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气体标准

工业用气体检测报警控制系统设计说明

一、设计规范

1. 关于气体探测器的场所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5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5.1.1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且需要早期探测的场所,宜增设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5对使用、生产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气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5.2.9下列场所宜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1使用可燃气体的场所;

2燃气站和燃气表房以及存储液化石油气罐的场所;

3其他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场所。

5.2.10在火灾初期产生一氧化碳的下列场所可选择点型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

1烟不容易对流或顶棚下方有热屏障的场所;

2在棚顶上无法安装其他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场所;

3需要多信号复合报警的场所。

(在该标准的条文说明中对此条的说明为:"本条规定了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选择场所,近年来,随着可燃气体使用的增加,发生泄漏引起火灾的数量亦增加,国内这方面产品和技术标准也日趋完善,所以必须对其使用场所作出规定"。)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1999

5.5可燃气体的浓度探测

5.5.1油品码头装卸设备、取样口和输油管道阀门等部位水平距离15m 范围内,宜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也可配置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代替固定式检测报警仪。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5.3.6鼓风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7鼓风机房应设煤气泄漏报警及事故通风设备;

5.4.2电捕焦油器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电捕焦油器宜设有煤气含氧量的自动测量仪;

3当干馏煤气中含氧量大于1%(体积分数)时应进行自动报警,当含氧量达到2%或电捕焦油器的绝缘箱温度低于规定值时,应有能立即切断电源的措施。

6.5.21门站和储配站电气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3站内爆炸危险厂房和装置区内应装设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7.6.10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

8.4.19液化石油气可与空气或其他可燃气体混合配制成所需的混合气。混气系统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中,液化石油气的体积百分含量必须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

3混气系统中应设置当参与混合的任何一种气体突然中断或液化石油气体积百分含量接近爆炸上限的2倍时,能自动报警并切断气源的安全连锁装置。

8.5.2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4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8.6.7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9.4.20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报警浓度应取爆炸下限的20%,报警显示器应设置在值班室或仪表室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10.8.1在下列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

2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3燃气管道竖井;

4地下室、半地下室引入管穿墙处;

5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第2.2.3条4.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汽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时,应能可靠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11.1.7锅炉房的报警信号,必须按表11.1.7的规定装设。

锅炉房装设报警信号表报警项目名称

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油泵间的可燃气体浓度

注:表中符号:“√”为需装设,“—”为不可装设。报警信号设备故障运行—参数过高√参数过低—

11.1.8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气供气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设有防灾中心时,应将信号传至防灾中心。

11.1.9油泵间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油供油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设有防灾中心时,应将信号传至防灾中心。

2. 石油化工行业安装和使用气体探测器的场所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3一般规定

3.0.1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检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4检(探)测点的确定

4.1一般原则

4.1.1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检(探)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操作巡检路线等条件,并选择气体易于

积累和便于采样检测之处布置。

4.1.2下列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应布置检(探)测点: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

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

4.4其他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4.4.1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距加热炉炉边5m 处应设检(探)测器。当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放源的一侧应设检(探)测器。

4.4.2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对于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应于在线分析仪表间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4.4.3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空调引风口、电缆沟、电缆桥架进入建筑物的洞口处,且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可能进入时,宜设置检(探)测器:

4.4.4工艺阀井、地坑及排污沟等场所,且可能积聚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液化烃或有毒气体时,应设检(探)测器。

《石油企业油气生产设施选用与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暂行规定》(1991年12月15日中国石油总公司)

第二章安装范围

第三条根据国家和总公司有关防火规范,油(气)田生产设施中下列生产厂房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原油生产设施天燃气、轻油、液化石油气生产设施

油泵房、天燃气压缩机厂房轻油储罐区(1)

脱水器操作间防冻剂注入泵房液化石油气泵房

沉降罐操作间调压计量间液化石油气灌瓶间

计量间阀组间液化石油气钢瓶库

阀组间收发球间液化石油气计量间

原油储罐区(1)轻油泵房液化石油气储罐区(1)

仪表室、控制轻油计量间仪表室、控制室、配电室(2)

注:(1)原油、轻油、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系考虑发生大面积溢流情况时起报警作用。

