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doc

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

行)

一、评审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

务体系建设,促进乡镇卫生院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建立和实行乡镇卫生院评审制度。通过开展乡镇卫生院等级

评审,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卫生人

才队伍建设,优化就医环境,规范执业行为,充分发挥乡镇

卫生院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综合服务功能,提高群众

满意度。

二、评审原则

(一)按照“以评促建、以建促评、评建结合、规范发展”

的原则。

(二)将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与推进基层卫生综合

改革紧密结合,与满足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相结合,

共同促进,共同发展。

(三)将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评价有机结合,促进

评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三、评审范围和周期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乡镇卫生院均可参加评审。

第一周期从2013年开始,3年一个周期。

医务人员少于10名的乡镇卫生院暂不参加评审。

四、评审标准

《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试行)》(详见附

件2)主要依据《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乡镇

卫生院建设标准》、《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3

版)》等文件制定。实行千分制评审,重点对基础设施、科

室设置、人员配备、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村卫生室管理、

业务管理、综合管理、服务绩效等进行综合评价。乡镇卫生

院经等级评审后确定为甲等乡镇卫生院、乙等乡镇卫生院。

五、评审权限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乙等乡镇卫生院的

评审和甲等乡镇卫生院的初评。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各县

(市、区)评审合格的乙等乡镇卫生院进行抽查复检,抽查

中如有1/3不合格,则取消该县(市、区)当年度所有的评审

结果,并在整改6个月后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评审。

(二)地市级卫生局负责所辖县(市、区)甲等乡镇卫

生院的评审工作。省卫生厅每年对各市评审合格的甲等乡镇

卫生院进行抽查复检,抽查中如有1/3不合格,则取消该市

当年度所有的评审结果,并在整改6个月后按照文件规定的

程序重新进行评审。

(三)开展评审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乡镇卫生

院等级评审工作组,负责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工作组

成员主要由卫生行政管理、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财务

管理和行业协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从医疗机构抽调的

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1/2。

六、评审程序

(一)自查申报

乡镇卫生院根据《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试

行)》进行自查,自查后认为符合评审资格的乡镇卫生院,

根据自查结果确定申报相应的等级,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

出评审申请。

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提交材料包括:《浙江省乡镇卫生

院等级评审申请书》(附件1)、自查评分表和自查报告、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报

县、市卫生局)。

(二)资格审查及初评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报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资格审查,

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乡镇卫

生院进行初评,初评工作应按期完成,初评结果报市卫生局。

(三)正式评审及确认

市卫生局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的初评情况进行审

核,组织市级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组采取听取汇报、查

阅资料、实地检查、技术考核、问卷调查等方式,对被评单

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后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对甲

等乡镇卫生院进行抽查复检,并予以公示。由省卫生厅对评

审结果予以发文,确认乡镇卫生院甲、乙等级。

七、监督管理

(一)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要积极申报等级评审。在

评审周期内从甲等乡镇卫生院中评选出一批省级示范乡镇

卫生院。

(二)评审所涉及的有关文件、文书、材料应当真实。

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被评卫生院本周期参加评审的

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乡镇卫生院评审工作有关

的各种原始材料由组织开展评审的卫生行政部门存档,保存

期为3年。

(三)乡镇卫生院评审实行公示制度。对于评审结果,

在卫生行政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授予相应牌匾,下发文件向社会进行公布。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针对被评审卫生院存在的

主要问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重点检查,检查方式可以采取

日常考核、明查暗访、专项督导等形式进行。对已评审确认

等级的乡镇卫生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如在检查中新发现足

以影响评审结果、且在接受评审时在服务质量和服务安全等

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或出现不符合前置条件要求的,

应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有权撤销原评审结论,并收回原匾

牌。被评卫生院应于整改六个月后重新申请评审。

附件:1.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申请书

2.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试行)(另附)

附件1

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申请书

卫生局:

兹有 ,根据《浙江省乡镇卫生

院等级评审标准(试行)》进行了自查自评,基本符合浙江

省 要求,特申请评审验收。附自评表和自

评报告1份。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

11月27日印发

6

附件2

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

(试行)

