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亲属关系原理

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

(一)概念

两性关系+血缘关系=一定范围人之间的特定社会关系

(二)含义

1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

2法律意义上的亲属:身份性是前提和基础,法律性是结果和表现

(三)特征

1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2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产生

3法律确定的亲属间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三)亲属的古代释义

(四)亲属与家属

1家属未必是亲属

2亲属未必是家属

(五)亲属与家庭成员

1家庭成员必定是亲属

2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1

12)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的配偶——归来之妇

3)出自同一祖先的未出嫁的女性(出嫁女子离婚后回娘家:大归)

2外亲

1)母族:母系血亲

2)女族:出嫁姑和出嫁女的夫族

3)妻族:妻的血亲(唐宋以前为外亲,明清另立为妻亲)

3妻亲:妻的血亲

(二)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

1配偶

2血亲

1)自然血亲:源于同一祖先、因出生而有血缘联系

A婚生/非婚生

B全血缘(同父同母)/半血缘(同父异母,同母异父)

C父系/母系

2)拟制血亲:本无血缘关系,由法律确认其具有自然血亲同等权利义务 A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B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

3姻亲

1)血亲的配偶:己身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己身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己身与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观点:血亲的配偶的血亲是否为姻亲?

理论上:血亲的配偶的血亲也是以婚姻为中介,应属于姻亲范围。

实践中:该类人际关系范围过广,不易界定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只有少数国家予以承认(如韩国),多数国家立法未将其列入姻亲范围。

思考:姻亲关系的产生和终止以婚姻为中介——《继承法》1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学说1:丧偶儿媳与公婆之间,丧偶女婿与岳父母之间的姻亲已消灭,其享有继承权是因为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体现民法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学说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姻亲关系消灭的例外情形,未消灭姻亲关系,当然享有继承权。

三、亲属的范围

(一)立法例

1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

2总体限定的立法模式

(二)我国: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

1法条的冲突

1)《刑诉法》82

2)《民通》16: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法域的冲突

我国继承法14: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享有法定继承权的近亲属范围是世界上最窄的之一,从而引起我国公民在涉外亲属继承方面的不对等,也不符合我国市场经济扩大亲属生活保障机制功能,在亲属范围内相对合情合理地分散财产,抑制贫富过分悬殊的需要。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一)直系亲与旁系亲

1直系亲

1)直系血亲

#自然直系血亲

#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养、有抚养关系的继)

A己身所从处: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 B己身所出: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玄孙子女外玄孙子女

2)直系姻亲

A己身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直系血亲

2旁系亲

1)旁系血亲:直系血亲以外,与己身同出自一源(同辈/不同辈)

2)旁系姻亲:

A旁系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旁系血亲

C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父系亲与母系亲

1父系亲:以父亲血缘关系为中介

2母系亲:以母亲血缘关系为中介

(三)男系亲与女系亲

1男系亲:以男子的血缘关系为中介

2女系亲:以女子的血缘关系为中介

(四)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1长辈亲:尊亲属,高于己身辈分的亲属

2同辈亲:平辈亲,与己身辈分相同的亲属

3晚辈亲:卑亲属,低于己身辈分的亲属

二、亲等

(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1)己身的世代不算

2)由己身上数或下数,一世代一亲等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1)己身的世代不算

2)由其身上数至同源血亲,同源血亲下数至该旁系血亲

3)两方世代数相加之和为亲等数

3姻亲:姻亲从血亲

例:

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

↓④

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

↓③

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

父母

↓①

↓①

子女

↓②

孙子女外孙子女

↓③

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

↓④

玄孙子女外玄孙子女

例:

祖父母

父 叔伯

④堂兄弟姐妹

(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与罗马法完全相同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1)己身的世代不算

2)由其身上数至同源血亲,同源血亲下数至该旁系血亲

3)两方世代数相比大者为亲等数

3姻亲:姻亲从血亲

例:

