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案例分析题总结

案例分析

材料分析:

(一)据报道,自1996年我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开始招生以来,法律硕士(简称法硕)一直是每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引人注目的报考热点。特别是该专业在2000年开始不再允许法律专业毕业生报考,只招收非法律专业毕业生以后,法硕报考行情持续走高。2000年全国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只有8 000人左右,2001年报考人数上升到1.8万人,到了2002年这个数字增加到2.7万人,2003年增加到3.1万人,2004年报考人数增加到3.9万人。

(二)中国政法大学目前在校的成人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达到11 000人,远远超过同期在校的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数量。成人教育学生中的4 000多名全日制学生中90%没有就业经历,而是从高中、中专、专科学校、职高等毕业后直接考入的。这部分学生入学的平均年龄不超过20周岁。在职(函授、夜大)学生中的大部分也是刚进入政法机关不久的年轻人。学生的低龄化和成人法学教育的“普通高校化”已经明显违背了开展成人教育进行职业培训(教育)的初衷。(《法制日报》2005年8月3日) 问题: 根据材料(一)简述我国的法律硕士制度。

根据材料(二)从形式上简述我国的法学教育及成人法学教育。

材料(一):“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生活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8页)

材料(二):“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 教等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76页)

材料(三):“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惟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和这个斗争的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建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权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6~696页)

材料(四):“青年们有时过重看重经济方面,这一部分是马克思和我应当负责的。我们在反驳我们的论敌时,常常不得不强调被她们否认的主要原则,并且不是始终都有时间、地点和机会来给其他参与交互作用的因素以应有的重视。……可惜人们往往以为,只要掌握了主要运力,而且还不总是掌握得正确,那就算已经充分地理解了新理论并且立刻就能够应用它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8页) 问题:

1.根据材料(一)分析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历史唯心主义法学的区别。

2.根据材料(二)分析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观点。

3.结合材料(一)、(二),根据材料(三)、(四)理解为什么把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简单地归结为经济决定论是错误的。

1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它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在《共产党宣言》中论述到资产阶级观念时,他们更为明确地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从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请结合法的本质的理论分析之。 2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试分析之。

案例一:李某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修改后的刑法实施以后,李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没有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选自1997年律师资格考试试卷二)。

案例二:李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 1998年因涉嫌犯罪被捕,李某具有以下涉案事实:1995年6月,在一外贸业务中,李某轻信外商,擅自变更结算方式,使公司损失数百万元货物,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选自1999年律师资格考试试卷四)

问题:结合以上两个案例,分析法的溯及力。

四川泸州的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结婚30多年,有一养子。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学英来往,1996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但黄永彬与蒋伦芳并未离婚。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蒋伦芳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其尽到了抚养义务。4月1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照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黄某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义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黄某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某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本案的判决一方面获得了当地民众和一些学者的支持;另一方面,很多法律界人士却认为这是道德与法和情与法的一次冲突,甚至认为这是在舆论的压力下所作出的一起错案;认为在有具体的实体法规则——《继承法》可依的情况下再依据法律原则,这样的判决是错误的。

问题:你如何看待本案的判决?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其各自的功能是什么?

材料一:“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相矛盾而自相抵触的自己的一种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02页)

材料二:根据人民网2004年9月15日的报道: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作重要讲话。他说,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胡锦涛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打下了政治基础,极大地调动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国家、管理国家的积极性。”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真落实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规定,制定了关于国家机构、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方面的一批重要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制度等一些具体制度也逐步建立和完善。

胡锦涛说,由于随后在国家工作的指导上出现了“左”倾错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左”倾严重错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度遭到严重破坏。

1978年,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从这一阶段开始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现行宪法和4个宪法修正案。

他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

目前,中国把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普遍实行了差额选举制度。同时,中国还

完善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共同监督宪法实施。

1978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20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5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7 5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胡锦涛说,这些法律法规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材料三:党的十六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

问题:结合以上材料来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材料分析: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签订合同演出某传统剧目一场,合同约定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剧中的主要角色,剧院支付人民币1万元。演出当日,曾某在异地演出未能及时赶回,潘某生病在家,没有参加当天的演出,只是大部分观众退票,剧院实际损失1.5万元。后剧院向法院起诉京剧团,要求赔偿损失。试分析此案例中的法律关系。

该案例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什么?