(2)为防止可燃气体进入生产装置区的仪表室、控制室、配电室,门外可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第四条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传感器,应安装在处理、产生或消耗可燃气体的设备附近和易泄漏可燃气体的地方。

二、安装规范

1. 气体探测器检测点的选定

《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50116-2013

8.2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

8.2.2可燃气体探测器已设置爱可能产生可燃气体部位附近。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1999

5.5可燃气体的浓度探测

5.5.1油品码头装卸设备、取样口和输油管道阀门等部位水平距离15m 范围内,宜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也可配置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代替固定式检测报警仪。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3.0.7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0.8可燃气体检测器约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

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4.2工艺装置

4.2.1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布置的设备区内,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2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4.2.2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m 可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4.2.3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4.3储运设施

4.3.1液化烃、甲B、乙A 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探)测器,并符合下列规定:

1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2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4.3.2液化烃、甲B、乙A 类液体的装卸设施,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

2大鹤管铁路装置栈台,宜设一台检(探)测器;

3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汽车装卸站内设有缓冲罐时,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4.3.3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检(探)测器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4.3.4液化烃灌装站的检(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封闭或半敞开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探)测器的距离宜为5m~7.5m;

2封闭或半敞开式储瓶库,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规定;敞开式储瓶库沿四周每15m~30m设一台检(探)测器,当四周边长总和小于15m 时,应设一台检(探)测器;3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探)测器的距离,宜为5m~7.5m。

4.3.5封闭或半敞开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且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检(探)测器。

4.3.6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5m 范围内,应设一台检(探)测器。

4.3.7储存、运输有毒气体、有毒液体的储运设施,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应按本规范第4.2节和第3.0.10条的规定设置。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6.1.4检测器的安装与接线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防爆仪表安装接线的有关规定。

6.2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

6.2.1当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有申心控制室时,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安装在中心控制室内。

6.2.2当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设有中心控制室以外的其他控制室或操作室时,其操作管辖区内设置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宜安装在该控制室或操作室内;需要时,其报警信号再转送至中心控制室。

石油企业油气生产设施选用与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暂行规定(1991年12月15日中国石油总公司)

第三章安装要求

第八条在可燃气体可能泄漏的室内设备附近、空间死角处,至少设置一只传感器。室外可能成为可燃气体泄漏源的生产设施中央部位,应安装足够的传感器。

第九条传感器之间距离6m 为宜,生产厂房传感器安装数量可按此间距推算。

第十条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指示、报警部分,应安装在有人监视和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并避免受振动、高温影响。

2. 气体探测器安装位置的设定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

3.2居住建筑

3.2.4当居住建筑内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位置距灶具及排风口的水平距离均应大于0.5m;

2使用液化石油气等相对密度大于1的燃气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距地面不高于0.3m 的墙上;

3使用天然气、人工煤气灯相对密度小于1的燃气的场所,或选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的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顶棚或距顶棚小于0.3m 的墙上;

3.3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

3.3.2在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式探测器的房间内,当任意两点的水平距离小于8m 时,可设1个探测器并应符合表3.3.2-1的规定;否则可设置两个或多个可燃气体探测器并应符合表3.3.2-2的规定。

3.3.3当气源为先对密度小于1的燃气且释放源距顶棚垂直距离超过4m 时,应设置集气罩或分层设置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集气罩时,集气罩宜设置于释放源上方4m 处,集气罩面积不得小于1m,裙边高度不得小于0.1m,且探测器应设于集气罩内;

2当不设置集气罩时,应分两层设置探测器,最上层探测器距顶棚垂直距离宜小于0.3m;最下层探测器应设置于释放源上方,且垂直距离不宜大于4m。

3.3.4当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场所为长方形且横截面积小于4m2是,相邻探测器安祖昂间距不应大于20m。

3.3.5当使用燃烧器具的场所面积小于全部面积的1/3时,可在燃烧器具周围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的设置位置距释放源不得小于1m 且不得大于3m;

2相邻两探测器距离应符合表3.3.2-2的规定;

