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纠纷特别管辖权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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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 同纠纷特别管辖权 的确 定 

李 智 

【 内容提要 】 以互联 网为技 术背景 的电子合 同, 特别是 “ 网上履行” 电子合 同, 因其无纸化 、   电子化以及无物 理履行 的特 点, 使得在对 电子合 同纠纷 引起 的诉讼 确定 管辖权 时 , 给传 统的合  同特 别管辖规则 的适用 带来 困境 。 互联 网环境 下, 在 电子合 同特别 管辖规则仍有其适用 的空间,   其 重点在 于根据合 同交 易对 象的特征及在 交易中的作用, 确定其交 易性质 , 兼顾各 方诉讼 利益 ,   在 网上信 息传送 地、 收地之 间寻找到正 确的连结 点, 接 以完成传统合 同特 别管辖 规则在 电子合 

同 中的调适 。  

【 关键词 】 电子合 同 特别管辖规则  互联 网      

电子合同是 以电子方式订立 的合 同, 主要 是指在 网络条件下 , 当事人为 了实现 一定 目的, 通  过 电子 邮件和 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签 订的、 明确相互权利义务 关系的一种 电子协议 。…伴随着  互联 网的发展 , 息经 济增长迅猛, 信 体现在商事交 易中, 是 以互联 网为运行平 台的商业交易 日 则   趋增多 , 传统 的交 易形 式在发生着 改变 , 交易过程 、 支付手段 都呈现 出无纸化 、 电子化 的趋 向, 电 

子合 同形式在互联 网环 境下得到技术 的支持 , 从而得 到发展 。在 以 电子合 同为基础 的交易活动 

中 , 易范围逐步扩大 , 交 并轻易地就 可 以超越 国界, 而交 易主 体有 时则 呈现 出虚 拟化 的特 点, 在  进行交易 的过程 中, 能并无 法确 认交易参与者 的身份 ;而 交易的客体除 了包含可进行 实体交  可

付的、 有形 的商 品及提供服务 外, 息、 信 数据等数据化 、 电子化 的商 品及服务也成为交 易的客体。  

电子合 同本 身所体现 的无纸化、 电子化 的特 点, 则更是互联 网虚 拟性和 即时性在 电子交 易中的  体现 。在 这种情形之下 , 传统 的适用 于合同纠纷的特别管辖规则 , 变得难 以适用 , 作为 电子商务  最主要 的交易方式 , 电子合 同纠纷特别管辖权规则 的确立 , 不可避免地成为各 国讨论 的重 点。  

目前 电子合 同纠纷特别管辖规则适 用的普遍规则 

就 目前 电子合 同纠纷案件 中特别 管辖规 则的适用来看 , 基本上还 是坚 持传统 的 “ 特征履行 

说”  即依据交 易性质确定债务特征 , 由主义务履行地法 院管辖 。《 ,[ 并 布鲁塞尔公约 》 在有关合 

李智, 福州大学法学院, 法学博士。   [】 肖永平 , 其生 :《 牙公 约草案所 涉及 电子商 务 问题 之建议 》 中国 民商

法律 网 ht:wwwcvl w. m. , 1 何 海 , t / p/ .iia c c   l o n

2 0 —— . 0 4 8 5 

[】 特征履行说又称特征债务说 。该学说要求法院根据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 同的特性来决定合 同的管辖地和准  2 据法。 它把合 同按其性质和种类加 以划分, 使某种合同区别于其他各种合同, 从而使特定化了的一方的履行为特征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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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 同纠纷特别管辖 权的确 定 

同案件 的特 别管辖权 中规定 :有 关合 同的案 件 , 由债务 履行地法 院管辖 。【海 牙 国际私法会 议  3  

19 9 9年 《 民商事管辖权和 外 国判决 公约 》( 草案 )( rl n r  rf C n et no   r d t n Pe mia D a   o v ni  nJ i i i   i y t o u sco

adF rinJdmeti  i l d o n  oe   g nsnCv     mmec l a es 以下简称 19 g u   ia C n ri   t r)( aN t 9 9年 《 海牙公约草案 》 )规  定, 对合 同的特别管辖权 应依据“ 主义 务履行 地管辖 ” 原则来确定 , 即该 公约 草案第 6条 的规定 :   “ 与提供货物 有关 的, 由货 物全部或部 分提供地法 院管辖 ;与提 供服务有 关的 , 由服务全部或 部 

分提供地法 院管辖;与提供货物及服 务均有关 的, 由主义务 的全部 或部分履行地法 院管辖 。  ”

2 0 年欧盟理事会第 4 01 4号规则 《 关于在 民事和 商事 领域 的司法管 辖 以及相互承认和执行 裁决 

的条例 》( 以下 简称 2 0 年 《 0 1 欧盟条例 》 也有类似 的规 定 。【美 国的管辖规则虽然是 以“ ) 5   联系 ”   为基础 , 但其在对被 告行为与法院地是否存 在“ 最低 限度 联系 ” 行判断时 , 进 所考虑 的因素, 以及 

对“ 更多行为 ” 的考 量 , 实际上也是充分考 虑商 业活动 , 比如签约 及履约等行为 , 与法 院地之 间的  联系 。[ 因此 , 电子合 同纠纷特别管辖权 确定上 , 6   在 主义务履行 地这一传统 的管辖根据仍 具有 相  当的适应 能力 。而对 于主义务履行地 的确定 , 各国基本上仍认可和 适用“ 征履行 ” 特 的方法来确  定, 即先 确定债 务性质 , 并依此 来确定 主义务 履行方 式及履 行地 。在 电子合 同纠纷特 别管辖 权  的确认方面 , 国也 以此为基础 , 各 进行 国际层 面的协调和努 力。然而在 电子合 同虚拟化 、 电子化、   数据化 的特征之下 , 义务的确定成 为一个难 点 问题 。 主   对 电子合 同纠纷管辖权

进行分析 和确认时 , 一般都将 电子合 同分为 “ 网上履行合 同” “ 和 非  网上履行合 同” 两种 。[二者 均在 网上订立 , “ 7   但 非网上履行合 同 ” 的履行则不在 网上 , 它存在 着  在现 实中的实物交付或 服务提供 。在 这种情况下 , 交易者仅仅 是将 互联 网作为一种先进便利 的  通讯 工具 , 以利用 , 过它进 行联系 、 加 通 协商 并订立合 同, 联 网在 此时 的作 用与传 统通讯 工具  互 如传真 、 电话等 的作用基 本是相 同的, 即互联 网在这种 状态 下, 仅表现 为一种 工具 , 而非独立 空  间和 区域 。因为存在着 实物的交付及现 实服务提供 , 以因非 网上 履行或称 线下履行 的电子 合  所 同产 生的纠纷 之管辖权 确定相 对简 单, 同履 行地相 对容 易确定 , 合 传统管辖 规则可 以比较容 易 

在此种合 同形 式中, 依合 同履行地规则 找到连结因素 。而 “ 网上履行合 同” 因其履行过 程也发生 

以特征 履行 方的住所地 、 营业 所所在地 、 理中心所在地 或履行地等场所 因素作为连 结点 , 管 确定 该合同纠纷 的管辖权和 

准据法 。   [] 公 约 第 5条 规 定 :“ r c  :   r n o c e      o t c n  t e y i ao e C n at gSa , e 3 A t l 5 A p s   mi l i a n at gS t ma,n n t r o t c n  t e b  ie eod id n C r i a     h  r i t

s e 1 i   t r e a i g t     o ta t i h   o rsf rt epl c   f ror a c   t e o lg to     u si n.  u d: . n ma t sr l t  o ac n r c , n t e c u t o     a e o pe f m n eof h   b i a i n i q e to ’ e n h n ’

『   “ e i n r   atCon e to   nJ rs it n a dFo eg  u g e t n Cii a dCo meca  a e s Aril   41 Prlmiay Drf  v n ino  u idci     rin J d m n si  v l o n     m n r il t r ” tce6 M

C nrc: )nma es eaigt  eS p l f o d ,h o d  r  p l di  oeo   atb i  t r rlt gt  e o t ta i  t r  l n   t  u pyo   o s teg o s es pi   wh l rnpr; )nma eseai   t   a r t oh g we u e n   i   n 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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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srie  r rvd di  oeo   atC i  t r  lt gb t    esp l f o d  dte rvs no  rie,h e cs epo ie   wh l rnp r )nma es eai  oht t  u pyo  o s     i s v we n   i ; r n oh g n a h

p o so   fs r ie , e f r n c   f ep i c p l b i a i n t o   l c     ol  ri   r. r vii n o  e c s p r o ma e o     rn i a   lg to   k p a ei wh eo   pa t v h t o o n n  

