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的批复文 号:湘政函〔2009〕118 号所属机构: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9-06-07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 示》 (岳政函[2009]23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二、你市要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 屋拆迁程序合法,依法依规做好安置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 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 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权益 附件: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二〇〇九年六月七日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 《中 根据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 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 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 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 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市人民政府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 协调、监督和管理,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及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有关单位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征地补偿登记调查工 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具体事项,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和遗留问题。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 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按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拨付征地补偿费用、责令限期腾地及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拨付征地补偿费用、责令限期腾地及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县 (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但应当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物价、财政、民政、监 察、公安、司法、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 作。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使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和长远生计有保障。岳阳经济 开发区和南湖风景区范围内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委 托有关单位负责。 第六条 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统一拆迁、统一补偿标准、 合理安置的原则, 确保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得到合理补偿和安置。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 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七条 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 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 、 组张贴发布预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 权利人。 发布预征地公告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 属、地类、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确认。 第八条 发布预征地公告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公安、工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农业、林业等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自预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 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 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 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四)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六 ) 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但 暂停办理期限自预征地公告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办理期限内办理的上述手续, 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 暂停办理期限内办理的上述手续,据。 第九条 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 街道)和村(社区) 、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 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 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 第十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 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他项权利证或其 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调查结果应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确认。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登记手续或者对征地调查结果拒不配合予以确认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 部门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房 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之日起 45 日内发布。 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 时间、批准用途、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补偿费用数额、农业人员安置方 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期限、地点、听证的权利与期限等。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 求听证的,应当听证。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前,足额存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设立的征地拆迁补偿专用账 征地拆迁补偿专用账 户,未足额存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公告。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资金除外)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资金除外)足额直接 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 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并在被征地村 组张榜公布。 组张榜公布。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征地补偿费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补偿费用。 第十五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腾地。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农村集体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 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没 有腾地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腾 地决定;逾期拒不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拒不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拒不腾地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腾地。 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腾地。 第十六条 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性质的认定以及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等引起的争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 不成的,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情形所引起的争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裁 决。 