京剧团和剧院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1,2001年10月16日,中国足球协会对长春亚泰足球队进行了处理,剥夺其甲A的升级资格,该队最后一轮甲B联赛的上场队员被禁赛一年,主教练被禁止担任教练1年。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国家队体育竞赛实行分级管理。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管理。

问题:作为行业协会的中国足球协会对本案是否有执法权?为什么?

2某县县委书记杜某为官清廉,受当地群众信赖。一次,当地群众举报,该县法院审判的某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不公正。杜某便亲自进行了调查,调查后确实发现该案件的处理上有悖于法律规定。于是他便找来法院有关人员进行谈话,通知该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进行再审。法院在接到通知后迅速再审,使得冤案得以昭雪。杜某因此也大受舆论赞扬。

相关法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判,可由上级人民法院和本院院长提交该审判委员会再审。

问题:该县委书记的做法是否合法?试结合“司法原则”进行评析。

3马某与赵某系生意上的朋友。2002年7月8日,两人在饭店喝酒,马某说起现在生意难做,不讲信义的人越来越多。赵某随声附和。一向爱开玩笑的马某说:老兄,凭咱们的关系,我就给你张借条玩玩都放心。马某随即写了今借赵某人民币6 000元的字条,签署自己的姓名后放在饭桌上。不料,几日后,马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方知赵某竟以该借条为据将他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偿还借款6 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向赵某出具了借据,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3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问题:该案的主审法官的做法是否正确?试分析该案主要涉及的司法原则。(根据考研试题改编)

1.自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来,全国累计有近百万人参加司法考试,前三次考试共有6.64万多人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法官19万多人,检察官14万多人,律师11万多人,公证员1.3万多人,但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仍存在很大缺口。

2.据有关调查显示,某地区共有110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其中,就业于法院系统34人,检察院系统30人,律师行业21 人,公证行业1人,其他类别24人。另外,在对未从事法律职业的24人进行关

于“你希望进入的法律职业部门或行业”问卷调查时,填写法院系统14人,检察系统5人,律师行业3人,公证行业的0人,政府、企业或公司法律部门2人(材料引自“灼灼华法网”,有修改)。

3.目前我国法官的每100 000人口拥有量将近15人,基本与美国处于同一水平,律师的拥有量不到9人,处于较低的水平,远远低于美国、德国等法治发达国家。

4.据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北京律师数量已经突破1万人,可是同期西藏地区的律师总量仍然不足200人。另外,目前,全国还有206个县没有律师,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十分缺乏,一些专业领域还缺乏高水准、富有办理国际业务经验的律师人才。

问题:综合上述材料分析我国法律职业的现状

张某和王某于2000年在双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某市甲镇登记结婚,后因夫妻关系不和睦协议离婚,并就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了协议。2002年6月,两人通过熟人到某市乙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03年3月,张某车祸死亡。同年5月,乙镇人民政府收到某律师的意见书,认为乙镇政府对张某、王某的离婚登记行为属越权行政,应当予以纠正。乙镇政府于5月9日作出撤销张某与王某离婚登记行为的决定。王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认为乙镇非任一方户口所在地,乙镇发放离婚证书属于行政越权行为,乙镇自行撤销行为并无不当,故维持了乙镇政府的行政行为。王某不服行政复议,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乙镇政府作出的撤销离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法院受理后认为乙镇政府行为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问题:谈谈法律推理在本案中的运用并评析法院的判决结果

(1)2003年3月17日,一个叫孙志刚的普通外来工,因为没有带暂住证,在广州被收容,60多个小时之后,非正常死亡。这起发生在普通人身上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反响。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公安部部长周永康,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都先后作出批示,要求依法彻查此案,严惩凶手。《人民日报》、《工人日报》等中央媒体都先后作了报道。5月23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沈岿等5位法律学者,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就孙志刚案成立特别调查组,同时对收容遣送制度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在这5位法律学者之前,还有许志永、俞江、滕彪等3位青年法学博士在5月16日,就孙志刚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建议书,要求对1982年出台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审查。

