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行政程序法

—■匿匿臣

方面对德国行政程序法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关键词德国行政程序法立法中图分类号:D9516

一、德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立法过程‘

ndSocietyLegalSystemA

竺竺型!:!!f叁整!查塾金

杨柳青

摘要德国是世界上在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方面有代表性的国家。1976年颁布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是当代德国最重要的行政性法典,创建了一种德国模式,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从立法背景、立法过程、主要内容及特点等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72一01

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依职权开始正式程序。

计划确定程序是正式行政程序在汁划确定中的运用,仍然以听证为核心内容。它是为了解决因对象的特殊性而设置的专门程序。计划确定程序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占用公共空间的公用汁划,例如城市垃圾处理站、机场和公路建设等。设置这种程序的目的,是正确处理公共需要与私人利益的关系。

非形式化的程序是指未经法律特别规定而由行政当局依据一般原则使用的程序。《联邦行政程序法》第十条规定,如果法律对于程序没有特别的规定。行政当局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任何方式活动。但是要受到两种限制:第一,行政当局对活动方式的选择要符合行政程序法关于非刑式化程序的原则要求,即建议原则和符合目的原则。第二,应当适用并遵守《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二章“行政程序一般规定”以及补充规定。

(三)权利救济程序

因不服行政行为的权利救济,《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应当适用《联邦行政法院法》和该法施行法的有关规定。这里所说《联邦行政法院法》的规定,是指《联邦行政法院法》第二章第八节的复议程序。即时如果公民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合目的性)提出审查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联邦行政法院法》规定的复议程序进行复议。

三、德国行政程序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实体与程序并存。既详细规定了行政程序,也赋予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救济途径。二是以一般行政程序和特殊行政程序的划分为主要线索,形成该法典的基本框架。三是重点强调了行政程序法的一般规定。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没有对一般程序进行过程化的设计,而是在第一章至第三章规定了行政程序的共同事项,如原则、管辖、职务协助、参加人及其权利能力等。四是重点强调了规范具体行政行为。《联邦行政程序法》设专章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规定,详细规定了行政处分无效的条件、不服行政处分的诉愿、违法行政处分的撤销、合法行政处分的废止等程序。五是大量规定了行政行为的效力、变更、撤销、废止、转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六是重点强调了行政合同的作用。设立专门~章,详细规定行政合同的合法要件、效力、程序和法律

救济等内容。

注释:

7I馋lq足‘个联邦阔家.I闰此联鼻;年“各州揶有打政榉J}『上.奉文E簦研究iI)}邱行政静

F法。

参考文献:

[1][鸷】哈特租特毛ilia:并.岛家伟冲.}r政i:』I中总i龟.往il-ql{版朴2000≈版[23余直垮I目}r政往.衙I};人乍m版}1.1999年版

[3】应抡印}.编}J政科J≯法立法研究.一¨q沾制Ⅲ版社.200l印版[4】应纯协"投剃序注比较曰f究.z},州人K公宜人学{jj版{i。.2000年版.[5]I‘打毕.}亍吐“J}沾研究.t…日沾制flj版社.2000年版.

一是地方立法阶段。1926年,图林根州发布了一个州行政法.对行政法总则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问题做了规定。符腾堡州在1931年公布了一个行政法草案,对制定一个范围广泛的一般

行政法法典进行了探索。

二是联邦立法阶段。1960年联邦和州的部长达成一个决议,提出一个模范行政程序法,作为联邦和州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蓝本。由此开始了《联邦行政程序法》法律草案的拟定。1976年5月25日联邦议会公布了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该法于1977年1月1日生效。

三是修正阶段。在《联邦行政程序法》生效之后,除了根据收养放(已于1976年生效)和监护法(1990年)所作的两个没有实质意义的调整之外,1996年起出现了3个具有实质意义的修改和补充。包括1996年5月2日关于修改行政程序法规定的法律,1996年9月12日有关加速许可程序的法律,1996年11月lEJ有关第六次修改行政法院法和其他法律的法律。

1998年8月6日的法律对联邦行政程序法作了其他的修改。一个方面由联邦行政程序法第33条确定: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手段得到确认,经公证的附件具有同样的效力,另一个方面,原联邦行政程序法第61条第l款规定的行政合同中的即时执行时仅适用于行政机关,还是也适用于公民这个问题以第一种意义得以确定。

二、德国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第一,联邦行政程序法原则上适用于联邦行政机关及各州行政机关执行联邦法律的公法行为。联邦行政程序法第l条和第2条对此作了规定。第二,州行政机关执行州法律的情形。《联邦行政程序法》第1条第3款规定:“如果公法行政活动受到州的行政程序法规范,州对联邦法律执行不适用本法”。第三,特定行政领域的排除。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第2条的规定,一些行政领域铍完全排除。如:财政行政:刑事追诉、违反秩序的追诉和处罚:在德国的仲裁机关进行仲裁:负担平衡的权利等。被排除的原因一般都是因为适用特别法,如排除财政行政适用《联邦行政程序法》是因为财政行政的程序适用税收法。

(二)行政程序

德国行政程序可以分为形式化和非形式化两大类。《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五章第一节对正式程序做了规定。正式行政程序是

以听证为特征的行政程序。核心要求是:行政当局在作出裁决

前,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应当进行言辞辩论。行政当局在全面评估正式程序的备种结果后作出裁决。

正式程序的适用和提起有两个条件:第一,法律的规定。即只有当特别法规定适用正式程序,才能依《联邦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正式程序依当事人申请提起。没有当事人的

作者简介:扬柳青,四川师范走擘法学院2008级完法学与行政法擘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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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匿臣