第十七条 自预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上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抢种林木、抢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抢装饰(修)等,征地 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但正常耕种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 筑物、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批准文书中注 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 筑物; 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筑物的装饰装修; (二)农畜业生产用房、临时建(构)筑物的装饰装修; 农畜业生产用房、临时建( 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三)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房屋及装饰装修按照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十九条 房屋及装饰装修按照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补偿。 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补偿 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 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以预征地公告发布前房屋产权管理部门 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为依据。未取得房屋产权管理部门 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为依据 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县(市、区)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认定。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向县( 申请复核, 门规定的期限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经复核后予以确定 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经复核后予以确定。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和还建安置。 征收城市(包括城关镇)总体规划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第二十一条土地的,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但县(市、区)范围内不具备货币安置 条件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和南湖风景 区范围内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征地单位进行还建安置。 征收城市总体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原则上实行还建安 置。对当地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农民,经县(市、区)人民政府 批准,可实行货币安置。 第二十二条 采用货币安置的, 采用货币安置的,由征地单位按合法的房屋占地面积650 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宅基地补偿和“三通一平”工程补偿费 其中云 平方米的标准支付宅基地补偿 三通一平 工程补偿费 工程补偿费( 平方米的标准支付宅基地补偿和 三通一 ( 溪区、君山区及各县、 平方米补偿, 溪区、君山区及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按 230 元/平方米补偿,其他 平方米补偿 平方米补偿) 地域按 120 元/平方米补偿) 按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 250 元/平方米的标 平方米补偿 ; 平方米的标 准支付超深基础补偿费(其中云溪区、君山区及各县、 准支付超深基础补偿费(其中云溪区、君山区及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 超深基础补偿费 平方米补偿, 平方米补偿) 。并另行支付 区内按 90 元/平方米补偿,其他地域按 50 元/平方米补偿) 并另行支付 平方米补偿 平方米补偿 。 办理规划、国土资源、房产部门有关批准(权证) 办理规划、国土资源、房产部门有关批准(权证)手续费用 6000—8000 批准 元。 第二十三条 采取还建安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征地单位负责还建地的规划设计和用地报建等手续,按规划 设计要求平整场地, 还建水源、 电源、 室外排水主管、 超深部分基础 (砖混房正负零 1 米以下,砖木、土木房 0.5 米以下每平方米超过 2 立米以 上的挖填土方)及道路。拆迁房屋室外水、电、路、排水等设施不予补 偿。 (二)拆迁一处房屋原则上由征地单位负责安排一处宅基地,宅基 地面积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拆迁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其一处宅基地被征收,而他处 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不再安排还建地。 第二十四条 行补偿。 利用住宅作生产、营业用房的, 的规定补偿, 利用住宅作生产、营业用房的,不按照附表 7 的规定补偿,但办理 了工商、 个月有纳税凭证的 有纳税凭证的, 元包干补偿。 了工商、税务登记且近 6 个月有纳税凭证的,可给予 3000 元包干补偿。 第二十五条 拆迁企业生产用房,按所属房屋结构类别的征购标准 拆迁个人生产、营业用房的,按照附表 7 规定标准进增加 60%的补偿额(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因拆 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 ;拆迁企业非生产用房(含辅助用房) ,按房屋 结构类别的征购标准增加 30%的补偿额。 拆迁正在使用的学校、医院、养老院按所属房屋结构类别的合法建 筑面积增加 40%的补偿额。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范围内的道路,需要重建的,由征地单位按原道路标准重建,原道路不予补偿。不需要重建的,按道路结构类别进行 补偿。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征收水塘必须重建的, 按正常蓄水量每立方米补偿 10元造塘费,原水塘的砖石挡土墙、护坡及其他设施,按照附表 3 规定的 元造塘费 标准进行补偿。征收水渠需要恢复的,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原水渠不 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征收土地时, 征收土地时,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补偿后的青苗,由其所有者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 的,由征地单位处理。征地单位需要保留的,由征地单位与所有者协商 解决。 第二十九条 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过渡费,按照附表 4 规定标准进行补偿。搬迁费、过渡费可分户享受。 第三十条 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按照附表 5 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拆除砂石场、预制场、砖场,按照附表 8 规定标准包第三十一条 干补偿。 第三十二条被征地的村(居)民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拆迁腾地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临时建筑除外)100 元/平方米 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应将属于承租人的生产、 房屋出租人应将属于承租人的生产、生活设施补偿费 生产和搬迁补助费支付给承租人。 和搬迁补助费支付给承租人。 支付给承租人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 实施调控和管理。 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 督和审计。 规划部门负责对违法违章建筑、临时建筑予以确认,并按照《 规划部门负责对违法违章建筑、临时建筑予以确认,并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财政、民政、规划、公安、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同级主 同级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管部门责令改正 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经济损 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依法予以赔偿。 依法予以赔偿 相关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依法追究 当事人及其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房屋及设施补偿标准,除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外,云溪区、君山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下调 5%—10%,其他地域可下调 10%—15%。 第三十九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征地时,按不高于每 按不高于每元标准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农民社会保障费。 平方米 20 元标准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及 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本市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房屋拆迁补偿按 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但本办法实施后,3 个月内未按照原标准补偿到 位的, 按照本办法执行; 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 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本办法施行。附表: 、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附表:1、房屋结构、装饰(修) 2、树林、青苗补偿标准 3、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4、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搬家费、 5、迁坟补偿标准 6、征地拆迁误工费补助标准 7、拆迁个人生产、营业用房搬迁费、过渡费补助标准 、拆迁个人生产、营业用房搬迁费、 8、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补助费标准附表 1房屋结构、装饰( )、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房屋结构、装饰(修)、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序号 结构结构、装饰(修)、设施要求 结构、装饰( )、设施要求 1、主体结构要求 、 ①24 厘米眠墙或部分 24 厘米斗墙;②标准梁柱,③现浇或 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 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或平顶红瓦屋面、预制板架空;④房 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⑤梯间为金属、木质、砖 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层高 3 米。 