(2)2005年9月11日太石村村民合法罢免现任村委会主任的要求已获得番禺政府同意之后,9月12日,政府突然又派出近千名警察进入太石村“维持秩序”。《番禺日报》9月15日发表评论员文章《依法办事,从我做起》,援引《信访条例》第18条为此举提供理由,强调上访人数不应超过五人,而“太石村动辄数十人上访的本身,已经违反了有关法规”。“只有人人都接受法律的约束,社会才能和谐地向前发展……”

问题:由以上案例谈我国法的评价标准系统

(1)国家卫生部部长高强透露:为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各类公共卫生机构职责分工,实施问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卫生部组建了疾病控制局和卫生监督局,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加强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环境卫生等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以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2)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一)编制目的。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平安浙江‟建设。”

问题:从以上案例谈法维护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的作用。

受1995年以来国际新一轮跨国并购浪潮影响,跨国公司对华投资方式出现一些新特点。主要是从合资、合作到独资建厂,再到大举并购我国发展潜力较大的优秀企业。这是跨国公司一项战略性的重大举措,而

且来势很猛。必须绝对控股、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预期收益必须超过15%,这三个“必须”是一些跨国公司目前在华并购战略的基本要求。他们对一般国企拼命压价,对好企业不惜高价收购。一些跨国公司认为,现在是收购中国企业的最好时机,收购价格正像中国的劳动力一样,比欧美低得太多;可以利用中国企业原有的销售网络、原材料和能源供给渠道以及品牌,再加上外商的资本和技术就可以逐步实现垄断中国市场的目标。目前,国际啤酒巨头已把中国啤酒企业和市场瓜分得差不多了;可口可乐通过品牌战略,已使其饮料、浓缩液在我国市场占有很大份额;宝洁在华的数家企业除上海沙宣是合资企业外,其余9家已全部独资;欧莱雅只用50天就整合了中国护肤品牌“小护士”;我国大型超市的80%以上已被跨国公司纳入囊中。近年来,跨国公司已开始大举进军我国大型制造业,并购重点直奔我国工程机械业、电器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龙头企业。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认为:应当尽快制定外商来华并购企业的法律法规,与国际通用做法接轨。消极地抵制外商来华并购是错误的,而是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旨在规范外资来华并购行为的法律或条例。特别对以垄断我国市场为目标的恶意并购行为,要有严厉的制裁手段。应当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政策。过去我们实行对外资优惠的政策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但在新形势、新环境下,应与时俱进。要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一视同仁地给予国内外企业国民待遇。实际上,真有本事的跨国公司并不在意什么“特殊关照”和“超国民待遇”,而是看重公平竞争的环境。

问题:从以上案例谈法律如何保障自由的实现。

新华网北京2006年12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 田雨)自12月24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七次审议。这是物权法草案继六审创下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后,再次刷新这一记录。本稿物权法草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物权法突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2)顺应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物权法草案坚持平等保护一切市场主体。(3)合法的私人财产受到保护,物权法草案绝不保护非法财产。(资料来源于网络,经过笔者编辑整理)

问题:结合案例谈谈你对法与效率关系的理解。

28岁的甘肃打工者王斌余,因急需钱给父亲治病,并且自己因身体原因不想继续打工,和弟弟一起准备向包工头吴新国处要回当年的工钱。2005年5月11日晚,兄弟俩到吴新国住处讨要工资时,吴新国一直没有开门。住在旁边的苏文才、苏志刚、苏香兰、吴华还有吴新国的老婆过来让他俩走。吴华骂哥俩像条狗,用拳头打王斌余,还用脚踢他。苏氏父子也对兄弟二人连踢带打。“为什么我活着总是让人欺负?!”愤怒的王斌余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相继捅倒在地,又见吴新国之妻汤晓琴扶着被捅伤的苏志刚蹲在墙根处,王斌余持刀又将汤晓琴捅伤,最终酿成四死一伤的惨案。王斌余杀了人后没有逃跑,而是投案自首。“他们这样欺压民工,却受不到法律的制裁,我就是要杀了他们。我杀了他们,并不是我想的,这是命运的安排吧。”对于自己的所为,王斌余没有后悔,“反正我也不想活了,我这样活着太累了!