3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应对释放源形成环形保护。

3.3.6在储配站、门站等露天、半露天场所,探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探测器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其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应大于5m。

3.3.7当燃气输配设施位于密闭或半密闭厂房内时,应每隔15m 设置一个探测器,且探测器距任一释放源的距离不应大于4m。

《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50116-2013

8.2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

8.2.1探测器气体密度小于控制器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探测器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用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下部,探测器气

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相当时,可燃气体探测器可设置在被保护控制键的中间部位或顶部。《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1999

5.5.2采用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探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5.5.2.1检测密度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探头安装高度宜高出地面0.3m∽0.6m。

5.5.2.2检测密度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探头安装高度宜高出气体释放源0.5m∽2.0m。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6. 检测报警仪表的安装

6.1检测器的安装

6.1.1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

注:气体密度大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重;气体密度小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

6.1.2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m。

6.1.3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且周围留有不小于0.3m 的净空。

石油企业油气生产设施选用与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暂行规定(1991年12月15日中国石油总公司)

第三章安装要求

第六条传感器安装高度应根据可燃气体的相对密度而定,相对密度>0.75时,传感器应安装在低处,距地面0.2一0.5m 为宜,相对密度≤0.75时,传感器应安装在高处,距屋顶0.5一1.0m 为宜。

第七条在室内安装传感器,应尽量使传感器面向可燃气体飘来的方向;室外安装传感器,应装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考虑角落、低洼存气区。

3. 布线和产品安装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

4.1一般规定

4.1.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暗转个,应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或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4.2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安装

4.2.1当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位置距离地面小于0.3m 时,其上方不得安装洗涤水槽、洗碗机等用水设施,正前方不得有遮挡物。

4.2.2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应安装牢固、接线可靠。探测器与晋级切断阀之间的连线除两端允许有不大于0.5m 的导线外,其余应敷设在导管或线槽内,在导管和线槽内不应有接头和扭结。在外部若需接头,应采用焊接或专用接插件。焊接处应作绝缘盒防水处理。

4.3集中燃气报警控制器系统的布线

4.3.1报警控制器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在同一导管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4.3.2城镇燃气报警控制器系统在非防爆区内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系统的传输线路的线芯

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铜芯剧院导线和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表4。3.2

的规定。

三、使用规范

1. 量程和探测器类型的选定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

3.1一般规定

3.1.2城镇燃气报警控制器系统应根据燃气种类和用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式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应选择探测器甲烷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或复合式探测器;2在使用液化气的场所,应选择探测器也换石油气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3在使用人工煤气的场所,宜选择一氧化碳的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式探测器;4为探测因不完全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应选用探测器一氧化碳的不完全燃烧探测器。

3.1.5在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探测器、紧急切断阀及配套设备应选用防爆型产品。

3.2居住建筑

3.2.2当设有采暖/热水两用炉或燃气快速热水器的居住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需设置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应选用防爆型探测器,以及紧急切断阀和排气装置。并且紧急切断阀和排气装置应与探测器连锁。

3.2.3当既有居住建筑使用燃气的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时,应在使用燃气的同时启动排气装置。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3一般规定

3.0.1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检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1可燃气体或含有毒气体的可燃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2有毒气体或含有可燃气体的有毒气体泄漏时,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爆炸下限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3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有毒气体也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4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3.0.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系统,应采用两级报警。同一检测区域内的有毒气体、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同时报警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同一级别的报警中,有毒气体的报警优先。

2二级报警优先于一级报警。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5.3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

5.3.1指示报警设备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能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及所连接的其他部件供电;

2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部件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

3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0~100%爆炸下限;

4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宜为0~300%最高允许浓度或0~300%短时间允许接触浓度;当现有检(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30%直接致害浓度;

2. 检测方式的选定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5.2检(探)测器的选用

5.2.1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选用,应根据检(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被测气体的理化性质和生产环境特点确定。

5.2.2常用气体的检(探)测器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烃类可燃气体可选用催化燃烧型或红外气体检(探)测器。当使用场所的空气中含有能使催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磷、硅、铅、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检测器;

2在缺氧或腐蚀性等场所,宜选用红外气体检(探)测器;