2、装饰(修)及设施要求 、装饰( 货币补偿 还建补偿 安置( 安置( 安置(元) 安置(元)一砖混①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 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饰(修)标准;②室内墙面贴瓷、 刮涂、各类木制板材质墙裙;③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饰(修) 标准;④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⑤外墙正面和两侧 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修)标准;⑥各类防盗 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各类材质 雨蓬;⑦各类材质装饰(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 板以上装饰(修)标准;⑧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 室内水电设施齐全;⑨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880750材质间墙)。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安置按 580 元/平方米计算,还建补偿安置按 450 元/平方米计算。 2、房屋装饰(修)最高限额按 300 元/平方米计算(包括货币补偿安置、还建补偿安置,不再 另行补偿)。说明3、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 10—30 元/平方米。 4、房屋装饰(修)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 10—30 元/平方米。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饰(修)。 6、以上补偿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计算。序号结构结构、装饰( )、设施要求 结构、装饰(修)、设施要求 1、主体结构要求 、 ①24 厘米眠墙或部分 24 厘米斗墙;②砖石基础、木架红 瓦屋面、纤维板平顶;③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 沟;层高 3.2 米。 2、装饰(修)及设施要求 、装饰( ①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货币补偿 安置( 安置(元)还建补偿安 置(元)二砖木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饰(修)标准;②室内墙面 贴瓷、刮涂、各类木制板材质墙裙;③顶面一级吊顶以上 装饰(修)标准;④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 粘石以上装饰(修)标准;⑤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 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各类材质雨蓬、各类材质 装饰(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修) 标准;⑥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厨房、洗漱间、 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水电设施齐全、室内壁柜等生活设 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670550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安置按 490 元/平方米计算,还建补偿安置按 370 元/平方米计算。 2、房屋装饰(修)最高限额按 180 元/平方米计算(包括货币补偿安置、还建补偿安置,不再 另行补偿)。 3、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 10—30 元/平方米。说明4、房屋装饰(修)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 10—30 元/平方米。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饰(修)。 6、农业、畜牧业生产等合法偏(杂)屋,参照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 60%—70%补偿。 7、以上补偿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计算。序号结构结构、装饰( )、设施要求 结构、装饰(修)、设施要求货币补偿还建补偿安置( 安置( 安置(元) 安置(元)1、主体结构要求 、①砖石基础、土砖土筑或节砖墙;②红瓦屋面;③房屋四周水 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 3.2 米。2、装饰(修)及设施要求 、 装饰(①室内地面(含防潮层)硬化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三土木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饰(修)标准;②室内墙面贴瓷、 刮涂或各类木制板材质墙裙,外墙正面和两侧粉刷或干粘石以 上装饰(修)标准;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饰(修)标准;③各 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各类 材质雨蓬,各类材质装饰(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 板以上装饰(修)标准;④厨房、洗漱间、厕所达到水泥墙裙 以上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水电设施齐 全,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450350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安置按 320 元/平方米计算,还建补偿安置按 220 元/平方米计算。 2、房屋装饰(修)最高限额按 130 元/平方米计算(包括货币补偿安置、还建补偿安置,不再另 行补偿)。说 明3、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 10—20 元/平方米。 4、房屋装饰(修)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 10—30 元/平方米。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饰(修)。 6、农业、畜牧业生产等合法偏(杂)屋,参照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 60%—70%补偿。7、以上补偿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计算。说明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一律以房屋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不包括出檐、 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一律以房屋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不包括出檐、 出梢。 出梢。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 面积计算;无柱的走廊、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砖混房室外楼梯,如有顶棚则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如无顶棚 则按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一层砖混房外设楼梯的,按单项工程标准补偿。 二、房屋的标准层高为:砖混房 3 米,砖木、土木房 3.2 米。高于或低于标准 房屋的标准层高为 层高的,每 10 公分按该房屋补偿单价增减 1%。房屋层高 1 米以下的,按建筑面积 套相应类别补偿单价的 10%给予补偿;1 米以上 1.7 米以下的,按建筑面积套相应 类别补偿单价的 30%给予补偿;1.7 米以上 2.2 米以下的,按建筑面积套相应类别补 偿单价的 50%给予补偿;2.2 米以上但未达到标准层高的,按建筑面积套相应类别 的补偿单价核减系数给予补偿。 房屋层高的测定方法为:砖木、土木房取室内地面至前后檐平均高度,砖混房 房屋层高的测定方法为 取室内地面至屋顶落水檐口高度除以层数。三、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包括:拆除工资;重建工资;材料损耗;飞檐下的阳台、 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包括 台阶,室外滴水明、暗沟,撒水坡、落水管、挡雨板、天沟,地面防潮层;室内水、 电设施,包括上下水管、水龙头、室内暗沟、照明线路、灯管、插座、吊扇、壁扇、 换气扇;砖混房室内预制板挑楼梯、钢管栏杆扶手;钢筋砼结构的壁柜、搁板;被 拆迁房屋每平方米 2 立方米的挖填土方及部分基础(正负零以下砖混房 1 米以上、 砖木土木房 0.5 米以上)处理费用;距拆迁地 2 公里范围内的运输费、材料堆放保 管费。 四、凡按征购标准补偿后的房屋及装修归申请用地单位所有。 五、寄搭相邻围墙、驳岸超过整栋房屋外墙周长 1/4 的按补偿单价减 10%。 六、房屋的折旧,应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为参 考依据,视房屋使用年限、质量、维护情况确定。钢混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简易结构60~80 年40~60 年 8 年以内 9~12 年 13~18 年 19 年以上30~50 年 6 年以内 7~10 年 11~16 年17 年以上10~15 年 4 年以内 5~6 年 7~9 年 10 年以上十成 九成 八成 七成10 年以内 11~16 年 17~24 年 25 年以上七、框架结构房屋按同类别砖混房屋的补偿标准增加 20%计算。附表 2树林、 树林、青苗补偿标准(一)零星树林补偿标准表单位:元/株 规格 苗高(幼树) 胸径(成树)1米 金额 以下 种类 樟、梓、 3 桐、楠 马尾松、杉、 国外松、松柏 11—2 2—3 米 米6—9 厘米10—14 厘米15—30 厘米30 厘米 以上说 明[1**********]、各种树木、 竹类由数株组358101225成一兜的,只按 一株补偿。臭椿、梧桐、苦楝 1 其他树木 棕 树246810152、自然生长的 各种树苗,一律 按茅柴补偿。按臭椿、梧桐、苦楝标准补偿 产棕前按大小每株 1—4 元,产棕后按生产状况每株 6—30 元8 厘米以下9—14 厘米15 厘米以上3、 各种绿篱按 5 元/米补偿。楠竹 3 4 54、树木归被征 收户。