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财产保险业务的通知(1)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文件

攀钢办发〔2012〕52号

关于规范财产保险业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攀钢保险业务,整合保险资源,降低保险费支

出,扩大保障范围,公司决定对财产保险进行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团公司成立财产保险管理办公室

集团公司成立财产保险管理办公室,由公司资本运营部、财

务部和北京鞍汇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汇联”)共同组成,财产保险管理办公室挂靠公司资本运营部。

财产保险管理办公室职责:负责集团公司保险方案设计、投

保审核、保险索赔等管理工作,完善集团公司保险管理体系,建立保险事故档案并进行保险事故统计分析,为集团公司风险管理

— 1 —

提供数据。

二、投保险种

集团公司投保险种包括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

险、货物运输险、机动车辆保险五个险种,主要保险责任如下: 险 种

财产一切险

险 公众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

货物运输险

险 机动车辆保险 主要保险责任 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投保财产损失。 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集团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根据雇用合同,应有公司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机动车辆

损失及由于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投保险种,并承担相应保险费。如

需投保其他险种,必须报经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由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投保。

投保险种介绍详见附件1。

三、投保方式

集团公司经过询价及竞争性谈判,选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四家保险公司为公司提供保险服务。

(一)非车险业务

非车险业务由上述四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保,人保

为主承保人,太平、英大及太保为共同承保人。主承保人负责出— 2 —

具保险单、与集团公司进行保险费和赔款结算,共同承保人按各自共保份额分别与主承保人进行保险费和赔款结算。

集团公司参照往年各家保险公司的承保份额及理赔服务情况确定共保份额。此后每一保险年度结束时,集团公司将根据上年度共保体的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调整保险公司或共保份额。

(二)机动车险业务

机动车险业务由人保公司独家进行承保。

(三)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投保流程(投保流程图详见附件2)

(一)各单位于每年的第四季度按照投保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上报各险种投保数据;

(二)2.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核定各单位投保数据后,由集团公司、鞍汇联、保险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保险协议;

(三)集团公司统一与保险公司签订一揽子保险协议。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根据集团公司的通知文件,将本单位的投保数据上报至财产保险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汇总投保数据后,统一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由集团公司统一将保费付至保险公司,各单位再根据集团公司下发的保险费通知文件按计划支付至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根据各单位的投保数据分别出具保单和保险费发票。

(四)各单位若需投保其他类型的非统保险种,需提前上报 — 3 —

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经批准同意后,自行到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并直接交纳保费。

五、赔款支付流程

(一)非机动车险业务主承保人将赔款支付到出险单位账户。

(二)机动车险业务可由保险公司根据各单位需求采取修理厂直赔或赔款直接划至出险单位。

六、其它

保险协议签署后,财产保险管理办公室就各险种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索赔流程、保险服务系统以《保险手册》形式下发给各单位,各单位在出险后要及时向财产保险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812-3393980、3397315)及保险公司报案(报案电话:95518),隐瞒不报的,集团公司将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集团公司财产保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投保险种介绍

2. 统保险种投保流程图

3. 投保情况统计表

4. 非车险索赔流程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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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投保险种介绍

一、财产一切险

(一)保险责任

主要承保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和灭失风险。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特别条款

 恶意破坏扩展条款:承保恶意破坏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 移动财产扩展条款:承保保险财产在临时移动过程中或被运送到承保地点以外的区域进行修理过程中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 费用类扩展条款:因保险事故发生后产生的灭火、清除、拆除、支撑以及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工程咨询等各种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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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设施故障条款:由于任何承保风险使得供应给营业场所电、水、气的公用设施如供电厂、发电站、变电站、电压器和其它设备(包括传输线路)发生损失,导致供应到营业场所的电、水、气供应发生故障或中断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破坏。公共设施当局为防止或减少供应系统即将面临的意外中断或故障而有意行使权力停止或限制供应也属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范围之内。

 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被保险人自有的蒸汽机车、内燃机车、电力机车以及槽车、矿车等在厂区内或专用线上使用过程中,由于出轨、倾覆、碰撞所造成的机车车辆的损失。

 数据恢复费用条款:承保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计算机硬件设备损失后产生的数据丢失、损坏的恢复费用。

