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事故内部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安全质量事故内部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质量事故内部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四不放过”原则,防止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1 号)、《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91 号)、《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中铁股份安质„2012‟11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公司生产安全(质量)事故报告的通知》(中铁股份安质„2013‟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公司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通知》(股份传2013-13号)、《中国中铁关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信息报送的通知》(股份传2015-2号)等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必须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1 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1号)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公司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要按照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等行业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子、分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质量、铁路交通和机械设备等事故的内部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项目主要负责人依法对事故报告负总责。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指派安质环保部门按国家、行业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单位报告,并同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公司。

公司发生员工死亡事故、3 人以上重伤事故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地方政府的内容除按上述要求上报外,还应记录接

收部门、接收人、报告时间和上报人,做到责任分明、有据可查。

第六条 公司内部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间

(一)以下安全质量事故须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安质环保部门、主管领导、主要领导核实事故信息,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分别报告公司安质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部)、主管领导、主要领导。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大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或造成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事故。

(二)其他一般事故,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向上级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于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逐级报至公司安质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部)。

第七条 出现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大或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等紧急情况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上报项目负责人或子(分)公司、公司领导。

第八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下列无人员伤亡的险性事故(事件)应按其他一般事故程序上报。

1. 开挖深度大于5米(含)的基坑坍塌险性事故;

2. 隧道施工坍塌长度大于5米(含)的事故;

3. 施工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和遗失案件;

4. 其他影响大,损失严重的险性事故。

第九条 事故报告方式和内容

事故报告采用三种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

1.电话报告: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电话逐级报告上级部门和领导。

2.手机短信:事故单位在电话报告的同时,应以手机短信的方式逐级报告上级部门和领导。

短信报告内容:项目名称及工点、事故地点、发生时间、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机械设备及财产损失情况、现场救援情况、相关领导到场情况等。(格式见附件1)

3.事故书面报告:在电话和短信报告后,应立即以书面方式上报,事故书面报告时间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如下(格式见附件2):

① 事故单位概况;

②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 事故简要经过;

④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 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 事故现场照片(电子版)4张,照片应充分反映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包括出事点全貌、现场物证、直接危害因素、设备设施状况及抢险救援等情况。

⑦ 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第十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对于迟报、漏报、

谎报、瞒报事故行为,公司视其情节和影响大小,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进行问责追究处理。

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行为依规按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十一条 事故单位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 各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主要领导在指导、帮助现场组织应急救援的同时,还应根据事故情况安排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帮助工作,第六条第一点的安全质量事故,单位行政主要领导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其他一般事故分管安全质量的领导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后,项目经理部、子(分)公司和公司的安全生产部门应建立值班制度,收集、传递事故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的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表实行季、年报制度。

凡在工作、作业过程中发生员工(含劳务工)生产事故,必须及时、准确地逐级报告和统计,认真填写当季、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报表(见附件3、4、5),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于翌季和翌年5日前报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子、分公司和公司均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公司应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或暂时告一阶段时)后,及时启动事故内部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事故内部调查实行分级调查、逐级负责的原则,具体如下:

项目经理部主持对轻伤3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小于20万元无人员伤亡的安全质量事故(事件),隧道坍塌长度5米(不含)以下的事故和铁路交通险性事件的内部调查;

子(分)公司主持对轻伤3人及以上或重伤1~2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100万元(不含)无人员伤亡的安全质量事故,隧道施工坍塌长度大于5米(含)的事故,开挖深度大于5米(含)的基坑坍塌险性事故及其他影响大,损失严重的险性事故的内部调查;

公司主持对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3-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1000万元以下无人员伤亡的安全质量事故和铁路交通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民用爆炸物品遗失案件和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的内部调查;

较大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根据《中国中铁关于规范安全质量事故分级调查与调查报告上报等工作要求的通知》(中铁股份安全函﹝2015﹞14号)要求,由股份公司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公司根据事故情况,成立由单位领导或分管领导为组长,成员由安全生产部、科技设计部、成本管理部、监察审计部、人力资源部、法律事务部、工会等相关部门派员组成的事故内部调查组,事故内部调查组的组建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特殊情况下,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未达到公司组织调查标准的事故,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应根据第十六条规定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所辖项目发生的各类事故开展事故内部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事故内部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内部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事故内部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安质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部)提交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整改措施、现场复工情况及对事故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初步处理意见报告,4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公司或子(分)公司批准,提

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迟期限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事故发生单位和工程概况;

(二)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 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 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内部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公司调查报告应本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依法合规”原则组织进行并优先提报。事故调查报告,必须明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填报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资产损失报告表,附件7。