3氢气的检测可选用催化燃烧型、电化学型、热传导型或半导体型检(探)测器;4检测组分单一的可燃气体,宜选用热传导型检(探)测器;

5硫化氢、氯气、氨气、丙烯腈气体、一氧化碳气体可选用电化学型或半导体型检(探)测器;

6氯乙烯气体可选用半导体型或光致电离型检(探)测器;

7氰化氢气体宜选用电化学型检(探)测器;

8苯气体可选用半导体型或光致电离型检(探)测器;

9碳酰氯(光气)可选用电化学型或红外气体检(探)测器。

5.2.3检(探)测器防爆类型和级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选用,并应符合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以及被检测气体性质的要求。

5.2.4常用检(探)测器的采样方式,应根据使用场所确定,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宜采用扩散式检检(探)测器;由于受安装条件和环境条件的限制,无法使用扩散式检测器的场所,宜采用吸入式检(探)测器。

3.报警限值(报警点)的设定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5.3.3报警设定值应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1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25%爆炸下限;

2可燃气休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50%爆炸下限;

3有毒气体的报警设定值宜小于或等于100%最高允许浓度/短时间允许接触浓度,当试

验用标准气调制困难时,报警设定值可为200%最高允许浓度/短时间允许接触浓度以下。当现有检(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30%直接致害浓度;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直接致害浓度。

工业用气体检测报警控制系统设计说明

一、设计规范

1. 关于气体探测器的场所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5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5.1.1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且需要早期探测的场所,宜增设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5对使用、生产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气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5.2.9下列场所宜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1使用可燃气体的场所;

2燃气站和燃气表房以及存储液化石油气罐的场所;

3其他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场所。

5.2.10在火灾初期产生一氧化碳的下列场所可选择点型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

1烟不容易对流或顶棚下方有热屏障的场所;

2在棚顶上无法安装其他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场所;

3需要多信号复合报警的场所。

(在该标准的条文说明中对此条的说明为:"本条规定了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选择场所,近年来,随着可燃气体使用的增加,发生泄漏引起火灾的数量亦增加,国内这方面产品和技术标准也日趋完善,所以必须对其使用场所作出规定"。)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1999

5.5可燃气体的浓度探测

5.5.1油品码头装卸设备、取样口和输油管道阀门等部位水平距离15m 范围内,宜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也可配置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代替固定式检测报警仪。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5.3.6鼓风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7鼓风机房应设煤气泄漏报警及事故通风设备;

5.4.2电捕焦油器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电捕焦油器宜设有煤气含氧量的自动测量仪;

3当干馏煤气中含氧量大于1%(体积分数)时应进行自动报警,当含氧量达到2%或电捕焦油器的绝缘箱温度低于规定值时,应有能立即切断电源的措施。

6.5.21门站和储配站电气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3站内爆炸危险厂房和装置区内应装设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7.6.10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

8.4.19液化石油气可与空气或其他可燃气体混合配制成所需的混合气。混气系统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中,液化石油气的体积百分含量必须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

3混气系统中应设置当参与混合的任何一种气体突然中断或液化石油气体积百分含量接近爆炸上限的2倍时,能自动报警并切断气源的安全连锁装置。

8.5.2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4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8.6.7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9.4.20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报警浓度应取爆炸下限的20%,报警显示器应设置在值班室或仪表室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10.8.1在下列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

2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3燃气管道竖井;

4地下室、半地下室引入管穿墙处;

5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第2.2.3条4.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汽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时,应能可靠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11.1.7锅炉房的报警信号,必须按表11.1.7的规定装设。

锅炉房装设报警信号表报警项目名称

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油泵间的可燃气体浓度

注:表中符号:“√”为需装设,“—”为不可装设。报警信号设备故障运行—参数过高√参数过低—

11.1.8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气供气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设有防灾中心时,应将信号传至防灾中心。

11.1.9油泵间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油供油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设有防灾中心时,应将信号传至防灾中心。

2. 石油化工行业安装和使用气体探测器的场所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3一般规定

3.0.1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检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4检(探)测点的确定

4.1一般原则

4.1.1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检(探)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操作巡检路线等条件,并选择气体易于

