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购销合同(含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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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公司

钢材购销合同

[选取日期]

合同编号:

钢材购销合同

1. 甲方(需方):

2. 乙方(供方):

3. 鉴于甲方施工生产的需要,同意由乙方供应甲方 项目的钢材,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4. 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厂家、需求数量、单价、金额、

1.1 以上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时以实际发生的数量和金额为准。

1.2 乙方项目部若需要型材供应时,以乙方项目部确定单价为准。

1.3 其他费用为委托乙方代办运输费用、装车费用、卸车费用以及含有月结算时资金占

用费。

1.4 供货地点: (具体以甲方批次计划为准)

2. 有关要求

2.1 货物的有关要求和资料

2.1.1 提供的货物必须为以下钢厂生产的产品:沙钢、永钢、申特、马钢、莱钢、新兴铸

管、济钢、宝日、长冶钢或经业主(XXXXXXXX)或甲方认可的年产钢量达到80万

吨的钢厂生产的钢筋。

2.1.2 乙方保证送至工地的货物必须是合格的产品,不得出现锈蚀、弯曲等现象;并按工

地提出的定尺要求供货,一般螺纹钢为12米定尺,直圆为9米定尺。

2.1.3 乙方供应的钢筋应有同批货物的出厂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2.1.4乙方所供钢材必须保证工程质量要求,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普通钢筋系指用于钢

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的非预应力钢筋;HRB400级和HRB335

级钢筋系指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中的HRB400和

HRB335钢筋;HPB235级钢筋系指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

GB13013中的Q235钢筋;RRB400级钢筋系指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

钢筋》GB13014中的KL400钢筋;预应力钢丝系指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

钢丝》GB/T 5223中的光面、螺旋肋和三面刻痕的消除应力的钢丝。

3. 计划与供货

3.1 计划

3.1.1 乙方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好货物生产和供应的准备。甲方将根据工程的实

际进展情况于每月底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报出次月度计划。

3.2.2 在月度计划内的,甲方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可为电话通知)乙方,如计划有变化,

也应于变更后计划到货时间前12小时通知乙方,并有书面的说明原因。如在月度

计划外,市场又较少用的货物规格,至少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3.2.2 乙方应按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供货通知的供货时间、数量、规格、技术要求等提供货

物。

3.2.2 到工地的同一批同规格货物,必须为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批号的钢筋(除非数量较

大,经甲方同意外),而同一批货物中最多只可以有三个厂家的产品。

3.2 运输

3.2.1 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工程地点,并负责卸货,运杂费已包含在合同单价

中。

3.2.2 乙方负责办理上述装、卸的一切手续,承担“合同条款”第3.2条的全部工作和责

任.

3.2.2 乙方负担实施“合同条款”第3.2条所述事项产生的全部费用。

4. 检验和验收

4.1 甲方或其代表对货物进行检测,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检测可在乙

方的仓库、交货地点进行。如果在乙方的仓库进行,检验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

设施和协助,甲方不应承担费用。

4.2 甲方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对货物进行检测,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出厂前通过了甲

方或其代表的检测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4.3 验收

4.3.1 检验:甲方和本工程驻地监理按本合同规定的要求,对乙方供应的货物进行检验。

对初检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乙方可按国家标准要求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甲方应使

用并负责检验费用;复检不合格,乙方必须无条件马上退换,因不合格而产生或增

加的检验费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4.3.2 取样:按国家标准现场取样,并以具有检测资质的质检站做出的检测结果为准。

4.3.3 计量:螺纹钢的重量按照国家钢材理论记重为依据,线材按照实际过磅计重。若收

料人员对该批螺纹钢筋的理论重量有异议时,可复磅确认。若误差在国家规定允许

误差范围±3%内,按原理论重量收货,复磅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超出国家规定允

许误差范围,本批计划材料全部按此复磅结果签收,复磅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抽检

多次均超出国家规定允许误差范围,甲方有权按合同条款第8.2.3(B)或第15.1的

规定执行,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4.3.4 签收:现场初验合格,由甲方在指定的《送货签收单》上签收确认。

5. 支付条款

1.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不接收供货方的委托付款。乙方必须出具有效的税务发票给甲方。

2。本合同无预付款。

5.1 货款支付

5.1.1 每月结算一次,每月20日为结算截止期,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一个结算月度,

