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的种类及特点

1 地质灾害的种类及特点

凡直接或间接、 已发生或潜在的恶化环境、 降低环境质量 , 危害人类安全及整个生物圈生态发展的地质事件 , 都属于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的种类很多, 诸如:地震、 火山、 地裂缝、 地下热害、 煤田自然、 瓦斯爆炸、 岩爆、 崩塌、 滑坡、 泥石流、 地面沉降、 地面塌陷、 渗透变形、 突水突泥、 砂土液化、 特殊岩土地质灾害、 冰川运动、 土地冷浸、 盐渍化、 沼泽化、 沙漠化、 水土流失、 河湖变迁、 海洋地质灾害、 地下水 污染和地方病等。

地质灾害的特点是 :地质灾害的发生、 发展、治理主要是随着人类社会对自然资源 (包括土地、水、 森林、 矿产、 气候、 能源、 自然景观、 地理地质环境资源等)、 地质环境的利用过程出现的。地质灾害防治具有公益性、 地域性 , 有不同地域范围、不同层 次、 不同程度的受益特点。 地质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具有以下特点 :

首先是估损难。 地质成灾会达到什么样程度,在灾前是一个未知数。而在灾害发生后也需要 20 ~ 30 d 的时间,才能作出较为全面、准确的灾害评定。地质灾害的级别、 发生在不同季节和时令、 不同的区域和环境条件 , 对地质灾害的预报准确度等等的不同, 决定了对地质灾害损失估计的难度。 其次是破坏面广。 地质灾害是一种人间劫难 , 可使一个村庄或一座城市化为一片瓦砾。再次是续发性强。 地质灾害往往具有迭加发生的可能性 , 比如地震往往伴有滑坡、 泥石流、 地裂缝等等。

3 地质灾害防治对策

由于地质环境的破坏具有滞后性、 长期性等特点, 所以完全靠市场进行地质环境保护是很困难的,国家必须辅以宏观调控的手段, 使地质环境市场更加完善。

随着科学研究揭示地质灾害的真实本质, 国家对建设投资要求将越来越严格。 我国目前的地质灾害防治政策多局限于 “发现和治理” , 并没有调整到“预见和防止” 上来。要在各省市运用地质灾害影响的评估、 发展规划和地质灾害检查等手段, 根据合理利用自然地质资源的发展计划 , 形成自然地质资源的计算和预算程序。可以采用让破坏地质环境者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提供特别基金, 根据 “谁破坏谁付款” 的原则 , 征收地质环境破坏费和罚款等。征收来的资金可用于资助地质灾害的防治活动。 但从经济效益的观点来看, 这样做又很可能会导致地质资源基础自我毁灭。 政府在地质灾害的防治过程中宜采用以下策略: 3.1 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在防治地质灾害中的主导地

位作用。地质灾害危害的对象是公众 , 地质灾害发生的载体是山川大地和海洋。 地质灾害的侵害对象不只是物, 而是人 , 是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存发展的环境 , 是人们的群体利益和公共安全。 其防治单靠 “谁受益谁防治” 这样的经济利益的驱动效应难以收到较好的效果。因此 , 地质灾害防治应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序列。 政府应对所辖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负责, 统一组织 , 统一规划 , 协调资金使用。

3.2 在投资上, 要加快推行国家、 集体、 个人相结

合的原则。 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投资后可以收取受益者一定的费用 (“谁投资 , 谁收费”)。 从而在不需要国家增加实质性资金投入的前提下, 完全可以在现有的体制下运作, 减少有关各方面的利益冲突或损害某方面的利益, 也易为各方接受。 同时也可以采用 “谁受益, 谁负担” 的投资方式, 多渠道、 多层次筹集地质灾害防治建设资金。 对受益范围比较明显的 , 实行受益单位和个人集资兴办。当然也可以采取 “ 谁破坏, 谁治理投资” 的对策。

3.3 在法制上,加快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关立法工作。为依法治灾奠定可操作性依据 。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制止人为的自然地质环境的破坏活动。

3.4 在监管上,要不断深化地质灾害防治的监测质量。有内容 、 有目的、 有时期地展开对地质灾害区的遥控 , 从上而下, 统一部署, 集中领导 ,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信息监测、 资料搜集、 分析和反馈。

3.5 建立完善健全的地质灾害保险制度。这套制度必须具备预灾、 避灾、 分灾、 保灾、 监灾、 转灾、补灾等功能。目前而言, 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建立和健全地质灾害防范的各种制度、措施和方法。 (2) 根据灾害程度 , 准确划分地质灾害的等级, 并采取各种措施, 实施分级管理。 3.6 以防为主、 防治结合、 全面规划、 综合治理。

优先防治重灾、 急灾和频发区 , 对经常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 可以实行承包责任制。承包内容必须把防范措施当作硬性指标来考核 , 逐项落实到承包者身上, 使其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 , 全盘考虑, 统一安排。