[】 “ or e d m    u cl e uao E )  42 0  f 2Dee e 0 0o j i i inadte eo nt na d 5 C r g n u t Co n iR g lt n(C No4 /0 1o 2   cmb r 0 n u s c o      c g io       i o   i 2 r d t n hr i n

e fre n  fu g n s n c ia dc mme ca ma es Ar ce5 A es n d mii di   mb r tt  y i  oh r n o c me t   d me t   i l  o oi i v  n ril t r ” t l   p ro   o cl   a   i   e n Me e  a ma ,n a te  S e n Me e  tt, e s e :1 (1i  t r r lt g t   o ta t i  e c u t frte pa e o  e f r n c   f h   b i a o   mb rSae b  u d . a nma e s eai  oa c n c, n t   o rso     lc   f r ma eo   e o l t n     n r h   h p o t g i

i u so ;o ortep roeo  ipo io   du ls ohr s  ̄ed tepaeo efr a c f h bia o     nq et n C)f    up s fhs rvs na  nes tewi a e ,h  lc f r m n eo  eo l t ni i h t   i n   e p o t gi n

q e t n s alb :一i h  a eofte sl  fg o , e pa e i   e e  at  e e n d rte c nr c, h   o d   r  u si  h l e o   n te c s      ae o  o ds t   lc  n aM mb rSt ewh r,u e h  o ta t t eg o swee h h

d l e e   r s ul   v   e n d l e e , 一i  h   a e o  

e p o so   fs r c s t e p a e i    e e   t t   e e u d r e i r d o  ho d ha e b e   e i r d v v n t e c s   ft   r vii n o  e vie , h   l c  n a M mb r S ae wh r , n e   h t e c n a t t e s r i e   r   r v d d o  h u d h v   e n p o i e   h   o t c , h  e c swe e p o i e   rs o l   a e b e   r v d d. r v

『1 s tme t fh  a S cn , n it f a (9 8Reiin)§3  o 6 Ret e n  teL w, eo d Co fc  L ws19   vso s, 6C mme t nS b et n()Iut t n 2  a o l o n   u sci 2:1 s ai : . o o l r o [ 在海牙 国 际私 法会 议有关 电子商 务管辖 权 2 0 年 的渥太 华会议 上 , 电子 合同进 行 了区分, 7 ] 00 对 主要 就是线 上  履行 和线 下 履行 的 不 同。S eKE S DJA C T R NEwi   eC —prt no tepiaeitrainll ta o  e  S E I N, A HE I   t t  Oo eai  fh  r t  en t a a em f hh o v n o   w 

h   nsv  fJ sieofCa d . e t n cCo t eM iityo  u tc     na a Elc o i  mme c   dI tr aina u s it n, t wa 28F buayt   a c  0 0, r rea  ne to lJ r dci n n i o Ot a ,   e r r  o 1M rh2 0  

S mayo Di us n [B OL .t :hc .e f   m u r f s si sE / 1ht / chnt t DOCjg p l.o , 0 51 —0 c o p/ /p / m d 2d c 2 0 — 2 . d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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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  2 0年第1期  06 2

在 网上, 此时 , 网络 的虚拟性 、 无边 界性致使合 同履行地等 管辖 因素难 以确认 , 而使此种 合 同 从   纠纷管辖权 的确定成为难点 。  

二、“ 网上履行合同" 特别管辖规则适用的困境 

顾名思义 , 网上履行合 同” “ 主要指通过互联 网签订并履行 的合 同, 不涉及现实交付 。比如 :  

双方提供 数据 、 图像 而汇编成软件 并共享权利 的交 易;以及通 过互联 网提供服 务, 以完成 现实 

中的金融、 证券等 服务, 并于互 联网上完成交 易等情形 。此时,

同的全 部过程 均发生在网络 上 , 合   网络更多地体现 出空间性质 :它是一个全球化 、 一体化 的系统 , 法像物理空 间那样 , 以被 分  无 可 割成许 多领 域;即使进行 分割, 也不 可能与物理 空 间一一对 应。在这种情 况下 , 就形 成传统 合 

同履行地特 别管辖规 则在 空 间上 的适用难度 ;同时 , 对于 网上 履行 的内容或合 同标的 , 与传  其

统的货物和 服务交 易的一个重要 区别还在于 :网上交易 的标的如信 息, 是非物 理的 。从而 , 对  于 网上履行合 同纠纷管辖规则 的适用 , 本身还存在一个难点 :即难 以确 定网上履行行为 的性质  为货物交 易 , 还是服务提供 。交 易和债 务性质 的难 以确定, 导致难 以正确适 用特别管辖规则 , 使  得 19 年 《 99 海牙公约草案 》 6条有关特别管辖规则 的规定针对 “ 第 网上履行合 同” 面 临着不  时, 能适用 的情况 。网上履行合 同性质 的难 以确定 、 网上履 行处所不 明确等情 形 , 使各 国对特 别 管 

辖规 则如何调适难 以明确 , 甚至对特别管 辖规则 的存在 与否都产生争议和 质疑 。有专家认 为:  

19 9 9年《 海牙公约草案》 6条只解决存在现实交付 的电子合 同争议 , 第 而对于 网上履行 的电子合  同争议 , 通过普通 管辖规 则与协议管辖规则 的配合 , 完全可 以解决管辖权 的问题 , 就 不需要专 门  

针对 网上履行 的 电子合 同纠纷形成特别 管辖规则 。【但 同时, 8   也有专家认为 :合 同的特 别管辖 

规则有利于指 向法院地 , 有利于证据的取得和判决的执行 。合同特别管辖规则之所 以得 以存在 ,   并且成 为合 同争议 管辖权确定在 实践 中适用 的主要方法 , 其原 因在 于, 它一方面 考虑 了诉 讼各 

方 的诉讼利益 ;另一方面 , 它充分注意 了管辖地与案件争议 行为的关联度 。仅仅 因网络空 间的 

难 以把握 , 就否定特 别管辖规则 , 则有失偏颇 。而且 , 普通 管辖规则在 网络空 间的确定 , 会面  也

临 同样的 问题 。因此 , 对于 电子合同纠纷特别管辖权 的确定 , 当前的主要 问题还应 该是 , 统特  传 别管辖规 则如何在互联 网环境 下得到适用 , 而不是轻 易加 以否定和放弃 。  

三、 “ 网上履行合 同” 别管辖规则 的调适  特

网上履行合 同所涉 的交 易内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 其合 同标 的往往 体现为 电子信 息及技术  服 务, 其交易方式 和交易过程 也存在着跨 地域且履行 地难 以确认 的特 点。因此 , 对于 网上履行 

合 同纠纷特别管 辖规则 的确 定, 无疑需要 在 网络环境

下正确认定 合 同债 务性质 , 寻找符合 电  并

子信息交 易规律 的履行地 。  

( )“ 一 网上履 行 ”中“ 征履 行”的确定  特

依合 同义务或债务特征 为基础 的 “ 特征履行说 ”确定管辖权 , 履行债务 的特征成为重 点, 并 

【]KES E I 8 S DJAN, A HE I   t h O o eaino   ep iaeitrain la ta o  eM ii r  f C T R NE wi teC —p rt  ft  rv t nen t a lw em  ft   ns yo   h o h o   h t

J t eo   n d . e to cCo usi   fCa a a Elcrni  mm ec  ndI traina u idc in Ot wa 28F b ay t  M ac   0 0 umma o   c r ea  ne to lJ rs ito , t n a ,   e r r  o 1 u rh 2 0 ,S  ̄ f

D suso sE / ]ht:h c . tq  icsin 【B OL. t / chn / p p/ e f DOcjg d 2d c2 0 —12 . / mp 1 .o, 0 5 1-0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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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 同纠纷特别管辖 权的确 定  依此确定 主业务履行地 , 即在当事人无 约定时 , 履行地 为交付货物 、 提供服务等 较有代表性 的合 

同义务具体指 明的地 点。因此 , “ 对 履行债 务”特 征 的厘定 , 不可避 免地 成为重要 的程序 。在 传  统 的合 同标 的中, 主要分 为货物 和服务 , 合同主业务 性质容易判 明。但在 网络 交易的环境 下, 其  

网上履行 的债务 特征 的确定却 是个难 点, 网上履 行 电子合 同的标的往往 体现 为 电子 信息资料 ,   或通过 网络技术 提供技术服 务。而且随着信 息化 的发 展, 通过互联 网进行 的电子商务形式 多种  多样, 涉及 的范 围包括 了货物 贸易和服务 贸易, 人们 既可 以通过互联 网实现货物 交易的订购 、 交  付;也可 以通过数 字信息 提供各 种商业服 务 , 如股 票 电子交 易、 电子银 行业 务、 网站 商业拍卖 、  