第二十一条 直接经济损失认定:公司考核应用的经济损失数额原则上以地方监管部门主持的事故调查报告为准(事故单位应认真配合政府调查组对该项数据取证过程的调查);遇政府调查报告出具的时间与公司安质委会对成员单位考核时点有冲突时,以单位提报的调查报告为准。经济损失数额在两报告之间采用就高原则进行,需要补充追加问责的,补充进行。安全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及认定依据见附件8。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事故调查单位后,事故

内部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全部交由事故调查单位安全生产部门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事故内部调查组应本着对单位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事故,严禁徇私舞弊,包庇纵容。

事故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事故当事人必须无条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按调查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询问和调查;任何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单位接到事故内部调查报告后,应根据相关规定,15日内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对涉及事故责任的单位、领导和人员进行处理。

事故报告批复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原因是否查清,事故性质是否查明,事故责任是否明确,事故处理是否合规,防范措施是否到位。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组成调查组直接调查的事故,对涉及事故责任的单位、领导、人员,根据公司《中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奖惩办法》、《中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及相关办法直接处理,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下属各单位组成调查组调查的事故,对涉及事故责任的单位、领导、人员,根据本单位事故处理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于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5日内报上一级安全生产部核查、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级安全生产及工程管理部门应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部门应对事故责任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检查。

第五章 事故处置工作信息报送

第二十八条 生产安全质量事故处置工作信息实行报送制,自事故之日起,事故单位应指定专人,将抢险救援进展、伤亡人员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情况视情节向公司安质委会办公室每日或隔日进行书面汇报,这一应急阶段的汇报直到善后处理和现场调查取证结束为止(其后续重要信息亦应不定期上报)。

第二十九条 生产安全质量事故应急阶段处置工作信息报送应包括以下内容(报送格式见附件9):

(一)后勤保障:单位领导组织机构、人员数量、车辆投入等情况;

(二)善后处理:伤者慰问、遇难者家属安置与安抚、现场维稳、经济赔偿商谈及协议签订、遇难者遗体火化等情况;

(三)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组成、现场调查取证、初步原因分析与性质认定进展等情况;

(四)媒体反应与联络:媒体报道评论、信息发布等情况;

(五)人员搜救及工程恢复;失踪人员搜救方案编制与

审批、工程恢复措施制定与报批、现场实施进展等情况;

(六)责任追究: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开展警示教育等情况;

(七)其他:举一反三、教训吸取、下步工作安排部署、重要项目现场施工生产恢复等情况。

第三十条 事故单位在未取得地方事故调查报告前,事故单位安质委会办公室应将地方调查组调查报告进展、跟踪、协调等情况每月报告。事故单位在依法取得事故调查报告及结案批复文件后,要立即将结案批复文件、中铁科研院生产安全事故年度分析报表二(见附件6)等材料报送公司安质委会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中铁科研院事故报告手机短信格式

2. 中铁科研院生产安全事故快报 3. 中铁科研院生产安全事故季报表 4. 中铁科研院生产安全事故年报表

5. 中铁科研院生产安全事故年度分析报表(一) 6. 中铁科研院生产安全事故年度分析报表(二) 7. 中铁科研院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资产损失报告表

8. 中铁科研院安全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

及认定依据表

9. 中铁科研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阶段处置工作信息报送表

附件1:

事故报告手机短信格式

中科研院:201×年×月×日×时×分左右,在××(省市县)境内,由×××公司承建(由×××公司监理或监测)×××工程×标,在×××工序施工过程中,因×××原因,导致现场作业人员×人死亡(失踪)、×人重伤。事故已经于事发××小时(分钟)内,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现场应急预案已启动,事故单位×××领导已带队赶往现场,当地安监部门已××,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此短信文本格式适用于各级安全质量专职人员,必须认真落实在工作中。

附件2:

生产安全事故快报

单位名称:

生产安全事故季报表

填报单位: 2 年 季度

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13、放炮 14、火药爆炸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它爆炸 19、中毒窒息 20、其它。

(2) 一般事故只填报死亡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事故

单位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生产安全事故年报表

填报单位: 2 年 第 页 共 页

单位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5:

生产安全事故年度分析报表一

填报单位: 2 年

1、年度产值: 亿元;事故件数: 件,同比上升/下降 %, 死亡人数: 人,同比上升/下降 %,; 重伤人数: 人,同比上升/下降 %,。 2、年度职工人数: 人; 死亡率:单位负责人: ‰, 重伤率 ‰, 轻伤率: ‰,部门负责人: 直接经济损失 : 万元。

制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资产损失报告表

报告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 19 -

附件8:

安全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及

认定依据表

- 20 -

附件:9

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阶段处置工作信息报送表

- 21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日期:

