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设施验收制度为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加强我区无障碍物质环境的建设,规范无障碍设施施工和维护活动,统一施工阶段的验收要求和使用阶段的维护要求,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和国家现行相关无障碍设施规定制定本验收制度。1. 总则1.1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区、商场、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的施工验收和维护。1.2 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和维护应确保安全和适用1.3 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和交付应与建设工程的施工和交付相结合,同步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应进行专项的施工策划和验收;无障碍设施应做到定期检查维护,消除隐患,确保其安全和正常使用。1.4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一般规定2.1 设计单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时,应对该工程项目包含的无障碍设施作出专项的说明。2.2 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关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2.3 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2.4 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无障碍设施施工的内容。2.5 无障碍设施施工现场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包含相关内容,制定相关的施工质量和检验制度。3. 无障碍设施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3.1 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新国家标准。3.2 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当设计无要求时,应按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验收;当没有明确的国家现行验收标准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确保无障碍设施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原则共同制定验收标准,并按验收标准进行验收。3.3 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无障碍设施施工单位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3.4 无障碍设施通过返修仍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工程,不得验收。3.5 无障碍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的工程,不得使用。4. 无障碍设施验收程序4.1 建设单位向建管办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建交委提供有出图率的建筑设计平面图。4.2 建交委组织无障碍设施的现场验收。4.3 现场验收合格或建设单位整改后验收合格的工程,建交委出具验收合格
无障碍设施验收制度为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加强我区无障碍物质环境的建设,规范无障碍设施施工和维护活动,统一施工阶段的验收要求和使用阶段的维护要求,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和国家现行相关无障碍设施规定制定本验收制度。1. 总则1.1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区、商场、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的施工验收和维护。1.2 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和维护应确保安全和适用1.3 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和交付应与建设工程的施工和交付相结合,同步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应进行专项的施工策划和验收;无障碍设施应做到定期检查维护,消除隐患,确保其安全和正常使用。1.4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一般规定2.1 设计单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时,应对该工程项目包含的无障碍设施作出专项的说明。2.2 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关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2.3 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2.4 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无障碍设施施工的内容。2.5 无障碍设施施工现场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包含相关内容,制定相关的施工质量和检验制度。3. 无障碍设施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3.1 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新国家标准。3.2 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当设计无要求时,应按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验收;当没有明确的国家现行验收标准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确保无障碍设施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原则共同制定验收标准,并按验收标准进行验收。3.3 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无障碍设施施工单位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3.4 无障碍设施通过返修仍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工程,不得验收。3.5 无障碍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的工程,不得使用。4. 无障碍设施验收程序4.1 建设单位向建管办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建交委提供有出图率的建筑设计平面图。4.2 建交委组织无障碍设施的现场验收。4.3 现场验收合格或建设单位整改后验收合格的工程,建交委出具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