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买车,先了解汽车行业这些违法行为

违法类型

1.向购车客户收取出库费

2.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

3.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4.不正当有奖销售

背景介绍

汽车已成为消费热点之一。据统计,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64亿辆,其中汽车1.54亿辆。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也带来了诸多市场监管问题。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着力整治汽车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业贿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合同格式条款违法等5项违法行为。笔者近日梳理了各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系统披露的案件,发现当前汽车经销服务行业的主要违法类型集中在额外向购车客户收取出库费、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和不正当有奖销售等方面。

上海:额外收取出库费案件频发

在上海市工商局公示的24件有关汽车的案件中,额外向购车客户收取出库费案件占了一半多。

当事人上海铂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从事进口大众品牌汽车的特许经销商。当事人使用预先拟定的《汽车产品购销合同》,违背客户的意愿,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额外向购车客户收取报备费、出库费,且收费项目没有依据,无收费标准,属于没有依据的不合理收费。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当事人的报备费项目以每辆500元至2000元收取,出库费项目以每辆500元至2500元收取。

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17万元,并对其罚款5000元。

另一当事人上海宝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宝马汽车经销商。自2014年6月起,当事人印制并使用《汽车销售合同》和《接车检查表》。其在《汽车销售合同》中规定“乙方要求以贷款方式付款的,向甲方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汽车消费贷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自主选择权。其在《接车检查表》中附有如下内容:“如因上海宝尊无法控制之原因而造成之意外损失,上海宝尊不需负责”,排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和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品牌影响力较大,对社会的影响力较强,执法机关决定对其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较重的处罚,除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合同格式条款行为外,罚款8000元。

北京:案件违法类型相对"另类"

相较于上海汽车案件中常见的额外向购车客户收取出库费、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等,北京的汽车案件违法行为类型有些“另类”。

一是搬迁不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多。如当事人北京中汽华世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在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营业场所搬迁,继续从事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维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行为,工商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罚款5万元。

二是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如当事人北京汇京世纪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消费者签订了东风日产出险维修代步服务单,但有消费者在服务保障范围内要求提供代步车时,当事人因无专用车不能提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虚构合同标的行为,工商机关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

贵州:汽车成不正当有奖销售"道具"

在贵州,汽车案件的违法行为类型多为不正当竞争,汽车屡屡成为不正当有奖销售的“道具”。

经查,当事人六盘水恒信众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吸引消费者购买上海大众波罗和桑塔纳系列车辆,在易车网和经营场所内发布了“夏不为利厂价直销这次我们玩真的”活动广告。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摆放了77块车顶广告牌,其网络广告内容为:“POLO(上海大众波罗)系列最低3万元即可提车,现在订车即可享受0利率、0上牌费、0手续费等。桑塔纳系列同样超大优惠,免保险、免利息、免上牌费。”经查,当事人在网站及经营场所内发布上述商品促销广告信息,所宣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

同时,当事人举办了有奖销售活动。活动内容为:订车的新老客户可免费参加大型游戏活动,有机会获得价值6800元大礼包,百分百中奖。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属虚假宣传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工商机关对当事人罚款2.96万元。

要强调的是,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各地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目前正注重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功能作用,运用信息公示和信息共享等手段,强化对汽车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因此,汽车经销企业将面临付出巨大的失信成本,从而倒逼整个行业更加注重诚实信用,守法经营。

违法类型

1.向购车客户收取出库费

2.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

3.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4.不正当有奖销售

背景介绍

汽车已成为消费热点之一。据统计,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64亿辆,其中汽车1.54亿辆。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也带来了诸多市场监管问题。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着力整治汽车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业贿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合同格式条款违法等5项违法行为。笔者近日梳理了各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系统披露的案件,发现当前汽车经销服务行业的主要违法类型集中在额外向购车客户收取出库费、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和不正当有奖销售等方面。

上海:额外收取出库费案件频发

在上海市工商局公示的24件有关汽车的案件中,额外向购车客户收取出库费案件占了一半多。

当事人上海铂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从事进口大众品牌汽车的特许经销商。当事人使用预先拟定的《汽车产品购销合同》,违背客户的意愿,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额外向购车客户收取报备费、出库费,且收费项目没有依据,无收费标准,属于没有依据的不合理收费。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当事人的报备费项目以每辆500元至2000元收取,出库费项目以每辆500元至2500元收取。

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17万元,并对其罚款5000元。

另一当事人上海宝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宝马汽车经销商。自2014年6月起,当事人印制并使用《汽车销售合同》和《接车检查表》。其在《汽车销售合同》中规定“乙方要求以贷款方式付款的,向甲方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汽车消费贷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自主选择权。其在《接车检查表》中附有如下内容:“如因上海宝尊无法控制之原因而造成之意外损失,上海宝尊不需负责”,排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和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品牌影响力较大,对社会的影响力较强,执法机关决定对其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较重的处罚,除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合同格式条款行为外,罚款8000元。

北京:案件违法类型相对"另类"

相较于上海汽车案件中常见的额外向购车客户收取出库费、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等,北京的汽车案件违法行为类型有些“另类”。

一是搬迁不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多。如当事人北京中汽华世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在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营业场所搬迁,继续从事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维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行为,工商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罚款5万元。

二是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如当事人北京汇京世纪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消费者签订了东风日产出险维修代步服务单,但有消费者在服务保障范围内要求提供代步车时,当事人因无专用车不能提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虚构合同标的行为,工商机关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

贵州:汽车成不正当有奖销售"道具"

在贵州,汽车案件的违法行为类型多为不正当竞争,汽车屡屡成为不正当有奖销售的“道具”。

经查,当事人六盘水恒信众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吸引消费者购买上海大众波罗和桑塔纳系列车辆,在易车网和经营场所内发布了“夏不为利厂价直销这次我们玩真的”活动广告。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摆放了77块车顶广告牌,其网络广告内容为:“POLO(上海大众波罗)系列最低3万元即可提车,现在订车即可享受0利率、0上牌费、0手续费等。桑塔纳系列同样超大优惠,免保险、免利息、免上牌费。”经查,当事人在网站及经营场所内发布上述商品促销广告信息,所宣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

同时,当事人举办了有奖销售活动。活动内容为:订车的新老客户可免费参加大型游戏活动,有机会获得价值6800元大礼包,百分百中奖。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属虚假宣传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工商机关对当事人罚款2.96万元。

要强调的是,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各地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目前正注重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功能作用,运用信息公示和信息共享等手段,强化对汽车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因此,汽车经销企业将面临付出巨大的失信成本,从而倒逼整个行业更加注重诚实信用,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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