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政务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全某交通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全某交通系统的政务工作,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行政效能,确保全某交通系统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查督办由办公室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对督查督办事项由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科室承办。各单位(科室)要明确专人高度负责,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督查督办的内容。
1、某委、某政府和交通厅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重要文件、工作部署,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2、上级机关、领导对本局的批办事项,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3、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工作部署,事项;全年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重点;
4、局领导下基层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时提出的要求;
5、某人大议案、建议;某政协提案有关承办事项;
6、督查人员发现的事关全局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7、各基层单位、各某地(区)交通局反映或提出的重要问题;
8、信访件需督查督办落实的事项;
9、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提出的批评、建议或意见;
10、其他需督查督办落实的事项。
第四条督查督办的工作方式
1、督查督办事项转出后,办公室要按时、定期催办督办,紧急问题及时督办,必要时派人下去检查、了解,确保按期办结。
2、承办单位(科室)接到督办卡后,要责成专人迅速办理,在规定的承办期限内办理完毕。因故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要主动与办公室沟通,以便及时反映给有关部门和领导。
3、承办单位(科室)如认为督查督办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应于24小时内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
4、督办件涉及局属几个单位(科室)或局外几个部门的,由牵头单位(科室)负责协调并组织办理。各协办单位(科室)应积极主动配合,认真办理所负责的事项。有关部门对承办事项有异议的,需书面写明理由,由牵头单位(科室)负责汇总,提出意见,送办公室核阅后,呈局领导审定。
5、根据督查督办事项和局领导指示和交办事项,对局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督促检查。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对全年性工作,分阶段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日常督查采用通知书、电话询问、实地督查、与有关单位(科室)联合督查等多种形式,推进我局及全系统各项政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督查督办的程序
1、登记。设立“某交通局督查督办事项登记簿”,对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交办部门或领导、承办科室、事项内容、办理时间等,以备查询。登记立项一般一事一项。凡被列入督查督办事项,要编发督办号,经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后交承办单位或部门;

2、承办。对督查督办事项,各单位(科室)要责成有关人员认真办理。各单位(科室)负责人要及时督促、检查,对办理意见要亲自审阅、把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科室)承办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科室)牵头办理,主办单位(科室)要主动与协办单位(科室)协商,协办单位(科室)要认真提供有关情况、数据、资料及协办意见。主、协办单位(科室)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时,由主办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协调,尽可能地达成一致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主办单位(科室)要列明双方理据,送分管领导或局长协调解决。
3、督办。办公室按照承办要求,在办理时限到达前,对承办单位或人员进行督办,督办工作应根据办理事项内容、要求和时限,实行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疑难事项反复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保证督办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办结、办好。督办工作人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地报告查办结果,做到查办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反馈。对督办事项因特殊情况逾期未办结的,要说明原因,根据局领导签署的意见重新明确限办时限,并做好跟踪督办。
4、反馈。承办单位(科室)负责人在办理时限内,要每周利用碰头会或专题报告等方式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反馈给局领导和办公室。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科室)要在汇总各单位(科室)的意见后,写出书面报告呈送有关领导,反馈办理情况;紧急、复杂或重大事项,要随时向局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和结果。
5、上报。承办单位(科室)应在办结后的三日内书面上报办结情况,由办公室及时将办理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形成“督查专报”上报局领导;某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上级机关批办、交办的事项,要专题上报办理结果;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提案要专门召开交办会议交办。办理意见、建议、提案情况要专题向人大常委会及政协报告。对某委、某政府和某某交通厅明确要求办理的,要一事一报;对重大、紧急事项的督查情况要随时反馈,反馈情况时要讲实话、报实情,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6、立卷。督办事项处理完毕,要在“督查督办事项登记簿”上注销督查督办事项,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各种资料及时立卷归档,交档案室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第六条督查督办工作原则
1、严格按照局党组的要求开展工作,为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党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提供有效服务。
2、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全面真实了解和反映情况。
3、督办工作要坚持分工协作,责任到人以及迅速、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4、对不宜公开的督查件,要做好保密工作,严守机密,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机密事项,防止因泄密给工作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