网络 教育等 。而 网上履行 的表现 形式主要是 以 电子传输 的方式来交换 电子信息 , 的性质到底  它

是货物交 易还是服 务提供 , 变得难 以界定 。 比如 :一个软 件 的销 售交付 , 既可 以表 现 为交付软  件这种货物 交接 形式, 可 以表现 为通过 计算机之 间传输 商 品信 息完 成交易 , 可 以表现 为通  也 还 过提供 软件信 息服务的形式 , 到购 买、 达 使用软件 的 目的。   也有观 点认为 :在 互联 网中流动 的是各种

各 样 的信 息, 网上 交易实 际上就是信 息交易 ,p   是围绕 着各种信息 的开发、 转让 、 务、 服 咨询而 订立的 电子合 同 。而这些 信息一旦被某种 方法加  以界定, 便具 有 了财产 价值 , 并成为交 易的对 象。此种 观点最 终将 网上交 易行为 认定为具 有财 

产性 质 的交 付行 为, 对于 必须通过 一定服 务来 实现 的行 为 , 但 比如 电子银 行、 网上 支付等 , 此种  观 点则很难 成立 。因此, 因为网上履行 行 为的特殊 性, 以及 信息交 换 的无纸 化 、 电子化等特 点 ,   造成对 网上 履行行 为性质认 定的难度 , 导致 了网上履行 合 同纠纷 特别管 辖标准 的难 以确 定 。 也   在界 定或统一难 度都 很大 的情 况 下, 单纯地将 网上行 为定 性为货物 或服 务, 均不合 理 。在 目前  的技术状 态下, 对于 网上 履行行为 , 应放 弃对其性质 的机械 区分, 而应根据 网上行为 的特征及 在 

交 易中的作用, 确定其行 为特征 , 从而 寻求合理 的网上履行特 别管辖规则 。比如 , 对于 网上 交付  后 即完成交 易的履行行 为 , 可 以视 为货物 交易 ;而 交付 电子产 品后 尚需 提供后续 服务 的, 则 则 

应视为服务性质 , 从而 正确地适用 网上履行 的管辖 规则 。  

( )“ 二 网上 履行 ” 的履 行 地确 定规 则 

除主债 务性质 的判 别标 准模糊外 , 网上履行合 同在履行过程 中, 还存在着 跨度大 、 距离长 的 

特点 。在 电子合 同 的履 行 中, 般可 以将 信息传 输过程 分成 几个部 分, 一 分别 是:卖 方将 信息 商 

品发 到 当地 的 IP的过 程;信息 商 品在几 个 IP之间 传送 的过程 ;商 品传送 到买 方 IP的过  S S S 程 ;从 买方 IP传送 到买方 电脑 的过程 。在 这些过程 中, S 究竟哪个地 方为合 同履行地也是难 以   确定的 。也有 学者以此为基础 , 出将 网络交易分成 几个 部分来确 定管辖 权 , 提 将上述不 同的 IP S 

所在地视为合 同履行 地 。 州这种 方式较 好地配合 了网络交易的特 点,   从技术操作上力 图将复 杂 

的、 以分类和 判别 的 问题 简单化 , 难 纯粹沿着 信息 的流动 并依托 IP所 在地规 则, 找履行地 。 S 寻   但这 种方 法 的弊 端 也是显 而 易见 的:一 方面 , 它摆脱 不 了依 IP所 在地 确定 管辖 权所 固有 的  S

[ 《 9 欧盟 电子商务指 引》认 为在 线电子 商务中的信 息交易可 以视 为服务 , 此观点在海 牙国际会议 中没有得到  】 但 认可 , 家认为:这种观点并没有满足 19 专 9 9年 《 海牙公约草案》第 6条适 用的需要。

S e “ rc v 0 03 /Co te e Di t e2 01 I  fh   ei E

Eu o e n P rim e ta d o   eCo nclo   u e 2 00o  eti  e a s cso   f r ain s cey s rie ,i p riult r p a   ala n  n  ft   u i f8J n   0   n c ranlg lapet  fi om to  o it ev c s n atc a  h   n

e c o i o l 仃 nccmmec.nteItra  akt ( rcieo  lc o i c mmec’ w h ra (8 a dA t l 11. e l , e re i    en l re” ' et  nee仃 nc o h n M Di v   re : ees I) n  ri e ()S eas   1 c  o

KES EDJAN. S I CATHE NE  t  ec —peainof ep vaei e ain l a ta o   eM iity o  u t eo   n d . R1 wi t  o o r t      r t  r t a  w e m ft   nsr   fJ si   fCa a a  h h o h t i ntn o l h c

Ee仃 ncC mmec n   t ain l u si in Ot wa 2  erayt  M ac  0 0 S mmayo Di u s n [B O 1 l oi o c   re dI e t a  r dc o , t , 8F bu r  1 rh2 0 . u a n r o Ji t n a o  r f s si sE / L . c o  

ht:hc .e R   C/ g d 2d c2 0 —12 . t / chn ̄ pDO j mp l .o .0 51—0 p/ d   [0 刘满达 . 1】 网络 商务案 件管辖权的实证分析 [ . J 法学 ,2 0 ,( ) 8 ] 0 0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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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洋 学报  2 0 年第1 期  06   2 IP地址不 明知、 以寻找、 唯一 性 以及法 院地 可能与涉讼行 为没有关联 的问题 ;另一 方面, S 难 不  

按信息 的流动来寻找履行 地, 可避 免地 出现依此标准确 定的履行 地众多的 问题 ;而这些 所谓  不

履行地往往与行 为关联 不够 , 利于案件的审理 , 不 不仅造成原 告挑选 法院 , 还会造成管辖权 的冲  突, 管辖权的确 定性和 稳定性无从体现 , 显然与管辖权 的确定原则是相悖 的。   如前所述 , 电子交 易的阶段为基 础确定管辖权 , 依 虽然理 论上有 利于当事人寻找履行地 , 但 

IP的相互不确知 以及债 务特征 的难 以确认 , S 使得对管辖地的确

定很易发生冲突 。因此 , 我们应 

综合考虑 网上履行 的行 为, 网络视 为一 个整体和 区域 , 网上 履行 的行 为统一看 作 以电子传  将 将

输 方式来交 付 电子信息 , 也是 网上履行 的重要特 点。在对信 息交易 的特 别管辖权确 定方面 , 这  

虽然 1 9 年 《 99 海牙公约草案》 2 0 年 《 和 01 欧盟条例》 没有专 门对 电子商务纠纷 的特别管辖做 出  

规 定, 但它们所采取 的“ 起源 国”( onr f r i) 接 收国”( onr  R cpi ) C u t o O i n 和“ y g C u t o eet n 的二分  yf o

方法 , 以信息交易为特征的 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权的确定 , 对 有相当大的帮助 。在 B B合 同中, 2 采 

取“ 起源 国” 的方法 , 以提供货物或服务所在 地为管辖地; 而在 B C 中,   2 出于对 消费者的保护 ,   20 年 《 0 1 欧盟条例》 则采用 了“ 接收国 ” 方法 来增强消费者对 电子商务的信心。【 该规则扩大了  l   z J 消费者合 同的确认范围 , 只要商业行为 “ 向”消费者所在 成员国 , 指 则消费者所在国法院即可行  使管辖权 。【 l  并且 , 0 1 欧盟条例》 2 0 年《 在第 1 7条法院选择 条款中规定:除非有事后达 成协议  的情形 , 否则 , 不允许通过协议排 除消费者所在地法 院管辖条款 的适 用。【 l  按照这种 B C合 同  2 的管辖标准 , 消费者所在地 法院很容 易在 电子商 务案件 中取得 管辖权 , 消费者可 以在 其所在地  登录网站 , 进行 交易, 而且 , 只要其通过一 个交互性 网站进行 交易 , 即可满足 B C合 同纠纷管辖  2

规则的要求 , 而使得该合 同纠 纷归消费者所在地 法院管辖 。【 从 l  在二 分法 的影 响下, 以信息为  交易对象 的电子合 同纠纷特别管辖规则的确定 , 自然地将“ 信息发送地 ” 信 息接 收地 ” 为确  和“ 作

定特别 管辖权 的连结点 。在 电子信息交 易履行地确 定方法的讨论 中, 基本上是 以使用的信息处  理和传输系统来确定传送和接收的地址 ,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 “ 息传送地 法院管辖 ” “ 信 和 信息收  到地法 院管辖 ” 两种主张 。【 l  

但 在互联 网环 境下 , 由于 网络 的全球性 , 息提供者 可在世界上任 何一个地 方 向另 一方传  信

[1 “ rl n r  a   n et no uidcinadF rin ̄d me     iia dC mmeca Ma es 1] Pei ayDrfCo vni  nJ r i o    oeg mi t o s t n g msi Cvln  o n   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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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s,“ rg n u oC u c Reuain(C No 42 0 f 2Dee e 2 0  njrdcinadte eo nt nad e l o Cor e d mt o n i g lt E ) 4 /0 l 2 i l o o cmb r 0 0o ui i o   h   cg io n   s t n r i e  ̄re m fu g nsncvl dcmmeca ma es A t l 5 n cme o jd me ti iia  o     n ril t r” r c  .   t ie  

