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罪犯教育的个别化
在当代行刑实践中,教育刑思想已经成为行刑执法的主导思想,推行罪犯教育个别化,是新时期教育刑发展的主要趋势。教育刑论认为,刑罚的根本意义在于通过惩罚,教育改造罪犯,使其改过迁善,顺利回归社会,个别化的趋向还在于罪犯的犯罪及其改造是因人而异的。这种理论在我国称之为“因人施教”,或通俗的誉为“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本文结合行刑个别化的理念,对罪犯的个别化教育谈谈自己的一些肤浅认识。
一、教育个别化的涵义
教育个别化,又称教育个性化,“是一种以教育个体而非教育群体为基础的教育形式。即针对群体对象中的各个体差异,通过寻求各种不同的变体和途径,籍以按照各种不同的内容和方法,去实现其一般的教育目标。”通俗的讲,就是在坚持党的监狱工作方针和监狱法规定的工作目标和共性要求的基础上,创设使罪犯有更多的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空间的改造条件,再塑出既适应社会、监狱机关统一要求又具有独特个体素质的新人。
二、教育个别化的理论思路及应用
教育个别化的理论思路:由于罪犯的年龄、性别、职业、经历、犯罪类型、恶习程度、文化、能力等方面的差异,罪犯个体本来就具有相对独特的个性,个性是他们存在的现实方式。罪犯的个体,既是罪犯教育改造的对象,也是教育改造的基础。罪犯教育既要遵循共性的要求对罪犯实施统一的教育,也应根据罪犯具有的个性特点,制定
与之相适应的措施办法,区别对待,因人施教,更好的促进罪犯改造。
西方的监狱学学者认为,罪犯的年龄、经历、思想、性格、所犯罪行的轻重和人身危险程度等各不相同,因而要实现教育的目的,“仅依据一般性理论或单纯的依靠所实施的处遇,对于个人的再社会化包括再教育和感化并没有真正的作用”,而必须从罪犯的个人情况出发,采取不同的处遇方法,因材施教,对症下药,以便达到矫治罪犯不良主观思想和危害行为的目的,这就是行刑的个别化。为贯彻实施行刑个别化,西方特别是美国除在管理上普遍实行罪犯调查分类制度,在此基础上实行罪犯及监狱的分类,施行累进处遇制等外,在教育上也因罪犯的个性特征和犯罪原因而因人而异,根据有关的科学理论,创立并实施有针对性的科学矫治方法。另外一些国家的监狱推行“犯人自治”,鼓励罪犯参与监狱矫正的计划和实施,培养其自主精神和自治能力。
三、罪犯个别化教育的若干思考
(一)树立“以罪犯为本”的教育改造理念
教育,必须讲究方法,教育,必须从受教育者的个体发展需要出发。同样,罪犯的教育,也必须以罪犯个体为本,从满足罪犯个体的再社会化的发展需要出发,确立我们的教育理念和针对性教育措施。只有明确了罪犯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我们才有可能在实践中按一种新的思路来构建罪犯教育方式,改变以往的模式化教育中罪犯机械地顺着既定的教育内容和干警的思路受教,为他们以个性的方式改造和发展创造条件。只有这样才能够把被动的地接受灌输过程变为罪
犯积极、主动的自我认识、自我改造过程,变为活生生的、各具差异的个体,从而使罪犯教育的外部要求更好的内化为罪犯主动追求的目标,更加有利于加速他们的改造进程。当然明确罪犯的主体地位,决不是否认干警在教育改造过程中的主导地位,而是让这种作用发挥得更有利于促进罪犯的改造。对罪犯来说,干警的教育引导是有针对性的,是可以接受的,能帮助他们排除难以逾越的改造障碍;这种教育引导是与罪犯个体情况相适应的,促使罪犯向积极方向发展。
(二)科学甄别罪犯,建立对罪犯改造状况的评价标准和相关指标体系
要对罪犯进行个别化教育,其前提就是对每一名罪犯个体的情况,作到客观、真实、全面、详细的了解和掌握,由此必须建立对罪犯改造状况的评价标准和相关指标体系,其主要内容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个体罪犯系统情况调查掌握。包括罪犯的主要有性别年龄、户籍住所、教育程度、宗教信仰、能力志趣、个性特征、心身状态、家庭亲情、生活环境、经济状况、职业经历、社会背景、犯罪原因、犯罪经历、主观恶习、客观危害、罪行轻重、认罪态度、悔罪心理、现实表现、心理需求、知识需求、物质需求等。