方面对德国行政程序法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关键词德国行政程序法立法中图分类号:D9516

一、德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立法过程‘

ndSocietyLegalSystemA

竺竺型!:!!f叁整!查塾金

杨柳青

摘要德国是世界上在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方面有代表性的国家。1976年颁布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是当代德国最重要的行政性法典,创建了一种德国模式,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从立法背景、立法过程、主要内容及特点等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72一01

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依职权开始正式程序。

计划确定程序是正式行政程序在汁划确定中的运用,仍然以听证为核心内容。它是为了解决因对象的特殊性而设置的专门程序。计划确定程序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占用公共空间的公用汁划,例如城市垃圾处理站、机场和公路建设等。设置这种程序的目的,是正确处理公共需要与私人利益的关系。

非形式化的程序是指未经法律特别规定而由行政当局依据一般原则使用的程序。《联邦行政程序法》第十条规定,如果法律对于程序没有特别的规定。行政当局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任何方式活动。但是要受到两种限制:第一,行政当局对活动方式的选择要符合行政程序法关于非刑式化程序的原则要求,即建议原则和符合目的原则。第二,应当适用并遵守《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二章“行政程序一般规定”以及补充规定。

(三)权利救济程序

因不服行政行为的权利救济,《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应当适用《联邦行政法院法》和该法施行法的有关规定。这里所说《联邦行政法院法》的规定,是指《联邦行政法院法》第二章第八节的复议程序。即时如果公民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合目的性)提出审查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联邦行政法院法》规定的复议程序进行复议。

三、德国行政程序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实体与程序并存。既详细规定了行政程序,也赋予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救济途径。二是以一般行政程序和特殊行政程序的划分为主要线索,形成该法典的基本框架。三是重点强调了行政程序法的一般规定。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没有对一般程序进行过程化的设计,而是在第一章至第三章规定了行政程序的共同事项,如原则、管辖、职务协助、参加人及其权利能力等。四是重点强调了规范具体行政行为。《联邦行政程序法》设专章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规定,详细规定了行政处分无效的条件、不服行政处分的诉愿、违法行政处分的撤销、合法行政处分的废止等程序。五是大量规定了行政行为的效力、变更、撤销、废止、转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六是重点强调了行政合同的作用。设立专门~章,详细规定行政合同的合法要件、效力、程序和法律

救济等内容。

注释:

7I馋lq足‘个联邦阔家.I闰此联鼻;年“各州揶有打政榉J}『上.奉文E簦研究iI)}邱行政静

F法。

参考文献:

[1][鸷】哈特租特毛ilia:并.岛家伟冲.}r政i:』I中总i龟.往il-ql{版朴2000≈版[23余直垮I目}r政往.衙I};人乍m版}1.1999年版

[3】应抡印}.编}J政科J≯法立法研究.一¨q沾制Ⅲ版社.200l印版[4】应纯协"投剃序注比较曰f究.z},州人K公宜人学{jj版{i。.2000年版.[5]I‘打毕.}亍吐“J}沾研究.t…日沾制flj版社.2000年版.

一是地方立法阶段。1926年,图林根州发布了一个州行政法.对行政法总则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问题做了规定。符腾堡州在1931年公布了一个行政法草案,对制定一个范围广泛的一般

行政法法典进行了探索。

二是联邦立法阶段。1960年联邦和州的部长达成一个决议,提出一个模范行政程序法,作为联邦和州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蓝本。由此开始了《联邦行政程序法》法律草案的拟定。1976年5月25日联邦议会公布了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该法于1977年1月1日生效。

三是修正阶段。在《联邦行政程序法》生效之后,除了根据收养放(已于1976年生效)和监护法(1990年)所作的两个没有实质意义的调整之外,1996年起出现了3个具有实质意义的修改和补充。包括1996年5月2日关于修改行政程序法规定的法律,1996年9月12日有关加速许可程序的法律,1996年11月lEJ有关第六次修改行政法院法和其他法律的法律。

1998年8月6日的法律对联邦行政程序法作了其他的修改。一个方面由联邦行政程序法第33条确定: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手段得到确认,经公证的附件具有同样的效力,另一个方面,原联邦行政程序法第61条第l款规定的行政合同中的即时执行时仅适用于行政机关,还是也适用于公民这个问题以第一种意义得以确定。

二、德国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第一,联邦行政程序法原则上适用于联邦行政机关及各州行政机关执行联邦法律的公法行为。联邦行政程序法第l条和第2条对此作了规定。第二,州行政机关执行州法律的情形。《联邦行政程序法》第1条第3款规定:“如果公法行政活动受到州的行政程序法规范,州对联邦法律执行不适用本法”。第三,特定行政领域的排除。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第2条的规定,一些行政领域铍完全排除。如:财政行政:刑事追诉、违反秩序的追诉和处罚:在德国的仲裁机关进行仲裁:负担平衡的权利等。被排除的原因一般都是因为适用特别法,如排除财政行政适用《联邦行政程序法》是因为财政行政的程序适用税收法。

(二)行政程序

德国行政程序可以分为形式化和非形式化两大类。《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五章第一节对正式程序做了规定。正式行政程序是

以听证为特征的行政程序。核心要求是:行政当局在作出裁决

前,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应当进行言辞辩论。行政当局在全面评估正式程序的备种结果后作出裁决。

正式程序的适用和提起有两个条件:第一,法律的规定。即只有当特别法规定适用正式程序,才能依《联邦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正式程序依当事人申请提起。没有当事人的

作者简介:扬柳青,四川师范走擘法学院2008级完法学与行政法擘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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