[2 1]CHE C ND UntdSae n   rp a  inAp ra ht nen t u idcin ad T erI ato     N, I   i   ttsa dEuo e nUno   po c   Itre  r it  n   h i mp c n e o J s o  

E cmmec[]Unv ri  f enyvna ora fne a o aE o o cL w,0 4 2 ()4 9 -o reJ. iesyo  n slai  un l   tr t n l cn mi a 2 0 , 51: 3 . t P J oI n i      

[3 Cor e d m    u c  g lt n(C No 42 0 f 2Dee e 0 0o jr dcinadte eont nad 1]“ rg n u t Con iReuai E )   /0 1 2   cmbr 0  n ui i o       c g io     i o l o 4 o 2 s t n hr i n

e1o c me t fid m e si iia dc mm eca  a es Aril  . ifre n    g nt ncvl o u      o n r il t r ” m tce l   5

[4 uidcina   p l a l L w, uiesGud oE Iiaie, 0 4 Chpe   gtl cn myElc o i 1]Jrsit  n A pi be a B s s  iet U nt t s2 0 , atr Dii   o o — et nc o d c   n iv 4 aE r   C mmec  e l inEBOL .t :wwwe cmmie . /u s ieo o g ie t 2 0..9 o reR g a o [ / ]ht / nt p/ .uo t e eP b / g cn my ud. m, 0 581. b d h  

[5 对消 费者 的保 护同样会造成对 电子商 务发展的影响 。在渥太 华会 议上, 1] 有代表就 B C合 同管辖权 的确定也  2 提 出新 的 “ 目标 ”( r t 概念 , 当一个商家的商业行为特别指 向消费者所在国时, a e

tg ) 即 则纠纷 由该国法院管辖:反之 , 如  果仅仅利用 了一个简单的 网站 ( no hsi tds e , u sp i c e  i ) 那么则不 能视为 其 目标指 向特定 的消费者, ta t 其带来 的结果就不能  肯定消 费者所 在地法 院管辖权 的存在 。但这 种观 点并没有得 到专家们 的普遍认 可。Se E S D IN. A H RN   e  SE J K A c T E IE

wiht eC —peain o   eprv t ne ain llw e m  fteM iity o  usieo   n a a t h   Oo rto   ft   iaeitm to a a ta o     nsr   fJ t   fCa d .Elcr nc Co h h c e to i  mm ec   d r ea   n

I ̄mao a ui it n Otwa 2   erayt   rh2 0 , u n t n l r dci , t , 8F bu r  1Mac  0 0 S mma  f sus n 【BOL . t :h c .e f   i J s o a o y r o  c si sE / ]ht / chnt l DOC  Di o p/ /p /

jg d 2 o ,0 51- . dmp l. c 20 -1 0 d  2   [ ] 肖永 平, 其生 . 1 6 何 海牙 公约草 案所涉 及 电子 商务 问题 之建 议 [B O ] 中国民商法 律 网 h p/ w .v l . E /L. t : wc ia   t / w ilw

c m. n 2 0 8— . o c , 0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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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 同纠纷特别管辖 权的确 定 

送信息 ;而 作为信息接 收者, 也完全可在 世界上任何一 个地方接 收信息 , 或登 录网站获取信息 。  

他们发送 和接 收信息 的地方 , 可 能与他们及 交易均 没有任何 实质 性的联系 , 有 以此标 准确定 的 

管辖法 院就有 可能与 当事人及 案件本 身没任何 关联度 , 以, 所 单纯地 以完成信 息发送 和接收 的  地理位 置作 为 电子信 息交付 的履行地 , 显然 不符合 电子信息 交易 的规律和特 点。因此, 在采用 

此方法 时, 对信 息发送地和接 收地 的界 定成为一个重要 内容 。其 中信 息传送地 应理解为接收 者  为 了信息 的传送 而提供 的他所 在 的地理位 置 , 表现 为在 订立 电子 合 同时录入 的地 理位置 ;而对  于信息收到地 , 因为它 的不确定性 , 则有主张依 “ 接收者 营业 处所所在地 ” 来确定 ;如无法确认 ,   则 由“ 信息下载地 ” 来管 辖。在海牙 国际私法会议 渥太华会议上 , 国代表也基本上 以此 为思路 , 各   来分析 网上履行处所

的确定, 并就适用“ 信息 传送地 ” 信息收到地 ” 和“ 何种 为佳进行 了讨论 。__ 1   7   以信息系统 为参照物 来确 定传送和接 收地 , 虽然注 意到 了 网络信 息传输 的随机 性, 但是 它  仍然无法解决 网上信息 交易履行地确定 的问题 。对 于“ 息传 送地 ” 准来说 , 信 标 寄望于接收者提 

供 的地 理位置 作为标准 , 本身就 不符合 电子交 易的特 征 。在 网络 交 易中, 收者往往 不会提供  接 地理位 置, 强制提 供则可 能会使 电子交 易丧 失了其特 有的优 势, 从而 影响其 被利用 的程度 ;而 

对于 “ 信息收到地 ” 的确定,“ 接收者营业处所所在 地 ” 的标准给人 的标 准更像 “ 当事人所在地 ”  

的普通 管辖规则 的标准 。此 时, 当事人 的身份和地 理位 置成 为考 量 的重点 , 此点则 是 电子交  而 易 中最难 以确 定的 。虽然渥太 华会议上对 当事人身份 和位 置 的确 定进 行 了讨 论, 并提 出了方法  和建议 , 但并没有形成 强制 性的规则 。_ 1 鄙另外 , 退而求其次 的“ 信息下载地 ” 标准 , 则又忽视 了信 

息交 易随机性 强, 下载在 任何地 方均有 可能发 生的 问题 。因此 , 以信 息系统 为参照物 来确定 网 

上信息交 易的管辖地 , 从理 论上讲符合 电子合 同交 易的规律 , 失为一个好 的思路和方法 , 良 不 但  

好 的确定方法 尚需在 网上传送 、 接收与地理位 置之 间的关联上 , 寻找好 的连 结点。  

四、小 结 

因此 , 在互联 网环境 下 , 传统 的特别 管辖标 准在准 确适用 上遇到 了问题 。在依特 征履行 来  确定合 同纠纷 管辖权 时, 由于 网上交流信 息本 身的性质 及履 行义务 的特征难 以界定 , 无论是依  信息上传地 或接 收地规 则来确 定管辖权 , 都会带来管辖 地不 明或 全球范 围管辖 的局面 。传统特  别管辖规 则在 互联 网环境 下的适用 , 点在于针对 网络 行为进 行调适 。在 网上 履行 电子合 同纠  重 纷 中, 应根据 合 同交易对象 的特 征及在 交易 中的作用 , 确定其为财 产或服务性 质, 以此 为据 适  并 用相应 的管辖规 则 。而具体 的确定方法还应结 合诉讼利益 的平衡 ( B B合同和 B C合 同纠  如 2 2

纷所应体现 的侧重 不同的诉讼利益 )在 网上 传送地 、 , 接收地之 间寻找恰 当的连结点 。  

( 责任编辑 : 谢宏 滨 )  

[7 OVE J E . et gi  twao   eHau   o v nino  ui it na dF rinJd met i  iia d 1 】L ,AM S M e n   Ot  nt   g eC n e t  

nJr dc o  n  oe  u g ns nC vl n   i n a h o s i g    

C mm r a Ma esV e s f h  o sme P o c o  eh o g [B O ] t :l t e et 1 r/i r ir d m- o ec l t r i     eC nu r r et nT cn l yE / L .h p/i s s ni . g p ma / n o   i  t , w o t   j   o t /s . s a o p e la

bt/ 0 - b ay 0 01 3hm l2 0 - 12 . i 20 0Fe r r/ 0 0 .t , 0 5 1 - 6  s u

[8 1 ]渥太 华会议 的重要议题之一就是合同当事方身份和地理位置 的识别(dn f ao  n  oaino teP re)  Ie t ct nadL ct  f  at s 。 i i i o h i 会议 就此进行 了讨论 , 并在 当事人意 思 自治的基础上提 出了方法 。代表 们认为 :为了更好地体现 日内瓦会议上提 出的   当事人 自治的方法 , 身份和位置的判定也应建立在 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 。服务提 供商为 了明确可能 出现 的诉讼管辖 , 对   应 该向合同相对方询 问其 真实身份和位置 , 以利于管辖 规则的适用和对 管辖权 的判 明;而合 同相对 方则应对其所提供 

的信 息负责, 并受其 限制, 以此作为传统管辖规则适用 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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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 同纠纷特别管辖权 的确 定 