第二、个体罪犯刑期内的主要问题。即罪犯个体在整个服刑期间,需要干警教育帮助矫正的问题。其中包括罪犯个体对刑罚的认知和态度问题;罪犯个体的生活态度问题;罪犯个体的服刑心理问题;罪犯个体的安全隐患程度问题;罪犯个体的改造态度和行为表现问题;罪
犯个体的客观存在的个人、家庭、婚姻等实际问题。
第三、个体罪犯服刑中新产生的问题。其中主要有:罪犯个体的狱内人际矛盾问题;罪犯个体与干警的矛盾症结问题;罪犯个体的劳动态度问题;罪犯个体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罪犯个体在改造中遇到的重大家庭变故或亲情利害关系等问题;狱外因素对罪犯个体可能产生的重大干扰和诱惑问题;其他随时发生的重要问题等。
第四、个体罪犯自身发展需要方面的问题。其中如:获得法律援助的需要、改善自我精神现状的需要、提高文化道德修养的需要、获取相关知识的需要、提高社会就业技能的需要、提高艺术品位的需要,以及其他有利于重新回归的需要等等。
(三)建立罪犯个案情况档案
教育个别化,不仅需要研究教育内容的个别化,教育形式的个别化,而且需要研究教育方法的个别化以及教育手段的个别化。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在建立起建立科学的罪犯甄别以及评价体系和标准基础上,实行个案调查制度,建立罪犯个人信息库。从新犯入监起,应由专业人员深入调查研究,通过面谈、实地走访、查阅案卷、心理测试等方法,收集罪犯的身体特征、案情案由、成长经历、家庭关系、社会背景、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相关资料,并总结出该罪犯的适应问题、人际困难、家庭及婚姻问题、自杀倾向等实际情况和罪犯的能力志趣、个性特征、身心状态、危险程度等方面的科学数据。最后将这些资料和数据进行整理,形成一个罪犯个案情况档案。对罪犯在改造生活中不断暴露和发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也要及时地归纳整理,
补充进罪犯个案档案,以利于系统提高教育个别化工作的效果。基层干警需要对某罪犯实施教育时,可以方便地通过查阅“罪犯个案情况档案”,仔细研究罪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准每一名罪犯的症结所在,有便于个别化教育的开展。
(四)个别化教育方案
在普遍开展罪犯心理矫治、罪犯分类、监区文化建设、考核奖惩、亲情教育等基础上,根据人是个体的、改造是差异的这一基本特征,为每名罪犯制订一份适应个体情况特征的罪犯“个别化教育方案” (简称IEP),其内容包括该罪犯入狱基本情况评估,阶段性矫正计划与总结,矫正动态性记录与措施,以及其它为之提供的特定矫正服务与措施,它能顾及到每个罪犯所具有的不同的认知水平、能力发展水平、认识活动特点以及他们的需要、性格、兴趣、爱好、习惯等实际,是能为每个罪犯提供最少受环境限制、最大程度实现“面向全体”的最先进的最科学的教育改造模式。例如罪犯的认知水平、能力发展水平、性格习惯、兴趣爱好不同,其所受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应有不同,在学习内容方面,思想教育的重点应各有侧重,文化、技术教育所学习的科目要有区别;学习方式方面,是接受集体辅导、个别辅导还是自学,不同罪犯应不同;罪犯接受个别谈话教育的次数频率、时间长短和内容应各有不同。
实施罪犯教育个别化,在矫正罪犯恶习的同时,努力追求罪犯个体的道德、心理、知识、劳作、生活等主体意识的再社会化重新构建,不仅是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必由之路,而且是实现刑罚目的的迫
切需要。如果说行刑个别化,是当今世界行刑发展的必然趋势,那么推进罪犯教育个别化,探索罪犯教育个别化的内容、方法、手段及其科学运作,对于推进我国监狱行刑个别化制度的建设,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浅议罪犯教育的个别化