 室外财产扩展条款:扩展承保室外的保险财产。

 广告霓虹灯扩展条款:扩展承保广告霓虹灯为保险财产。

 资产增加条款:对保险期间新增资产在保险金额的10%范围内免费承保。

 重置价值条款:明确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按重置价值计算。

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明确事故发生后,因损失而减少的保险金额将自动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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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储财产申报条款:保费按保险期限内各个月月底存货余额平均值进行保险费调整。

 流动机械扩展条款:非公共拍照车辆、流动机械、成品车在移动过程中因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包括此类设备在装卸过程中发生的碰撞或跌落损失。

 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包括起重机、龙门吊、卷扬机、叉车、货梯等,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碰撞、倾覆或因操作失误所造成的自身损失。

 地震责任扩展条款:扩展承保地震引起的保险财产损失。

(三)特别约定

 盗窃抢劫特别约定:扩展承保盗窃抢劫责任事故。

 特约财产特别约定:将井下设施、稀有金属、铁路轨道等被保险人所拥有的财产作为特约可承保财产。

 数据恢复费用特别约定: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数据恢复费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

 管道线路特别约定:扩展管道、线路为可保财产。

 锅炉爆炸、倒塌特别约定:扩展承保锅炉及其他压力容器爆炸、倒塌造成的自身及其他财产的损失。

(四)每次事故免赔额:

一般损失:0免赔。

地震免赔额:200万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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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众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

承保保险单列明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还包括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特别条款

 停车场责任条款:承保在被保险人控制下的或停放于场所内或其附近的车辆遭受损失。

 交叉责任条款:各单位之间发生的公众责任风险事故,保险人不以属于同一被保险人(集团公司)为由拒绝赔偿。

 电梯责任条款:扩展承保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 火灾爆炸扩展条款: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 董事及非体力劳动人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扩展承保居住于中国的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出国(中国以外但不包括美国及其领地及加拿大)公干,引起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 管道爆裂污染责任条款:扩展承保油、水、气管道及其沿线的附属设备发生意外事故而发生水、气渗漏污染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 8 —

 急救费用条款:扩展承保在生产场所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

 提供饮料和食品责任条款:扩展承保因提供的食品、饮料或掺有异物的食品、饮料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特别约定

 自然灾害责任特别约定:赔偿因洗矿水输送管道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 租用营业场所及运营财产特别约定: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租用的营业场所及运营的财产,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 运输工具互为第三者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所有的铁路机车车辆、厂内机动车辆、领有公共牌照的机动车辆互为第三者,任何两者之间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不得以属于同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为由而拒赔。

 起重机械及不需注册的车辆责任条款:承保吊车、起重机、动力起吊机械或不需注册的车辆或铁路机车及铁路车辆或其附件,直接或间接引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 管道爆裂责任特别约定:承保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水、油、气管道及其沿线的附属设备发生意外事故而发生水、油、气渗漏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雇主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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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责任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特别条款

 上下班途中扩展条款:扩展上下班途中受伤或死亡风险。

 员工人数调整条款:不因出险时人数变化而产生比例赔付。

 紧急运输费用条款:发生保险事故后所产生的紧急运输费用。

 就餐时间扩展条款:任何雇员在被保险场所就餐时受伤或死亡。

 海外公干条款:被保险人常住中国的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因公出国,引起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 运动或娱乐活动条款:被保险人或以其名义组织的各种活动期间引起的人身意外索赔责任。

四、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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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均采取签定预约保险协议的方式。所选用的险种主要有:陆运一切险、海运一切险、航空运输一切险、邮包一切险。

(一)保险责任

主要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或者临时仓储期间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失。

(二)特别条款

 装卸责任条款:扩展承保货物在装载、卸载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野蛮装卸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坏。

 碰损、破碎险条款:承保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震动、碰撞造成的损失。

 战争、罢工类扩展条款:承保运输货物因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所致的损失。

 临时仓储条款: 扩承保保险货物在运输期间临时储存或在运输途中中转库临时储存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 钩损险条款: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遭受钩损而引起的损失,以及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

 正常转运条款:承保保险货物在运输期间正常转运过程中面临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风险。

 短量条款: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散失和实际重量短缺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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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地扩展条款:扩展超出正常运输过程进行的存储以及到达最终目的地后进行的存储。