李 智 

【 内容提要 】 以互联 网为技 术背景 的电子合 同, 特别是 “ 网上履行” 电子合 同, 因其无纸化 、   电子化以及无物 理履行 的特 点, 使得在对 电子合 同纠纷 引起 的诉讼 确定 管辖权 时 , 给传 统的合  同特 别管辖规则 的适用 带来 困境 。 互联 网环境 下, 在 电子合 同特别 管辖规则仍有其适用 的空间,   其 重点在 于根据合 同交 易对 象的特征及在 交易中的作用, 确定其交 易性质 , 兼顾各 方诉讼 利益 ,   在 网上信 息传送 地、 收地之 间寻找到正 确的连结 点, 接 以完成传统合 同特 别管辖 规则在 电子合 

同 中的调适 。  

【 关键词 】 电子合 同 特别管辖规则  互联 网      

电子合同是 以电子方式订立 的合 同, 主要 是指在 网络条件下 , 当事人为 了实现 一定 目的, 通  过 电子 邮件和 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签 订的、 明确相互权利义务 关系的一种 电子协议 。…伴随着  互联 网的发展 , 息经 济增长迅猛, 信 体现在商事交 易中, 是 以互联 网为运行平 台的商业交易 日 则   趋增多 , 传统 的交 易形 式在发生着 改变 , 交易过程 、 支付手段 都呈现 出无纸化 、 电子化 的趋 向, 电 

子合 同形式在互联 网环 境下得到技术 的支持 , 从而得 到发展 。在 以 电子合 同为基础 的交易活动 

中 , 易范围逐步扩大 , 交 并轻易地就 可 以超越 国界, 而交 易主 体有 时则 呈现 出虚 拟化 的特 点, 在  进行交易 的过程 中, 能并无 法确 认交易参与者 的身份 ;而 交易的客体除 了包含可进行 实体交  可

付的、 有形 的商 品及提供服务 外, 息、 信 数据等数据化 、 电子化 的商 品及服务也成为交 易的客体。  

电子合 同本 身所体现 的无纸化、 电子化 的特 点, 则更是互联 网虚 拟性和 即时性在 电子交 易中的  体现 。在 这种情形之下 , 传统 的适用 于合同纠纷的特别管辖规则 , 变得难 以适用 , 作为 电子商务  最主要 的交易方式 , 电子合 同纠纷特别管辖权规则 的确立 , 不可避免地成为各 国讨论 的重 点。  

目前 电子合 同纠纷特别管辖规则适 用的普遍规则 

就 目前 电子合 同纠纷案件 中特别 管辖规 则的适用来看 , 基本上还 是坚 持传统 的 “ 特征履行 

说”  即依据交 易性质确定债务特征 , 由主义务履行地法 院管辖 。《 ,[ 并 布鲁塞尔公约 》 在有关合 

李智, 福州大学法学院, 法学博士。   [】 肖永平 , 其生 :《 牙公 约草案所 涉及 电子商 务 问题 之建议 》 中国 民商

法律 网 ht:wwwcvl w. m. , 1 何 海 , t / p/ .iia c c   l o n

2 0 —— . 0 4 8 5 

[】 特征履行说又称特征债务说 。该学说要求法院根据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 同的特性来决定合 同的管辖地和准  2 据法。 它把合 同按其性质和种类加 以划分, 使某种合同区别于其他各种合同, 从而使特定化了的一方的履行为特征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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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 同纠纷特别管辖 权的确 定 

同案件 的特 别管辖权 中规定 :有 关合 同的案 件 , 由债务 履行地法 院管辖 。【海 牙 国际私法会 议  3  

19 9 9年 《 民商事管辖权和 外 国判决 公约 》( 草案 )( rl n r  rf C n et no   r d t n Pe mia D a   o v ni  nJ i i i   i y t o u sco

adF rinJdmeti  i l d o n  oe   g nsnCv     mmec l a es 以下简称 19 g u   ia C n ri   t r)( aN t 9 9年 《 海牙公约草案 》 )规  定, 对合 同的特别管辖权 应依据“ 主义 务履行 地管辖 ” 原则来确定 , 即该 公约 草案第 6条 的规定 :   “ 与提供货物 有关 的, 由货 物全部或部 分提供地法 院管辖 ;与提 供服务有 关的 , 由服务全部或 部 

分提供地法 院管辖;与提供货物及服 务均有关 的, 由主义务 的全部 或部分履行地法 院管辖 。  ”

2 0 年欧盟理事会第 4 01 4号规则 《 关于在 民事和 商事 领域 的司法管 辖 以及相互承认和执行 裁决 

的条例 》( 以下 简称 2 0 年 《 0 1 欧盟条例 》 也有类似 的规 定 。【美 国的管辖规则虽然是 以“ ) 5   联系 ”   为基础 , 但其在对被 告行为与法院地是否存 在“ 最低 限度 联系 ” 行判断时 , 进 所考虑 的因素, 以及 

对“ 更多行为 ” 的考 量 , 实际上也是充分考 虑商 业活动 , 比如签约 及履约等行为 , 与法 院地之 间的  联系 。[ 因此 , 电子合 同纠纷特别管辖权 确定上 , 6   在 主义务履行 地这一传统 的管辖根据仍 具有 相  当的适应 能力 。而对 于主义务履行地 的确定 , 各国基本上仍认可和 适用“ 征履行 ” 特 的方法来确  定, 即先 确定债 务性质 , 并依此 来确定 主义务 履行方 式及履 行地 。在 电子合 同纠纷特 别管辖 权  的确认方面 , 国也 以此为基础 , 各 进行 国际层 面的协调和努 力。然而在 电子合 同虚拟化 、 电子化、   数据化 的特征之下 , 义务的确定成 为一个难 点 问题 。 主   对 电子合 同纠纷管辖权

进行分析 和确认时 , 一般都将 电子合 同分为 “ 网上履行合 同” “ 和 非  网上履行合 同” 两种 。[二者 均在 网上订立 , “ 7   但 非网上履行合 同 ” 的履行则不在 网上 , 它存在 着  在现 实中的实物交付或 服务提供 。在 这种情况下 , 交易者仅仅 是将 互联 网作为一种先进便利 的  通讯 工具 , 以利用 , 过它进 行联系 、 加 通 协商 并订立合 同, 联 网在 此时 的作 用与传 统通讯 工具  互 如传真 、 电话等 的作用基 本是相 同的, 即互联 网在这种 状态 下, 仅表现 为一种 工具 , 而非独立 空  间和 区域 。因为存在着 实物的交付及现 实服务提供 , 以因非 网上 履行或称 线下履行 的电子 合  所 同产 生的纠纷 之管辖权 确定相 对简 单, 同履 行地相 对容 易确定 , 合 传统管辖 规则可 以比较容 易 

在此种合 同形 式中, 依合 同履行地规则 找到连结因素 。而 “ 网上履行合 同” 因其履行过 程也发生 

以特征 履行 方的住所地 、 营业 所所在地 、 理中心所在地 或履行地等场所 因素作为连 结点 , 管 确定 该合同纠纷 的管辖权和 

准据法 。   [] 公 约 第 5条 规 定 :“ r c  :   r n o c e      o t c n  t e y i ao e C n at gSa , e 3 A t l 5 A p s   mi l i a n at gS t ma,n n t r o t c n  t e b  ie eod id n C r i a     h  r i t

s e 1 i   t r e a i g t     o ta t i h   o rsf rt epl c   f ror a c   t e o lg to     u si n.  u d: . n ma t sr l t  o ac n r c , n t e c u t o     a e o pe f m n eof h   b i a i n i q e to ’ e n h n ’

『   “ e i n r   atCon e to   nJ rs it n a dFo eg  u g e t n Cii a dCo meca  a e s Aril   41 Prlmiay Drf  v n ino  u idci     rin J d m n si  v l o n     m n r il t r ” tce6 M

C nrc: )nma es eaigt  eS p l f o d ,h o d  r  p l di  oeo   atb i  t r rlt gt  e o t ta i  t r  l n   t  u pyo   o s teg o s es pi   wh l rnpr; )nma eseai   t   a r t oh g we u e n   i   n oh

po io  f evcs

tesrie  r rvd di  oeo   atC i  t r  lt gb t    esp l f o d  dte rvs no  rie,h e cs epo ie   wh l rnp r )nma es eai  oht t  u pyo  o s     i s v we n   i ; r n oh g n a h

p o so   fs r ie , e f r n c   f ep i c p l b i a i n t o   l c     ol  ri   r. r vii n o  e c s p r o ma e o     rn i a   lg to   k p a ei wh eo   pa t v h t o o n n  