(二)零星果树补偿标准表单位:元/株 生产期苗补偿单价 种类 桔类、梨、柚定植 期始果 期盛产 期期备注26401201、桔树生长期的认定原则: 苗期:栽种 1 年内,苗高桃、李、枣、椒子 葡萄、金桔2530801 米以下; 定植期:栽种 1—2 年,1 和其他果树42050树高 1—2 米;始果期:栽种 2—4 年, 树高 2—3 米, 单株冠径须达 2 米以上,最低亩产 600 公 斤; 盛产期:栽种 4 年以上, 树高 3 米以上,单株冠径须 达 3.5 米以上, 最低亩产 1500 公斤。 2、 其他果树生长期的认定参 照桔树标准执行。茶蔸12510(三)用材林青苗补偿费标准表单位:元/亩 生产期 补偿单价 苗高 3 米以下 种类 胸径 6—14 厘米以内 胸径 备 14 厘米以上 注樟树、马尾松、 700—900 杉树等 1000—1200 1500—20001、 根据各种树木的 高度、胸径大小、 郁闭度,按比例综 合计算。梧桐及其他树木600—800900—10001200—15002、每亩 110 株以 上。楠竹胸径 8—15 厘米以上的每亩补偿 1000—2000 元 已按成片林木、楠斑竹、丛竹、茅柴视其生长情况每亩补偿 300—400 元竹计算的山地,不 另计算补偿(四)果、茶园青苗补偿费标准表单位:元/亩 生产期 补偿单价 种类 桔类、梨、柚 桃、李、枣、椒子等 茶蔸 药材 800 1800 4000—5000 7000—8000 苗期 定植期 始果期 盛产期[1**********]—30005000—[**************]—25004500—5500普通的按 2000—2500 元补偿,名贵的按 2500—3000 元补偿 1、桔树等果树的栽种必须符合《中国主要造林树种的栽种要 求》;上述补偿中包括套种或混栽的其他作物的补偿。 2、桔、桃、李、柚等合理栽植密度 60—80 株/亩;茶蔸合理 栽植密度 80—90 株/亩。 3、两种或多种果树及其他经济作物混栽的,以栽种最多的一 种计算补偿,其余不另计算补偿。备注(五)零星苗木、花卉补偿标准 零星苗木、单位:元/株序号名称单位株规格高度(米) 1 1.5 1.5 以上 1 1.5 1.5 以上 1 2 胸径(厘米) 冠径(厘米)单价1 2 4 2 4 6 2 6 1备注插苗 2 年生 3 年以 上 3头 5头木芙 1 蓉株 株 株2紫荆株 株3紫薇株 株 株插苗 2 年生 3 年以4玫瑰株 株 株0.3 0.5 30×40 40×40 50×50 60×60 12 4 1 2 4 6 2上5杜鹃株 株 株6花石株榴 紫玉 7 兰株 株 株1.5 1 1.54 2 4规格 序 号 名称 单位 高度 (米) 株 株 株 8 广玉兰 株 株 株 株 株 9 迎春 株 株 株 10 月季 株 株 株 11 茶花 株 株 0.3 0.5 30×30 40×40 50×50 1 1.5 2 2 3 4 5 6 以上 胸径 (厘米) 冠径 (厘米) 2 4 6 10 20 30 60—80 1 2 4 1 2 4 2 4 8 插苗 2 年生 3 年生 插苗 2 年生 3 年生 单价 备注序名称单位规格单价备注株 株 12 含笑 株 株 株 株 13 桂花 株 株 1 1.5 260×60 40×40 50×50 60×60 70×7010 4 8 10 20 1 2 4高度 (米) 株 14 夹竹桃 株 株 15 茉莉 株 株 株 株 株 17 黄杨木 株 株 株 18 罗汉松 株 株 株 19 雪松 株 株 株 株 20 女贞 株 株 株 1 以上 2 以上 2.5 以上 1 以上 2 以上 3 以上 4 以上 1.5胸径 (厘米)冠径 (厘米) 1 2 8 20×20 30×30 80×80 100 以上 40×40 50×50 60 以上 2 4 10 15 4 8 10 2 8 15 10 30 160 200 6 插苗 3头 5头16七里香C4 C5 C616 20 30株 株 21 海桐 株 株 株40×40 60×60 80×80 100×100 150 以上6 10 20 30 50规格 序 号 名称 单位 高度 (米) 22 腊梅 株 株 株 23 龙柏 株 株 株 株 24 杜英 株 株 株 25 香椿 株 株 株 26 扁柏 株 1 以上 1 以上 2 以上 3 4 5 1 以上 2 以上 2.5 以上 3 以上 1 以上 2 以上 3 1.5 3 胸径 (厘米) 冠径 (厘米) 8 16 10 20 40 70 2 4 8 2 4 10 20 4 单价 备注株 株 27 银杏 株 株 株 28 圆柏 株 株 株 29 牡丹 株 株 株 30 铁树 株 株 株2 以上 1 以上 2 以上 3 4 1 以上 2 以上 3 以上15 4 6 8 4 15 30 2 6 10 1—2 根 3—4 根 5—6 根0.2 0.7 1 米以上 1.5 米以上2 12 25 40附表 3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拆迁 项目 名称 单位 单价 收购 单价 备 注(元) (元) 围 24 厘米眠墙 24 厘米空斗墙 13 厘米墙 墙 抹水泥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立方米 水池、粪池 立方米 立方米 个 25 10 12 6 130 100 10 10 40 30 20 6 130 100 10 10 混凝土结构、容积在 10 立方米以上设 沼气池 个 2000 2000 施,包括导气管、进料管、出料口、抽 渣管等。 护 片石护坡 砖护坡 风化石护坡 立方米 立方米 立方米 110 160 60 110 160 60 未用水泥砂浆砌按补偿标准的 30%补偿 容积在 3 立方米以下,包括盖板 容积在 3 立方米以上,无砼底板的按单 项工程计算,包括盖板 已包括基础,贴瓷片加 8 元/平方米池土函 粪缸坡砖砌井 井 石砌井 土井 摇泵井 道 混凝土路面 沥青路面 碎石路面米 米 米 座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米 米 米 米 米180 150 25 380 30 30 25 30 40 8 30 50180 150 25 430 30 30 25 30 40 8 30 50直径 1.5 米、深 8 米内,废弃井不予补 偿 直径 1.5 米、深 3 米内 包括附属设施厚度按 10 厘米计算, 每增减 1 厘米则增 减补偿标准的 10%路室外 排水 沟砖砌明沟 土沟 铸铁管截断面 500×500 毫米 截断面 800×800 毫米有盖板则每 米增加 10 元直径 100 毫米以下 直径 100 毫米以上、200 毫米以下拆迁 项目 名称 单位 单价收购 单价 备 注(元) (元) 室外 排水 沟 其 PVC 管 水泥坪 红砖砌体 水泥涵管 米 米 米 平方米 立方米 40 70 6 15 110 40 70 6 15 170 直径 500 毫米以下 直径 500 毫米以上、10000 毫米以下水泥面红砖砌体 条石砌体 钢筋混凝土 素混凝土 他 照明线 三相四线 上水管立方米 立方米 立方米 立方米 米 米120 150 280 200 5 15180 200 280 200 / / 户外生产用米 (直径20毫米以上) 预制板 水泥电杆 平方米 根 根 平方米 孔 高压电杆、 拉线 影响耕种的一 次性补偿 孔 孔 孔 孔 空调移机 电话移机 有线电视移装 热水器移机 太阳能热水器移机 台 门 户 台 台10/16 200 400 10 260 180 150 120 80 200 300 300 200 50028 400 600 / / / / / / / / / / / 长 8 米以下,含杆上配件 长 8 米以上,含杆上配件 只按温室占地面积补偿, 钢架不予收购, 由户主自行拆走 占用商品菜地的 占用水田的 占用专业渔池的 占用旱地的 占用其他土地的钢架温室说明收购补偿按重置价格计算,拆迁补偿在重置价格的基础上扣减了残值(包括拆 除和重建人工工资、运输费、材料补损)。附表 4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表单位:元 项目 单位 补偿金额 3 人以上每 搬家费 户次 1000 增加 1 人增 加 150 元 3 人以上每 过渡费 户月 500 增加 1 人增 加 50 元 备 注1、每户人数以当地公安机关登 记在册的常住人口为准。 2、过渡期一般不超过 1 年。超 过 1 年的部分,按 2 倍支付过渡 费;超过 2 年的部分,按 3 倍支 付过渡费。附表 5迁坟补偿标准表单位:元 项 目 补偿金额 1800 1300 800 备 注 1、迁坟前,用地单位必须发布迁坟公告。在公告规 定期限内, 由墓主亲属自行处理, 并按规定标准补助, 砖、石坟 土坟 逾期未迁者,由用地单位代为处理。 2、烈士、宗教和少数民族坟墓迁移应会同民政、民 族宗教部门一道处理。 3、双冢坟补偿金额增加补偿标准的 60%。 200 4、坟墓有碑石和其他墓地设施的,增加补偿标准的 20%。混凝土坟尸骨罐附表 6征地拆迁误工费补助标准表项 目 补助标准 备 注1、房屋拆迁的误工补助是指补助 以征地红线范围内被拆 误工补助 迁房屋总面积为基数, 5 元 按 /平方米标准补助 给直接参与、协助、配合拆迁工作 的村、组负责人的费用。 2、误工费补助标准每宗地不得低 于 5000 元,最高不超过 4 万元。附表 7拆迁私人生产、营业用房搬迁费、 拆迁私人生产、营业用房搬迁费、过渡费补助标准表单位:元/平方米 类 别 项 目 补助标准 10 180 20 225搬迁费 生产用房 过渡费 搬迁费 营业用房 过渡费1、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补助。 2、 生产、 营业用房必须办理了营业执照并缴纳了税费。 3、只计算纯生产、营业用房的面积,辅助用房(厨房、 厕所、卧室、楼梯间、办公室、会议室、仓库等)的 面积不予计算。 说 明 4、补助后房屋内的生产、营业设施、设备的拆卸、搬 迁、安装、调试等费用不再另行补偿。 5、过渡费补助标准已按 9 个月包干补偿,不得再另行 增加。 6、将生产、营业用房出租的不补助搬迁费,过渡费补 助 50%;租赁户只补助搬运费,不补助过渡费。38附表 8砂石场、预制场、 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补助费标准表标准 项 目 规格(单位) (元) 1、合法砂石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 砂 输送机传输 皮带总长度 200(米)以下 160000 的(含 200 米) 2、 输送机传输皮带在 200 米以上的, 每增 加 1 米,增加补偿费 300 元。 石 200(米)以下 停产、停业 200—500(米) 补助费 500(米)以上 场 按期拆迁 个 腾地奖 60000 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40000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拆 30000 传输皮带总长度包干。 20000 每个砂石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输送机 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场地平整 和搬迁等,所有费用包干补偿。 备 注391、合法预制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 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水 预 设施 池、机井,场地平整和搬迁等,所有费用 200000 包干补偿。 2、用地面积不少于 5 亩、20 厘米厚钢筋混疑 制 土坪不少于 3 亩, 以上两项面积任一项每减小 0.5 亩按该项补偿标准的 10%递减。 停产、停业 个 补助费 场 按期拆迁 个 腾地奖 40000 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1、合法的砖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 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水 砖 轮窑 池、机井,道路、护坡、硷坯坪,场地平 整和搬迁等,所有费用包干补偿。 1(门) 80000 2、用地面积不少于 5 亩,每减少 0.5 亩按 该项补偿标准的 10%递减。 3、烟筒高度不低于 60 米,每降低 1 米减 场 停产、停业 1(门) 补助费 2000 数包干。 少补偿标准的 5%。 