每月实际到货初验合格的货物数量为实际结算数量。

5.1.2 在本批货物结算截止期的本月20日计起,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关完整单据的

40天内支付乙方100%的货款。

(1) 甲方项目部确认盖章的《送货签收单》。

(2) 支付请求和货物结算明细表正本一份。

5.2.3 付款时乙方提供与支付请求金额一致的发票(含运输发票及销售发票)。

5.3 银行费用

在甲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在乙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6. 保险

6.1 乙方根据货物的特点,考虑对货物在生产、购置、运输、存放和交付过程中的丢失

或损坏以及工作人员和第三方责任进行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

7. 保证

7.1 乙方应对货物的生产、管理、交货、调配等建立完整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制 定

符合ISO9001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坚持实施,确保工程之质量。

7.2 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符合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的规定,确保货物的质量。

并且保证货物是用质量优良的原材料和良好的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所有有关的技

术规格须与 “技术要求”的规定一致。

7.3 乙方保证在施工现场和上海现有条件下,不会因乙方在生产、运输过程中的缺陷、

错误或原材料选用及制造工艺的采用上的缺陷,而产生事故。

8. 索赔与赔偿

8.1 不足量索赔

8.1.1 由乙方负责装运之货物,经抽检,如被抽检的本车货物实际理论数重量超过国家规

定允许误差范围,已到货的本批货物数量将按此抽检结果计算和核定。

8.1.2 乙方供应的货物,不可经常出现负偏差的情况,同批货物中,如连续出现负偏差的

现象,虽然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但甲方可能认为乙方有故意欺骗甲方的行为,将

视情节严重程度保留对乙方提出警告、要求赔偿、甚至解除合同的权利。

8.2 质量索赔

8.2.1 如在“合同条款”第4条所述之检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的质量不能达到“技

术要求”的有关要求,甲方应事先以传真或电话,并附上以下文件之一向乙方进

行索赔:

(1) 有关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证明。

(2) 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检验结果记录。

8.2.2 乙方须在收到甲方的传真索赔文件后,两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以认可是否接受甲

方的索赔要求。如乙方在收到索赔文件两天内不作答复,则应视为该索赔要求已被

乙方接受。

8.2.3 按“合同条款”第8.2.1条规定对货物提出的质量索赔,若乙方根据“合同条款”

第8.2.3(A)条的方式未能及时更换货物或出现多次质量问题,则甲方有权决定

按“合同条款”第8.2.3(B)的方式处理。

(A)更换

乙方应以全新及合格产品更换有缺陷的货物,费用自理。除甲方特别许可

外,货物的更换应在第二天当场完成。经替换的货物在通过规定的检验后,

甲方应予以接受。

(B)另行采购

如乙方未能及时更换货物或出现三次质量问题或延迟到货影响了工程的

进展,甲方有权从其它地方采购替换的货物。乙方须赔偿因另外购买货物

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额外支出。

8.3 延迟到货索赔

除合同双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外,若货物未能按约定的时间运至施工现场则乙方应

按每天2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项最高违约金不超过本批次未到场钢材总价

款的50%。如延迟到货(含因货物质量问题影响的到货),已对工程的进展造成影

响,甲方有权按8.2.3(B)条款执行,并追究因此而造成的甲方损失。

8.4 因甲方延期付款的索赔

除非合同双方书面同意延迟付款外,若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乙方货款,

按未支付货款每天0.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项最高违约金不超过所欠款的3%。

如延迟支付超过合同规定时间30天或已造成乙方资金周转困难导致供货不及时或

无法供货,由甲方负责。

9. 甲方保留的权利

9.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9.1.1 如乙方供货不及时或货物质量问题或无法满足工程的需要,甲方有权执行8.4(B)

条款的权利。

10. 通知

10.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除合同条款规定外),应用书面形式或传真或电报送到

合同书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

10.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10.3 凡合同规定任何人发出通知、同意或确认时,该同意或确认不得被无故扣押。

11. 税

11.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甲方负

担。

11.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

担。

12. 争端的解决

12.1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端。如从协商开始二十〈20〉天内仍不能解决,则应提请合同履行地法院诉讼仲裁

解决。

12.2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

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3. 双方合同义务履行完成终止合同

13.1 当合同双方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终止。

14. 双方同意终止合同

14.1 双方同意,合同可以在任何条件下终止。

14.2 在“合同条款”14.1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则将无例外的免去对方所有的合同规定

