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章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必要要件:罪过(故意或者过失)

犯罪目的:选择性要件

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把握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应明确几个问题:

(一)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二)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对立的统一

(三)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

1、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

2、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与构成要素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14条

无犯罪故意则无故意犯罪。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A 、认识因素

(1)明知---已经认识

(2)明知的内容

自己行为性质、行为产生的后果、 行为对象、其他情况

(3)明知的程度

必然性(确定性) 可能性(或然性)

B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1、希望:积极追求。

2、放任:听之任之。

C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关系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一)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构成图

(二)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四种情况: ☆

1、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4、出于藐视法纪、追求刺激等动机,实施某种危险(害)性行为,放任对不特定对象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

(1)认识因素;(2)意志因素。

2、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上;(2)意志因素上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

(1)应当预见--前提

(2)没有预见--事实

2、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第四节 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刑法》第16条:所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一、不可抗力事件

二、意外事件

(一)不可抗力事件与意外事件的异同

1、相同点:⑴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持否定态度;⑵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

2、不同点

(二)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区别:

是否应当预见。

三、期待可能性的问题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即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源于:1897年3月23日德国帝国法院对 “癖马案”的判决。

我国:立法上暂无此规定。

四、严格责任问题

1、概念:

不同学说:⑴严格责任即无罪过责任;⑵严格责任即不问主观过错的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无犯意则无犯人”(英)

3、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上承认严格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五节 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

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

(一)假想的犯罪:不构成犯罪

(二)假想的不犯罪:原则上不免罪责。

(三)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应当按照其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其危害程度定罪量刑。

三、事实认识错误

(一)客体的错误:按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客体定罪

(二)对象的错误

1、具体犯罪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存在:犯罪未遂

2、行为人误以人为兽的杀伤行为,误把非不法侵害人认为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防卫: 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3、具体目标的错误:构成犯罪

(三)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四)工具的错误:犯罪未遂

(五)因果关系的错误: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处理

思考题:

1、什么是犯罪故意?犯罪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有何区别?

2、什么是犯罪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何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有何区别?

3、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包括哪些?这些情形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各有何影响?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必要要件:罪过(故意或者过失)

犯罪目的:选择性要件

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把握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应明确几个问题:

(一)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二)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对立的统一

(三)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

1、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

2、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与构成要素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14条

无犯罪故意则无故意犯罪。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A 、认识因素

(1)明知---已经认识

(2)明知的内容

自己行为性质、行为产生的后果、 行为对象、其他情况

(3)明知的程度

必然性(确定性) 可能性(或然性)

B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1、希望:积极追求。

2、放任:听之任之。

C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关系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一)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构成图

(二)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四种情况: ☆

1、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4、出于藐视法纪、追求刺激等动机,实施某种危险(害)性行为,放任对不特定对象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

(1)认识因素;(2)意志因素。

2、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上;(2)意志因素上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

(1)应当预见--前提

(2)没有预见--事实

2、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第四节 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刑法》第16条:所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一、不可抗力事件

二、意外事件

(一)不可抗力事件与意外事件的异同

1、相同点:⑴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持否定态度;⑵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

2、不同点

(二)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区别:

是否应当预见。

三、期待可能性的问题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即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源于:1897年3月23日德国帝国法院对 “癖马案”的判决。

我国:立法上暂无此规定。

四、严格责任问题

1、概念:

不同学说:⑴严格责任即无罪过责任;⑵严格责任即不问主观过错的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无犯意则无犯人”(英)

3、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上承认严格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五节 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

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

(一)假想的犯罪:不构成犯罪

(二)假想的不犯罪:原则上不免罪责。

(三)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应当按照其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其危害程度定罪量刑。

三、事实认识错误

(一)客体的错误:按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客体定罪

(二)对象的错误

1、具体犯罪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存在:犯罪未遂

2、行为人误以人为兽的杀伤行为,误把非不法侵害人认为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防卫: 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3、具体目标的错误:构成犯罪

(三)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四)工具的错误:犯罪未遂

(五)因果关系的错误: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处理

思考题:

1、什么是犯罪故意?犯罪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有何区别?

2、什么是犯罪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何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有何区别?

3、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包括哪些?这些情形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各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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