每个砖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轮窑的门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拆 20000 每个预制场停产、停业补助费包干40按期拆迁 个 腾地奖 60000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拆 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41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的批复文 号:湘政函〔2009〕118 号所属机构: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9-06-07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 示》 (岳政函[2009]23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二、你市要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 屋拆迁程序合法,依法依规做好安置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 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 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权益 附件: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二〇〇九年六月七日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 《中 根据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 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 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 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 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市人民政府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 协调、监督和管理,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及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有关单位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征地补偿登记调查工 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具体事项,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和遗留问题。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 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按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拨付征地补偿费用、责令限期腾地及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拨付征地补偿费用、责令限期腾地及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县 (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但应当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物价、财政、民政、监 察、公安、司法、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 作。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使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和长远生计有保障。岳阳经济 开发区和南湖风景区范围内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委 托有关单位负责。 第六条 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统一拆迁、统一补偿标准、 合理安置的原则, 确保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得到合理补偿和安置。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 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七条 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 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 、 组张贴发布预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 权利人。 发布预征地公告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 属、地类、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确认。 第八条 发布预征地公告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公安、工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农业、林业等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自预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 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 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 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四)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六 ) 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但 暂停办理期限自预征地公告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办理期限内办理的上述手续, 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 暂停办理期限内办理的上述手续,据。 第九条 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 街道)和村(社区) 、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 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 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 第十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 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他项权利证或其 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调查结果应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确认。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登记手续或者对征地调查结果拒不配合予以确认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 部门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房 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之日起 45 日内发布。 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 时间、批准用途、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补偿费用数额、农业人员安置方 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期限、地点、听证的权利与期限等。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 求听证的,应当听证。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前,足额存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设立的征地拆迁补偿专用账 征地拆迁补偿专用账 户,未足额存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公告。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资金除外)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资金除外)足额直接 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 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并在被征地村 组张榜公布。 组张榜公布。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征地补偿费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补偿费用。 第十五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腾地。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农村集体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 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没 有腾地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腾 地决定;逾期拒不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拒不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拒不腾地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腾地。 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腾地。 第十六条 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性质的认定以及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等引起的争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 不成的,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情形所引起的争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裁 决。 