浙 江 省 卫 生 厅

2013年11月

7

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试行)

说 明

一、乡镇卫生院评审工作三年为一个周期,2013-2015年为第一个周期。

二、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三、《评审标准(试行)》含前置条件和评审指标两部分。

(一)前置条件:此部分共有8项指标,被评审的乡镇卫生院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终止评审。

(二)评审指标,实行1000 分制考评,其中:基础设施(40分)、科室设置(65分)、人员配备(50分)、基本医疗(380 分)、公共卫生(300分)、机构管理(165分)。

四、执行《评审标准(试行)》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乡镇卫生院床位数未注明为核定床位数的,均指实际开放床位数;

(二)乡镇卫生院涉及按床位比例配置的人员: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

(三)凡提交资料的时限应为评审当年与上一年度的资料,动态资料以评审时数据为准;

(四)扣分时,最小扣分值单位为0.5分。

8

五、甲等乡镇卫生院满分为1000分,评审结果在850分以上(含850分)、甲等乡镇卫生院评审必查指标得分达到90%(含90%)以上的可评为甲等乡镇卫生院;乙等乡镇卫生院满分为900分,评审结果大于600分(含600分)可评为乙等乡镇卫生院。

六、本《评审标准(试行)》为试行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省卫生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七、本《评审标准(试行)》最终解释权为浙江省卫生厅基层卫生管理处。

9

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试行)

前置条件

10

11

评审指标

12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备注:

1.甲等乡镇卫生院评审指标为全部指标,满分为1000分,甲等卫生院评审必查内容得分率达到90%(含90%)以上;乙等乡镇卫生院满分为900分(甲等乡

镇卫生院必查指标为乙等乡镇卫生院评审缺项指标)。

2.甲等乡镇卫生院评审必查指标为1.2.2(5分)、1.4.2(5分)、2.1.2(5分)、2.2.2(5分)、2.3.3(10分)、3.1.3(5分)、3.2.3(5分)、3.3.2 (10分)、4.2.2(10分)、4.2.6(5分)、4.2.7(5分)、4.3.2(10分)、4.3.3(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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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

行)

一、评审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

务体系建设,促进乡镇卫生院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建立和实行乡镇卫生院评审制度。通过开展乡镇卫生院等级

评审,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卫生人

才队伍建设,优化就医环境,规范执业行为,充分发挥乡镇

卫生院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综合服务功能,提高群众

满意度。

二、评审原则

(一)按照“以评促建、以建促评、评建结合、规范发展”

的原则。

(二)将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与推进基层卫生综合

改革紧密结合,与满足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相结合,

共同促进,共同发展。

(三)将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评价有机结合,促进

评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三、评审范围和周期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乡镇卫生院均可参加评审。

第一周期从2013年开始,3年一个周期。

医务人员少于10名的乡镇卫生院暂不参加评审。

四、评审标准

《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试行)》(详见附

件2)主要依据《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乡镇

卫生院建设标准》、《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3

版)》等文件制定。实行千分制评审,重点对基础设施、科

室设置、人员配备、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村卫生室管理、

业务管理、综合管理、服务绩效等进行综合评价。乡镇卫生

院经等级评审后确定为甲等乡镇卫生院、乙等乡镇卫生院。

五、评审权限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乙等乡镇卫生院的

评审和甲等乡镇卫生院的初评。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各县

(市、区)评审合格的乙等乡镇卫生院进行抽查复检,抽查

中如有1/3不合格,则取消该县(市、区)当年度所有的评审

结果,并在整改6个月后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评审。

(二)地市级卫生局负责所辖县(市、区)甲等乡镇卫

生院的评审工作。省卫生厅每年对各市评审合格的甲等乡镇

卫生院进行抽查复检,抽查中如有1/3不合格,则取消该市

当年度所有的评审结果,并在整改6个月后按照文件规定的

程序重新进行评审。

(三)开展评审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乡镇卫生

院等级评审工作组,负责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工作组

成员主要由卫生行政管理、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财务

管理和行业协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从医疗机构抽调的

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1/2。

六、评审程序

(一)自查申报

乡镇卫生院根据《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试

行)》进行自查,自查后认为符合评审资格的乡镇卫生院,

根据自查结果确定申报相应的等级,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

出评审申请。

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提交材料包括:《浙江省乡镇卫生

院等级评审申请书》(附件1)、自查评分表和自查报告、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报

县、市卫生局)。

(二)资格审查及初评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报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资格审查,