的责任和义务。

15. 违约终止合同

15.1 因乙方违约终止合同

15.1.1 如果甲方发现以下违约情形之一后,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

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未能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部

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15.1.2如果甲方根据“合同条款”第15.1.1条的规定,发出违约通知书后,甲方有权依

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甲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甲方有权采取其认为最合

适的措施来完成被终止了的工程,乙方应对购甲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或为

了执行完成被终止了的该部分而甲方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

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2 因甲方违约终止合同

15.2.1如果甲方严重违背了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而且这种违约没有任何条款允许时,

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前提条件是乙方应在终止合同前二个月内

书面通知甲方,而甲方未能在这个期限内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弥补其违约。

15.2.2在“合同条款”第15.2.1条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其因违约而造成的

任何直接损失。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16.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

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

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2 乙方有责任而且必须支付甲方超过合同金额的合理的必须的费用。该费用是甲方为

了执行完成被终止了的该部分而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搬运费及所需的额外资

料费。

17 工程暂停

17.1 甲方可以在任何时间由于任何原因暂停工程,并以书面通知乙方暂停部分和暂停起

始日以及重新恢复的大约日期,乙方必须在暂停起始日尽快暂停上述工程,但未暂

停部分必须继续执行。若要恢复,甲方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说明恢复部分以

及恢复的生效日,以便恢复前述暂停部分。

17.2 在甲方提出工程暂停持续较长时间的情况下,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如果工程暂

停是因为乙方违约造成的则本条款不适用。

18. 不可抗力

18.1 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5条和16条的规定,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 实

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其它的合同义务的,乙方也不应该承担延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 的责任。

18.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

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或动乱、火灾、洪水、流行病、防疫限制和禁运。

18.3 在不可抗力发生时,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并

采取积极措施减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甲方书面另有要求,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19. 适用法律

19.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20. 签约地

20.1 本合同签约地为上海市。

21. 合同生效

21.1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双方签字,合同签订日期以最后一个签字日为准。

22. 合同份数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该合同一式 两 份,甲方执 一 份,乙方执 一 份。均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名称(章) 乙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邮编: 邮编: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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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公司

钢材购销合同

[选取日期]

合同编号:

钢材购销合同

1. 甲方(需方):

2. 乙方(供方):

3. 鉴于甲方施工生产的需要,同意由乙方供应甲方 项目的钢材,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4. 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厂家、需求数量、单价、金额、

1.1 以上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时以实际发生的数量和金额为准。

1.2 乙方项目部若需要型材供应时,以乙方项目部确定单价为准。

1.3 其他费用为委托乙方代办运输费用、装车费用、卸车费用以及含有月结算时资金占

用费。

1.4 供货地点: (具体以甲方批次计划为准)

2. 有关要求

2.1 货物的有关要求和资料

2.1.1 提供的货物必须为以下钢厂生产的产品:沙钢、永钢、申特、马钢、莱钢、新兴铸

管、济钢、宝日、长冶钢或经业主(XXXXXXXX)或甲方认可的年产钢量达到80万

吨的钢厂生产的钢筋。

2.1.2 乙方保证送至工地的货物必须是合格的产品,不得出现锈蚀、弯曲等现象;并按工

地提出的定尺要求供货,一般螺纹钢为12米定尺,直圆为9米定尺。

2.1.3 乙方供应的钢筋应有同批货物的出厂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2.1.4乙方所供钢材必须保证工程质量要求,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普通钢筋系指用于钢

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的非预应力钢筋;HRB400级和HRB335

级钢筋系指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中的HRB400和

HRB335钢筋;HPB235级钢筋系指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

GB13013中的Q235钢筋;RRB400级钢筋系指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

钢筋》GB13014中的KL400钢筋;预应力钢丝系指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

钢丝》GB/T 5223中的光面、螺旋肋和三面刻痕的消除应力的钢丝。

3. 计划与供货

3.1 计划

3.1.1 乙方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好货物生产和供应的准备。甲方将根据工程的实

际进展情况于每月底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报出次月度计划。

3.2.2 在月度计划内的,甲方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可为电话通知)乙方,如计划有变化,

也应于变更后计划到货时间前12小时通知乙方,并有书面的说明原因。如在月度

计划外,市场又较少用的货物规格,至少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3.2.2 乙方应按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供货通知的供货时间、数量、规格、技术要求等提供货

物。

3.2.2 到工地的同一批同规格货物,必须为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批号的钢筋(除非数量较

大,经甲方同意外),而同一批货物中最多只可以有三个厂家的产品。

3.2 运输

3.2.1 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工程地点,并负责卸货,运杂费已包含在合同单价

中。

3.2.2 乙方负责办理上述装、卸的一切手续,承担“合同条款”第3.2条的全部工作和责

任.