问题:民工王斌余只是想要讨回工钱,找回属于自己的“正义”,但却酿成了重大血案,等待他的必然是法律的制裁。在这起案件中,法律和正义冲突了吗?为什么?

(1)二战后,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加强了对人权的普遍关注、保护和救济,比如,《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等。

(2)罗伯特·科尔布(Robert Kolb)在《论人道干涉》中认为:

“认为每一次干预都仅仅是被隐藏在愤世嫉俗的慷慨言辞下秘而不宣的动机所支配,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不错,这些干预从来不是出于绝对无私的理由,不过这没什么奇怪。由于这些干预是因为保护基督徒而采取的,所以它是有选择性的,这也是事实。然而一些干预也符合了、至少部分符合单纯的人道信念,它们扎根于19世纪广泛认同的思想意识领域,这种定型的思想意识以人道价值为中心,这也是当时所谓

的„文明国家‟观念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问题:从以上案例谈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孙某原在税务局工作,现已退休。1997年6月8日,孙某向工商局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称为“大丰公司”,并提交了申请书和各项证明文件。工商局经审查后认为,该独资企业名称与其责任形式不符,不合法律规定,且称孙某退休前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基于上述理由,工商局作出了不予登记的决定。孙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商局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备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问题:结合案例谈谈法与经济的关系。

2001年2月14日上午,辽宁人民会堂、沈阳市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进入表决程序,一项项决议像往年一样顺利通过。然而,当关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决议表决结果出来时,电子屏幕上显示;人大代表应到504人,实到474人,赞成218人,反对162人,弃权82人,未按表决器9人。赞成票不过半数,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未获通过!一时间,安静的人民会堂不再平静,代表们议论纷纷。人大主席团紧急商量解决办法,最后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对沈阳中级人民法院报告继续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半年之后,沈阳市召开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专门审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整改情况和2001年工作安排的报告,并进行表决。结果,89.9%的代表投了赞成票。法院报告未获通过,在我国副省级省会城市是首例。“沈阳事件”被有关专家称为“中国民主政治的标志性事件”。 问题:沈阳市中级法院的报告未获通过,如何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角度评析这一事件?

在我国封建法律中,经常会规定一些犯罪主体仅限于僧尼的罪行,并且对其处罚往往也结合僧尼的特点独设刑罚,如勒令还俗、度牒抵罪等。封建法律对僧尼所规定的罪行主要有以下几种:(1)五逆罪。佛教所说的五逆罪是指弑夫、弑母、害阿罗汉、斗乱众僧、起恶于如来佛。若犯五逆罪,必堕入轮回,无法解脱。

(2)禁僧人取妻。按照佛教的规定,僧人不许结婚。如果僧人取妻生子,则是对佛教的亵渎,违反了佛教戒律。(3)禁僧人习武。(4)禁僧人狎妓饮酒。明清法律就规定,僧人狎妓饮酒的,杖一百,并发原籍为民。

问题:结合事例谈谈法与宗教的关系

甲市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党委和政府要求当地司法机关要切实为外商办实事,净化投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后有一德国商人来该地洽谈合作项目,但入住宾馆后不久行李被盗。书记、市长严令公安机关限期破案,公安机关倾巢出动,设卡排查,第二天就将小偷抓获。

书记、市长当即批示司法机关一定要严惩这个小偷。后书记、市长亲自登门将行李送还德国商人,并表示一定会对小偷严惩不贷。但之后这个外商却中止了投资谈判并离开了当地。(根据司考试题改编) 问题:结合案例谈谈我国的法治现状

王斌余,宁夏一名普通的农民工,17岁开始到城市打工,在艰辛的生活中挣扎,备受欺侮。数次讨要工钱无果,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后投案自首,被法院判处死刑。王斌余的故事被披露后,引起轩然大波,许多人为他打抱不平。杀人偿命,古以有训;但法外亦有人情在,学者认为“处以极刑违背人性”。这桩案子不仅引起法律上的争议,更重要的是,它让人们把目光更多的投向那些挣扎在社会底层的人们。 问题:结合案例谈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性。

