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经济犯罪新形势下的律师思考
毛洪涛 姜保良
2012年上半年,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可能都会有一个共同的感觉,那就是经济犯罪案件侦办数量骤增。这也是公安部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的战绩体现。
山东省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形势
概览(统计截止日为2012年5月初)
(1)严打涉众型经济犯罪,破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251起。
山东省公安机关破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251起,涉案总价值48亿余元。青岛、淄博、潍坊、聊城等地公安机关联合侦办青岛齐能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列案件,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80余名,涉案金额数十亿元。
同时,全省侦破组织、领导传销案件100余起,涉案价值达1亿余元。
(2)围剿制假售假犯罪,查获假冒伪劣肥料400余吨。
目前已立案185起,涉案总价值2亿余元,打掉生产、销售假冒商标、商品和制售伪劣商品窝点45处,其中查获假冒伪劣肥料400余吨,及时避免了当地农民经济损失。
(3)整顿金融领域违法犯罪,破获巨额金融票证犯罪。
青岛公安机关与银行部门联手破获一起票面金额高达5亿元人民币的特大伪造金融票证案,及时阻止受害企业按约定发货,避免了受害单位近8亿元货物损失,有效保护了企业的经济利益。
针对非法经营票据贴现业务上升趋势,济南、淄博、潍坊、济宁、日照公安机关先后侦破涉案金额300万以上案件15起;其中潍坊公安机关侦办的袁某非法经营案案值达15亿元,日照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涉案金额10亿余元特大非法经营案。
(4)打击制售假发票虚开发票犯罪,东营一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9名。
东营公安机关全力攻克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督办的“2.24”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目前已移诉犯罪嫌疑人29名,为国家挽回和避免税款损失4亿余元。初步查证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00亿元以上,受票企业涉及全国14个省、市、自治区590多家企业,该案件是全国涉案额最大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青岛警方成功破获一起特大制售假发票案件,打掉了以王某、董某、方某和罗某为首的浙江台州籍人员组成的制贩假发票团伙4个,目前已经抓获犯罪嫌疑人26人,涉案金额约12.38亿元。 律师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思考
在如此暴风骤雨般打击犯罪新形势下,如何避免企业领导层的无意识犯罪以及如何避免成为犯罪受害者成为每一位企业家不得不思考的问题,现结合部分案例,简单阐述律师办案思考意见:
(一)发票类犯罪,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姚某多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十余家企业单位,虚开税款合计300万元左右。寻线索查实,十余家企业委托姚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立即开始进入办案人员视野。大多数企业涉案金额均为虚开税额在10万以上50万以下。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3—10年刑罚,同时,企业面临5—50万元罚金。当然,补缴税款也是企业无法回避的法律责任。
对于本类型犯罪,律师有以下三点思考:
首先,该类型犯罪事实的调查取证及公诉证据相对规范,证据体系较为严密,因此,企业一旦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指控事实一般较为确凿,证据确实充分,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审查点在于货票是否相符,因此,一旦存在虚开事实,任何企业记账材料都会存在侦查突破点,尤其是,根本不存在交易的情况下。因此,从这个角度讲,任何企业都不应对此类犯罪持一丝一毫的侥幸心理。 其次,该类型犯罪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交易对方系个体经营,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情形下,虽
然,企业与个体经营户存在真实交易,但是,该真实交易并不能改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性质。由此,也提醒企业负责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能全面审查,规范双方交易关系,在交易伊始,即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与真实交易关系相符合。
最后,一切的犯罪都是源于犯罪嫌疑人的贪心及无克制的欲望。本案诸多法定代表人因涉案被羁押,原来的虚开增值税专用票行为的抵扣可能为企业带来10余万元的利润,但是,其付出的代价是补缴全额税款、罚款、滞纳金、5—50万元罚金、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10年的刑事羁押及人生污点、企业犯罪记录。因此,作为有长远眼光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充分吸取“前车之鉴”,规范经营,确保企业在合法的轨道上越走越远。
(二)诈骗类犯罪,擦亮眼睛,审慎履约。
年仅20余岁的王某某,轻易诈骗某公司3000万元,理由简单地让人难以置信。王某某在某高档台球俱乐部因相比其他人经济条件较差而滋生自卑心理,为了内心的平衡,自己虚构身份为某大型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的侄子以及青岛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言者无意,听者有心。孙某某(王某某在俱乐部较为要好的朋友)的朋友赵某正为钢材来源而发愁,本着“一人搭台,合作共赢”的初衷,在孙某某的联系下,赵某与王某某建立了业务联系。赵某在国内钢材异常紧张,并且王某某所许条件较市场价有明显优惠情况下,赵某一次性向王某某下了3000万元订单并迅速付款。王某某长时间无法履行合同引起被害人公司的怀疑并导致案发。而3000万元被王某某挥霍近1000万元。
本案被害单位之所以成为被害人,原因有两方面:
(1)决策无讨论论证机制。对于如此大额交易,竟然,没有对交易对方进行任何实质和形式上的审查和调查,过于盲信朋友交情,实则交易大忌。类似交易,应当群策群力,在决定交易时充分考虑不同意见,进行充分论证。
(2)实际交易无风险意识,无风险防范流程及机制。否则,如有律师介入并协助公司建立调查及防范机制,自然会很容易核查王某某在第一次小额交易所加盖公章系伪造的(加盖的某钢铁集团公司与该钢铁集团公司名称严重不符)以及王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压根不存在的客观事实。如此,王某某的诈骗行为也就自然无法继续。本案涉案受骗,被害单位自身过失应当引起诸多企业管理人的警醒。
(三)金融类犯罪,提防银行资金高危线。