祖父母

父 叔伯

⑵堂兄弟姐妹

(三)我国婚姻法中的代(代即指世辈,一辈为一代)

1直系血亲代的计算

1)己身的世代算为一代

2)由己身上数或下数,一世辈为一代

2旁系血亲代的计算

12)由其身上数至同源血亲,同源血亲下数至该旁系血亲

3)两方代数相比大者为代数

3姻亲:姻亲从血亲

例:

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五代)

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四代)

祖父母外祖父母(三代)

父母(二代)

子女(二代)

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

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四代)

玄孙子女外玄孙子女(五代)

例:

祖父母

父 叔伯

兄弟姐妹

(三代)堂兄弟姐妹

(四代)堂侄女

4“三代”、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1)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源于己身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2)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源于己身的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四)亲属关系的重复

1概念:亲属关系的并存,指有亲属关系的两人之间,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系。

2处理:

1)可并存:各自独立存在,各保有效力

2)不可并存:从近(亲属关系)、从重(权利义务关系)

案例:多重亲属关系重叠时的认定

彭合满丧偶后与黄广生再婚,彭合满与前夫生之女黄碧华与其共同生活。黄广生与16岁继女黄碧华发生两性关系生一男黄强。黄广生、彭合满对外谎称黄强为抱养,以父母子女相称。黄碧华外嫁他乡后病故,黄强与崔丽萍结婚并生有一女,后黄广生因病死亡。崔丽萍与彭合满一直以婆媳相称。后黄强遇车祸死亡,崔丽萍与彭合满为继承黄强遗产发生纠纷。彭认为自己是黄强的母亲,由继承遗产的权利,崔认为彭是黄强外祖母,只有自己与女儿才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黄碧华──────┘

黄女

观点1—从血缘上看:彭合满与黄强应为自然血亲的祖孙关系。

观点2—从法律拟制上看:黄强出生后由黄、彭收为养子,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故为拟制的养母子关系。

观点3—从法律拟制上看:黄强与黄广生之间存在直系血亲关系,这种为掩人耳目的收养应为无效,但彭合满是黄强生父之妻,其共同生活以母子相称,故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母子。

处理:多重亲属关系存在时应以从近认定、从重认定为原则。如具有双重或多重亲属关系的,应当择一认定,同时应选择最近的亲属关系来确定其权利义务。在祖孙与母子关系之间,应确定为母子关系。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

一、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的认定

(一)概念

(二)特点

1预定性

2客观性

3指向性

4表现:自然事实//特定身份行为

二、亲属身份行为

(一)概念

(二)特点

1非契约的合同性

2明显的局限性

3行为能力的规律性

4非代理性

5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6独立撤销有独立的规则

7要式性

三、亲属的发生和终止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发生:取得结婚登记之日

2终止:

1)配偶一方死亡

A自然死亡:死亡证明记载日

B宣告死亡:判决书中确定日//判决书宣告日

2)离婚

A登记离婚:取得离婚证之日

B诉讼离婚:调解书判决书生效日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的发生和终止

1)发生:出生

2)终止:死亡

2拟制血亲的发生和终止

1)养父母与养子女

A发生:收养成立之日

B终止:一方死亡//收养解除

2)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A发生:

*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

*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B终止

*因一方死亡

*因法定程序(协议、诉讼)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立法例

1)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而消灭

2)姻亲关系是否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

2我国:未规定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1扶养效力

2继承效力

3共同财产效力

4禁婚效力

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1法定代理效力

2监护效力

3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

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

1犯罪构成效力

2告诉、和解效力

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1回避效力

2上诉申诉效力

3申请执行效力

五、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1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2与配偶分居两地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的职工,享有探亲权,探亲期间享有一系列的福利待遇。

六、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1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取得中国国籍的前提

2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可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前提