(三)免赔率:散装矿砂矿石对短重损失一律扣除绝对免赔率5‰;对玻璃制品,其玻璃破碎损失绝对免赔率为5‰。

五、机动车辆保险

(一)主险及附加险保险责任

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

 第三者责任险:对机动车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 车辆损失险:承保投保车辆遭受碰撞、倾覆、坠落、火灾、爆炸、自燃、外界物体坠落、倒塌、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地陷、冰陷、雪崩、泥石流、滑坡等事故造成的损失。

 盗抢险:投保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对于车辆在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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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承保的是投保车辆发生倾覆、碰撞、坠落、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坠落的意外事故后,致使其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 车辆划痕险:投保车辆被他人刮划(无明显碰撞痕迹)又无法找到责任人且需要修复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合理的修复费用。

 玻璃单独破碎险:对车辆的风挡玻璃和车窗玻璃发生单独破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 不计免赔率特约险:发生保险事故后,对保险公司的免赔率部分也负责赔偿。

(二)特别约定

 第三者特别约定:明确规定企业员工属于第三者范畴。  交叉责任特别约定:明确规定每辆车均视为一个单独的被保险车辆,任何两辆投保车辆之间互视为第三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不得以属于同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为由而拒赔。

 第三方责任事故先行赔偿特别约定:企业车辆由于第三方责任事故(第三方全责)受损,保险公司可先予赔偿企业的车辆损失。

 滑行责任特别约定:承保保险车辆在车内无驾驶人员的停放期间,滑行所致事故造成的损失。

六、以上险种通用特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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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弃代位追偿权利特别约定:保险人同意放弃向被保险人的联营公司或分公司,任何子公司、控股公司,任何属于攀钢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或任何有关的团体、官员或个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 预付赔款条款:明确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同意按被保险人预计的损失金额的50%预先赔付。

 错误和遗漏条款: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申报占用场地或其他信息而被拒绝赔付。

 损失理算人条款:估计损失金额超过RMB100万元时,保险公司同意聘请被保险人指定的有资质的保险公估公司对损失进行理算,并支付公估费用。

 不使失效条款:保险单不因工人进行修理、微小变动或一般维修等类似目的作业或被保险人不知情的保险财产的占用性质发生变化或风险增加而失效。

 不受控制条款:由于被保险人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保险单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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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投保流程图(非车险)

— 15 —

投保流程图(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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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XX年度(20XX.1.1—20XX.12.31)投保情况统计表

单位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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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非车险索赔流程

一、报案

共保体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电话号码:95518,随时接受各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

财产保险管理办公室电话: 3393980、3397315 二、现场查勘

(一)接到报案后,服务小组理赔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查勘。

1.同城市内45分钟; 2.郊区90分钟。

(二)超过上述时限或被保险人需采取紧急施救措施时,被保险人对事故现场拍照后可进行处理,共保体应认可被保险人所申报的事故经过属实,并认可被保险人采取的有关为减少损失发生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服务小组查勘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查明出险时间、地点、原因(事故原因难以界定的,由权威机构认定)并应配合被保险人作好必要的施救工作,作好受损财产的保护和整理工作。现场查勘主要进行以下工作:

1.会同被保险人及有关方进行现场查勘;

2.对受损的财产项目名称、数量等进行必要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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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定损失确认方案;

4.被保险人对现场查勘笔录进行复核、确认并签字; 三、损失确认

(一)被保险人向理赔服务小组提交损失清单后,共保体理赔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会同财产保险管理办公室对清单所列受损财产进行核实确认,并出具损失确认书,由被保险人复核并签字。

(二)由共保体理赔部门根据损失确认书及各自的报价部门的报价最后确定公平合理的损失金额,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得到被保险人确认后,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承保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损失金额的50%预付赔款。

四、赔款支付

(一)损失金额确定后,共保体理赔部门应将所需索赔单证名称书面告知被保险人。

(二)共保体理赔部门在确定赔款金额后,要将理赔计算书副本提交被保险人及财产保险管理办公室确认。

(三)双方达成一致后,共保体理赔部门按照以下时限要求支付赔款:

赔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3个工作日内赔付,超过10万元的10个工作日内赔付。(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齐全)

(四)如共保体理赔部门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赔款,则应按照实际拖延天数向甲方被保险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赔款金

— 19 —

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所计算的利息(利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

(五)共保体理赔部门根据被保险人的指示向出险单位支付赔款。

— 20 —

非车险索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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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金融 财产 保险 规范 通知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 22 —2012年2月24日印发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文件