第十七条 自预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上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抢种林木、抢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抢装饰(修)等,征地 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但正常耕种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 筑物、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批准文书中注 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 筑物; 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筑物的装饰装修; (二)农畜业生产用房、临时建(构)筑物的装饰装修; 农畜业生产用房、临时建( 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三)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房屋及装饰装修按照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十九条 房屋及装饰装修按照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补偿。 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补偿 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 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以预征地公告发布前房屋产权管理部门 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为依据。未取得房屋产权管理部门 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为依据 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县(市、区)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认定。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向县( 申请复核, 门规定的期限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经复核后予以确定 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经复核后予以确定。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和还建安置。 征收城市(包括城关镇)总体规划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第二十一条土地的,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但县(市、区)范围内不具备货币安置 条件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和南湖风景 区范围内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征地单位进行还建安置。 征收城市总体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原则上实行还建安 置。对当地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农民,经县(市、区)人民政府 批准,可实行货币安置。 第二十二条 采用货币安置的, 采用货币安置的,由征地单位按合法的房屋占地面积650 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宅基地补偿和“三通一平”工程补偿费 其中云 平方米的标准支付宅基地补偿 三通一平 工程补偿费 工程补偿费( 平方米的标准支付宅基地补偿和 三通一 ( 溪区、君山区及各县、 平方米补偿, 溪区、君山区及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按 230 元/平方米补偿,其他 平方米补偿 平方米补偿) 地域按 120 元/平方米补偿) 按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 250 元/平方米的标 平方米补偿 ; 平方米的标 准支付超深基础补偿费(其中云溪区、君山区及各县、 准支付超深基础补偿费(其中云溪区、君山区及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 超深基础补偿费 平方米补偿, 平方米补偿) 。并另行支付 区内按 90 元/平方米补偿,其他地域按 50 元/平方米补偿) 并另行支付 平方米补偿 平方米补偿 。 办理规划、国土资源、房产部门有关批准(权证) 办理规划、国土资源、房产部门有关批准(权证)手续费用 6000—8000 批准 元。 第二十三条 采取还建安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征地单位负责还建地的规划设计和用地报建等手续,按规划 设计要求平整场地, 还建水源、 电源、 室外排水主管、 超深部分基础 (砖混房正负零 1 米以下,砖木、土木房 0.5 米以下每平方米超过 2 立米以 上的挖填土方)及道路。拆迁房屋室外水、电、路、排水等设施不予补 偿。 (二)拆迁一处房屋原则上由征地单位负责安排一处宅基地,宅基 地面积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拆迁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其一处宅基地被征收,而他处 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不再安排还建地。 第二十四条 行补偿。 利用住宅作生产、营业用房的, 的规定补偿, 利用住宅作生产、营业用房的,不按照附表 7 的规定补偿,但办理 了工商、 个月有纳税凭证的 有纳税凭证的, 元包干补偿。 了工商、税务登记且近 6 个月有纳税凭证的,可给予 3000 元包干补偿。 第二十五条 拆迁企业生产用房,按所属房屋结构类别的征购标准 拆迁个人生产、营业用房的,按照附表 7 规定标准进增加 60%的补偿额(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因拆 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 ;拆迁企业非生产用房(含辅助用房) ,按房屋 结构类别的征购标准增加 30%的补偿额。 拆迁正在使用的学校、医院、养老院按所属房屋结构类别的合法建 筑面积增加 40%的补偿额。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范围内的道路,需要重建的,由征地单位按原道路标准重建,原道路不予补偿。不需要重建的,按道路结构类别进行 补偿。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征收水塘必须重建的, 按正常蓄水量每立方米补偿 10元造塘费,原水塘的砖石挡土墙、护坡及其他设施,按照附表 3 规定的 元造塘费 标准进行补偿。征收水渠需要恢复的,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原水渠不 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征收土地时, 征收土地时,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补偿后的青苗,由其所有者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 的,由征地单位处理。征地单位需要保留的,由征地单位与所有者协商 解决。 第二十九条 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过渡费,按照附表 4 规定标准进行补偿。搬迁费、过渡费可分户享受。 第三十条 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按照附表 5 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拆除砂石场、预制场、砖场,按照附表 8 规定标准包第三十一条 干补偿。 第三十二条被征地的村(居)民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拆迁腾地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临时建筑除外)100 元/平方米 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应将属于承租人的生产、 房屋出租人应将属于承租人的生产、生活设施补偿费 生产和搬迁补助费支付给承租人。 和搬迁补助费支付给承租人。 支付给承租人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 实施调控和管理。 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 督和审计。 规划部门负责对违法违章建筑、临时建筑予以确认,并按照《 规划部门负责对违法违章建筑、临时建筑予以确认,并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财政、民政、规划、公安、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同级主 同级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管部门责令改正 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经济损 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依法予以赔偿。 依法予以赔偿 相关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依法追究 当事人及其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房屋及设施补偿标准,除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外,云溪区、君山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下调 5%—10%,其他地域可下调 10%—15%。 第三十九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征地时,按不高于每 按不高于每元标准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农民社会保障费。 平方米 20 元标准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及 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本市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房屋拆迁补偿按 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但本办法实施后,3 个月内未按照原标准补偿到 位的, 按照本办法执行; 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 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本办法施行。附表: 、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附表:1、房屋结构、装饰(修) 2、树林、青苗补偿标准 3、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4、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搬家费、 5、迁坟补偿标准 6、征地拆迁误工费补助标准 7、拆迁个人生产、营业用房搬迁费、过渡费补助标准 、拆迁个人生产、营业用房搬迁费、 8、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补助费标准附表 1房屋结构、装饰( )、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房屋结构、装饰(修)、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序号 结构结构、装饰(修)、设施要求 结构、装饰( )、设施要求 1、主体结构要求 、 ①24 厘米眠墙或部分 24 厘米斗墙;②标准梁柱,③现浇或 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 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或平顶红瓦屋面、预制板架空;④房 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⑤梯间为金属、木质、砖 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层高 3 米。 