3.2.2 乙方负担实施“合同条款”第3.2条所述事项产生的全部费用。

4. 检验和验收

4.1 甲方或其代表对货物进行检测,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检测可在乙

方的仓库、交货地点进行。如果在乙方的仓库进行,检验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

设施和协助,甲方不应承担费用。

4.2 甲方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对货物进行检测,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出厂前通过了甲

方或其代表的检测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4.3 验收

4.3.1 检验:甲方和本工程驻地监理按本合同规定的要求,对乙方供应的货物进行检验。

对初检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乙方可按国家标准要求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甲方应使

用并负责检验费用;复检不合格,乙方必须无条件马上退换,因不合格而产生或增

加的检验费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4.3.2 取样:按国家标准现场取样,并以具有检测资质的质检站做出的检测结果为准。

4.3.3 计量:螺纹钢的重量按照国家钢材理论记重为依据,线材按照实际过磅计重。若收

料人员对该批螺纹钢筋的理论重量有异议时,可复磅确认。若误差在国家规定允许

误差范围±3%内,按原理论重量收货,复磅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超出国家规定允

许误差范围,本批计划材料全部按此复磅结果签收,复磅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抽检

多次均超出国家规定允许误差范围,甲方有权按合同条款第8.2.3(B)或第15.1的

规定执行,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4.3.4 签收:现场初验合格,由甲方在指定的《送货签收单》上签收确认。

5. 支付条款

1.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不接收供货方的委托付款。乙方必须出具有效的税务发票给甲方。

2。本合同无预付款。

5.1 货款支付

5.1.1 每月结算一次,每月20日为结算截止期,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一个结算月度,

每月实际到货初验合格的货物数量为实际结算数量。

5.1.2 在本批货物结算截止期的本月20日计起,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关完整单据的

40天内支付乙方100%的货款。

(1) 甲方项目部确认盖章的《送货签收单》。

(2) 支付请求和货物结算明细表正本一份。

5.2.3 付款时乙方提供与支付请求金额一致的发票(含运输发票及销售发票)。

5.3 银行费用

在甲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在乙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6. 保险

6.1 乙方根据货物的特点,考虑对货物在生产、购置、运输、存放和交付过程中的丢失

或损坏以及工作人员和第三方责任进行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

7. 保证

7.1 乙方应对货物的生产、管理、交货、调配等建立完整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制 定

符合ISO9001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坚持实施,确保工程之质量。

7.2 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符合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的规定,确保货物的质量。

并且保证货物是用质量优良的原材料和良好的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所有有关的技

术规格须与 “技术要求”的规定一致。

7.3 乙方保证在施工现场和上海现有条件下,不会因乙方在生产、运输过程中的缺陷、

错误或原材料选用及制造工艺的采用上的缺陷,而产生事故。

8. 索赔与赔偿

8.1 不足量索赔

8.1.1 由乙方负责装运之货物,经抽检,如被抽检的本车货物实际理论数重量超过国家规

定允许误差范围,已到货的本批货物数量将按此抽检结果计算和核定。

8.1.2 乙方供应的货物,不可经常出现负偏差的情况,同批货物中,如连续出现负偏差的

现象,虽然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但甲方可能认为乙方有故意欺骗甲方的行为,将

视情节严重程度保留对乙方提出警告、要求赔偿、甚至解除合同的权利。

8.2 质量索赔

8.2.1 如在“合同条款”第4条所述之检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的质量不能达到“技

术要求”的有关要求,甲方应事先以传真或电话,并附上以下文件之一向乙方进

行索赔:

(1) 有关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证明。

(2) 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检验结果记录。

8.2.2 乙方须在收到甲方的传真索赔文件后,两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以认可是否接受甲

方的索赔要求。如乙方在收到索赔文件两天内不作答复,则应视为该索赔要求已被

乙方接受。

8.2.3 按“合同条款”第8.2.1条规定对货物提出的质量索赔,若乙方根据“合同条款”