在当代行刑实践中,教育刑思想已经成为行刑执法的主导思想,推行罪犯教育个别化,是新时期教育刑发展的主要趋势。教育刑论认为,刑罚的根本意义在于通过惩罚,教育改造罪犯,使其改过迁善,顺利回归社会,个别化的趋向还在于罪犯的犯罪及其改造是因人而异的。这种理论在我国称之为“因人施教”,或通俗的誉为“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本文结合行刑个别化的理念,对罪犯的个别化教育谈谈自己的一些肤浅认识。
一、教育个别化的涵义
教育个别化,又称教育个性化,“是一种以教育个体而非教育群体为基础的教育形式。即针对群体对象中的各个体差异,通过寻求各种不同的变体和途径,籍以按照各种不同的内容和方法,去实现其一般的教育目标。”通俗的讲,就是在坚持党的监狱工作方针和监狱法规定的工作目标和共性要求的基础上,创设使罪犯有更多的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空间的改造条件,再塑出既适应社会、监狱机关统一要求又具有独特个体素质的新人。
二、教育个别化的理论思路及应用
教育个别化的理论思路:由于罪犯的年龄、性别、职业、经历、犯罪类型、恶习程度、文化、能力等方面的差异,罪犯个体本来就具有相对独特的个性,个性是他们存在的现实方式。罪犯的个体,既是罪犯教育改造的对象,也是教育改造的基础。罪犯教育既要遵循共性的要求对罪犯实施统一的教育,也应根据罪犯具有的个性特点,制定
与之相适应的措施办法,区别对待,因人施教,更好的促进罪犯改造。
西方的监狱学学者认为,罪犯的年龄、经历、思想、性格、所犯罪行的轻重和人身危险程度等各不相同,因而要实现教育的目的,“仅依据一般性理论或单纯的依靠所实施的处遇,对于个人的再社会化包括再教育和感化并没有真正的作用”,而必须从罪犯的个人情况出发,采取不同的处遇方法,因材施教,对症下药,以便达到矫治罪犯不良主观思想和危害行为的目的,这就是行刑的个别化。为贯彻实施行刑个别化,西方特别是美国除在管理上普遍实行罪犯调查分类制度,在此基础上实行罪犯及监狱的分类,施行累进处遇制等外,在教育上也因罪犯的个性特征和犯罪原因而因人而异,根据有关的科学理论,创立并实施有针对性的科学矫治方法。另外一些国家的监狱推行“犯人自治”,鼓励罪犯参与监狱矫正的计划和实施,培养其自主精神和自治能力。
三、罪犯个别化教育的若干思考
(一)树立“以罪犯为本”的教育改造理念
教育,必须讲究方法,教育,必须从受教育者的个体发展需要出发。同样,罪犯的教育,也必须以罪犯个体为本,从满足罪犯个体的再社会化的发展需要出发,确立我们的教育理念和针对性教育措施。只有明确了罪犯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我们才有可能在实践中按一种新的思路来构建罪犯教育方式,改变以往的模式化教育中罪犯机械地顺着既定的教育内容和干警的思路受教,为他们以个性的方式改造和发展创造条件。只有这样才能够把被动的地接受灌输过程变为罪
犯积极、主动的自我认识、自我改造过程,变为活生生的、各具差异的个体,从而使罪犯教育的外部要求更好的内化为罪犯主动追求的目标,更加有利于加速他们的改造进程。当然明确罪犯的主体地位,决不是否认干警在教育改造过程中的主导地位,而是让这种作用发挥得更有利于促进罪犯的改造。对罪犯来说,干警的教育引导是有针对性的,是可以接受的,能帮助他们排除难以逾越的改造障碍;这种教育引导是与罪犯个体情况相适应的,促使罪犯向积极方向发展。
(二)科学甄别罪犯,建立对罪犯改造状况的评价标准和相关指标体系
要对罪犯进行个别化教育,其前提就是对每一名罪犯个体的情况,作到客观、真实、全面、详细的了解和掌握,由此必须建立对罪犯改造状况的评价标准和相关指标体系,其主要内容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个体罪犯系统情况调查掌握。包括罪犯的主要有性别年龄、户籍住所、教育程度、宗教信仰、能力志趣、个性特征、心身状态、家庭亲情、生活环境、经济状况、职业经历、社会背景、犯罪原因、犯罪经历、主观恶习、客观危害、罪行轻重、认罪态度、悔罪心理、现实表现、心理需求、知识需求、物质需求等。