[】 “ or e d m    u cl e uao E )  42 0  f 2Dee e 0 0o j i i inadte eo nt na d 5 C r g n u t Co n iR g lt n(C No4 /0 1o 2   cmb r 0 n u s c o      c g io       i o   i 2 r d t n hr i n

e fre n  fu g n s n c ia dc mme ca ma es Ar ce5 A es n d mii di   mb r tt  y i  oh r n o c me t   d me t   i l  o oi i v  n ril t r ” t l   p ro   o cl   a   i   e n Me e  a ma ,n a te  S e n Me e  tt, e s e :1 (1i  t r r lt g t   o ta t i  e c u t frte pa e o  e f r n c   f h   b i a o   mb rSae b  u d . a nma e s eai  oa c n c, n t   o rso     lc   f r ma eo   e o l t n     n r h   h p o t g i

i u so ;o ortep roeo  ipo io   du ls ohr s  ̄ed tepaeo efr a c f h bia o     nq et n C)f    up s fhs rvs na  nes tewi a e ,h  lc f r m n eo  eo l t ni i h t   i n   e p o t gi n

q e t n s alb :一i h  a eofte sl  fg o , e pa e i   e e  at  e e n d rte c nr c, h   o d   r  u si  h l e o   n te c s      ae o  o ds t   lc  n aM mb rSt ewh r,u e h  o ta t t eg o swee h h

d l e e   r s ul   v   e n d l e e , 一i  h   a e o  

e p o so   fs r c s t e p a e i    e e   t t   e e u d r e i r d o  ho d ha e b e   e i r d v v n t e c s   ft   r vii n o  e vie , h   l c  n a M mb r S ae wh r , n e   h t e c n a t t e s r i e   r   r v d d o  h u d h v   e n p o i e   h   o t c , h  e c swe e p o i e   rs o l   a e b e   r v d d. r v

『1 s tme t fh  a S cn , n it f a (9 8Reiin)§3  o 6 Ret e n  teL w, eo d Co fc  L ws19   vso s, 6C mme t nS b et n()Iut t n 2  a o l o n   u sci 2:1 s ai : . o o l r o [ 在海牙 国 际私 法会 议有关 电子商 务管辖 权 2 0 年 的渥太 华会议 上 , 电子 合同进 行 了区分, 7 ] 00 对 主要 就是线 上  履行 和线 下 履行 的 不 同。S eKE S DJA C T R NEwi   eC —prt no tepiaeitrainll ta o  e  S E I N, A HE I   t t  Oo eai  fh  r t  en t a a em f hh o v n o   w 

h   nsv  fJ sieofCa d . e t n cCo t eM iityo  u tc     na a Elc o i  mme c   dI tr aina u s it n, t wa 28F buayt   a c  0 0, r rea  ne to lJ r dci n n i o Ot a ,   e r r  o 1M rh2 0  

S mayo Di us n [B OL .t :hc .e f   m u r f s si sE / 1ht / chnt t DOCjg p l.o , 0 51 —0 c o p/ /p / m d 2d c 2 0 — 2 . d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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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  2 0年第1期  06 2

在 网上, 此时 , 网络 的虚拟性 、 无边 界性致使合 同履行地等 管辖 因素难 以确认 , 而使此种 合 同 从   纠纷管辖权 的确定成为难点 。  

二、“ 网上履行合同" 特别管辖规则适用的困境 

顾名思义 , 网上履行合 同” “ 主要指通过互联 网签订并履行 的合 同, 不涉及现实交付 。比如 :  

双方提供 数据 、 图像 而汇编成软件 并共享权利 的交 易;以及通 过互联 网提供服 务, 以完成 现实 

中的金融、 证券等 服务, 并于互 联网上完成交 易等情形 。此时,

同的全 部过程 均发生在网络 上 , 合   网络更多地体现 出空间性质 :它是一个全球化 、 一体化 的系统 , 法像物理空 间那样 , 以被 分  无 可 割成许 多领 域;即使进行 分割, 也不 可能与物理 空 间一一对 应。在这种情 况下 , 就形 成传统 合 

同履行地特 别管辖规 则在 空 间上 的适用难度 ;同时 , 对于 网上 履行 的内容或合 同标的 , 与传  其

统的货物和 服务交 易的一个重要 区别还在于 :网上交易 的标的如信 息, 是非物 理的 。从而 , 对  于 网上履行合 同纠纷管辖规则 的适用 , 本身还存在一个难点 :即难 以确 定网上履行行为 的性质  为货物交 易 , 还是服务提供 。交 易和债 务性质 的难 以确定, 导致难 以正确适 用特别管辖规则 , 使  得 19 年 《 99 海牙公约草案 》 6条有关特别管辖规则 的规定针对 “ 第 网上履行合 同” 面 临着不  时, 能适用 的情况 。网上履行合 同性质 的难 以确定 、 网上履 行处所不 明确等情 形 , 使各 国对特 别 管 

辖规 则如何调适难 以明确 , 甚至对特别管 辖规则 的存在 与否都产生争议和 质疑 。有专家认 为:  

19 9 9年《 海牙公约草案》 6条只解决存在现实交付 的电子合 同争议 , 第 而对于 网上履行 的电子合  同争议 , 通过普通 管辖规 则与协议管辖规则 的配合 , 完全可 以解决管辖权 的问题 , 就 不需要专 门  

针对 网上履行 的 电子合 同纠纷形成特别 管辖规则 。【但 同时, 8   也有专家认为 :合 同的特 别管辖 

规则有利于指 向法院地 , 有利于证据的取得和判决的执行 。合同特别管辖规则之所 以得 以存在 ,   并且成 为合 同争议 管辖权确定在 实践 中适用 的主要方法 , 其原 因在 于, 它一方面 考虑 了诉 讼各 

方 的诉讼利益 ;另一方面 , 它充分注意 了管辖地与案件争议 行为的关联度 。仅仅 因网络空 间的 

难 以把握 , 就否定特 别管辖规则 , 则有失偏颇 。而且 , 普通 管辖规则在 网络空 间的确定 , 会面  也

临 同样的 问题 。因此 , 对于 电子合同纠纷特别管辖权 的确定 , 当前的主要 问题还应 该是 , 统特  传 别管辖规 则如何在互联 网环境 下得到适用 , 而不是轻 易加 以否定和放弃 。  

三、 “ 网上履行合 同” 别管辖规则 的调适  特

网上履行合 同所涉 的交 易内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 其合 同标 的往往 体现为 电子信 息及技术  服 务, 其交易方式 和交易过程 也存在着跨 地域且履行 地难 以确认 的特 点。因此 , 对于 网上履行 

合 同纠纷特别管 辖规则 的确 定, 无疑需要 在 网络环境

下正确认定 合 同债 务性质 , 寻找符合 电  并

子信息交 易规律 的履行地 。  

( )“ 一 网上履 行 ”中“ 征履 行”的确定  特

依合 同义务或债务特征 为基础 的 “ 特征履行说 ”确定管辖权 , 履行债务 的特征成为重 点, 并 

【]KES E I 8 S DJAN, A HE I   t h O o eaino   ep iaeitrain la ta o  eM ii r  f C T R NE wi teC —p rt  ft  rv t nen t a lw em  ft   ns yo   h o h o   h t

J t eo   n d . e to cCo usi   fCa a a Elcrni  mm ec  ndI traina u idc in Ot wa 28F b ay t  M ac   0 0 umma o   c r ea  ne to lJ rs ito , t n a ,   e r r  o 1 u rh 2 0 ,S  ̄ f

D suso sE / ]ht:h c . tq  icsin 【B OL. t / chn / p p/ e f DOcjg d 2d c2 0 —12 . / mp 1 .o, 0 5 1-0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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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 同纠纷特别管辖 权的确 定  依此确定 主业务履行地 , 即在当事人无 约定时 , 履行地 为交付货物 、 提供服务等 较有代表性 的合 

同义务具体指 明的地 点。因此 , “ 对 履行债 务”特 征 的厘定 , 不可避 免地 成为重要 的程序 。在 传  统 的合 同标 的中, 主要分 为货物 和服务 , 合同主业务 性质容易判 明。但在 网络 交易的环境 下, 其  

网上履行 的债务 特征 的确定却 是个难 点, 网上履 行 电子合 同的标的往往 体现 为 电子 信息资料 ,   或通过 网络技术 提供技术服 务。而且随着信 息化 的发 展, 通过互联 网进行 的电子商务形式 多种  多样, 涉及 的范 围包括 了货物 贸易和服务 贸易, 人们 既可 以通过互联 网实现货物 交易的订购 、 交  付;也可 以通过数 字信息 提供各 种商业服 务 , 如股 票 电子交 易、 电子银 行业 务、 网站 商业拍卖 、  