- 22 -

安全质量事故内部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质量事故内部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四不放过”原则,防止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1 号)、《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91 号)、《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中铁股份安质„2012‟11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公司生产安全(质量)事故报告的通知》(中铁股份安质„2013‟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公司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通知》(股份传2013-13号)、《中国中铁关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信息报送的通知》(股份传2015-2号)等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必须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1 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1号)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公司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要按照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等行业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子、分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质量、铁路交通和机械设备等事故的内部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项目主要负责人依法对事故报告负总责。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指派安质环保部门按国家、行业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单位报告,并同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公司。

公司发生员工死亡事故、3 人以上重伤事故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地方政府的内容除按上述要求上报外,还应记录接

收部门、接收人、报告时间和上报人,做到责任分明、有据可查。

第六条 公司内部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间

(一)以下安全质量事故须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安质环保部门、主管领导、主要领导核实事故信息,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分别报告公司安质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部)、主管领导、主要领导。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大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或造成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事故。

(二)其他一般事故,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向上级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于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逐级报至公司安质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部)。

第七条 出现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大或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等紧急情况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上报项目负责人或子(分)公司、公司领导。

第八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下列无人员伤亡的险性事故(事件)应按其他一般事故程序上报。

1. 开挖深度大于5米(含)的基坑坍塌险性事故;

2. 隧道施工坍塌长度大于5米(含)的事故;

3. 施工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和遗失案件;

4. 其他影响大,损失严重的险性事故。

第九条 事故报告方式和内容

事故报告采用三种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

1.电话报告: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电话逐级报告上级部门和领导。

2.手机短信:事故单位在电话报告的同时,应以手机短信的方式逐级报告上级部门和领导。

短信报告内容:项目名称及工点、事故地点、发生时间、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机械设备及财产损失情况、现场救援情况、相关领导到场情况等。(格式见附件1)

3.事故书面报告:在电话和短信报告后,应立即以书面方式上报,事故书面报告时间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如下(格式见附件2):

① 事故单位概况;

②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 事故简要经过;

④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 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 事故现场照片(电子版)4张,照片应充分反映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包括出事点全貌、现场物证、直接危害因素、设备设施状况及抢险救援等情况。

⑦ 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第十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对于迟报、漏报、

谎报、瞒报事故行为,公司视其情节和影响大小,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进行问责追究处理。

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行为依规按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十一条 事故单位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 各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主要领导在指导、帮助现场组织应急救援的同时,还应根据事故情况安排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帮助工作,第六条第一点的安全质量事故,单位行政主要领导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其他一般事故分管安全质量的领导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后,项目经理部、子(分)公司和公司的安全生产部门应建立值班制度,收集、传递事故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的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表实行季、年报制度。

凡在工作、作业过程中发生员工(含劳务工)生产事故,必须及时、准确地逐级报告和统计,认真填写当季、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报表(见附件3、4、5),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于翌季和翌年5日前报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子、分公司和公司均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公司应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或暂时告一阶段时)后,及时启动事故内部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事故内部调查实行分级调查、逐级负责的原则,具体如下:

项目经理部主持对轻伤3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小于20万元无人员伤亡的安全质量事故(事件),隧道坍塌长度5米(不含)以下的事故和铁路交通险性事件的内部调查;

子(分)公司主持对轻伤3人及以上或重伤1~2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100万元(不含)无人员伤亡的安全质量事故,隧道施工坍塌长度大于5米(含)的事故,开挖深度大于5米(含)的基坑坍塌险性事故及其他影响大,损失严重的险性事故的内部调查;

公司主持对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3-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1000万元以下无人员伤亡的安全质量事故和铁路交通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民用爆炸物品遗失案件和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的内部调查;

较大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根据《中国中铁关于规范安全质量事故分级调查与调查报告上报等工作要求的通知》(中铁股份安全函﹝2015﹞14号)要求,由股份公司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公司根据事故情况,成立由单位领导或分管领导为组长,成员由安全生产部、科技设计部、成本管理部、监察审计部、人力资源部、法律事务部、工会等相关部门派员组成的事故内部调查组,事故内部调查组的组建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特殊情况下,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未达到公司组织调查标准的事故,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应根据第十六条规定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所辖项目发生的各类事故开展事故内部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事故内部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内部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事故内部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安质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部)提交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整改措施、现场复工情况及对事故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初步处理意见报告,4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公司或子(分)公司批准,提

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迟期限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事故发生单位和工程概况;

(二)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 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 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内部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公司调查报告应本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依法合规”原则组织进行并优先提报。事故调查报告,必须明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填报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资产损失报告表,附件7。