案例分析

材料分析:

(一)据报道,自1996年我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开始招生以来,法律硕士(简称法硕)一直是每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引人注目的报考热点。特别是该专业在2000年开始不再允许法律专业毕业生报考,只招收非法律专业毕业生以后,法硕报考行情持续走高。2000年全国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只有8 000人左右,2001年报考人数上升到1.8万人,到了2002年这个数字增加到2.7万人,2003年增加到3.1万人,2004年报考人数增加到3.9万人。

(二)中国政法大学目前在校的成人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达到11 000人,远远超过同期在校的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数量。成人教育学生中的4 000多名全日制学生中90%没有就业经历,而是从高中、中专、专科学校、职高等毕业后直接考入的。这部分学生入学的平均年龄不超过20周岁。在职(函授、夜大)学生中的大部分也是刚进入政法机关不久的年轻人。学生的低龄化和成人法学教育的“普通高校化”已经明显违背了开展成人教育进行职业培训(教育)的初衷。(《法制日报》2005年8月3日) 问题: 根据材料(一)简述我国的法律硕士制度。

根据材料(二)从形式上简述我国的法学教育及成人法学教育。

材料(一):“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生活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8页)

材料(二):“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 教等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76页)

材料(三):“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惟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和这个斗争的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建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权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6~696页)

材料(四):“青年们有时过重看重经济方面,这一部分是马克思和我应当负责的。我们在反驳我们的论敌时,常常不得不强调被她们否认的主要原则,并且不是始终都有时间、地点和机会来给其他参与交互作用的因素以应有的重视。……可惜人们往往以为,只要掌握了主要运力,而且还不总是掌握得正确,那就算已经充分地理解了新理论并且立刻就能够应用它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8页) 问题:

1.根据材料(一)分析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历史唯心主义法学的区别。

2.根据材料(二)分析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观点。

3.结合材料(一)、(二),根据材料(三)、(四)理解为什么把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简单地归结为经济决定论是错误的。

1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它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在《共产党宣言》中论述到资产阶级观念时,他们更为明确地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从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请结合法的本质的理论分析之。 2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试分析之。

案例一:李某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修改后的刑法实施以后,李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没有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选自1997年律师资格考试试卷二)。

案例二:李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 1998年因涉嫌犯罪被捕,李某具有以下涉案事实:1995年6月,在一外贸业务中,李某轻信外商,擅自变更结算方式,使公司损失数百万元货物,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选自1999年律师资格考试试卷四)

问题:结合以上两个案例,分析法的溯及力。

四川泸州的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结婚30多年,有一养子。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学英来往,1996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但黄永彬与蒋伦芳并未离婚。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蒋伦芳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其尽到了抚养义务。4月1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照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黄某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义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黄某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某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本案的判决一方面获得了当地民众和一些学者的支持;另一方面,很多法律界人士却认为这是道德与法和情与法的一次冲突,甚至认为这是在舆论的压力下所作出的一起错案;认为在有具体的实体法规则——《继承法》可依的情况下再依据法律原则,这样的判决是错误的。

问题:你如何看待本案的判决?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其各自的功能是什么?

材料一:“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相矛盾而自相抵触的自己的一种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02页)

材料二:根据人民网2004年9月15日的报道: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作重要讲话。他说,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胡锦涛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打下了政治基础,极大地调动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国家、管理国家的积极性。”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真落实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规定,制定了关于国家机构、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方面的一批重要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制度等一些具体制度也逐步建立和完善。

胡锦涛说,由于随后在国家工作的指导上出现了“左”倾错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左”倾严重错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度遭到严重破坏。

1978年,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从这一阶段开始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现行宪法和4个宪法修正案。

他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

目前,中国把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普遍实行了差额选举制度。同时,中国还

完善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共同监督宪法实施。

1978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20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5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7 5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胡锦涛说,这些法律法规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材料三:党的十六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

问题:结合以上材料来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材料分析: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签订合同演出某传统剧目一场,合同约定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剧中的主要角色,剧院支付人民币1万元。演出当日,曾某在异地演出未能及时赶回,潘某生病在家,没有参加当天的演出,只是大部分观众退票,剧院实际损失1.5万元。后剧院向法院起诉京剧团,要求赔偿损失。试分析此案例中的法律关系。

该案例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什么?