网络 教育等 。而 网上履行 的表现 形式主要是 以 电子传输 的方式来交换 电子信息 , 的性质到底  它

是货物交 易还是服 务提供 , 变得难 以界定 。 比如 :一个软 件 的销 售交付 , 既可 以表 现 为交付软  件这种货物 交接 形式, 可 以表现 为通过 计算机之 间传输 商 品信 息完 成交易 , 可 以表现 为通  也 还 过提供 软件信 息服务的形式 , 到购 买、 达 使用软件 的 目的。   也有观 点认为 :在 互联 网中流动 的是各种

各 样 的信 息, 网上 交易实 际上就是信 息交易 ,p   是围绕 着各种信息 的开发、 转让 、 务、 服 咨询而 订立的 电子合 同 。而这些 信息一旦被某种 方法加  以界定, 便具 有 了财产 价值 , 并成为交 易的对 象。此种 观点最 终将 网上交 易行为 认定为具 有财 

产性 质 的交 付行 为, 对于 必须通过 一定服 务来 实现 的行 为 , 但 比如 电子银 行、 网上 支付等 , 此种  观 点则很难 成立 。因此, 因为网上履行 行 为的特殊 性, 以及 信息交 换 的无纸 化 、 电子化等特 点 ,   造成对 网上 履行行 为性质认 定的难度 , 导致 了网上履行 合 同纠纷 特别管 辖标准 的难 以确 定 。 也   在界 定或统一难 度都 很大 的情 况 下, 单纯地将 网上行 为定 性为货物 或服 务, 均不合 理 。在 目前  的技术状 态下, 对于 网上 履行行为 , 应放 弃对其性质 的机械 区分, 而应根据 网上行为 的特征及 在 

交 易中的作用, 确定其行 为特征 , 从而 寻求合理 的网上履行特 别管辖规则 。比如 , 对于 网上 交付  后 即完成交 易的履行行 为 , 可 以视 为货物 交易 ;而 交付 电子产 品后 尚需 提供后续 服务 的, 则 则 

应视为服务性质 , 从而 正确地适用 网上履行 的管辖 规则 。  

( )“ 二 网上 履行 ” 的履 行 地确 定规 则 

除主债 务性质 的判 别标 准模糊外 , 网上履行合 同在履行过程 中, 还存在着 跨度大 、 距离长 的 

特点 。在 电子合 同 的履 行 中, 般可 以将 信息传 输过程 分成 几个部 分, 一 分别 是:卖 方将 信息 商 

品发 到 当地 的 IP的过 程;信息 商 品在几 个 IP之间 传送 的过程 ;商 品传送 到买 方 IP的过  S S S 程 ;从 买方 IP传送 到买方 电脑 的过程 。在 这些过程 中, S 究竟哪个地 方为合 同履行地也是难 以   确定的 。也有 学者以此为基础 , 出将 网络交易分成 几个 部分来确 定管辖 权 , 提 将上述不 同的 IP S 

所在地视为合 同履行 地 。 州这种 方式较 好地配合 了网络交易的特 点,   从技术操作上力 图将复 杂 

的、 以分类和 判别 的 问题 简单化 , 难 纯粹沿着 信息 的流动 并依托 IP所 在地规 则, 找履行地 。 S 寻   但这 种方 法 的弊 端 也是显 而 易见 的:一 方面 , 它摆脱 不 了依 IP所 在地 确定 管辖 权所 固有 的  S

[ 《 9 欧盟 电子商务指 引》认 为在 线电子 商务中的信 息交易可 以视 为服务 , 此观点在海 牙国际会议 中没有得到  】 但 认可 , 家认为:这种观点并没有满足 19 专 9 9年 《 海牙公约草案》第 6条适 用的需要。

S e “ rc v 0 03 /Co te e Di t e2 01 I  fh   ei E

Eu o e n P rim e ta d o   eCo nclo   u e 2 00o  eti  e a s cso   f r ain s cey s rie ,i p riult r p a   ala n  n  ft   u i f8J n   0   n c ranlg lapet  fi om to  o it ev c s n atc a  h   n

e c o i o l 仃 nccmmec.nteItra  akt ( rcieo  lc o i c mmec’ w h ra (8 a dA t l 11. e l , e re i    en l re” ' et  nee仃 nc o h n M Di v   re : ees I) n  ri e ()S eas   1 c  o

KES EDJAN. S I CATHE NE  t  ec —peainof ep vaei e ain l a ta o   eM iity o  u t eo   n d . R1 wi t  o o r t      r t  r t a  w e m ft   nsr   fJ si   fCa a a  h h o h t i ntn o l h c

Ee仃 ncC mmec n   t ain l u si in Ot wa 2  erayt  M ac  0 0 S mmayo Di u s n [B O 1 l oi o c   re dI e t a  r dc o , t , 8F bu r  1 rh2 0 . u a n r o Ji t n a o  r f s si sE / L . c o  

ht:hc .e R   C/ g d 2d c2 0 —12 . t / chn ̄ pDO j mp l .o .0 51—0 p/ d   [0 刘满达 . 1】 网络 商务案 件管辖权的实证分析 [ . J 法学 ,2 0 ,( ) 8 ] 0 0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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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洋 学报  2 0 年第1 期  06   2 IP地址不 明知、 以寻找、 唯一 性 以及法 院地 可能与涉讼行 为没有关联 的问题 ;另一 方面, S 难 不  

按信息 的流动来寻找履行 地, 可避 免地 出现依此标准确 定的履行 地众多的 问题 ;而这些 所谓  不

履行地往往与行 为关联 不够 , 利于案件的审理 , 不 不仅造成原 告挑选 法院 , 还会造成管辖权 的冲  突, 管辖权的确 定性和 稳定性无从体现 , 显然与管辖权 的确定原则是相悖 的。   如前所述 , 电子交 易的阶段为基 础确定管辖权 , 依 虽然理 论上有 利于当事人寻找履行地 , 但 

IP的相互不确知 以及债 务特征 的难 以确认 , S 使得对管辖地的确

定很易发生冲突 。因此 , 我们应 

综合考虑 网上履行 的行 为, 网络视 为一 个整体和 区域 , 网上 履行 的行 为统一看 作 以电子传  将 将

输 方式来交 付 电子信息 , 也是 网上履行 的重要特 点。在对信 息交易 的特 别管辖权确 定方面 , 这  

虽然 1 9 年 《 99 海牙公约草案》 2 0 年 《 和 01 欧盟条例》 没有专 门对 电子商务纠纷 的特别管辖做 出  

规 定, 但它们所采取 的“ 起源 国”( onr f r i) 接 收国”( onr  R cpi ) C u t o O i n 和“ y g C u t o eet n 的二分  yf o

方法 , 以信息交易为特征的 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权的确定 , 对 有相当大的帮助 。在 B B合 同中, 2 采 

取“ 起源 国” 的方法 , 以提供货物或服务所在 地为管辖地; 而在 B C 中,   2 出于对 消费者的保护 ,   20 年 《 0 1 欧盟条例》 则采用 了“ 接收国 ” 方法 来增强消费者对 电子商务的信心。【 该规则扩大了  l   z J 消费者合 同的确认范围 , 只要商业行为 “ 向”消费者所在 成员国 , 指 则消费者所在国法院即可行  使管辖权 。【 l  并且 , 0 1 欧盟条例》 2 0 年《 在第 1 7条法院选择 条款中规定:除非有事后达 成协议  的情形 , 否则 , 不允许通过协议排 除消费者所在地法 院管辖条款 的适 用。【 l  按照这种 B C合 同  2 的管辖标准 , 消费者所在地 法院很容 易在 电子商 务案件 中取得 管辖权 , 消费者可 以在 其所在地  登录网站 , 进行 交易, 而且 , 只要其通过一 个交互性 网站进行 交易 , 即可满足 B C合 同纠纷管辖  2

规则的要求 , 而使得该合 同纠 纷归消费者所在地 法院管辖 。【 从 l  在二 分法 的影 响下, 以信息为  交易对象 的电子合 同纠纷特别管辖规则的确定 , 自然地将“ 信息发送地 ” 信 息接 收地 ” 为确  和“ 作

定特别 管辖权 的连结点 。在 电子信息交 易履行地确 定方法的讨论 中, 基本上是 以使用的信息处  理和传输系统来确定传送和接收的地址 ,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 “ 息传送地 法院管辖 ” “ 信 和 信息收  到地法 院管辖 ” 两种主张 。【 l  

但 在互联 网环 境下 , 由于 网络 的全球性 , 息提供者 可在世界上任 何一个地 方 向另 一方传  信

[1 “ rl n r  a   n et no uidcinadF rin ̄d me     iia dC mmeca Ma es 1] Pei ayDrfCo vni  nJ r i o    oeg mi t o s t n g msi Cvln  o n   ri

l t r”Arce .   t t l6  i  

Seas,“ rg n u oC u c Reuain(C No 42 0 f 2Dee e 2 0  njrdcinadte eo nt nad e l o Cor e d mt o n i g lt E ) 4 /0 l 2 i l o o cmb r 0 0o ui i o   h   cg io n   s t n r i e  ̄re m fu g nsncvl dcmmeca ma es A t l 5 n cme o jd me ti iia  o     n ril t r” r c  .   t ie  

