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制度

第三节 诉讼时效制度

一.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一) 概念

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 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 属于 法律事件中事件

(1) 起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 胜诉权

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 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无效民事行为无效 主动宣告

★一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提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基于新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3) 债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诉讼时效 强制性 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二) 诉讼时效适用对象

(1)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所有权人基于其所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 返还原物的权利(物上

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2) 下列债券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⑴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⑵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⑶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席请求权

⑷其他依法不适用~~规定的债券请求权

(3)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别

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券人在此期间不

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Eg: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

视为放弃。 两个月——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Eg可撤销合同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①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

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eg追认权 解除权 撤销权

②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 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不主动援用 除斥期间 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③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 只导致胜诉权消灭 实体权利不消灭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④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 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除斥期间是 不变七届 不适用时效的中断、中止或延长

二. 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 诉讼时效的种类

1、 普通诉讼时效——2年

2、 短期诉讼时效——1年

①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3、 长期诉讼时效——4年

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4、 最长诉讼时效——20年

△ 注意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到那时,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

(二) 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

起开始计算 包括知道侵害人和侵害事实两个方面

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解释】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2016年调整)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11年3月1日向乙供货,乙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甲依约供货后,乙未付款,若甲一直未向乙主张权利,则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 )。(2013年)

B.2013年3月1日

D.2013年4月1日

【答案】D

【解析】买卖合同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011年4月1日)开始计算。

三. 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 概念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

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 不可抗力or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二) 诉讼时效的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

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三) 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时间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3)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

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四) 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法律效力

中止事由 发生前 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中止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在民法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四. 诉讼时效的中断 清零

(一) 概念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

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 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进行很多次,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二) 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是指 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请求权。

(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4)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解释】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

(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以外作出请求履行的主张。这种主张在客观上

改变了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解释】(1)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主体;(2)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解释】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不要求必须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手中),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释】注意媒体的地域限制。

(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1、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通过一定方式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如提供担保),作为权利人信赖这种表示而不行使请求权,不能说是 怠于行使权利,so 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2、 其他情形

(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4)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三) 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法律效力

是 讼诉时效的重新计算。

五. 诉讼时效的延长

包括20年的最长期间也可延长。

第三节 诉讼时效制度

一.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一) 概念

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 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 属于 法律事件中事件

(1) 起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 胜诉权

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 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无效民事行为无效 主动宣告

★一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提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基于新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3) 债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诉讼时效 强制性 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二) 诉讼时效适用对象

(1)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所有权人基于其所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 返还原物的权利(物上

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2) 下列债券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⑴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⑵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⑶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席请求权

⑷其他依法不适用~~规定的债券请求权

(3)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别

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券人在此期间不

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Eg: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

视为放弃。 两个月——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Eg可撤销合同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①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

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eg追认权 解除权 撤销权

②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 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不主动援用 除斥期间 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③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 只导致胜诉权消灭 实体权利不消灭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④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 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除斥期间是 不变七届 不适用时效的中断、中止或延长

二. 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 诉讼时效的种类

1、 普通诉讼时效——2年

2、 短期诉讼时效——1年

①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3、 长期诉讼时效——4年

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4、 最长诉讼时效——20年

△ 注意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到那时,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

(二) 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

起开始计算 包括知道侵害人和侵害事实两个方面

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解释】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2016年调整)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11年3月1日向乙供货,乙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甲依约供货后,乙未付款,若甲一直未向乙主张权利,则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 )。(2013年)

B.2013年3月1日

D.2013年4月1日

【答案】D

【解析】买卖合同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011年4月1日)开始计算。

三. 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 概念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

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 不可抗力or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二) 诉讼时效的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

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三) 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时间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3)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

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四) 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法律效力

中止事由 发生前 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中止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在民法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四. 诉讼时效的中断 清零

(一) 概念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

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 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进行很多次,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二) 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是指 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请求权。

(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4)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解释】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

(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以外作出请求履行的主张。这种主张在客观上

改变了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解释】(1)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主体;(2)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解释】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不要求必须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手中),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释】注意媒体的地域限制。

(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1、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通过一定方式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如提供担保),作为权利人信赖这种表示而不行使请求权,不能说是 怠于行使权利,so 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2、 其他情形

(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4)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三) 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法律效力

是 讼诉时效的重新计算。

五. 诉讼时效的延长

包括20年的最长期间也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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