,如商主体的职业性,内容的经济性和目的的营利性必然需要在合同法中体现。然而,从另一角度看,商法无论从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价值取向还是具体制度上又与合同法存在差异。因而,合同法之商法内容扩展的结果,其实就是两个存在巨大差异的法律部门之间平衡协调的结果。在融合的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好两者的关系,很容易相互排斥,甚至影响民法体系的构建。将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置于同一平台,适用于同一基本规则,如果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