攀钢办发〔2012〕52号

关于规范财产保险业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攀钢保险业务,整合保险资源,降低保险费支

出,扩大保障范围,公司决定对财产保险进行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团公司成立财产保险管理办公室

集团公司成立财产保险管理办公室,由公司资本运营部、财

务部和北京鞍汇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汇联”)共同组成,财产保险管理办公室挂靠公司资本运营部。

财产保险管理办公室职责:负责集团公司保险方案设计、投

保审核、保险索赔等管理工作,完善集团公司保险管理体系,建立保险事故档案并进行保险事故统计分析,为集团公司风险管理

— 1 —

提供数据。

二、投保险种

集团公司投保险种包括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

险、货物运输险、机动车辆保险五个险种,主要保险责任如下: 险 种

财产一切险

险 公众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

货物运输险

险 机动车辆保险 主要保险责任 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投保财产损失。 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集团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根据雇用合同,应有公司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机动车辆

损失及由于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投保险种,并承担相应保险费。如

需投保其他险种,必须报经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由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投保。

投保险种介绍详见附件1。

三、投保方式

集团公司经过询价及竞争性谈判,选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四家保险公司为公司提供保险服务。

(一)非车险业务

非车险业务由上述四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保,人保

为主承保人,太平、英大及太保为共同承保人。主承保人负责出— 2 —

具保险单、与集团公司进行保险费和赔款结算,共同承保人按各自共保份额分别与主承保人进行保险费和赔款结算。

集团公司参照往年各家保险公司的承保份额及理赔服务情况确定共保份额。此后每一保险年度结束时,集团公司将根据上年度共保体的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调整保险公司或共保份额。

(二)机动车险业务

机动车险业务由人保公司独家进行承保。

(三)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投保流程(投保流程图详见附件2)

(一)各单位于每年的第四季度按照投保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上报各险种投保数据;

(二)2.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核定各单位投保数据后,由集团公司、鞍汇联、保险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保险协议;

(三)集团公司统一与保险公司签订一揽子保险协议。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根据集团公司的通知文件,将本单位的投保数据上报至财产保险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汇总投保数据后,统一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由集团公司统一将保费付至保险公司,各单位再根据集团公司下发的保险费通知文件按计划支付至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根据各单位的投保数据分别出具保单和保险费发票。

(四)各单位若需投保其他类型的非统保险种,需提前上报 — 3 —

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经批准同意后,自行到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并直接交纳保费。

五、赔款支付流程

(一)非机动车险业务主承保人将赔款支付到出险单位账户。

(二)机动车险业务可由保险公司根据各单位需求采取修理厂直赔或赔款直接划至出险单位。

六、其它

保险协议签署后,财产保险管理办公室就各险种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索赔流程、保险服务系统以《保险手册》形式下发给各单位,各单位在出险后要及时向财产保险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812-3393980、3397315)及保险公司报案(报案电话:95518),隐瞒不报的,集团公司将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集团公司财产保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投保险种介绍

2. 统保险种投保流程图

3. 投保情况统计表

4. 非车险索赔流程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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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投保险种介绍

一、财产一切险

(一)保险责任

主要承保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和灭失风险。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特别条款

 恶意破坏扩展条款:承保恶意破坏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 移动财产扩展条款:承保保险财产在临时移动过程中或被运送到承保地点以外的区域进行修理过程中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 费用类扩展条款:因保险事故发生后产生的灭火、清除、拆除、支撑以及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工程咨询等各种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承担。

— 5 —

 公用设施故障条款:由于任何承保风险使得供应给营业场所电、水、气的公用设施如供电厂、发电站、变电站、电压器和其它设备(包括传输线路)发生损失,导致供应到营业场所的电、水、气供应发生故障或中断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破坏。公共设施当局为防止或减少供应系统即将面临的意外中断或故障而有意行使权力停止或限制供应也属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范围之内。

 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被保险人自有的蒸汽机车、内燃机车、电力机车以及槽车、矿车等在厂区内或专用线上使用过程中,由于出轨、倾覆、碰撞所造成的机车车辆的损失。

 数据恢复费用条款:承保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计算机硬件设备损失后产生的数据丢失、损坏的恢复费用。