3.7 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预算。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预算 , 可以直观、 全面、 准确地反映区域地质灾害的程度规模、 状况, 便于研究制定解决措施;进一步加强环境地质的调查研究。 全国要开展以县 (市)域为单元的大比例尺环境地质调查 , 详细查明地质灾害的孕育条件、 发生规律、 分区评价预测, 为开展有效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3.8 充分认识依靠科技进步,技术创新等手段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重要性。 地质灾害防治要以科技为先导 , 防治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增加科技投入,保证治理资金到位及时。 采用计算机技术、 微波通讯技术、 遥感技术等各种现代化技术手段, 加强地质灾害的防范与治理 , 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水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与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 要融汇到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中 , 采用科学的技术方法 , 实现经济效益, 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3.9 地质灾害防治监查人员应自廉自律自洁。一旦发现违反规定, 徇私舞弊者 , 必将严肃处理, 以制约监查人员 , 提高监查工作的透明度。深入开展超前监查, 做到以防为主, 将问题消灭于萌芽状态;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举报, 加大灾害防治的监管力度, 促进地区经济的安全发展。

3.10 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做好灾害预测预报。 对地质灾害的有效监测 , 是防止灾害发生、

减少灾害损失的有效手段。 当前 , 应把国家各部门的分散监测纳入到一个整体全面的监测预警系统,改变落后的监测手段, 采用计算机、 遥感监测等先进技术 , 实现地质灾害预测预报的高技术化, 提高预测预报质量。 把规范性监督与审情监管结合起来,做到既规范又灵活 , 从而使监查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3.11 加大地质灾害的防范与治理, 将地质灾害控

制在最小程度内。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 地质灾害防治宣传 , 提高全民环保防灾意识。 通过多种形式让群众了解保护生态环境、 防治地质灾害的重要性 , 宣传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辨证关系, 宣传经济效益、 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三位一体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理论 , 提高人们的环保防灾意识和觉悟, 引导人们自觉地加入到保护生态环境 , 积极防治地质灾害的行列中来。 关、 停、 并、 转那些严重破坏地质环境 , 又不能有效防范地质灾害发生的、 经济效益差的企业。

3.12 国土资源部成立全国地质灾害防治与管理机构。指导、 监督国内各省市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 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有关的宣传与立法;对全国地质灾害进行统一管理 , 防止政出多门, 克服多头领导 , 避免盲目性。

3.13 要在政府监督协调下 ,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

今后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途径是市场与政府作用的有机结合, 完全依靠政府或者完全依靠市场是不切合实际的。

1 地质灾害的种类及特点

凡直接或间接、 已发生或潜在的恶化环境、 降低环境质量 , 危害人类安全及整个生物圈生态发展的地质事件 , 都属于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的种类很多, 诸如:地震、 火山、 地裂缝、 地下热害、 煤田自然、 瓦斯爆炸、 岩爆、 崩塌、 滑坡、 泥石流、 地面沉降、 地面塌陷、 渗透变形、 突水突泥、 砂土液化、 特殊岩土地质灾害、 冰川运动、 土地冷浸、 盐渍化、 沼泽化、 沙漠化、 水土流失、 河湖变迁、 海洋地质灾害、 地下水 污染和地方病等。

地质灾害的特点是 :地质灾害的发生、 发展、治理主要是随着人类社会对自然资源 (包括土地、水、 森林、 矿产、 气候、 能源、 自然景观、 地理地质环境资源等)、 地质环境的利用过程出现的。地质灾害防治具有公益性、 地域性 , 有不同地域范围、不同层 次、 不同程度的受益特点。 地质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具有以下特点 :

首先是估损难。 地质成灾会达到什么样程度,在灾前是一个未知数。而在灾害发生后也需要 20 ~ 30 d 的时间,才能作出较为全面、准确的灾害评定。地质灾害的级别、 发生在不同季节和时令、 不同的区域和环境条件 , 对地质灾害的预报准确度等等的不同, 决定了对地质灾害损失估计的难度。 其次是破坏面广。 地质灾害是一种人间劫难 , 可使一个村庄或一座城市化为一片瓦砾。再次是续发性强。 地质灾害往往具有迭加发生的可能性 , 比如地震往往伴有滑坡、 泥石流、 地裂缝等等。

3 地质灾害防治对策

由于地质环境的破坏具有滞后性、 长期性等特点, 所以完全靠市场进行地质环境保护是很困难的,国家必须辅以宏观调控的手段, 使地质环境市场更加完善。

随着科学研究揭示地质灾害的真实本质, 国家对建设投资要求将越来越严格。 我国目前的地质灾害防治政策多局限于 “发现和治理” , 并没有调整到“预见和防止” 上来。要在各省市运用地质灾害影响的评估、 发展规划和地质灾害检查等手段, 根据合理利用自然地质资源的发展计划 , 形成自然地质资源的计算和预算程序。可以采用让破坏地质环境者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提供特别基金, 根据 “谁破坏谁付款” 的原则 , 征收地质环境破坏费和罚款等。征收来的资金可用于资助地质灾害的防治活动。 但从经济效益的观点来看, 这样做又很可能会导致地质资源基础自我毁灭。 政府在地质灾害的防治过程中宜采用以下策略: 3.1 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在防治地质灾害中的主导地