2、装饰(修)及设施要求 、装饰( 货币补偿 还建补偿 安置( 安置( 安置(元) 安置(元)一砖混①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 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饰(修)标准;②室内墙面贴瓷、 刮涂、各类木制板材质墙裙;③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饰(修) 标准;④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⑤外墙正面和两侧 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修)标准;⑥各类防盗 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各类材质 雨蓬;⑦各类材质装饰(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 板以上装饰(修)标准;⑧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 室内水电设施齐全;⑨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880750材质间墙)。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安置按 580 元/平方米计算,还建补偿安置按 450 元/平方米计算。 2、房屋装饰(修)最高限额按 300 元/平方米计算(包括货币补偿安置、还建补偿安置,不再 另行补偿)。说明3、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 10—30 元/平方米。 4、房屋装饰(修)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 10—30 元/平方米。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饰(修)。 6、以上补偿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计算。序号结构结构、装饰( )、设施要求 结构、装饰(修)、设施要求 1、主体结构要求 、 ①24 厘米眠墙或部分 24 厘米斗墙;②砖石基础、木架红 瓦屋面、纤维板平顶;③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 沟;层高 3.2 米。 2、装饰(修)及设施要求 、装饰( ①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货币补偿 安置( 安置(元)还建补偿安 置(元)二砖木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饰(修)标准;②室内墙面 贴瓷、刮涂、各类木制板材质墙裙;③顶面一级吊顶以上 装饰(修)标准;④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 粘石以上装饰(修)标准;⑤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 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各类材质雨蓬、各类材质 装饰(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修) 标准;⑥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厨房、洗漱间、 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水电设施齐全、室内壁柜等生活设 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670550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安置按 490 元/平方米计算,还建补偿安置按 370 元/平方米计算。 2、房屋装饰(修)最高限额按 180 元/平方米计算(包括货币补偿安置、还建补偿安置,不再 另行补偿)。 3、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 10—30 元/平方米。说明4、房屋装饰(修)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 10—30 元/平方米。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饰(修)。 6、农业、畜牧业生产等合法偏(杂)屋,参照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 60%—70%补偿。 7、以上补偿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计算。序号结构结构、装饰( )、设施要求 结构、装饰(修)、设施要求货币补偿还建补偿安置( 安置( 安置(元) 安置(元)1、主体结构要求 、①砖石基础、土砖土筑或节砖墙;②红瓦屋面;③房屋四周水 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 3.2 米。2、装饰(修)及设施要求 、 装饰(①室内地面(含防潮层)硬化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三土木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饰(修)标准;②室内墙面贴瓷、 刮涂或各类木制板材质墙裙,外墙正面和两侧粉刷或干粘石以 上装饰(修)标准;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饰(修)标准;③各 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各类 材质雨蓬,各类材质装饰(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 板以上装饰(修)标准;④厨房、洗漱间、厕所达到水泥墙裙 以上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水电设施齐 全,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450350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安置按 320 元/平方米计算,还建补偿安置按 220 元/平方米计算。 2、房屋装饰(修)最高限额按 130 元/平方米计算(包括货币补偿安置、还建补偿安置,不再另 行补偿)。说 明3、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 10—20 元/平方米。 4、房屋装饰(修)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 10—30 元/平方米。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饰(修)。 6、农业、畜牧业生产等合法偏(杂)屋,参照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 60%—70%补偿。7、以上补偿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计算。说明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一律以房屋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不包括出檐、 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一律以房屋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不包括出檐、 出梢。 出梢。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 面积计算;无柱的走廊、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砖混房室外楼梯,如有顶棚则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如无顶棚 则按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一层砖混房外设楼梯的,按单项工程标准补偿。 二、房屋的标准层高为:砖混房 3 米,砖木、土木房 3.2 米。高于或低于标准 房屋的标准层高为 层高的,每 10 公分按该房屋补偿单价增减 1%。房屋层高 1 米以下的,按建筑面积 套相应类别补偿单价的 10%给予补偿;1 米以上 1.7 米以下的,按建筑面积套相应 类别补偿单价的 30%给予补偿;1.7 米以上 2.2 米以下的,按建筑面积套相应类别补 偿单价的 50%给予补偿;2.2 米以上但未达到标准层高的,按建筑面积套相应类别 的补偿单价核减系数给予补偿。 房屋层高的测定方法为:砖木、土木房取室内地面至前后檐平均高度,砖混房 房屋层高的测定方法为 取室内地面至屋顶落水檐口高度除以层数。三、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包括:拆除工资;重建工资;材料损耗;飞檐下的阳台、 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包括 台阶,室外滴水明、暗沟,撒水坡、落水管、挡雨板、天沟,地面防潮层;室内水、 电设施,包括上下水管、水龙头、室内暗沟、照明线路、灯管、插座、吊扇、壁扇、 换气扇;砖混房室内预制板挑楼梯、钢管栏杆扶手;钢筋砼结构的壁柜、搁板;被 拆迁房屋每平方米 2 立方米的挖填土方及部分基础(正负零以下砖混房 1 米以上、 砖木土木房 0.5 米以上)处理费用;距拆迁地 2 公里范围内的运输费、材料堆放保 管费。 四、凡按征购标准补偿后的房屋及装修归申请用地单位所有。 五、寄搭相邻围墙、驳岸超过整栋房屋外墙周长 1/4 的按补偿单价减 10%。 六、房屋的折旧,应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为参 考依据,视房屋使用年限、质量、维护情况确定。钢混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简易结构60~80 年40~60 年 8 年以内 9~12 年 13~18 年 19 年以上30~50 年 6 年以内 7~10 年 11~16 年17 年以上10~15 年 4 年以内 5~6 年 7~9 年 10 年以上十成 九成 八成 七成10 年以内 11~16 年 17~24 年 25 年以上七、框架结构房屋按同类别砖混房屋的补偿标准增加 20%计算。附表 2树林、 树林、青苗补偿标准(一)零星树林补偿标准表单位:元/株 规格 苗高(幼树) 胸径(成树)1米 金额 以下 种类 樟、梓、 3 桐、楠 马尾松、杉、 国外松、松柏 11—2 2—3 米 米6—9 厘米10—14 厘米15—30 厘米30 厘米 以上说 明[1**********]、各种树木、 竹类由数株组358101225成一兜的,只按 一株补偿。臭椿、梧桐、苦楝 1 其他树木 棕 树246810152、自然生长的 各种树苗,一律 按茅柴补偿。按臭椿、梧桐、苦楝标准补偿 产棕前按大小每株 1—4 元,产棕后按生产状况每株 6—30 元8 厘米以下9—14 厘米15 厘米以上3、 各种绿篱按 5 元/米补偿。楠竹 3 4 54、树木归被征 收户。