吕某某伪造相关材料后购置多处单位公房,为了融资便利,吕某某安排多人就其所购公房通过签订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从银行贷款120万元,该款项直接由吕某某支配。后因吕某某无法按期还款,导致案发。吕某某被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协助签字人员被以骗取贷款罪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此案例给予我们的启发在于提高对“骗取贷款罪”的认识。《刑法修正案(六)》将“骗取贷款罪”入罪。认定骗取贷款罪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对欺骗手段的认定,二是对“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作为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银行贷款。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应当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否则,即便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主观意图,但是,如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的或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成分,企业负责人的紧急任务将是按期归还贷款,避免客观损失的形成,否则,因客观投资失利而导致无法按期还款,给银行造成损失,银行维权,自然会充分考虑刑事报案等高压手段,案件一旦被定性为刑事案件,企业及负责人的噩梦将从此开始。
(四)融资类犯罪,把握好罪与非罪的分水岭。
舜地企业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33亿元)一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空前思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中,首要因素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司法解释对此的界定是: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当前规定认定民间借贷、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三者有一个契合点,都在于向他人吸收资金并且还本付息。因此,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混淆了三者之间的区别,几乎完全按照国务院的《取缔办法》和《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把大量向民间多人借贷的行为都纳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的范围,因此,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要充分注意上述法律风险,尤其是企业内部集资甚至扩大化为企业职工亲戚朋友范围以致范围进一步扩大化的集资。在对于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界定标准尚不能准确清晰的法律现实困境下,作为融资方,尤其应对融资方案的合法性问题充分征询专业律师意见,对于法律风险做到可知、可防及可控,避免因为对法律的误解而触犯刑律。
(作者毛洪涛系德衡律师集团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作者姜保良系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打击经济犯罪新形势下的律师思考
毛洪涛 姜保良
2012年上半年,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可能都会有一个共同的感觉,那就是经济犯罪案件侦办数量骤增。这也是公安部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的战绩体现。
山东省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形势
概览(统计截止日为2012年5月初)
(1)严打涉众型经济犯罪,破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251起。
山东省公安机关破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251起,涉案总价值48亿余元。青岛、淄博、潍坊、聊城等地公安机关联合侦办青岛齐能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列案件,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80余名,涉案金额数十亿元。
同时,全省侦破组织、领导传销案件100余起,涉案价值达1亿余元。
(2)围剿制假售假犯罪,查获假冒伪劣肥料400余吨。
目前已立案185起,涉案总价值2亿余元,打掉生产、销售假冒商标、商品和制售伪劣商品窝点45处,其中查获假冒伪劣肥料400余吨,及时避免了当地农民经济损失。
(3)整顿金融领域违法犯罪,破获巨额金融票证犯罪。
青岛公安机关与银行部门联手破获一起票面金额高达5亿元人民币的特大伪造金融票证案,及时阻止受害企业按约定发货,避免了受害单位近8亿元货物损失,有效保护了企业的经济利益。
针对非法经营票据贴现业务上升趋势,济南、淄博、潍坊、济宁、日照公安机关先后侦破涉案金额300万以上案件15起;其中潍坊公安机关侦办的袁某非法经营案案值达15亿元,日照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涉案金额10亿余元特大非法经营案。
(4)打击制售假发票虚开发票犯罪,东营一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9名。
东营公安机关全力攻克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督办的“2.24”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目前已移诉犯罪嫌疑人29名,为国家挽回和避免税款损失4亿余元。初步查证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00亿元以上,受票企业涉及全国14个省、市、自治区590多家企业,该案件是全国涉案额最大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青岛警方成功破获一起特大制售假发票案件,打掉了以王某、董某、方某和罗某为首的浙江台州籍人员组成的制贩假发票团伙4个,目前已经抓获犯罪嫌疑人26人,涉案金额约12.38亿元。 律师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思考
在如此暴风骤雨般打击犯罪新形势下,如何避免企业领导层的无意识犯罪以及如何避免成为犯罪受害者成为每一位企业家不得不思考的问题,现结合部分案例,简单阐述律师办案思考意见:
(一)发票类犯罪,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姚某多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十余家企业单位,虚开税款合计300万元左右。寻线索查实,十余家企业委托姚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立即开始进入办案人员视野。大多数企业涉案金额均为虚开税额在10万以上50万以下。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3—10年刑罚,同时,企业面临5—50万元罚金。当然,补缴税款也是企业无法回避的法律责任。