第五节 我国亲属关系立法之不足及其修改完善

一、我国亲属关系立法之不足

二、我国有关亲属关系立法之修改和完善

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

(一)概念

两性关系+血缘关系=一定范围人之间的特定社会关系

(二)含义

1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

2法律意义上的亲属:身份性是前提和基础,法律性是结果和表现

(三)特征

1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2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产生

3法律确定的亲属间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三)亲属的古代释义

(四)亲属与家属

1家属未必是亲属

2亲属未必是家属

(五)亲属与家庭成员

1家庭成员必定是亲属

2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1

12)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的配偶——归来之妇

3)出自同一祖先的未出嫁的女性(出嫁女子离婚后回娘家:大归)

2外亲

1)母族:母系血亲

2)女族:出嫁姑和出嫁女的夫族

3)妻族:妻的血亲(唐宋以前为外亲,明清另立为妻亲)

3妻亲:妻的血亲

(二)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

1配偶

2血亲

1)自然血亲:源于同一祖先、因出生而有血缘联系

A婚生/非婚生

B全血缘(同父同母)/半血缘(同父异母,同母异父)

C父系/母系

2)拟制血亲:本无血缘关系,由法律确认其具有自然血亲同等权利义务 A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B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

3姻亲

1)血亲的配偶:己身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己身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己身与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观点:血亲的配偶的血亲是否为姻亲?

理论上:血亲的配偶的血亲也是以婚姻为中介,应属于姻亲范围。

实践中:该类人际关系范围过广,不易界定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只有少数国家予以承认(如韩国),多数国家立法未将其列入姻亲范围。

思考:姻亲关系的产生和终止以婚姻为中介——《继承法》1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学说1:丧偶儿媳与公婆之间,丧偶女婿与岳父母之间的姻亲已消灭,其享有继承权是因为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体现民法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学说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姻亲关系消灭的例外情形,未消灭姻亲关系,当然享有继承权。

三、亲属的范围

(一)立法例

1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

2总体限定的立法模式

(二)我国: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

1法条的冲突

1)《刑诉法》82

2)《民通》16: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法域的冲突

我国继承法14: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享有法定继承权的近亲属范围是世界上最窄的之一,从而引起我国公民在涉外亲属继承方面的不对等,也不符合我国市场经济扩大亲属生活保障机制功能,在亲属范围内相对合情合理地分散财产,抑制贫富过分悬殊的需要。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一)直系亲与旁系亲

1直系亲

1)直系血亲

#自然直系血亲

#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养、有抚养关系的继)

A己身所从处: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 B己身所出: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玄孙子女外玄孙子女

2)直系姻亲

A己身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直系血亲

2旁系亲

1)旁系血亲:直系血亲以外,与己身同出自一源(同辈/不同辈)

2)旁系姻亲:

A旁系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旁系血亲

C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父系亲与母系亲

1父系亲:以父亲血缘关系为中介

2母系亲:以母亲血缘关系为中介

(三)男系亲与女系亲

1男系亲:以男子的血缘关系为中介

2女系亲:以女子的血缘关系为中介

(四)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1长辈亲:尊亲属,高于己身辈分的亲属

2同辈亲:平辈亲,与己身辈分相同的亲属

3晚辈亲:卑亲属,低于己身辈分的亲属

二、亲等

(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1)己身的世代不算

2)由己身上数或下数,一世代一亲等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1)己身的世代不算

2)由其身上数至同源血亲,同源血亲下数至该旁系血亲

3)两方世代数相加之和为亲等数

3姻亲:姻亲从血亲

例:

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

↓④

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

↓③

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

父母

↓①

↓①

子女

↓②

孙子女外孙子女

↓③

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

↓④

玄孙子女外玄孙子女

例:

祖父母

父 叔伯

④堂兄弟姐妹

(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与罗马法完全相同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1)己身的世代不算

2)由其身上数至同源血亲,同源血亲下数至该旁系血亲

3)两方世代数相比大者为亲等数

3姻亲:姻亲从血亲

例:

祖父母

父 叔伯

⑵堂兄弟姐妹

(三)我国婚姻法中的代(代即指世辈,一辈为一代)

1直系血亲代的计算

1)己身的世代算为一代

2)由己身上数或下数,一世辈为一代

2旁系血亲代的计算

12)由其身上数至同源血亲,同源血亲下数至该旁系血亲

3)两方代数相比大者为代数

3姻亲:姻亲从血亲

例:

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五代)

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四代)

祖父母外祖父母(三代)

父母(二代)

子女(二代)

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

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四代)

玄孙子女外玄孙子女(五代)

例:

祖父母

父 叔伯

兄弟姐妹

(三代)堂兄弟姐妹

(四代)堂侄女

4“三代”、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1)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源于己身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2)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源于己身的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四)亲属关系的重复

1概念:亲属关系的并存,指有亲属关系的两人之间,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系。

2处理:

1)可并存:各自独立存在,各保有效力

2)不可并存:从近(亲属关系)、从重(权利义务关系)

案例:多重亲属关系重叠时的认定

彭合满丧偶后与黄广生再婚,彭合满与前夫生之女黄碧华与其共同生活。黄广生与16岁继女黄碧华发生两性关系生一男黄强。黄广生、彭合满对外谎称黄强为抱养,以父母子女相称。黄碧华外嫁他乡后病故,黄强与崔丽萍结婚并生有一女,后黄广生因病死亡。崔丽萍与彭合满一直以婆媳相称。后黄强遇车祸死亡,崔丽萍与彭合满为继承黄强遗产发生纠纷。彭认为自己是黄强的母亲,由继承遗产的权利,崔认为彭是黄强外祖母,只有自己与女儿才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黄碧华──────┘

黄女

观点1—从血缘上看:彭合满与黄强应为自然血亲的祖孙关系。

观点2—从法律拟制上看:黄强出生后由黄、彭收为养子,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故为拟制的养母子关系。

观点3—从法律拟制上看:黄强与黄广生之间存在直系血亲关系,这种为掩人耳目的收养应为无效,但彭合满是黄强生父之妻,其共同生活以母子相称,故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母子。

处理:多重亲属关系存在时应以从近认定、从重认定为原则。如具有双重或多重亲属关系的,应当择一认定,同时应选择最近的亲属关系来确定其权利义务。在祖孙与母子关系之间,应确定为母子关系。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

一、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的认定

(一)概念

(二)特点

1预定性

2客观性

3指向性

4表现:自然事实//特定身份行为

二、亲属身份行为

(一)概念

(二)特点

1非契约的合同性

2明显的局限性

3行为能力的规律性

4非代理性

5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6独立撤销有独立的规则

7要式性

三、亲属的发生和终止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发生:取得结婚登记之日

2终止:

1)配偶一方死亡

A自然死亡:死亡证明记载日

B宣告死亡:判决书中确定日//判决书宣告日

2)离婚

A登记离婚:取得离婚证之日

B诉讼离婚:调解书判决书生效日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的发生和终止

1)发生:出生

2)终止:死亡

2拟制血亲的发生和终止

1)养父母与养子女

A发生:收养成立之日

B终止:一方死亡//收养解除

2)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A发生:

*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

*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B终止

*因一方死亡

*因法定程序(协议、诉讼)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立法例

1)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而消灭

2)姻亲关系是否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

2我国:未规定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1扶养效力

2继承效力

3共同财产效力

4禁婚效力

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1法定代理效力

2监护效力

3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

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

1犯罪构成效力

2告诉、和解效力

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1回避效力

2上诉申诉效力

3申请执行效力

五、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1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2与配偶分居两地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的职工,享有探亲权,探亲期间享有一系列的福利待遇。

六、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1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取得中国国籍的前提

2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可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前提

第五节 我国亲属关系立法之不足及其修改完善

一、我国亲属关系立法之不足

二、我国有关亲属关系立法之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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