(二)零星果树补偿标准表单位:元/株 生产期苗补偿单价 种类 桔类、梨、柚定植 期始果 期盛产 期期备注26401201、桔树生长期的认定原则: 苗期:栽种 1 年内,苗高桃、李、枣、椒子 葡萄、金桔2530801 米以下; 定植期:栽种 1—2 年,1 和其他果树42050树高 1—2 米;始果期:栽种 2—4 年, 树高 2—3 米, 单株冠径须达 2 米以上,最低亩产 600 公 斤; 盛产期:栽种 4 年以上, 树高 3 米以上,单株冠径须 达 3.5 米以上, 最低亩产 1500 公斤。 2、 其他果树生长期的认定参 照桔树标准执行。茶蔸12510(三)用材林青苗补偿费标准表单位:元/亩 生产期 补偿单价 苗高 3 米以下 种类 胸径 6—14 厘米以内 胸径 备 14 厘米以上 注樟树、马尾松、 700—900 杉树等 1000—1200 1500—20001、 根据各种树木的 高度、胸径大小、 郁闭度,按比例综 合计算。梧桐及其他树木600—800900—10001200—15002、每亩 110 株以 上。楠竹胸径 8—15 厘米以上的每亩补偿 1000—2000 元 已按成片林木、楠斑竹、丛竹、茅柴视其生长情况每亩补偿 300—400 元竹计算的山地,不 另计算补偿(四)果、茶园青苗补偿费标准表单位:元/亩 生产期 补偿单价 种类 桔类、梨、柚 桃、李、枣、椒子等 茶蔸 药材 800 1800 4000—5000 7000—8000 苗期 定植期 始果期 盛产期[1**********]—30005000—[**************]—25004500—5500普通的按 2000—2500 元补偿,名贵的按 2500—3000 元补偿 1、桔树等果树的栽种必须符合《中国主要造林树种的栽种要 求》;上述补偿中包括套种或混栽的其他作物的补偿。 2、桔、桃、李、柚等合理栽植密度 60—80 株/亩;茶蔸合理 栽植密度 80—90 株/亩。 3、两种或多种果树及其他经济作物混栽的,以栽种最多的一 种计算补偿,其余不另计算补偿。备注(五)零星苗木、花卉补偿标准 零星苗木、单位:元/株序号名称单位株规格高度(米) 1 1.5 1.5 以上 1 1.5 1.5 以上 1 2 胸径(厘米) 冠径(厘米)单价1 2 4 2 4 6 2 6 1备注插苗 2 年生 3 年以 上 3头 5头木芙 1 蓉株 株 株2紫荆株 株3紫薇株 株 株插苗 2 年生 3 年以4玫瑰株 株 株0.3 0.5 30×40 40×40 50×50 60×60 12 4 1 2 4 6 2上5杜鹃株 株 株6花石株榴 紫玉 7 兰株 株 株1.5 1 1.54 2 4规格 序 号 名称 单位 高度 (米) 株 株 株 8 广玉兰 株 株 株 株 株 9 迎春 株 株 株 10 月季 株 株 株 11 茶花 株 株 0.3 0.5 30×30 40×40 50×50 1 1.5 2 2 3 4 5 6 以上 胸径 (厘米) 冠径 (厘米) 2 4 6 10 20 30 60—80 1 2 4 1 2 4 2 4 8 插苗 2 年生 3 年生 插苗 2 年生 3 年生 单价 备注序名称单位规格单价备注株 株 12 含笑 株 株 株 株 13 桂花 株 株 1 1.5 260×60 40×40 50×50 60×60 70×7010 4 8 10 20 1 2 4高度 (米) 株 14 夹竹桃 株 株 15 茉莉 株 株 株 株 株 17 黄杨木 株 株 株 18 罗汉松 株 株 株 19 雪松 株 株 株 株 20 女贞 株 株 株 1 以上 2 以上 2.5 以上 1 以上 2 以上 3 以上 4 以上 1.5胸径 (厘米)冠径 (厘米) 1 2 8 20×20 30×30 80×80 100 以上 40×40 50×50 60 以上 2 4 10 15 4 8 10 2 8 15 10 30 160 200 6 插苗 3头 5头16七里香C4 C5 C616 20 30株 株 21 海桐 株 株 株40×40 60×60 80×80 100×100 150 以上6 10 20 30 50规格 序 号 名称 单位 高度 (米) 22 腊梅 株 株 株 23 龙柏 株 株 株 株 24 杜英 株 株 株 25 香椿 株 株 株 26 扁柏 株 1 以上 1 以上 2 以上 3 4 5 1 以上 2 以上 2.5 以上 3 以上 1 以上 2 以上 3 1.5 3 胸径 (厘米) 冠径 (厘米) 8 16 10 20 40 70 2 4 8 2 4 10 20 4 单价 备注株 株 27 银杏 株 株 株 28 圆柏 株 株 株 29 牡丹 株 株 株 30 铁树 株 株 株2 以上 1 以上 2 以上 3 4 1 以上 2 以上 3 以上15 4 6 8 4 15 30 2 6 10 1—2 根 3—4 根 5—6 根0.2 0.7 1 米以上 1.5 米以上2 12 25 40附表 3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拆迁 项目 名称 单位 单价 收购 单价 备 注(元) (元) 围 24 厘米眠墙 24 厘米空斗墙 13 厘米墙 墙 抹水泥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立方米 水池、粪池 立方米 立方米 个 25 10 12 6 130 100 10 10 40 30 20 6 130 100 10 10 混凝土结构、容积在 10 立方米以上设 沼气池 个 2000 2000 施,包括导气管、进料管、出料口、抽 渣管等。 护 片石护坡 砖护坡 风化石护坡 立方米 立方米 立方米 110 160 60 110 160 60 未用水泥砂浆砌按补偿标准的 30%补偿 容积在 3 立方米以下,包括盖板 容积在 3 立方米以上,无砼底板的按单 项工程计算,包括盖板 已包括基础,贴瓷片加 8 元/平方米池土函 粪缸坡砖砌井 井 石砌井 土井 摇泵井 道 混凝土路面 沥青路面 碎石路面米 米 米 座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米 米 米 米 米180 150 25 380 30 30 25 30 40 8 30 50180 150 25 430 30 30 25 30 40 8 30 50直径 1.5 米、深 8 米内,废弃井不予补 偿 直径 1.5 米、深 3 米内 包括附属设施厚度按 10 厘米计算, 每增减 1 厘米则增 减补偿标准的 10%路室外 排水 沟砖砌明沟 土沟 铸铁管截断面 500×500 毫米 截断面 800×800 毫米有盖板则每 米增加 10 元直径 100 毫米以下 直径 100 毫米以上、200 毫米以下拆迁 项目 名称 单位 单价收购 单价 备 注(元) (元) 室外 排水 沟 其 PVC 管 水泥坪 红砖砌体 水泥涵管 米 米 米 平方米 立方米 40 70 6 15 110 40 70 6 15 170 直径 500 毫米以下 直径 500 毫米以上、10000 毫米以下水泥面红砖砌体 条石砌体 钢筋混凝土 素混凝土 他 照明线 三相四线 上水管立方米 立方米 立方米 立方米 米 米120 150 280 200 5 15180 200 280 200 / / 户外生产用米 (直径20毫米以上) 预制板 水泥电杆 平方米 根 根 平方米 孔 高压电杆、 拉线 影响耕种的一 次性补偿 孔 孔 孔 孔 空调移机 电话移机 有线电视移装 热水器移机 太阳能热水器移机 台 门 户 台 台10/16 200 400 10 260 180 150 120 80 200 300 300 200 50028 400 600 / / / / / / / / / / / 长 8 米以下,含杆上配件 长 8 米以上,含杆上配件 只按温室占地面积补偿, 钢架不予收购, 由户主自行拆走 占用商品菜地的 占用水田的 占用专业渔池的 占用旱地的 占用其他土地的钢架温室说明收购补偿按重置价格计算,拆迁补偿在重置价格的基础上扣减了残值(包括拆 除和重建人工工资、运输费、材料补损)。附表 4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表单位:元 项目 单位 补偿金额 3 人以上每 搬家费 户次 1000 增加 1 人增 加 150 元 3 人以上每 过渡费 户月 500 增加 1 人增 加 50 元 备 注1、每户人数以当地公安机关登 记在册的常住人口为准。 2、过渡期一般不超过 1 年。超 过 1 年的部分,按 2 倍支付过渡 费;超过 2 年的部分,按 3 倍支 付过渡费。附表 5迁坟补偿标准表单位:元 项 目 补偿金额 1800 1300 800 备 注 1、迁坟前,用地单位必须发布迁坟公告。在公告规 定期限内, 由墓主亲属自行处理, 并按规定标准补助, 砖、石坟 土坟 逾期未迁者,由用地单位代为处理。 2、烈士、宗教和少数民族坟墓迁移应会同民政、民 族宗教部门一道处理。 3、双冢坟补偿金额增加补偿标准的 60%。 200 4、坟墓有碑石和其他墓地设施的,增加补偿标准的 20%。混凝土坟尸骨罐附表 6征地拆迁误工费补助标准表项 目 补助标准 备 注1、房屋拆迁的误工补助是指补助 以征地红线范围内被拆 误工补助 迁房屋总面积为基数, 5 元 按 /平方米标准补助 给直接参与、协助、配合拆迁工作 的村、组负责人的费用。 2、误工费补助标准每宗地不得低 于 5000 元,最高不超过 4 万元。附表 7拆迁私人生产、营业用房搬迁费、 拆迁私人生产、营业用房搬迁费、过渡费补助标准表单位:元/平方米 类 别 项 目 补助标准 10 180 20 225搬迁费 生产用房 过渡费 搬迁费 营业用房 过渡费1、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补助。 2、 生产、 营业用房必须办理了营业执照并缴纳了税费。 3、只计算纯生产、营业用房的面积,辅助用房(厨房、 厕所、卧室、楼梯间、办公室、会议室、仓库等)的 面积不予计算。 说 明 4、补助后房屋内的生产、营业设施、设备的拆卸、搬 迁、安装、调试等费用不再另行补偿。 5、过渡费补助标准已按 9 个月包干补偿,不得再另行 增加。 6、将生产、营业用房出租的不补助搬迁费,过渡费补 助 50%;租赁户只补助搬运费,不补助过渡费。38附表 8砂石场、预制场、 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补助费标准表标准 项 目 规格(单位) (元) 1、合法砂石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 砂 输送机传输 皮带总长度 200(米)以下 160000 的(含 200 米) 2、 输送机传输皮带在 200 米以上的, 每增 加 1 米,增加补偿费 300 元。 石 200(米)以下 停产、停业 200—500(米) 补助费 500(米)以上 场 按期拆迁 个 腾地奖 60000 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40000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拆 30000 传输皮带总长度包干。 20000 每个砂石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输送机 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场地平整 和搬迁等,所有费用包干补偿。 备 注391、合法预制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 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水 预 设施 池、机井,场地平整和搬迁等,所有费用 200000 包干补偿。 2、用地面积不少于 5 亩、20 厘米厚钢筋混疑 制 土坪不少于 3 亩, 以上两项面积任一项每减小 0.5 亩按该项补偿标准的 10%递减。 停产、停业 个 补助费 场 按期拆迁 个 腾地奖 40000 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1、合法的砖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 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水 砖 轮窑 池、机井,道路、护坡、硷坯坪,场地平 整和搬迁等,所有费用包干补偿。 1(门) 80000 2、用地面积不少于 5 亩,每减少 0.5 亩按 该项补偿标准的 10%递减。 3、烟筒高度不低于 60 米,每降低 1 米减 场 停产、停业 1(门) 补助费 2000 数包干。 少补偿标准的 5%。 每个砖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轮窑的门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拆 20000 每个预制场停产、停业补助费包干40按期拆迁 个 腾地奖 60000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拆 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