第二十一条 直接经济损失认定:公司考核应用的经济损失数额原则上以地方监管部门主持的事故调查报告为准(事故单位应认真配合政府调查组对该项数据取证过程的调查);遇政府调查报告出具的时间与公司安质委会对成员单位考核时点有冲突时,以单位提报的调查报告为准。经济损失数额在两报告之间采用就高原则进行,需要补充追加问责的,补充进行。安全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及认定依据见附件8。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事故调查单位后,事故

内部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全部交由事故调查单位安全生产部门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事故内部调查组应本着对单位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事故,严禁徇私舞弊,包庇纵容。

事故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事故当事人必须无条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按调查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询问和调查;任何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单位接到事故内部调查报告后,应根据相关规定,15日内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对涉及事故责任的单位、领导和人员进行处理。

事故报告批复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原因是否查清,事故性质是否查明,事故责任是否明确,事故处理是否合规,防范措施是否到位。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组成调查组直接调查的事故,对涉及事故责任的单位、领导、人员,根据公司《中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奖惩办法》、《中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及相关办法直接处理,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下属各单位组成调查组调查的事故,对涉及事故责任的单位、领导、人员,根据本单位事故处理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于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5日内报上一级安全生产部核查、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级安全生产及工程管理部门应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部门应对事故责任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检查。

第五章 事故处置工作信息报送

第二十八条 生产安全质量事故处置工作信息实行报送制,自事故之日起,事故单位应指定专人,将抢险救援进展、伤亡人员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情况视情节向公司安质委会办公室每日或隔日进行书面汇报,这一应急阶段的汇报直到善后处理和现场调查取证结束为止(其后续重要信息亦应不定期上报)。

第二十九条 生产安全质量事故应急阶段处置工作信息报送应包括以下内容(报送格式见附件9):

(一)后勤保障:单位领导组织机构、人员数量、车辆投入等情况;

(二)善后处理:伤者慰问、遇难者家属安置与安抚、现场维稳、经济赔偿商谈及协议签订、遇难者遗体火化等情况;

(三)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组成、现场调查取证、初步原因分析与性质认定进展等情况;

(四)媒体反应与联络:媒体报道评论、信息发布等情况;

(五)人员搜救及工程恢复;失踪人员搜救方案编制与

审批、工程恢复措施制定与报批、现场实施进展等情况;

(六)责任追究: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开展警示教育等情况;

(七)其他:举一反三、教训吸取、下步工作安排部署、重要项目现场施工生产恢复等情况。

第三十条 事故单位在未取得地方事故调查报告前,事故单位安质委会办公室应将地方调查组调查报告进展、跟踪、协调等情况每月报告。事故单位在依法取得事故调查报告及结案批复文件后,要立即将结案批复文件、中铁科研院生产安全事故年度分析报表二(见附件6)等材料报送公司安质委会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中铁科研院事故报告手机短信格式

2. 中铁科研院生产安全事故快报 3. 中铁科研院生产安全事故季报表 4. 中铁科研院生产安全事故年报表

5. 中铁科研院生产安全事故年度分析报表(一) 6. 中铁科研院生产安全事故年度分析报表(二) 7. 中铁科研院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资产损失报告表

8. 中铁科研院安全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

及认定依据表

9. 中铁科研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阶段处置工作信息报送表

附件1:

事故报告手机短信格式

中科研院:201×年×月×日×时×分左右,在××(省市县)境内,由×××公司承建(由×××公司监理或监测)×××工程×标,在×××工序施工过程中,因×××原因,导致现场作业人员×人死亡(失踪)、×人重伤。事故已经于事发××小时(分钟)内,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现场应急预案已启动,事故单位×××领导已带队赶往现场,当地安监部门已××,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此短信文本格式适用于各级安全质量专职人员,必须认真落实在工作中。

附件2:

生产安全事故快报

单位名称:

生产安全事故季报表

填报单位: 2 年 季度

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13、放炮 14、火药爆炸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它爆炸 19、中毒窒息 20、其它。

(2) 一般事故只填报死亡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事故

单位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生产安全事故年报表

填报单位: 2 年 第 页 共 页

单位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5:

生产安全事故年度分析报表一

填报单位: 2 年

1、年度产值: 亿元;事故件数: 件,同比上升/下降 %, 死亡人数: 人,同比上升/下降 %,; 重伤人数: 人,同比上升/下降 %,。 2、年度职工人数: 人; 死亡率:单位负责人: ‰, 重伤率 ‰, 轻伤率: ‰,部门负责人: 直接经济损失 : 万元。

制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资产损失报告表

报告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 19 -

附件8:

安全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及

认定依据表

- 20 -

附件:9

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阶段处置工作信息报送表

- 21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日期: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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