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定期借(贷)记业务说明
定期借记、定期贷记业务是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两类重要支付业务种类。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定期借(贷)记业务涉及到法律准备、合同(协议)文本格式及合同(协议)号标准、合同(协议)号的维护、企事业单位的接口开发等问题。
一、合同(协议)的签订
银行发起定期借(贷)记业务模式,对定期借记业务,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收费单位需要签订办理代扣某类费用的三方合同(协议)。对定期贷记业务,如代发工资、代发保险金等,付款银行需要与企业签订双方合同(协议)。
清算组织发起定期借(贷)记业务模式,对定期借记业务,清算组织、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收费单位需要签订办理代扣某类费用的四方合同(协议)。对定期贷记业务,如代发工资、代发保险金等,清算组织需要与银行、企业签订三方合同(协议)。
二、合同(协议)标准
合同(协议)号的标准,小额支付系统只规定最大长度为60g(60个字符或数字) 。为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促进地方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具体的合同(协议)号标准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商各银行确定。
三、合同(协议)数据库建立及维护
小额支付系统NPC 和CCPC 不建立合同(协议)数据库。对于清
算组织接入模式的,可以将数据库建立在清算组织系统中进行核对,并确定其法律责任。对于银行发起模式的,数据库由各银行行内系统建立,并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数据库的格式标准由各银行自行确定。商业银行行内系统可以将合同(协议)号数据库建立在其各分支行的业务前臵系统。
合同(协议)数据库的维护,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各地集中开发维护系统进行维护;二是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发布纸基文件通知各银行自行维护。具体方式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四、银行开发与企事业单位接口
企事业单位办理定期借(贷)记业务,应将其业务数据送达开户商业银行或清算组织发起。清算组织发起业务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协调清算组织提供企事业单位与清算组织系统的接口标准,采取系统联机或磁介质方式传送业务数据。
商业银行发起业务的,由各商业银行向开户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接口标准,采取系统联机或磁介质方式传送业务数据。
五、业务种类标准 (一)编码规则
小额支付系统对定期借(贷)记业务按业务种类分别组包发送。为便于业务处理,小额支付系统对定期借(贷)记业务种类赋予五位业务种类代码,取值范围为“00000~99999”,编码规则如下:
编码结构: X XX XX
定义范围 类别号 序 号
说明:1、定义范围。1 位数字,“0”表示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的业务种类;“9”表示CCPC 所在人民银行分支行自定义的业务种类;“1-8”待定。
2、类别号。2位数字,表示业务的经济属性。 3、序号。2位数字,顺序编号。 (二)编码列表
编码表分五栏,定义范围、类别号、名称、序号和编码。每个业务类别的第一行为本类业务经济属性的总称,序号为“00”,业务类别下的种类明细顺序排列,序号从01至99。综合目前全国各地定期借(贷)记业务的业务种类,总行制定了下述定期借(贷)记业务种类编码表。
定期借(贷)记业务种类编码表
(三)组织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定的业务种类编码,由支付系统开发商形成基础数据安装文件,在小额支付系统投产运行前,与小额支付系统应用软件一并安装。之前,通过接口标准发布各商业银行。系统投产后,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新增业务种类由各节点和参与者系统维护员应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文件在系统数据库中进行维护。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定的业务种类编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CCPC 所在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根据省(市)内业务处理需要,可
以自行制定的业务种类编码,定义范围为“9”;由CCPC 所在人民银行分支行支付结算部门告知辖内所有参与者,各参与者系统维护员根据通知文件在小额支付系统数据库中进行维护。CCPC 所在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制定的业务种类编码在本CCPC 范围内使用。
附件三
定期借(贷)记业务说明
定期借记、定期贷记业务是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两类重要支付业务种类。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定期借(贷)记业务涉及到法律准备、合同(协议)文本格式及合同(协议)号标准、合同(协议)号的维护、企事业单位的接口开发等问题。
一、合同(协议)的签订
银行发起定期借(贷)记业务模式,对定期借记业务,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收费单位需要签订办理代扣某类费用的三方合同(协议)。对定期贷记业务,如代发工资、代发保险金等,付款银行需要与企业签订双方合同(协议)。
清算组织发起定期借(贷)记业务模式,对定期借记业务,清算组织、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收费单位需要签订办理代扣某类费用的四方合同(协议)。对定期贷记业务,如代发工资、代发保险金等,清算组织需要与银行、企业签订三方合同(协议)。
二、合同(协议)标准
合同(协议)号的标准,小额支付系统只规定最大长度为60g(60个字符或数字) 。为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促进地方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具体的合同(协议)号标准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商各银行确定。
三、合同(协议)数据库建立及维护
小额支付系统NPC 和CCPC 不建立合同(协议)数据库。对于清
算组织接入模式的,可以将数据库建立在清算组织系统中进行核对,并确定其法律责任。对于银行发起模式的,数据库由各银行行内系统建立,并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数据库的格式标准由各银行自行确定。商业银行行内系统可以将合同(协议)号数据库建立在其各分支行的业务前臵系统。
合同(协议)数据库的维护,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各地集中开发维护系统进行维护;二是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发布纸基文件通知各银行自行维护。具体方式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四、银行开发与企事业单位接口
企事业单位办理定期借(贷)记业务,应将其业务数据送达开户商业银行或清算组织发起。清算组织发起业务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协调清算组织提供企事业单位与清算组织系统的接口标准,采取系统联机或磁介质方式传送业务数据。
商业银行发起业务的,由各商业银行向开户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接口标准,采取系统联机或磁介质方式传送业务数据。
五、业务种类标准 (一)编码规则
小额支付系统对定期借(贷)记业务按业务种类分别组包发送。为便于业务处理,小额支付系统对定期借(贷)记业务种类赋予五位业务种类代码,取值范围为“00000~99999”,编码规则如下:
编码结构: X XX XX
定义范围 类别号 序 号
说明:1、定义范围。1 位数字,“0”表示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的业务种类;“9”表示CCPC 所在人民银行分支行自定义的业务种类;“1-8”待定。
2、类别号。2位数字,表示业务的经济属性。 3、序号。2位数字,顺序编号。 (二)编码列表
编码表分五栏,定义范围、类别号、名称、序号和编码。每个业务类别的第一行为本类业务经济属性的总称,序号为“00”,业务类别下的种类明细顺序排列,序号从01至99。综合目前全国各地定期借(贷)记业务的业务种类,总行制定了下述定期借(贷)记业务种类编码表。
定期借(贷)记业务种类编码表
(三)组织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定的业务种类编码,由支付系统开发商形成基础数据安装文件,在小额支付系统投产运行前,与小额支付系统应用软件一并安装。之前,通过接口标准发布各商业银行。系统投产后,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新增业务种类由各节点和参与者系统维护员应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文件在系统数据库中进行维护。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定的业务种类编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CCPC 所在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根据省(市)内业务处理需要,可
以自行制定的业务种类编码,定义范围为“9”;由CCPC 所在人民银行分支行支付结算部门告知辖内所有参与者,各参与者系统维护员根据通知文件在小额支付系统数据库中进行维护。CCPC 所在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制定的业务种类编码在本CCPC 范围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