积累和便于采样检测之处布置。

4.1.2下列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应布置检(探)测点: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

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

4.4其他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4.4.1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距加热炉炉边5m 处应设检(探)测器。当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放源的一侧应设检(探)测器。

4.4.2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对于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应于在线分析仪表间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4.4.3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空调引风口、电缆沟、电缆桥架进入建筑物的洞口处,且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可能进入时,宜设置检(探)测器:

4.4.4工艺阀井、地坑及排污沟等场所,且可能积聚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液化烃或有毒气体时,应设检(探)测器。

《石油企业油气生产设施选用与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暂行规定》(1991年12月15日中国石油总公司)

第二章安装范围

第三条根据国家和总公司有关防火规范,油(气)田生产设施中下列生产厂房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原油生产设施天燃气、轻油、液化石油气生产设施

油泵房、天燃气压缩机厂房轻油储罐区(1)

脱水器操作间防冻剂注入泵房液化石油气泵房

沉降罐操作间调压计量间液化石油气灌瓶间

计量间阀组间液化石油气钢瓶库

阀组间收发球间液化石油气计量间

原油储罐区(1)轻油泵房液化石油气储罐区(1)

仪表室、控制轻油计量间仪表室、控制室、配电室(2)

注:(1)原油、轻油、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系考虑发生大面积溢流情况时起报警作用。

(2)为防止可燃气体进入生产装置区的仪表室、控制室、配电室,门外可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第四条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传感器,应安装在处理、产生或消耗可燃气体的设备附近和易泄漏可燃气体的地方。

二、安装规范

1. 气体探测器检测点的选定

《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50116-2013

8.2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

8.2.2可燃气体探测器已设置爱可能产生可燃气体部位附近。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1999

5.5可燃气体的浓度探测

5.5.1油品码头装卸设备、取样口和输油管道阀门等部位水平距离15m 范围内,宜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也可配置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代替固定式检测报警仪。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3.0.7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0.8可燃气体检测器约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

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4.2工艺装置

4.2.1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布置的设备区内,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2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4.2.2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m 可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4.2.3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4.3储运设施

4.3.1液化烃、甲B、乙A 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探)测器,并符合下列规定:

1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2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4.3.2液化烃、甲B、乙A 类液体的装卸设施,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

2大鹤管铁路装置栈台,宜设一台检(探)测器;

3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汽车装卸站内设有缓冲罐时,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4.3.3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检(探)测器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4.3.4液化烃灌装站的检(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封闭或半敞开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探)测器的距离宜为5m~7.5m;

2封闭或半敞开式储瓶库,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规定;敞开式储瓶库沿四周每15m~30m设一台检(探)测器,当四周边长总和小于15m 时,应设一台检(探)测器;3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探)测器的距离,宜为5m~7.5m。

4.3.5封闭或半敞开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且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检(探)测器。

4.3.6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5m 范围内,应设一台检(探)测器。

4.3.7储存、运输有毒气体、有毒液体的储运设施,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应按本规范第4.2节和第3.0.10条的规定设置。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6.1.4检测器的安装与接线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防爆仪表安装接线的有关规定。

6.2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

6.2.1当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有申心控制室时,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安装在中心控制室内。

6.2.2当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设有中心控制室以外的其他控制室或操作室时,其操作管辖区内设置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宜安装在该控制室或操作室内;需要时,其报警信号再转送至中心控制室。

石油企业油气生产设施选用与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暂行规定(1991年12月15日中国石油总公司)

第三章安装要求

第八条在可燃气体可能泄漏的室内设备附近、空间死角处,至少设置一只传感器。室外可能成为可燃气体泄漏源的生产设施中央部位,应安装足够的传感器。

第九条传感器之间距离6m 为宜,生产厂房传感器安装数量可按此间距推算。

第十条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指示、报警部分,应安装在有人监视和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并避免受振动、高温影响。

2. 气体探测器安装位置的设定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

3.2居住建筑

3.2.4当居住建筑内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位置距灶具及排风口的水平距离均应大于0.5m;

2使用液化石油气等相对密度大于1的燃气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距地面不高于0.3m 的墙上;

