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
甲方: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 乙方:北京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乙方”)
为保障地下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特与乙方就其所使用的研发中心地下人防工程签订安全使用责任书,内容如下:
一、甲方的监督、检查责任
1、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建立地下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规章制度。
2、与乙方签订《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乙方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乙方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乙方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负责向乙方传达人防工程主管部门的指示及规定。
4、督促乙方制定、完善、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
5、督促乙方明确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人。
二、乙方的安全使用责任
1、制定、完善、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规章制度并制定出具体的安全保障措施。
2、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
3、使用人防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4、不得擅自改变地下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人防工程的设备设施。
5、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6、在地下人防工程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标志牌。
7、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8、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9、不得将地下人防工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10、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11、如地下人防工程出现重大责任事故,使用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责任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责任书自双方盖章之日起有效。
2014年 月 日 2014年 月 日 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下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
甲方: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 乙方:北京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乙方”)
为保障地下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特与乙方就其所使用的研发中心地下人防工程签订安全使用责任书,内容如下:
一、甲方的监督、检查责任
1、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建立地下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规章制度。
2、与乙方签订《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乙方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乙方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乙方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负责向乙方传达人防工程主管部门的指示及规定。
4、督促乙方制定、完善、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
5、督促乙方明确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人。
二、乙方的安全使用责任
1、制定、完善、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规章制度并制定出具体的安全保障措施。
2、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
3、使用人防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4、不得擅自改变地下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人防工程的设备设施。
5、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6、在地下人防工程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标志牌。
7、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8、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9、不得将地下人防工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10、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11、如地下人防工程出现重大责任事故,使用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责任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责任书自双方盖章之日起有效。
2014年 月 日 2014年 月 日 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