对于本类型犯罪,律师有以下三点思考:
首先,该类型犯罪事实的调查取证及公诉证据相对规范,证据体系较为严密,因此,企业一旦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指控事实一般较为确凿,证据确实充分,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审查点在于货票是否相符,因此,一旦存在虚开事实,任何企业记账材料都会存在侦查突破点,尤其是,根本不存在交易的情况下。因此,从这个角度讲,任何企业都不应对此类犯罪持一丝一毫的侥幸心理。 其次,该类型犯罪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交易对方系个体经营,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情形下,虽
然,企业与个体经营户存在真实交易,但是,该真实交易并不能改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性质。由此,也提醒企业负责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能全面审查,规范双方交易关系,在交易伊始,即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与真实交易关系相符合。
最后,一切的犯罪都是源于犯罪嫌疑人的贪心及无克制的欲望。本案诸多法定代表人因涉案被羁押,原来的虚开增值税专用票行为的抵扣可能为企业带来10余万元的利润,但是,其付出的代价是补缴全额税款、罚款、滞纳金、5—50万元罚金、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10年的刑事羁押及人生污点、企业犯罪记录。因此,作为有长远眼光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充分吸取“前车之鉴”,规范经营,确保企业在合法的轨道上越走越远。
(二)诈骗类犯罪,擦亮眼睛,审慎履约。
年仅20余岁的王某某,轻易诈骗某公司3000万元,理由简单地让人难以置信。王某某在某高档台球俱乐部因相比其他人经济条件较差而滋生自卑心理,为了内心的平衡,自己虚构身份为某大型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的侄子以及青岛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言者无意,听者有心。孙某某(王某某在俱乐部较为要好的朋友)的朋友赵某正为钢材来源而发愁,本着“一人搭台,合作共赢”的初衷,在孙某某的联系下,赵某与王某某建立了业务联系。赵某在国内钢材异常紧张,并且王某某所许条件较市场价有明显优惠情况下,赵某一次性向王某某下了3000万元订单并迅速付款。王某某长时间无法履行合同引起被害人公司的怀疑并导致案发。而3000万元被王某某挥霍近1000万元。
本案被害单位之所以成为被害人,原因有两方面:
(1)决策无讨论论证机制。对于如此大额交易,竟然,没有对交易对方进行任何实质和形式上的审查和调查,过于盲信朋友交情,实则交易大忌。类似交易,应当群策群力,在决定交易时充分考虑不同意见,进行充分论证。
(2)实际交易无风险意识,无风险防范流程及机制。否则,如有律师介入并协助公司建立调查及防范机制,自然会很容易核查王某某在第一次小额交易所加盖公章系伪造的(加盖的某钢铁集团公司与该钢铁集团公司名称严重不符)以及王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压根不存在的客观事实。如此,王某某的诈骗行为也就自然无法继续。本案涉案受骗,被害单位自身过失应当引起诸多企业管理人的警醒。
(三)金融类犯罪,提防银行资金高危线。
吕某某伪造相关材料后购置多处单位公房,为了融资便利,吕某某安排多人就其所购公房通过签订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从银行贷款120万元,该款项直接由吕某某支配。后因吕某某无法按期还款,导致案发。吕某某被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协助签字人员被以骗取贷款罪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此案例给予我们的启发在于提高对“骗取贷款罪”的认识。《刑法修正案(六)》将“骗取贷款罪”入罪。认定骗取贷款罪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对欺骗手段的认定,二是对“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作为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银行贷款。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应当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否则,即便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主观意图,但是,如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的或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成分,企业负责人的紧急任务将是按期归还贷款,避免客观损失的形成,否则,因客观投资失利而导致无法按期还款,给银行造成损失,银行维权,自然会充分考虑刑事报案等高压手段,案件一旦被定性为刑事案件,企业及负责人的噩梦将从此开始。
(四)融资类犯罪,把握好罪与非罪的分水岭。
舜地企业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33亿元)一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空前思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中,首要因素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司法解释对此的界定是: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当前规定认定民间借贷、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三者有一个契合点,都在于向他人吸收资金并且还本付息。因此,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混淆了三者之间的区别,几乎完全按照国务院的《取缔办法》和《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把大量向民间多人借贷的行为都纳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的范围,因此,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要充分注意上述法律风险,尤其是企业内部集资甚至扩大化为企业职工亲戚朋友范围以致范围进一步扩大化的集资。在对于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界定标准尚不能准确清晰的法律现实困境下,作为融资方,尤其应对融资方案的合法性问题充分征询专业律师意见,对于法律风险做到可知、可防及可控,避免因为对法律的误解而触犯刑律。
(作者毛洪涛系德衡律师集团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作者姜保良系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