京剧团和剧院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1,2001年10月16日,中国足球协会对长春亚泰足球队进行了处理,剥夺其甲A的升级资格,该队最后一轮甲B联赛的上场队员被禁赛一年,主教练被禁止担任教练1年。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国家队体育竞赛实行分级管理。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管理。

问题:作为行业协会的中国足球协会对本案是否有执法权?为什么?

2某县县委书记杜某为官清廉,受当地群众信赖。一次,当地群众举报,该县法院审判的某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不公正。杜某便亲自进行了调查,调查后确实发现该案件的处理上有悖于法律规定。于是他便找来法院有关人员进行谈话,通知该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进行再审。法院在接到通知后迅速再审,使得冤案得以昭雪。杜某因此也大受舆论赞扬。

相关法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判,可由上级人民法院和本院院长提交该审判委员会再审。

问题:该县委书记的做法是否合法?试结合“司法原则”进行评析。

3马某与赵某系生意上的朋友。2002年7月8日,两人在饭店喝酒,马某说起现在生意难做,不讲信义的人越来越多。赵某随声附和。一向爱开玩笑的马某说:老兄,凭咱们的关系,我就给你张借条玩玩都放心。马某随即写了今借赵某人民币6 000元的字条,签署自己的姓名后放在饭桌上。不料,几日后,马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方知赵某竟以该借条为据将他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偿还借款6 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向赵某出具了借据,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3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问题:该案的主审法官的做法是否正确?试分析该案主要涉及的司法原则。(根据考研试题改编)

1.自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来,全国累计有近百万人参加司法考试,前三次考试共有6.64万多人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法官19万多人,检察官14万多人,律师11万多人,公证员1.3万多人,但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仍存在很大缺口。

2.据有关调查显示,某地区共有110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其中,就业于法院系统34人,检察院系统30人,律师行业21 人,公证行业1人,其他类别24人。另外,在对未从事法律职业的24人进行关

于“你希望进入的法律职业部门或行业”问卷调查时,填写法院系统14人,检察系统5人,律师行业3人,公证行业的0人,政府、企业或公司法律部门2人(材料引自“灼灼华法网”,有修改)。

3.目前我国法官的每100 000人口拥有量将近15人,基本与美国处于同一水平,律师的拥有量不到9人,处于较低的水平,远远低于美国、德国等法治发达国家。

4.据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北京律师数量已经突破1万人,可是同期西藏地区的律师总量仍然不足200人。另外,目前,全国还有206个县没有律师,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十分缺乏,一些专业领域还缺乏高水准、富有办理国际业务经验的律师人才。

问题:综合上述材料分析我国法律职业的现状

张某和王某于2000年在双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某市甲镇登记结婚,后因夫妻关系不和睦协议离婚,并就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了协议。2002年6月,两人通过熟人到某市乙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03年3月,张某车祸死亡。同年5月,乙镇人民政府收到某律师的意见书,认为乙镇政府对张某、王某的离婚登记行为属越权行政,应当予以纠正。乙镇政府于5月9日作出撤销张某与王某离婚登记行为的决定。王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认为乙镇非任一方户口所在地,乙镇发放离婚证书属于行政越权行为,乙镇自行撤销行为并无不当,故维持了乙镇政府的行政行为。王某不服行政复议,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乙镇政府作出的撤销离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法院受理后认为乙镇政府行为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问题:谈谈法律推理在本案中的运用并评析法院的判决结果

(1)2003年3月17日,一个叫孙志刚的普通外来工,因为没有带暂住证,在广州被收容,60多个小时之后,非正常死亡。这起发生在普通人身上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反响。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公安部部长周永康,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都先后作出批示,要求依法彻查此案,严惩凶手。《人民日报》、《工人日报》等中央媒体都先后作了报道。5月23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沈岿等5位法律学者,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就孙志刚案成立特别调查组,同时对收容遣送制度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在这5位法律学者之前,还有许志永、俞江、滕彪等3位青年法学博士在5月16日,就孙志刚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建议书,要求对1982年出台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审查。