3使用天然气、人工煤气灯相对密度小于1的燃气的场所,或选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的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顶棚或距顶棚小于0.3m 的墙上;

3.3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

3.3.2在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式探测器的房间内,当任意两点的水平距离小于8m 时,可设1个探测器并应符合表3.3.2-1的规定;否则可设置两个或多个可燃气体探测器并应符合表3.3.2-2的规定。

3.3.3当气源为先对密度小于1的燃气且释放源距顶棚垂直距离超过4m 时,应设置集气罩或分层设置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集气罩时,集气罩宜设置于释放源上方4m 处,集气罩面积不得小于1m,裙边高度不得小于0.1m,且探测器应设于集气罩内;

2当不设置集气罩时,应分两层设置探测器,最上层探测器距顶棚垂直距离宜小于0.3m;最下层探测器应设置于释放源上方,且垂直距离不宜大于4m。

3.3.4当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场所为长方形且横截面积小于4m2是,相邻探测器安祖昂间距不应大于20m。

3.3.5当使用燃烧器具的场所面积小于全部面积的1/3时,可在燃烧器具周围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的设置位置距释放源不得小于1m 且不得大于3m;

2相邻两探测器距离应符合表3.3.2-2的规定;

3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应对释放源形成环形保护。

3.3.6在储配站、门站等露天、半露天场所,探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探测器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其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应大于5m。

3.3.7当燃气输配设施位于密闭或半密闭厂房内时,应每隔15m 设置一个探测器,且探测器距任一释放源的距离不应大于4m。

《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50116-2013

8.2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

8.2.1探测器气体密度小于控制器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探测器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用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下部,探测器气

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相当时,可燃气体探测器可设置在被保护控制键的中间部位或顶部。《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1999

5.5.2采用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探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5.5.2.1检测密度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探头安装高度宜高出地面0.3m∽0.6m。

5.5.2.2检测密度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探头安装高度宜高出气体释放源0.5m∽2.0m。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6. 检测报警仪表的安装

6.1检测器的安装

6.1.1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

注:气体密度大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重;气体密度小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

6.1.2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m。

6.1.3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且周围留有不小于0.3m 的净空。

石油企业油气生产设施选用与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暂行规定(1991年12月15日中国石油总公司)

第三章安装要求

第六条传感器安装高度应根据可燃气体的相对密度而定,相对密度>0.75时,传感器应安装在低处,距地面0.2一0.5m 为宜,相对密度≤0.75时,传感器应安装在高处,距屋顶0.5一1.0m 为宜。

第七条在室内安装传感器,应尽量使传感器面向可燃气体飘来的方向;室外安装传感器,应装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考虑角落、低洼存气区。

3. 布线和产品安装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

4.1一般规定

4.1.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暗转个,应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或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4.2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安装

4.2.1当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位置距离地面小于0.3m 时,其上方不得安装洗涤水槽、洗碗机等用水设施,正前方不得有遮挡物。

4.2.2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应安装牢固、接线可靠。探测器与晋级切断阀之间的连线除两端允许有不大于0.5m 的导线外,其余应敷设在导管或线槽内,在导管和线槽内不应有接头和扭结。在外部若需接头,应采用焊接或专用接插件。焊接处应作绝缘盒防水处理。

4.3集中燃气报警控制器系统的布线

4.3.1报警控制器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在同一导管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4.3.2城镇燃气报警控制器系统在非防爆区内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系统的传输线路的线芯

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铜芯剧院导线和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表4。3.2

的规定。

三、使用规范

1. 量程和探测器类型的选定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

3.1一般规定

3.1.2城镇燃气报警控制器系统应根据燃气种类和用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式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应选择探测器甲烷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或复合式探测器;2在使用液化气的场所,应选择探测器也换石油气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3在使用人工煤气的场所,宜选择一氧化碳的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式探测器;4为探测因不完全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应选用探测器一氧化碳的不完全燃烧探测器。

3.1.5在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探测器、紧急切断阀及配套设备应选用防爆型产品。

