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立项相关文件的前后关系

1、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实行投资决策放权,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具体为:

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

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同时,以附件形式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明确哪些项目是要政府核准的,除此之外的,都为备案制;

此文的发布,是放权的文件,初步定下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

并且附件中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明确哪些项目是要政府核准的,除此之外的,都为备案制;

2、2004年9月6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1927号)

其目的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们,请按此办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

二、《目录》中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国务院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此文的发布,是为了规范需要报批的项目的权限如何掌握。

3、2005年1月14日,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76号)

其目的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投资项目

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此文的发布,是为了进一步规范需要报请国务院审核或核准的投资项目。

4、2005年12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 号)

其目的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制订具体措施,合理引导投资方向,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其中规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主要依据之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中的政策衔接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研究协商。

第十三条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第十七条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财政部发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所列商品外,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国家出台不予免税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对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

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

第十九条 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企业人员、保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等;其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此文的发布,是为了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5、2011年3月27日,发改委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6、2006年7月3日,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第1325号)

目的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

其中,具体发布了《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

其中内容摘录:

第五条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包括财务评价(也称财务分析)和国民经济评价(也称经济分析)。

第九条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于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执行;对于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可根据核准机关或备案机关以及投资者的要求,选用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方法和相应的参数。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对于财务评价结论和国民经济评价结论都可行的建设项目,可予以通过;反之应予否定。对于国民经济评价结论不可行的项目,一般应予否定;对于关系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项目,如果国民经济评价结论可行,但财务评价结论不可行,应重新考虑方案,必要时可提出经济优惠措施的建议,使项目具有财务生存能力。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建设部共同组织制定,并根据国家经济发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改革等适时修订发布,进行管理。

6、2007年1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目的: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加强新项目的开工管理,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其中,主要内容摘要:

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

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注:a、向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议书;

b、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

c、规划选址、用地预留、环评审批;

d、完成可研报告并报送发改委;

e、发改委批复可研报告;

d、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及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注:a、规划选址、用地预留、环评审批;

b、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并向发改委报送;

c、发改委做项目核准;

d、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及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注:a、发改委备案;

b、规划选址、用地预留、环评审批;

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实行投资决策放权,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具体为:

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

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同时,以附件形式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明确哪些项目是要政府核准的,除此之外的,都为备案制;

此文的发布,是放权的文件,初步定下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

并且附件中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明确哪些项目是要政府核准的,除此之外的,都为备案制;

2、2004年9月6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1927号)

其目的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们,请按此办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

二、《目录》中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国务院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此文的发布,是为了规范需要报批的项目的权限如何掌握。

3、2005年1月14日,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76号)

其目的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投资项目

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此文的发布,是为了进一步规范需要报请国务院审核或核准的投资项目。

4、2005年12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 号)

其目的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制订具体措施,合理引导投资方向,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其中规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主要依据之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中的政策衔接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研究协商。

第十三条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第十七条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财政部发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所列商品外,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国家出台不予免税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对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

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

第十九条 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企业人员、保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等;其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此文的发布,是为了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5、2011年3月27日,发改委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6、2006年7月3日,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第1325号)

目的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

其中,具体发布了《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

其中内容摘录:

第五条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包括财务评价(也称财务分析)和国民经济评价(也称经济分析)。

第九条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于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执行;对于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可根据核准机关或备案机关以及投资者的要求,选用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方法和相应的参数。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对于财务评价结论和国民经济评价结论都可行的建设项目,可予以通过;反之应予否定。对于国民经济评价结论不可行的项目,一般应予否定;对于关系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项目,如果国民经济评价结论可行,但财务评价结论不可行,应重新考虑方案,必要时可提出经济优惠措施的建议,使项目具有财务生存能力。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建设部共同组织制定,并根据国家经济发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改革等适时修订发布,进行管理。

6、2007年1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目的: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加强新项目的开工管理,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其中,主要内容摘要:

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

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注:a、向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议书;

b、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

c、规划选址、用地预留、环评审批;

d、完成可研报告并报送发改委;

e、发改委批复可研报告;

d、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及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注:a、规划选址、用地预留、环评审批;

b、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并向发改委报送;

c、发改委做项目核准;

d、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及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注:a、发改委备案;

b、规划选址、用地预留、环评审批;

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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