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
监 管 工 作
责
任
书
二0一二年九月
荔波县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
为加强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强化监管工作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预防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荔波县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加强对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各乡(镇)人
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政府主要领导为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乡(镇)要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管理机构,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措施、有经费、有制度、有宣传,有检查。乡(镇)卫生院设卫生监管协管员、村(居委会)或村卫生室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及时收集上报村(居委会)辖区群体性聚餐信息,上门入户对群体性聚餐进行食品安全现场指导。
(二)落实申报备案制度。各乡(镇)要建立群体性聚餐台账。食品安全管理员、协管员、信息员要及时登记申报备案的群体性聚餐情况,举办50--400人以下群体性聚餐的要向村委申报备案,由村信息员现场卫生审查和指导;400以上--800人以下的群体性聚餐要向乡(镇)政府申报备案,由乡(镇)管理人员、协管员现场卫生审查和指导;800人以上的群体性聚餐,乡(镇)政府向县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报告,县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派员现场
卫生审查和指导。乡镇、村(居委会)食品安全管理员、协管员、信息员要督促群体性聚餐举办者提前3日申报备案。
(三)强化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现场监督指导工作。各乡
(镇)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员、协管员、信息员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使其具备集体聚餐现场监督指导的基本知识。食品安全管理员、协管员、信息员要上门入户对群体性聚餐进行检查指导,并与群体性聚餐举办者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或责任书)。督促举办者和承办群体性聚餐的厨师及帮厨人员把好食品进货渠道关,把好食品及原料存贮关,把好菜谱、食品的选配关,把好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关。
(四)加强厨师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各乡(镇)要掌握乡村
厨师的基本情况,建立乡村厨师管理档案。要定期组织乡村厨师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并发放培训证明,每年要组织乡村厨师进行健康体检,厨师持有效健康证。禁止未经培训或患有不宜从事餐饮服务的传染病的乡村厨师承办、参与群体性聚餐服务。
(五)落实群体性聚餐食品留样制度。各乡镇食品安全管理员、村(居委会)食品安全员、协管员、信息员,要督促50人以上的群体性聚餐举办者和承办厨师对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并放置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
(六)提高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各乡镇要加强农村
群体性聚餐食物中毒管理工作,加强对乡(镇)、村(居委会)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协管员、厨师的食物中毒知识及应急意识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置食物中毒事件的能力。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按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时限、程序实施报告。
(七)各乡(镇)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确保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对群体性聚餐监管工作不到位,导致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或隐瞒、缓报、谎报食物中毒事件的,将追究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
荔波县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
签字: 签字:
二0一二年 月 日 二0一二年 月 日
荔波县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
监 管 工 作
责
任
书
二0一二年九月
荔波县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
为加强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强化监管工作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预防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荔波县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加强对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各乡(镇)人
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政府主要领导为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乡(镇)要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管理机构,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措施、有经费、有制度、有宣传,有检查。乡(镇)卫生院设卫生监管协管员、村(居委会)或村卫生室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及时收集上报村(居委会)辖区群体性聚餐信息,上门入户对群体性聚餐进行食品安全现场指导。
(二)落实申报备案制度。各乡(镇)要建立群体性聚餐台账。食品安全管理员、协管员、信息员要及时登记申报备案的群体性聚餐情况,举办50--400人以下群体性聚餐的要向村委申报备案,由村信息员现场卫生审查和指导;400以上--800人以下的群体性聚餐要向乡(镇)政府申报备案,由乡(镇)管理人员、协管员现场卫生审查和指导;800人以上的群体性聚餐,乡(镇)政府向县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报告,县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派员现场
卫生审查和指导。乡镇、村(居委会)食品安全管理员、协管员、信息员要督促群体性聚餐举办者提前3日申报备案。
(三)强化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现场监督指导工作。各乡
(镇)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员、协管员、信息员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使其具备集体聚餐现场监督指导的基本知识。食品安全管理员、协管员、信息员要上门入户对群体性聚餐进行检查指导,并与群体性聚餐举办者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或责任书)。督促举办者和承办群体性聚餐的厨师及帮厨人员把好食品进货渠道关,把好食品及原料存贮关,把好菜谱、食品的选配关,把好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关。
(四)加强厨师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各乡(镇)要掌握乡村
厨师的基本情况,建立乡村厨师管理档案。要定期组织乡村厨师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并发放培训证明,每年要组织乡村厨师进行健康体检,厨师持有效健康证。禁止未经培训或患有不宜从事餐饮服务的传染病的乡村厨师承办、参与群体性聚餐服务。
(五)落实群体性聚餐食品留样制度。各乡镇食品安全管理员、村(居委会)食品安全员、协管员、信息员,要督促50人以上的群体性聚餐举办者和承办厨师对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并放置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
(六)提高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各乡镇要加强农村
群体性聚餐食物中毒管理工作,加强对乡(镇)、村(居委会)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协管员、厨师的食物中毒知识及应急意识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置食物中毒事件的能力。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按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时限、程序实施报告。
(七)各乡(镇)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确保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对群体性聚餐监管工作不到位,导致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或隐瞒、缓报、谎报食物中毒事件的,将追究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
荔波县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
签字: 签字:
二0一二年 月 日 二0一二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