 室外财产扩展条款:扩展承保室外的保险财产。

 广告霓虹灯扩展条款:扩展承保广告霓虹灯为保险财产。

 资产增加条款:对保险期间新增资产在保险金额的10%范围内免费承保。

 重置价值条款:明确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按重置价值计算。

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明确事故发生后,因损失而减少的保险金额将自动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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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储财产申报条款:保费按保险期限内各个月月底存货余额平均值进行保险费调整。

 流动机械扩展条款:非公共拍照车辆、流动机械、成品车在移动过程中因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包括此类设备在装卸过程中发生的碰撞或跌落损失。

 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包括起重机、龙门吊、卷扬机、叉车、货梯等,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碰撞、倾覆或因操作失误所造成的自身损失。

 地震责任扩展条款:扩展承保地震引起的保险财产损失。

(三)特别约定

 盗窃抢劫特别约定:扩展承保盗窃抢劫责任事故。

 特约财产特别约定:将井下设施、稀有金属、铁路轨道等被保险人所拥有的财产作为特约可承保财产。

 数据恢复费用特别约定: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数据恢复费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

 管道线路特别约定:扩展管道、线路为可保财产。

 锅炉爆炸、倒塌特别约定:扩展承保锅炉及其他压力容器爆炸、倒塌造成的自身及其他财产的损失。

(四)每次事故免赔额:

一般损失:0免赔。

地震免赔额:200万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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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众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

承保保险单列明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还包括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特别条款

 停车场责任条款:承保在被保险人控制下的或停放于场所内或其附近的车辆遭受损失。

 交叉责任条款:各单位之间发生的公众责任风险事故,保险人不以属于同一被保险人(集团公司)为由拒绝赔偿。

 电梯责任条款:扩展承保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 火灾爆炸扩展条款: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 董事及非体力劳动人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扩展承保居住于中国的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出国(中国以外但不包括美国及其领地及加拿大)公干,引起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 管道爆裂污染责任条款:扩展承保油、水、气管道及其沿线的附属设备发生意外事故而发生水、气渗漏污染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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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救费用条款:扩展承保在生产场所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

 提供饮料和食品责任条款:扩展承保因提供的食品、饮料或掺有异物的食品、饮料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特别约定

 自然灾害责任特别约定:赔偿因洗矿水输送管道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 租用营业场所及运营财产特别约定: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租用的营业场所及运营的财产,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 运输工具互为第三者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所有的铁路机车车辆、厂内机动车辆、领有公共牌照的机动车辆互为第三者,任何两者之间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不得以属于同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为由而拒赔。

 起重机械及不需注册的车辆责任条款:承保吊车、起重机、动力起吊机械或不需注册的车辆或铁路机车及铁路车辆或其附件,直接或间接引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 管道爆裂责任特别约定:承保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水、油、气管道及其沿线的附属设备发生意外事故而发生水、油、气渗漏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雇主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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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责任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特别条款

 上下班途中扩展条款:扩展上下班途中受伤或死亡风险。

 员工人数调整条款:不因出险时人数变化而产生比例赔付。

 紧急运输费用条款:发生保险事故后所产生的紧急运输费用。

 就餐时间扩展条款:任何雇员在被保险场所就餐时受伤或死亡。

 海外公干条款:被保险人常住中国的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因公出国,引起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 运动或娱乐活动条款:被保险人或以其名义组织的各种活动期间引起的人身意外索赔责任。

四、货物运输保险

— 10 —

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均采取签定预约保险协议的方式。所选用的险种主要有:陆运一切险、海运一切险、航空运输一切险、邮包一切险。

(一)保险责任

主要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或者临时仓储期间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失。

(二)特别条款

 装卸责任条款:扩展承保货物在装载、卸载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野蛮装卸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坏。

 碰损、破碎险条款:承保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震动、碰撞造成的损失。

 战争、罢工类扩展条款:承保运输货物因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所致的损失。

 临时仓储条款: 扩承保保险货物在运输期间临时储存或在运输途中中转库临时储存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 钩损险条款: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遭受钩损而引起的损失,以及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

 正常转运条款:承保保险货物在运输期间正常转运过程中面临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风险。

 短量条款: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散失和实际重量短缺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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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地扩展条款:扩展超出正常运输过程进行的存储以及到达最终目的地后进行的存储。