(2)2005年9月11日太石村村民合法罢免现任村委会主任的要求已获得番禺政府同意之后,9月12日,政府突然又派出近千名警察进入太石村“维持秩序”。《番禺日报》9月15日发表评论员文章《依法办事,从我做起》,援引《信访条例》第18条为此举提供理由,强调上访人数不应超过五人,而“太石村动辄数十人上访的本身,已经违反了有关法规”。“只有人人都接受法律的约束,社会才能和谐地向前发展……”

问题:由以上案例谈我国法的评价标准系统

(1)国家卫生部部长高强透露:为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各类公共卫生机构职责分工,实施问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卫生部组建了疾病控制局和卫生监督局,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加强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环境卫生等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以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2)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一)编制目的。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平安浙江‟建设。”

问题:从以上案例谈法维护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的作用。

受1995年以来国际新一轮跨国并购浪潮影响,跨国公司对华投资方式出现一些新特点。主要是从合资、合作到独资建厂,再到大举并购我国发展潜力较大的优秀企业。这是跨国公司一项战略性的重大举措,而

且来势很猛。必须绝对控股、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预期收益必须超过15%,这三个“必须”是一些跨国公司目前在华并购战略的基本要求。他们对一般国企拼命压价,对好企业不惜高价收购。一些跨国公司认为,现在是收购中国企业的最好时机,收购价格正像中国的劳动力一样,比欧美低得太多;可以利用中国企业原有的销售网络、原材料和能源供给渠道以及品牌,再加上外商的资本和技术就可以逐步实现垄断中国市场的目标。目前,国际啤酒巨头已把中国啤酒企业和市场瓜分得差不多了;可口可乐通过品牌战略,已使其饮料、浓缩液在我国市场占有很大份额;宝洁在华的数家企业除上海沙宣是合资企业外,其余9家已全部独资;欧莱雅只用50天就整合了中国护肤品牌“小护士”;我国大型超市的80%以上已被跨国公司纳入囊中。近年来,跨国公司已开始大举进军我国大型制造业,并购重点直奔我国工程机械业、电器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龙头企业。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认为:应当尽快制定外商来华并购企业的法律法规,与国际通用做法接轨。消极地抵制外商来华并购是错误的,而是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旨在规范外资来华并购行为的法律或条例。特别对以垄断我国市场为目标的恶意并购行为,要有严厉的制裁手段。应当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政策。过去我们实行对外资优惠的政策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但在新形势、新环境下,应与时俱进。要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一视同仁地给予国内外企业国民待遇。实际上,真有本事的跨国公司并不在意什么“特殊关照”和“超国民待遇”,而是看重公平竞争的环境。

问题:从以上案例谈法律如何保障自由的实现。

新华网北京2006年12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 田雨)自12月24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七次审议。这是物权法草案继六审创下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后,再次刷新这一记录。本稿物权法草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物权法突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2)顺应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物权法草案坚持平等保护一切市场主体。(3)合法的私人财产受到保护,物权法草案绝不保护非法财产。(资料来源于网络,经过笔者编辑整理)

问题:结合案例谈谈你对法与效率关系的理解。

28岁的甘肃打工者王斌余,因急需钱给父亲治病,并且自己因身体原因不想继续打工,和弟弟一起准备向包工头吴新国处要回当年的工钱。2005年5月11日晚,兄弟俩到吴新国住处讨要工资时,吴新国一直没有开门。住在旁边的苏文才、苏志刚、苏香兰、吴华还有吴新国的老婆过来让他俩走。吴华骂哥俩像条狗,用拳头打王斌余,还用脚踢他。苏氏父子也对兄弟二人连踢带打。“为什么我活着总是让人欺负?!”愤怒的王斌余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相继捅倒在地,又见吴新国之妻汤晓琴扶着被捅伤的苏志刚蹲在墙根处,王斌余持刀又将汤晓琴捅伤,最终酿成四死一伤的惨案。王斌余杀了人后没有逃跑,而是投案自首。“他们这样欺压民工,却受不到法律的制裁,我就是要杀了他们。我杀了他们,并不是我想的,这是命运的安排吧。”对于自己的所为,王斌余没有后悔,“反正我也不想活了,我这样活着太累了!