5、对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要送回承办单位(科室)重新办理。对因工作疏忽,而影响办理进度,不能如期办理而贻误工作或发生泄密,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全某交通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全某交通系统的政务工作,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行政效能,确保全某交通系统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查督办由办公室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对督查督办事项由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科室承办。各单位(科室)要明确专人高度负责,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督查督办的内容。
1、某委、某政府和交通厅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重要文件、工作部署,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2、上级机关、领导对本局的批办事项,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3、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工作部署,事项;全年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重点;
4、局领导下基层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时提出的要求;
5、某人大议案、建议;某政协提案有关承办事项;
6、督查人员发现的事关全局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7、各基层单位、各某地(区)交通局反映或提出的重要问题;
8、信访件需督查督办落实的事项;
9、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提出的批评、建议或意见;
10、其他需督查督办落实的事项。
第四条督查督办的工作方式
1、督查督办事项转出后,办公室要按时、定期催办督办,紧急问题及时督办,必要时派人下去检查、了解,确保按期办结。
2、承办单位(科室)接到督办卡后,要责成专人迅速办理,在规定的承办期限内办理完毕。因故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要主动与办公室沟通,以便及时反映给有关部门和领导。
3、承办单位(科室)如认为督查督办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应于24小时内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
4、督办件涉及局属几个单位(科室)或局外几个部门的,由牵头单位(科室)负责协调并组织办理。各协办单位(科室)应积极主动配合,认真办理所负责的事项。有关部门对承办事项有异议的,需书面写明理由,由牵头单位(科室)负责汇总,提出意见,送办公室核阅后,呈局领导审定。
5、根据督查督办事项和局领导指示和交办事项,对局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督促检查。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对全年性工作,分阶段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日常督查采用通知书、电话询问、实地督查、与有关单位(科室)联合督查等多种形式,推进我局及全系统各项政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督查督办的程序
1、登记。设立“某交通局督查督办事项登记簿”,对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交办部门或领导、承办科室、事项内容、办理时间等,以备查询。登记立项一般一事一项。凡被列入督查督办事项,要编发督办号,经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后交承办单位或部门;

2、承办。对督查督办事项,各单位(科室)要责成有关人员认真办理。各单位(科室)负责人要及时督促、检查,对办理意见要亲自审阅、把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科室)承办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科室)牵头办理,主办单位(科室)要主动与协办单位(科室)协商,协办单位(科室)要认真提供有关情况、数据、资料及协办意见。主、协办单位(科室)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时,由主办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协调,尽可能地达成一致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主办单位(科室)要列明双方理据,送分管领导或局长协调解决。
3、督办。办公室按照承办要求,在办理时限到达前,对承办单位或人员进行督办,督办工作应根据办理事项内容、要求和时限,实行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疑难事项反复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保证督办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办结、办好。督办工作人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地报告查办结果,做到查办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反馈。对督办事项因特殊情况逾期未办结的,要说明原因,根据局领导签署的意见重新明确限办时限,并做好跟踪督办。
4、反馈。承办单位(科室)负责人在办理时限内,要每周利用碰头会或专题报告等方式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反馈给局领导和办公室。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科室)要在汇总各单位(科室)的意见后,写出书面报告呈送有关领导,反馈办理情况;紧急、复杂或重大事项,要随时向局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和结果。
5、上报。承办单位(科室)应在办结后的三日内书面上报办结情况,由办公室及时将办理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形成“督查专报”上报局领导;某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上级机关批办、交办的事项,要专题上报办理结果;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提案要专门召开交办会议交办。办理意见、建议、提案情况要专题向人大常委会及政协报告。对某委、某政府和某某交通厅明确要求办理的,要一事一报;对重大、紧急事项的督查情况要随时反馈,反馈情况时要讲实话、报实情,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6、立卷。督办事项处理完毕,要在“督查督办事项登记簿”上注销督查督办事项,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各种资料及时立卷归档,交档案室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第六条督查督办工作原则
1、严格按照局党组的要求开展工作,为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党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提供有效服务。
2、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全面真实了解和反映情况。
3、督办工作要坚持分工协作,责任到人以及迅速、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4、对不宜公开的督查件,要做好保密工作,严守机密,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机密事项,防止因泄密给工作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
5、对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要送回承办单位(科室)重新办理。对因工作疏忽,而影响办理进度,不能如期办理而贻误工作或发生泄密,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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