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强制报废制度
1. 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杜绝车辆带病运行,实现车辆本质安全。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亡事故,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公司车辆强制报废遵照本制度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3.4《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3.5《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3.6《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4.管理职责
安技部负责本制度的编制和监督执行。
5.内容及要求
5.1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5.1.1 达到使用年限的;
5.1.2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5.1.3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
5.1.4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
5.1.5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3个或3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
5.1.6 在1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
5.1.7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5.1.8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5.2达到下列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将车辆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
5.2.1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5.2.2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5.2.3 小、微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5.2.4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行驶40万千米;
5.2.5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5.2.6 其他小、微型及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其他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5.2.7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5.2.8 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行驶3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
5.2.9 专项作业车行驶50万千米;
5.3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5.3.1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2年;
5.3.2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5.2.3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5.2.4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13年;
5.2.5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使用15年;
5.2.6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5.2.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年;
5.2.8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使用9年,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
5.2.9全挂车使用10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年;
5.3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或者不同类型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转换,以及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4年以内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应按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超过4年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及变更使用性质的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再次变更使用性质的小、微型载客汽车,一律按有关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
车辆强制报废制度
1. 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杜绝车辆带病运行,实现车辆本质安全。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亡事故,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公司车辆强制报废遵照本制度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3.4《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3.5《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3.6《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4.管理职责
安技部负责本制度的编制和监督执行。
5.内容及要求
5.1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5.1.1 达到使用年限的;
5.1.2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5.1.3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
5.1.4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
5.1.5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3个或3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
5.1.6 在1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
5.1.7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5.1.8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5.2达到下列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将车辆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
5.2.1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5.2.2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5.2.3 小、微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5.2.4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行驶40万千米;
5.2.5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5.2.6 其他小、微型及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其他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5.2.7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5.2.8 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行驶3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
5.2.9 专项作业车行驶50万千米;
5.3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5.3.1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2年;
5.3.2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5.2.3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5.2.4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13年;
5.2.5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使用15年;
5.2.6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5.2.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年;
5.2.8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使用9年,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
5.2.9全挂车使用10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年;
5.3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或者不同类型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转换,以及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4年以内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应按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超过4年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及变更使用性质的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再次变更使用性质的小、微型载客汽车,一律按有关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