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乡镇卫

生院进行初评,初评工作应按期完成,初评结果报市卫生局。

(三)正式评审及确认

市卫生局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的初评情况进行审

核,组织市级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组采取听取汇报、查

阅资料、实地检查、技术考核、问卷调查等方式,对被评单

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后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对甲

等乡镇卫生院进行抽查复检,并予以公示。由省卫生厅对评

审结果予以发文,确认乡镇卫生院甲、乙等级。

七、监督管理

(一)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要积极申报等级评审。在

评审周期内从甲等乡镇卫生院中评选出一批省级示范乡镇

卫生院。

(二)评审所涉及的有关文件、文书、材料应当真实。

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被评卫生院本周期参加评审的

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乡镇卫生院评审工作有关

的各种原始材料由组织开展评审的卫生行政部门存档,保存

期为3年。

(三)乡镇卫生院评审实行公示制度。对于评审结果,

在卫生行政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授予相应牌匾,下发文件向社会进行公布。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针对被评审卫生院存在的

主要问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重点检查,检查方式可以采取

日常考核、明查暗访、专项督导等形式进行。对已评审确认

等级的乡镇卫生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如在检查中新发现足

以影响评审结果、且在接受评审时在服务质量和服务安全等

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或出现不符合前置条件要求的,

应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有权撤销原评审结论,并收回原匾

牌。被评卫生院应于整改六个月后重新申请评审。

附件:1.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申请书

2.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试行)(另附)

附件1

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申请书

卫生局:

兹有 ,根据《浙江省乡镇卫生

院等级评审标准(试行)》进行了自查自评,基本符合浙江

省 要求,特申请评审验收。附自评表和自

评报告1份。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

11月27日印发

6

附件2

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

(试行)

浙 江 省 卫 生 厅

2013年11月

7

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试行)

说 明

一、乡镇卫生院评审工作三年为一个周期,2013-2015年为第一个周期。

二、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三、《评审标准(试行)》含前置条件和评审指标两部分。

(一)前置条件:此部分共有8项指标,被评审的乡镇卫生院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终止评审。

(二)评审指标,实行1000 分制考评,其中:基础设施(40分)、科室设置(65分)、人员配备(50分)、基本医疗(380 分)、公共卫生(300分)、机构管理(165分)。

四、执行《评审标准(试行)》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乡镇卫生院床位数未注明为核定床位数的,均指实际开放床位数;

(二)乡镇卫生院涉及按床位比例配置的人员: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

(三)凡提交资料的时限应为评审当年与上一年度的资料,动态资料以评审时数据为准;

(四)扣分时,最小扣分值单位为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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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甲等乡镇卫生院满分为1000分,评审结果在850分以上(含850分)、甲等乡镇卫生院评审必查指标得分达到90%(含90%)以上的可评为甲等乡镇卫生院;乙等乡镇卫生院满分为900分,评审结果大于600分(含600分)可评为乙等乡镇卫生院。

六、本《评审标准(试行)》为试行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省卫生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七、本《评审标准(试行)》最终解释权为浙江省卫生厅基层卫生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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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试行)

前置条件

10

11

评审指标

12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备注:

1.甲等乡镇卫生院评审指标为全部指标,满分为1000分,甲等卫生院评审必查内容得分率达到90%(含90%)以上;乙等乡镇卫生院满分为900分(甲等乡

镇卫生院必查指标为乙等乡镇卫生院评审缺项指标)。

2.甲等乡镇卫生院评审必查指标为1.2.2(5分)、1.4.2(5分)、2.1.2(5分)、2.2.2(5分)、2.3.3(10分)、3.1.3(5分)、3.2.3(5分)、3.3.2 (10分)、4.2.2(10分)、4.2.6(5分)、4.2.7(5分)、4.3.2(10分)、4.3.3(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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