第二、个体罪犯刑期内的主要问题。即罪犯个体在整个服刑期间,需要干警教育帮助矫正的问题。其中包括罪犯个体对刑罚的认知和态度问题;罪犯个体的生活态度问题;罪犯个体的服刑心理问题;罪犯个体的安全隐患程度问题;罪犯个体的改造态度和行为表现问题;罪
犯个体的客观存在的个人、家庭、婚姻等实际问题。
第三、个体罪犯服刑中新产生的问题。其中主要有:罪犯个体的狱内人际矛盾问题;罪犯个体与干警的矛盾症结问题;罪犯个体的劳动态度问题;罪犯个体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罪犯个体在改造中遇到的重大家庭变故或亲情利害关系等问题;狱外因素对罪犯个体可能产生的重大干扰和诱惑问题;其他随时发生的重要问题等。
第四、个体罪犯自身发展需要方面的问题。其中如:获得法律援助的需要、改善自我精神现状的需要、提高文化道德修养的需要、获取相关知识的需要、提高社会就业技能的需要、提高艺术品位的需要,以及其他有利于重新回归的需要等等。
(三)建立罪犯个案情况档案
教育个别化,不仅需要研究教育内容的个别化,教育形式的个别化,而且需要研究教育方法的个别化以及教育手段的个别化。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在建立起建立科学的罪犯甄别以及评价体系和标准基础上,实行个案调查制度,建立罪犯个人信息库。从新犯入监起,应由专业人员深入调查研究,通过面谈、实地走访、查阅案卷、心理测试等方法,收集罪犯的身体特征、案情案由、成长经历、家庭关系、社会背景、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相关资料,并总结出该罪犯的适应问题、人际困难、家庭及婚姻问题、自杀倾向等实际情况和罪犯的能力志趣、个性特征、身心状态、危险程度等方面的科学数据。最后将这些资料和数据进行整理,形成一个罪犯个案情况档案。对罪犯在改造生活中不断暴露和发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也要及时地归纳整理,
补充进罪犯个案档案,以利于系统提高教育个别化工作的效果。基层干警需要对某罪犯实施教育时,可以方便地通过查阅“罪犯个案情况档案”,仔细研究罪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准每一名罪犯的症结所在,有便于个别化教育的开展。
(四)个别化教育方案
在普遍开展罪犯心理矫治、罪犯分类、监区文化建设、考核奖惩、亲情教育等基础上,根据人是个体的、改造是差异的这一基本特征,为每名罪犯制订一份适应个体情况特征的罪犯“个别化教育方案” (简称IEP),其内容包括该罪犯入狱基本情况评估,阶段性矫正计划与总结,矫正动态性记录与措施,以及其它为之提供的特定矫正服务与措施,它能顾及到每个罪犯所具有的不同的认知水平、能力发展水平、认识活动特点以及他们的需要、性格、兴趣、爱好、习惯等实际,是能为每个罪犯提供最少受环境限制、最大程度实现“面向全体”的最先进的最科学的教育改造模式。例如罪犯的认知水平、能力发展水平、性格习惯、兴趣爱好不同,其所受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应有不同,在学习内容方面,思想教育的重点应各有侧重,文化、技术教育所学习的科目要有区别;学习方式方面,是接受集体辅导、个别辅导还是自学,不同罪犯应不同;罪犯接受个别谈话教育的次数频率、时间长短和内容应各有不同。
实施罪犯教育个别化,在矫正罪犯恶习的同时,努力追求罪犯个体的道德、心理、知识、劳作、生活等主体意识的再社会化重新构建,不仅是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必由之路,而且是实现刑罚目的的迫
切需要。如果说行刑个别化,是当今世界行刑发展的必然趋势,那么推进罪犯教育个别化,探索罪犯教育个别化的内容、方法、手段及其科学运作,对于推进我国监狱行刑个别化制度的建设,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