(三)免赔率:散装矿砂矿石对短重损失一律扣除绝对免赔率5‰;对玻璃制品,其玻璃破碎损失绝对免赔率为5‰。

五、机动车辆保险

(一)主险及附加险保险责任

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

 第三者责任险:对机动车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 车辆损失险:承保投保车辆遭受碰撞、倾覆、坠落、火灾、爆炸、自燃、外界物体坠落、倒塌、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地陷、冰陷、雪崩、泥石流、滑坡等事故造成的损失。

 盗抢险:投保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对于车辆在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 12 —

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承保的是投保车辆发生倾覆、碰撞、坠落、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坠落的意外事故后,致使其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 车辆划痕险:投保车辆被他人刮划(无明显碰撞痕迹)又无法找到责任人且需要修复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合理的修复费用。

 玻璃单独破碎险:对车辆的风挡玻璃和车窗玻璃发生单独破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 不计免赔率特约险:发生保险事故后,对保险公司的免赔率部分也负责赔偿。

(二)特别约定

 第三者特别约定:明确规定企业员工属于第三者范畴。  交叉责任特别约定:明确规定每辆车均视为一个单独的被保险车辆,任何两辆投保车辆之间互视为第三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不得以属于同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为由而拒赔。

 第三方责任事故先行赔偿特别约定:企业车辆由于第三方责任事故(第三方全责)受损,保险公司可先予赔偿企业的车辆损失。

 滑行责任特别约定:承保保险车辆在车内无驾驶人员的停放期间,滑行所致事故造成的损失。

六、以上险种通用特别条款

— 13 —

 放弃代位追偿权利特别约定:保险人同意放弃向被保险人的联营公司或分公司,任何子公司、控股公司,任何属于攀钢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或任何有关的团体、官员或个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 预付赔款条款:明确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同意按被保险人预计的损失金额的50%预先赔付。

 错误和遗漏条款: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申报占用场地或其他信息而被拒绝赔付。

 损失理算人条款:估计损失金额超过RMB100万元时,保险公司同意聘请被保险人指定的有资质的保险公估公司对损失进行理算,并支付公估费用。

 不使失效条款:保险单不因工人进行修理、微小变动或一般维修等类似目的作业或被保险人不知情的保险财产的占用性质发生变化或风险增加而失效。

 不受控制条款:由于被保险人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保险单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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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投保流程图(非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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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流程图(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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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XX年度(20XX.1.1—20XX.12.31)投保情况统计表

单位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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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非车险索赔流程

一、报案

共保体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电话号码:95518,随时接受各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

财产保险管理办公室电话: 3393980、3397315 二、现场查勘

(一)接到报案后,服务小组理赔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查勘。

1.同城市内45分钟; 2.郊区90分钟。

(二)超过上述时限或被保险人需采取紧急施救措施时,被保险人对事故现场拍照后可进行处理,共保体应认可被保险人所申报的事故经过属实,并认可被保险人采取的有关为减少损失发生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服务小组查勘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查明出险时间、地点、原因(事故原因难以界定的,由权威机构认定)并应配合被保险人作好必要的施救工作,作好受损财产的保护和整理工作。现场查勘主要进行以下工作:

1.会同被保险人及有关方进行现场查勘;

2.对受损的财产项目名称、数量等进行必要的登记;

— 18 —

3.商定损失确认方案;

4.被保险人对现场查勘笔录进行复核、确认并签字; 三、损失确认

(一)被保险人向理赔服务小组提交损失清单后,共保体理赔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会同财产保险管理办公室对清单所列受损财产进行核实确认,并出具损失确认书,由被保险人复核并签字。

(二)由共保体理赔部门根据损失确认书及各自的报价部门的报价最后确定公平合理的损失金额,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得到被保险人确认后,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承保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损失金额的50%预付赔款。

四、赔款支付

(一)损失金额确定后,共保体理赔部门应将所需索赔单证名称书面告知被保险人。

(二)共保体理赔部门在确定赔款金额后,要将理赔计算书副本提交被保险人及财产保险管理办公室确认。

(三)双方达成一致后,共保体理赔部门按照以下时限要求支付赔款:

赔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3个工作日内赔付,超过10万元的10个工作日内赔付。(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齐全)

(四)如共保体理赔部门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赔款,则应按照实际拖延天数向甲方被保险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赔款金

— 19 —

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所计算的利息(利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

(五)共保体理赔部门根据被保险人的指示向出险单位支付赔款。

— 20 —

非车险索赔流程图

— 21 —

主题词:金融 财产 保险 规范 通知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 22 —2012年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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