[2 1]CHE C ND UntdSae n   rp a  inAp ra ht nen t u idcin ad T erI ato     N, I   i   ttsa dEuo e nUno   po c   Itre  r it  n   h i mp c n e o J s o  

E cmmec[]Unv ri  f enyvna ora fne a o aE o o cL w,0 4 2 ()4 9 -o reJ. iesyo  n slai  un l   tr t n l cn mi a 2 0 , 51: 3 . t P J oI n i      

[3 Cor e d m    u c  g lt n(C No 42 0 f 2Dee e 0 0o jr dcinadte eont nad 1]“ rg n u t Con iReuai E )   /0 1 2   cmbr 0  n ui i o       c g io     i o l o 4 o 2 s t n hr i n

e1o c me t fid m e si iia dc mm eca  a es Aril  . ifre n    g nt ncvl o u      o n r il t r ” m tce l   5

[4 uidcina   p l a l L w, uiesGud oE Iiaie, 0 4 Chpe   gtl cn myElc o i 1]Jrsit  n A pi be a B s s  iet U nt t s2 0 , atr Dii   o o — et nc o d c   n iv 4 aE r   C mmec  e l inEBOL .t :wwwe cmmie . /u s ieo o g ie t 2 0..9 o reR g a o [ / ]ht / nt p/ .uo t e eP b / g cn my ud. m, 0 581. b d h  

[5 对消 费者 的保 护同样会造成对 电子商 务发展的影响 。在渥太 华会 议上, 1] 有代表就 B C合 同管辖权 的确定也  2 提 出新 的 “ 目标 ”( r t 概念 , 当一个商家的商业行为特别指 向消费者所在国时, a e

tg ) 即 则纠纷 由该国法院管辖:反之 , 如  果仅仅利用 了一个简单的 网站 ( no hsi tds e , u sp i c e  i ) 那么则不 能视为 其 目标指 向特定 的消费者, ta t 其带来 的结果就不能  肯定消 费者所 在地法 院管辖权 的存在 。但这 种观 点并没有得 到专家们 的普遍认 可。Se E S D IN. A H RN   e  SE J K A c T E IE

wiht eC —peain o   eprv t ne ain llw e m  fteM iity o  usieo   n a a t h   Oo rto   ft   iaeitm to a a ta o     nsr   fJ t   fCa d .Elcr nc Co h h c e to i  mm ec   d r ea   n

I ̄mao a ui it n Otwa 2   erayt   rh2 0 , u n t n l r dci , t , 8F bu r  1Mac  0 0 S mma  f sus n 【BOL . t :h c .e f   i J s o a o y r o  c si sE / ]ht / chnt l DOC  Di o p/ /p /

jg d 2 o ,0 51- . dmp l. c 20 -1 0 d  2   [ ] 肖永 平, 其生 . 1 6 何 海牙 公约草 案所涉 及 电子 商务 问题 之建 议 [B O ] 中国民商法 律 网 h p/ w .v l . E /L. t : wc ia   t / w ilw

c m. n 2 0 8— . o c , 0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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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 同纠纷特别管辖 权的确 定 

送信息 ;而 作为信息接 收者, 也完全可在 世界上任何一 个地方接 收信息 , 或登 录网站获取信息 。  

他们发送 和接 收信息 的地方 , 可 能与他们及 交易均 没有任何 实质 性的联系 , 有 以此标 准确定 的 

管辖法 院就有 可能与 当事人及 案件本 身没任何 关联度 , 以, 所 单纯地 以完成信 息发送 和接收 的  地理位 置作 为 电子信 息交付 的履行地 , 显然 不符合 电子信息 交易 的规律和特 点。因此, 在采用 

此方法 时, 对信 息发送地和接 收地 的界 定成为一个重要 内容 。其 中信 息传送地 应理解为接收 者  为 了信息 的传送 而提供 的他所 在 的地理位 置 , 表现 为在 订立 电子 合 同时录入 的地 理位置 ;而对  于信息收到地 , 因为它 的不确定性 , 则有主张依 “ 接收者 营业 处所所在地 ” 来确定 ;如无法确认 ,   则 由“ 信息下载地 ” 来管 辖。在海牙 国际私法会议 渥太华会议上 , 国代表也基本上 以此 为思路 , 各   来分析 网上履行处所

的确定, 并就适用“ 信息 传送地 ” 信息收到地 ” 和“ 何种 为佳进行 了讨论 。__ 1   7   以信息系统 为参照物 来确 定传送和接 收地 , 虽然注 意到 了 网络信 息传输 的随机 性, 但是 它  仍然无法解决 网上信息 交易履行地确定 的问题 。对 于“ 息传 送地 ” 准来说 , 信 标 寄望于接收者提 

供 的地 理位置 作为标准 , 本身就 不符合 电子交 易的特 征 。在 网络 交 易中, 收者往往 不会提供  接 地理位 置, 强制提 供则可 能会使 电子交 易丧 失了其特 有的优 势, 从而 影响其 被利用 的程度 ;而 

对于 “ 信息收到地 ” 的确定,“ 接收者营业处所所在 地 ” 的标准给人 的标 准更像 “ 当事人所在地 ”  

的普通 管辖规则 的标准 。此 时, 当事人 的身份和地 理位 置成 为考 量 的重点 , 此点则 是 电子交  而 易 中最难 以确 定的 。虽然渥太 华会议上对 当事人身份 和位 置 的确 定进 行 了讨 论, 并提 出了方法  和建议 , 但并没有形成 强制 性的规则 。_ 1 鄙另外 , 退而求其次 的“ 信息下载地 ” 标准 , 则又忽视 了信 

息交 易随机性 强, 下载在 任何地 方均有 可能发 生的 问题 。因此 , 以信 息系统 为参照物 来确定 网 

上信息交 易的管辖地 , 从理 论上讲符合 电子合 同交 易的规律 , 失为一个好 的思路和方法 , 良 不 但  

好 的确定方法 尚需在 网上传送 、 接收与地理位 置之 间的关联上 , 寻找好 的连 结点。  

四、小 结 

因此 , 在互联 网环境 下 , 传统 的特别 管辖标 准在准 确适用 上遇到 了问题 。在依特 征履行 来  确定合 同纠纷 管辖权 时, 由于 网上交流信 息本 身的性质 及履 行义务 的特征难 以界定 , 无论是依  信息上传地 或接 收地规 则来确 定管辖权 , 都会带来管辖 地不 明或 全球范 围管辖 的局面 。传统特  别管辖规 则在 互联 网环境 下的适用 , 点在于针对 网络 行为进 行调适 。在 网上 履行 电子合 同纠  重 纷 中, 应根据 合 同交易对象 的特 征及在 交易 中的作用 , 确定其为财 产或服务性 质, 以此 为据 适  并 用相应 的管辖规 则 。而具体 的确定方法还应结 合诉讼利益 的平衡 ( B B合同和 B C合 同纠  如 2 2

纷所应体现 的侧重 不同的诉讼利益 )在 网上 传送地 、 , 接收地之 间寻找恰 当的连结点 。  

( 责任编辑 : 谢宏 滨 )  

[7 OVE J E . et gi  twao   eHau   o v nino  ui it na dF rinJd met i  iia d 1 】L ,AM S M e n   Ot  nt   g eC n e t  

nJr dc o  n  oe  u g ns nC vl n   i n a h o s i g    

C mm r a Ma esV e s f h  o sme P o c o  eh o g [B O ] t :l t e et 1 r/i r ir d m- o ec l t r i     eC nu r r et nT cn l yE / L .h p/i s s ni . g p ma / n o   i  t , w o t   j   o t /s . s a o p e la

bt/ 0 - b ay 0 01 3hm l2 0 - 12 . i 20 0Fe r r/ 0 0 .t , 0 5 1 - 6  s u

[8 1 ]渥太 华会议 的重要议题之一就是合同当事方身份和地理位置 的识别(dn f ao  n  oaino teP re)  Ie t ct nadL ct  f  at s 。 i i i o h i 会议 就此进行 了讨论 , 并在 当事人意 思 自治的基础上提 出了方法 。代表 们认为 :为了更好地体现 日内瓦会议上提 出的   当事人 自治的方法 , 身份和位置的判定也应建立在 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 。服务提 供商为 了明确可能 出现 的诉讼管辖 , 对   应 该向合同相对方询 问其 真实身份和位置 , 以利于管辖 规则的适用和对 管辖权 的判 明;而合 同相对 方则应对其所提供 

的信 息负责, 并受其 限制, 以此作为传统管辖规则适用 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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