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暑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
近期全国高温,中暑现象频发,政府官员也出面称“中暑”已入职业病目录。这其实不算什么新闻,早在2002年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中已经将中暑列入职业病目录。但是每年中暑所致的保险理赔纠纷不断,特别是中暑死亡争议大,对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争议颇多。
在国外,中暑死亡是否意外保险的争议由来已久。美国Higgins 案,一名交通警察在指挥交通时,中暑死亡。法院认为属于意外伤害。美国Landress 案,打高尔夫球时中暑死亡,法院认为不属于意外伤害。台北案被保险人中暑跌倒死亡,认定属于意外伤害。深圳驴友中暑死亡案,法院认定不属于意外伤害。可见,中暑目前的争议仍然很大。
关于意外伤害的定义,前文已有叙述,在此不赘述。关于中暑的概念,首先要明确是症状还是疾病名称?人民卫生出版社《内科学》第五版第十篇理化因素所致疾病第三章中暑中定义为中暑是在高温和湿度较大环境中,是以体温调节中枢障碍、汗腺功能衰竭和水电解质丢失过多的疾病。分为热痉挛、热衰竭、热射病,程度依次加重。2007卫生部和中国气象局发布的《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6.1 名词术语
中暑:在本预案中,中暑是指由高温气象条件直接引起人员出现轻症中暑或重症中暑的临床症状,并能排除普通感冒、急性胃肠炎等疾病引起的相关症状,可以考虑诊断。
轻症中暑,临床表现为头昏、头痛、面色潮红、口渴、大量出汗、全身疲乏、心悸、脉搏快速、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升高至38.5℃以上。
重症中暑,包括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种类型,也可出现混合型。其中:
热射病(包括日射病) 亦称中暑性高热,其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继之" 无汗" ,可伴有皮肤干热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
热痉挛主要表现为明显的肌痉挛,伴有收缩痛。好发于活动较多的四肢肌肉及腹肌等,尤以腓肠肌为著。常呈对称性。时而发作,时而缓解。患者意识清,体温一般正常。
热衰竭起病迅速,主要表现为头昏、头痛、多汗、口渴、恶心、呕吐,继而皮肤湿冷、血压下降、心律紊乱、轻度脱水,体温稍高或正常。 以上基本与人卫教材一致。
而ICD10中中暑分布在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及十九章,具体疾病包括短暂性中暑疲劳,中暑衰竭, 盐缺失引起的中暑衰竭,中暑衰竭,脱水,中暑痉挛,中暑热, 中暑和日射病,中暑伴发精神障碍,中暑病(中医疾病编码) 。
根据疾病的分类,中暑死亡一般为热衰竭、热射病,引起低血压、休克、心力衰竭、闹水肿、急性肾衰、DIC 等症状,常在发病后24小时死亡。 那么中暑到底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呢?中暑明显属于外来的,无争议;非本意的,无争议;根据本人理论(见前文),用非疾病定义意外伤害属于逻辑错误。关键就是看中暑是否为突发的。这也是深圳驴友案中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保险公司认为中暑并不是突然就发生的。从病理学的角度看,中暑从其酝酿到最后的发生,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病人要在高温高热的环境下呆上较长的时间,使其身体内累计了很多的热量才会发病的。既不是突然发生的。关于“突发”的概念,本人前文已详细论述。首先突发不是时间概念,法律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内为突发,而中暑死亡一般为24小时死亡。其次,突发可以指外界高温的“突发”,也可指中暑后病情的“突发”。而在存在多种解释的情况下,法律应该做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
综上,本人认为中暑属于意外伤害。
中暑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
近期全国高温,中暑现象频发,政府官员也出面称“中暑”已入职业病目录。这其实不算什么新闻,早在2002年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中已经将中暑列入职业病目录。但是每年中暑所致的保险理赔纠纷不断,特别是中暑死亡争议大,对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争议颇多。
在国外,中暑死亡是否意外保险的争议由来已久。美国Higgins 案,一名交通警察在指挥交通时,中暑死亡。法院认为属于意外伤害。美国Landress 案,打高尔夫球时中暑死亡,法院认为不属于意外伤害。台北案被保险人中暑跌倒死亡,认定属于意外伤害。深圳驴友中暑死亡案,法院认定不属于意外伤害。可见,中暑目前的争议仍然很大。
关于意外伤害的定义,前文已有叙述,在此不赘述。关于中暑的概念,首先要明确是症状还是疾病名称?人民卫生出版社《内科学》第五版第十篇理化因素所致疾病第三章中暑中定义为中暑是在高温和湿度较大环境中,是以体温调节中枢障碍、汗腺功能衰竭和水电解质丢失过多的疾病。分为热痉挛、热衰竭、热射病,程度依次加重。2007卫生部和中国气象局发布的《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6.1 名词术语
中暑:在本预案中,中暑是指由高温气象条件直接引起人员出现轻症中暑或重症中暑的临床症状,并能排除普通感冒、急性胃肠炎等疾病引起的相关症状,可以考虑诊断。
轻症中暑,临床表现为头昏、头痛、面色潮红、口渴、大量出汗、全身疲乏、心悸、脉搏快速、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升高至38.5℃以上。
重症中暑,包括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种类型,也可出现混合型。其中:
热射病(包括日射病) 亦称中暑性高热,其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继之" 无汗" ,可伴有皮肤干热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
热痉挛主要表现为明显的肌痉挛,伴有收缩痛。好发于活动较多的四肢肌肉及腹肌等,尤以腓肠肌为著。常呈对称性。时而发作,时而缓解。患者意识清,体温一般正常。
热衰竭起病迅速,主要表现为头昏、头痛、多汗、口渴、恶心、呕吐,继而皮肤湿冷、血压下降、心律紊乱、轻度脱水,体温稍高或正常。 以上基本与人卫教材一致。
而ICD10中中暑分布在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及十九章,具体疾病包括短暂性中暑疲劳,中暑衰竭, 盐缺失引起的中暑衰竭,中暑衰竭,脱水,中暑痉挛,中暑热, 中暑和日射病,中暑伴发精神障碍,中暑病(中医疾病编码) 。
根据疾病的分类,中暑死亡一般为热衰竭、热射病,引起低血压、休克、心力衰竭、闹水肿、急性肾衰、DIC 等症状,常在发病后24小时死亡。 那么中暑到底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呢?中暑明显属于外来的,无争议;非本意的,无争议;根据本人理论(见前文),用非疾病定义意外伤害属于逻辑错误。关键就是看中暑是否为突发的。这也是深圳驴友案中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保险公司认为中暑并不是突然就发生的。从病理学的角度看,中暑从其酝酿到最后的发生,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病人要在高温高热的环境下呆上较长的时间,使其身体内累计了很多的热量才会发病的。既不是突然发生的。关于“突发”的概念,本人前文已详细论述。首先突发不是时间概念,法律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内为突发,而中暑死亡一般为24小时死亡。其次,突发可以指外界高温的“突发”,也可指中暑后病情的“突发”。而在存在多种解释的情况下,法律应该做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
综上,本人认为中暑属于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