第8.2.3(A)条的方式未能及时更换货物或出现多次质量问题,则甲方有权决定

按“合同条款”第8.2.3(B)的方式处理。

(A)更换

乙方应以全新及合格产品更换有缺陷的货物,费用自理。除甲方特别许可

外,货物的更换应在第二天当场完成。经替换的货物在通过规定的检验后,

甲方应予以接受。

(B)另行采购

如乙方未能及时更换货物或出现三次质量问题或延迟到货影响了工程的

进展,甲方有权从其它地方采购替换的货物。乙方须赔偿因另外购买货物

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额外支出。

8.3 延迟到货索赔

除合同双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外,若货物未能按约定的时间运至施工现场则乙方应

按每天2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项最高违约金不超过本批次未到场钢材总价

款的50%。如延迟到货(含因货物质量问题影响的到货),已对工程的进展造成影

响,甲方有权按8.2.3(B)条款执行,并追究因此而造成的甲方损失。

8.4 因甲方延期付款的索赔

除非合同双方书面同意延迟付款外,若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乙方货款,

按未支付货款每天0.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项最高违约金不超过所欠款的3%。

如延迟支付超过合同规定时间30天或已造成乙方资金周转困难导致供货不及时或

无法供货,由甲方负责。

9. 甲方保留的权利

9.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9.1.1 如乙方供货不及时或货物质量问题或无法满足工程的需要,甲方有权执行8.4(B)

条款的权利。

10. 通知

10.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除合同条款规定外),应用书面形式或传真或电报送到

合同书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

10.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10.3 凡合同规定任何人发出通知、同意或确认时,该同意或确认不得被无故扣押。

11. 税

11.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甲方负

担。

11.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

担。

12. 争端的解决

12.1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端。如从协商开始二十〈20〉天内仍不能解决,则应提请合同履行地法院诉讼仲裁

解决。

12.2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

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3. 双方合同义务履行完成终止合同

13.1 当合同双方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终止。

14. 双方同意终止合同

14.1 双方同意,合同可以在任何条件下终止。

14.2 在“合同条款”14.1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则将无例外的免去对方所有的合同规定

的责任和义务。

15. 违约终止合同

15.1 因乙方违约终止合同

15.1.1 如果甲方发现以下违约情形之一后,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

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未能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部

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15.1.2如果甲方根据“合同条款”第15.1.1条的规定,发出违约通知书后,甲方有权依

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甲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甲方有权采取其认为最合

适的措施来完成被终止了的工程,乙方应对购甲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或为

了执行完成被终止了的该部分而甲方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

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2 因甲方违约终止合同

15.2.1如果甲方严重违背了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而且这种违约没有任何条款允许时,

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前提条件是乙方应在终止合同前二个月内

书面通知甲方,而甲方未能在这个期限内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弥补其违约。

15.2.2在“合同条款”第15.2.1条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其因违约而造成的

任何直接损失。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16.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

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

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2 乙方有责任而且必须支付甲方超过合同金额的合理的必须的费用。该费用是甲方为

了执行完成被终止了的该部分而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搬运费及所需的额外资

料费。

17 工程暂停

17.1 甲方可以在任何时间由于任何原因暂停工程,并以书面通知乙方暂停部分和暂停起

始日以及重新恢复的大约日期,乙方必须在暂停起始日尽快暂停上述工程,但未暂

停部分必须继续执行。若要恢复,甲方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说明恢复部分以

及恢复的生效日,以便恢复前述暂停部分。

17.2 在甲方提出工程暂停持续较长时间的情况下,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如果工程暂

停是因为乙方违约造成的则本条款不适用。

18. 不可抗力

18.1 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5条和16条的规定,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 实

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其它的合同义务的,乙方也不应该承担延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 的责任。

18.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

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或动乱、火灾、洪水、流行病、防疫限制和禁运。

18.3 在不可抗力发生时,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并

采取积极措施减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甲方书面另有要求,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19. 适用法律

19.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20. 签约地

20.1 本合同签约地为上海市。

21. 合同生效

21.1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双方签字,合同签订日期以最后一个签字日为准。

22. 合同份数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该合同一式 两 份,甲方执 一 份,乙方执 一 份。均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名称(章) 乙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邮编: 邮编: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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