问题:民工王斌余只是想要讨回工钱,找回属于自己的“正义”,但却酿成了重大血案,等待他的必然是法律的制裁。在这起案件中,法律和正义冲突了吗?为什么?

(1)二战后,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加强了对人权的普遍关注、保护和救济,比如,《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等。

(2)罗伯特·科尔布(Robert Kolb)在《论人道干涉》中认为:

“认为每一次干预都仅仅是被隐藏在愤世嫉俗的慷慨言辞下秘而不宣的动机所支配,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不错,这些干预从来不是出于绝对无私的理由,不过这没什么奇怪。由于这些干预是因为保护基督徒而采取的,所以它是有选择性的,这也是事实。然而一些干预也符合了、至少部分符合单纯的人道信念,它们扎根于19世纪广泛认同的思想意识领域,这种定型的思想意识以人道价值为中心,这也是当时所谓

的„文明国家‟观念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问题:从以上案例谈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孙某原在税务局工作,现已退休。1997年6月8日,孙某向工商局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称为“大丰公司”,并提交了申请书和各项证明文件。工商局经审查后认为,该独资企业名称与其责任形式不符,不合法律规定,且称孙某退休前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基于上述理由,工商局作出了不予登记的决定。孙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商局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备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问题:结合案例谈谈法与经济的关系。

2001年2月14日上午,辽宁人民会堂、沈阳市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进入表决程序,一项项决议像往年一样顺利通过。然而,当关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决议表决结果出来时,电子屏幕上显示;人大代表应到504人,实到474人,赞成218人,反对162人,弃权82人,未按表决器9人。赞成票不过半数,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未获通过!一时间,安静的人民会堂不再平静,代表们议论纷纷。人大主席团紧急商量解决办法,最后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对沈阳中级人民法院报告继续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半年之后,沈阳市召开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专门审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整改情况和2001年工作安排的报告,并进行表决。结果,89.9%的代表投了赞成票。法院报告未获通过,在我国副省级省会城市是首例。“沈阳事件”被有关专家称为“中国民主政治的标志性事件”。 问题:沈阳市中级法院的报告未获通过,如何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角度评析这一事件?

在我国封建法律中,经常会规定一些犯罪主体仅限于僧尼的罪行,并且对其处罚往往也结合僧尼的特点独设刑罚,如勒令还俗、度牒抵罪等。封建法律对僧尼所规定的罪行主要有以下几种:(1)五逆罪。佛教所说的五逆罪是指弑夫、弑母、害阿罗汉、斗乱众僧、起恶于如来佛。若犯五逆罪,必堕入轮回,无法解脱。

(2)禁僧人取妻。按照佛教的规定,僧人不许结婚。如果僧人取妻生子,则是对佛教的亵渎,违反了佛教戒律。(3)禁僧人习武。(4)禁僧人狎妓饮酒。明清法律就规定,僧人狎妓饮酒的,杖一百,并发原籍为民。

问题:结合事例谈谈法与宗教的关系

甲市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党委和政府要求当地司法机关要切实为外商办实事,净化投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后有一德国商人来该地洽谈合作项目,但入住宾馆后不久行李被盗。书记、市长严令公安机关限期破案,公安机关倾巢出动,设卡排查,第二天就将小偷抓获。

书记、市长当即批示司法机关一定要严惩这个小偷。后书记、市长亲自登门将行李送还德国商人,并表示一定会对小偷严惩不贷。但之后这个外商却中止了投资谈判并离开了当地。(根据司考试题改编) 问题:结合案例谈谈我国的法治现状

王斌余,宁夏一名普通的农民工,17岁开始到城市打工,在艰辛的生活中挣扎,备受欺侮。数次讨要工钱无果,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后投案自首,被法院判处死刑。王斌余的故事被披露后,引起轩然大波,许多人为他打抱不平。杀人偿命,古以有训;但法外亦有人情在,学者认为“处以极刑违背人性”。这桩案子不仅引起法律上的争议,更重要的是,它让人们把目光更多的投向那些挣扎在社会底层的人们。 问题:结合案例谈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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