3.2居住建筑

3.2.2当设有采暖/热水两用炉或燃气快速热水器的居住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需设置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应选用防爆型探测器,以及紧急切断阀和排气装置。并且紧急切断阀和排气装置应与探测器连锁。

3.2.3当既有居住建筑使用燃气的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时,应在使用燃气的同时启动排气装置。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3一般规定

3.0.1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检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1可燃气体或含有毒气体的可燃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2有毒气体或含有可燃气体的有毒气体泄漏时,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爆炸下限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3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有毒气体也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4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3.0.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系统,应采用两级报警。同一检测区域内的有毒气体、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同时报警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同一级别的报警中,有毒气体的报警优先。

2二级报警优先于一级报警。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5.3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

5.3.1指示报警设备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能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及所连接的其他部件供电;

2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部件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

3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0~100%爆炸下限;

4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宜为0~300%最高允许浓度或0~300%短时间允许接触浓度;当现有检(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30%直接致害浓度;

2. 检测方式的选定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5.2检(探)测器的选用

5.2.1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选用,应根据检(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被测气体的理化性质和生产环境特点确定。

5.2.2常用气体的检(探)测器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烃类可燃气体可选用催化燃烧型或红外气体检(探)测器。当使用场所的空气中含有能使催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磷、硅、铅、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检测器;

2在缺氧或腐蚀性等场所,宜选用红外气体检(探)测器;

3氢气的检测可选用催化燃烧型、电化学型、热传导型或半导体型检(探)测器;4检测组分单一的可燃气体,宜选用热传导型检(探)测器;

5硫化氢、氯气、氨气、丙烯腈气体、一氧化碳气体可选用电化学型或半导体型检(探)测器;

6氯乙烯气体可选用半导体型或光致电离型检(探)测器;

7氰化氢气体宜选用电化学型检(探)测器;

8苯气体可选用半导体型或光致电离型检(探)测器;

9碳酰氯(光气)可选用电化学型或红外气体检(探)测器。

5.2.3检(探)测器防爆类型和级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选用,并应符合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以及被检测气体性质的要求。

5.2.4常用检(探)测器的采样方式,应根据使用场所确定,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宜采用扩散式检检(探)测器;由于受安装条件和环境条件的限制,无法使用扩散式检测器的场所,宜采用吸入式检(探)测器。

3.报警限值(报警点)的设定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5.3.3报警设定值应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1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25%爆炸下限;

2可燃气休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50%爆炸下限;

3有毒气体的报警设定值宜小于或等于100%最高允许浓度/短时间允许接触浓度,当试

验用标准气调制困难时,报警设定值可为200%最高允许浓度/短时间允许接触浓度以下。当现有检(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30%直接致害浓度;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直接致害浓度。


相关内容

  •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1989年12月22日原劳动部颁发的,,要作用.但是,,,原规程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为此,.现将修订后的<气瓶安全 ...

  • 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年版) >的通知 财税[200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 ...

  •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指南(201102修订)----------7
  • 附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 企业名称 主营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 职工总数(人) 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数(人) 研发人员数(人) 研发项目核定数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核定数 研发项目经费核定总额(万元)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核定额(万元) 在中国境内研发费用总额核定数 ...

  •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 1 总则 1.0.1 为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0.3 石油化工可燃气 ...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
  • 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04-24) 第46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安全 ...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46号令03年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编辑: 2006.1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46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 ...

  • 灭菌用环氧乙烷液化气体(完美报批稿)
  • ICS 11.080.01 C47 YY YY/T XXXXX-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 灭菌用环氧乙烷液化气体 Ethylene oxide liquefied gas for sterilization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送审稿) XXXX - XX - XX ...

  • 气体灭火系统技术规范书
  • 招标编号:XX-XX-XX-XXXX-XXX XXXXXXXX 公 司 XXXXXXXXXXXXXX 项目 (X ×XXXMW 燃气联合循环机组) 辅机设备招标文件 第三卷 附 件 (气体灭火系统设备) 招标人:X X X X X X X 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XXXXXXXX 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

  • sde气体灭火系统设计
  • sde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 sde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 sde gas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 2000 -07-20发布 2000 - 08 - 01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主编单位:昆山宁华阻燃化学材料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江苏省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