位作用。地质灾害危害的对象是公众 , 地质灾害发生的载体是山川大地和海洋。 地质灾害的侵害对象不只是物, 而是人 , 是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存发展的环境 , 是人们的群体利益和公共安全。 其防治单靠 “谁受益谁防治” 这样的经济利益的驱动效应难以收到较好的效果。因此 , 地质灾害防治应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序列。 政府应对所辖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负责, 统一组织 , 统一规划 , 协调资金使用。

3.2 在投资上, 要加快推行国家、 集体、 个人相结

合的原则。 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投资后可以收取受益者一定的费用 (“谁投资 , 谁收费”)。 从而在不需要国家增加实质性资金投入的前提下, 完全可以在现有的体制下运作, 减少有关各方面的利益冲突或损害某方面的利益, 也易为各方接受。 同时也可以采用 “谁受益, 谁负担” 的投资方式, 多渠道、 多层次筹集地质灾害防治建设资金。 对受益范围比较明显的 , 实行受益单位和个人集资兴办。当然也可以采取 “ 谁破坏, 谁治理投资” 的对策。

3.3 在法制上,加快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关立法工作。为依法治灾奠定可操作性依据 。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制止人为的自然地质环境的破坏活动。

3.4 在监管上,要不断深化地质灾害防治的监测质量。有内容 、 有目的、 有时期地展开对地质灾害区的遥控 , 从上而下, 统一部署, 集中领导 ,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信息监测、 资料搜集、 分析和反馈。

3.5 建立完善健全的地质灾害保险制度。这套制度必须具备预灾、 避灾、 分灾、 保灾、 监灾、 转灾、补灾等功能。目前而言, 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建立和健全地质灾害防范的各种制度、措施和方法。 (2) 根据灾害程度 , 准确划分地质灾害的等级, 并采取各种措施, 实施分级管理。 3.6 以防为主、 防治结合、 全面规划、 综合治理。

优先防治重灾、 急灾和频发区 , 对经常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 可以实行承包责任制。承包内容必须把防范措施当作硬性指标来考核 , 逐项落实到承包者身上, 使其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 , 全盘考虑, 统一安排。

3.7 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预算。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预算 , 可以直观、 全面、 准确地反映区域地质灾害的程度规模、 状况, 便于研究制定解决措施;进一步加强环境地质的调查研究。 全国要开展以县 (市)域为单元的大比例尺环境地质调查 , 详细查明地质灾害的孕育条件、 发生规律、 分区评价预测, 为开展有效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3.8 充分认识依靠科技进步,技术创新等手段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重要性。 地质灾害防治要以科技为先导 , 防治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增加科技投入,保证治理资金到位及时。 采用计算机技术、 微波通讯技术、 遥感技术等各种现代化技术手段, 加强地质灾害的防范与治理 , 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水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与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 要融汇到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中 , 采用科学的技术方法 , 实现经济效益, 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3.9 地质灾害防治监查人员应自廉自律自洁。一旦发现违反规定, 徇私舞弊者 , 必将严肃处理, 以制约监查人员 , 提高监查工作的透明度。深入开展超前监查, 做到以防为主, 将问题消灭于萌芽状态;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举报, 加大灾害防治的监管力度, 促进地区经济的安全发展。

3.10 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做好灾害预测预报。 对地质灾害的有效监测 , 是防止灾害发生、

减少灾害损失的有效手段。 当前 , 应把国家各部门的分散监测纳入到一个整体全面的监测预警系统,改变落后的监测手段, 采用计算机、 遥感监测等先进技术 , 实现地质灾害预测预报的高技术化, 提高预测预报质量。 把规范性监督与审情监管结合起来,做到既规范又灵活 , 从而使监查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3.11 加大地质灾害的防范与治理, 将地质灾害控

制在最小程度内。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 地质灾害防治宣传 , 提高全民环保防灾意识。 通过多种形式让群众了解保护生态环境、 防治地质灾害的重要性 , 宣传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辨证关系, 宣传经济效益、 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三位一体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理论 , 提高人们的环保防灾意识和觉悟, 引导人们自觉地加入到保护生态环境 , 积极防治地质灾害的行列中来。 关、 停、 并、 转那些严重破坏地质环境 , 又不能有效防范地质灾害发生的、 经济效益差的企业。

3.12 国土资源部成立全国地质灾害防治与管理机构。指导、 监督国内各省市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 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有关的宣传与立法;对全国地质灾害进行统一管理 , 防止政出多门, 克服多头领导 , 避免盲目性。

3.13 要在政府监督协调下 ,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

今后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途径是市场与政府作用的有机结合, 完全依靠政府或者完全依靠市场是不切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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