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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前损失补偿的调查报告
作者:陈琪 黄丹丹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4期
摘 要 我国现有汽车召回制度中并未对使用缺陷汽车产品的消费者进行损失补偿,通过分析过往影响较大的经典汽车召回案例,大致了解我国汽车召回的现状及其不足之处。采取社会调查的方法,收集汽车消费者、汽车销售者等不同社会群体对汽车召回前消费者损失补偿的不同态度和看法,为制度完善提供可靠的社会基础。归纳总结调查数据,查阅经典案例和先进法律法规,在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前损失补偿的可行性、消费者损失的界定、补偿范围等方面提出拙见。
关键词 缺陷汽车 召回 损失补偿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本科生科研创新活动资助项目 批准号13XZJJF-BZX-01。
作者简介:陈琪、黄丹丹,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78-02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由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已经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修理、更换等补救措施消除汽车缺陷的行为,而缺陷是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同一型号或者同一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关于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前损失补偿即生产者在对缺陷汽车采取补救措施前,给予消费者使用缺陷汽车造成的隐形损失的补偿。这一特定阶段的补偿是对消费者权益更加完善的保护,但这也意味着对汽车产业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一、召回现状
(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前损失补偿的立法
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是产品质量问题的细化。汽车这一特殊的消费品不仅关系到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随着汽车使用的普遍,世界各国对缺陷汽车相关问题的研究也在不断发展。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缺陷汽车召回的国家,其召回管理自1966年第一次提出汽车召回以来不断发展,目前“《美国法典》中的《机动车安全》,《联邦行政法典》中的《缺陷不符合报告》、《缺陷和不符合的通知》、《缺陷和不符合的责任》,都对机动车的安全召回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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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前损失补偿的调查报告
作者:陈琪 黄丹丹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4期
摘 要 我国现有汽车召回制度中并未对使用缺陷汽车产品的消费者进行损失补偿,通过分析过往影响较大的经典汽车召回案例,大致了解我国汽车召回的现状及其不足之处。采取社会调查的方法,收集汽车消费者、汽车销售者等不同社会群体对汽车召回前消费者损失补偿的不同态度和看法,为制度完善提供可靠的社会基础。归纳总结调查数据,查阅经典案例和先进法律法规,在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前损失补偿的可行性、消费者损失的界定、补偿范围等方面提出拙见。
关键词 缺陷汽车 召回 损失补偿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本科生科研创新活动资助项目 批准号13XZJJF-BZX-01。
作者简介:陈琪、黄丹丹,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78-02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由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已经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修理、更换等补救措施消除汽车缺陷的行为,而缺陷是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同一型号或者同一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关于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前损失补偿即生产者在对缺陷汽车采取补救措施前,给予消费者使用缺陷汽车造成的隐形损失的补偿。这一特定阶段的补偿是对消费者权益更加完善的保护,但这也意味着对汽车产业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一、召回现状
(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前损失补偿的立法
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是产品质量问题的细化。汽车这一特殊的消费品不仅关系到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随着汽车使用的普遍,世界各国对缺陷汽车相关问题的研究也在不断发展。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缺陷汽车召回的国家,其召回管理自1966年第一次提出汽车召回以来不断发展,目前“《美国法典》中的《机动车安全》,《联邦行政法典》中的《缺陷不符合报告》、《缺陷和不符合的通知》、《缺陷和不符合的责任》,都对机动车的安全召回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