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实用)

提取办理指南

[2015-12-16 16:12]

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

二、设定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

(三)《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2年3月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四)《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4〕15号)

(五)《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六)《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2015〕42号)

三、申请条件 :

(一)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 以自住为目的租赁住房;

4. 装修自住住房;

5.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6.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二)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 离休、退休;

2. 出境定居;

3. 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

4. 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5. 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6. 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销户提取。

四、所需材料

(一)基本资料(必需):

1.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 缴存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

3.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根据以下不同的提取类别,还须提交以下相应资料: 注:属第三次(及以上)申请提取的,购建房时间须在2015年5月1日后方可受理。

1. 购买商品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购房合同(原件);

(3)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办理住房贷款的,不超过购房首付款;无贷款的,不超过实际购房所支付的价款。

2. 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4)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

(5)如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为“单独所有”,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双方在服务网点就此面签知晓协议。

受理时限: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3. 购买在建集资房、在建市场运作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3)政府房产或房改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4)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属一次性付款的,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属分期付款的,一年只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房款。

4. 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支付首付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3)①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

②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待购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选房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认购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认购协议书约定的首付款额。

5. 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

(1)属危旧房改造回迁或被拆迁后安置的,提供:

①基本资料;

②原拆迁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

③新购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④当地政府房改或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购买资格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⑤补缴房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超面积房款或超补偿房款实际支付部分。

(2)以产权调换方式购买还建房或安置房的,提供:

①基本资料;

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③征地拆迁办公室出具的有关安置方式证明(原件、复印件); ④交付差价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交付差价款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补缴的差价款。

(3)以货币补偿方式购买还建房或安置房的,提供:

①基本资料;

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③征地拆迁办公室出具的有关安置方式证明(原件、复印件); ④拆迁安置办公室(或领导小组)出具的拆迁安置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

⑤购房合同(原件);

⑥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限额:不超过购房款与补偿款的差价。

(4)属非危旧改造户或非拆迁户的,提供:

①基本资料;

②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③当地政府房改(房产)部门开具的准购证(原件、复印件)或拆迁安置办公室(领导小组)开具的拆迁安置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④预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6. 购买单位腾空房、已竣工集资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3)《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复印件);

(4)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7.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

注:一个家庭如有一套以上住房同时还贷的,每年只能选择其中一套申请还贷提取。

(1)基本资料;

(2)(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在我管理中心贷款的,提供原件);

(3)还款凭证(最近三个月还款凭证,如有部分提前还款或结清贷款的,还须提供提前还款、结清贷款凭证,由银行会计柜台或个贷部出具并盖章,提供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贷款本息未结清期间及全部结清后一年内,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属第三次(及以上)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5月。

8. 无房职工租赁住房的

(1)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提供:

①基本资料;

②租金缴交凭证(原件、复印件);

③与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房屋租赁合同期间至租赁行为终止后一年内,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2)租赁商品住房的,提供:

①基本资料;

②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未婚或单身的面签《婚姻声明》;

③《个人无房声明》(面签)。

受理时限、提取额度:

每年提取1次,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1月,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提取限额:①单身的可提取最高额为:在市区内租住的,每年5760元;在县域租住的,每年4080元;②已婚家庭可提取最高额为:在市区内租住的,每年10080元;在县域租住的,每年7080元。

9.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土地证或《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原件、复印件);

(5)属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提供乡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和准建(准翻建)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或《土地证》(或《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证》)或准建(准翻建)证明取得时间起两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办理住房贷款的不超过建房首付,无贷款的不超过实际建房支出。

10. 装修自住住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及备案证明或其他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

(3)与有资质的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或装修预算书(原件、复印件);

(4)如房屋所有权证上表明为“单独所有”或无配偶名字的,配偶申请提取时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夫妻双方就此签订的知晓协议(夫妻需在服务网点面签)。

受理时限:装修合同签订之后。

提取额度:

1. 提取额度以装修合同或装修预算书的装修价款核定;装修合同

或预算书的装修价款高于建筑面积×700元/㎡计算的价款的,按700元/㎡计算(具体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上记载的为准);

2. 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提取的总额不超过15万元;3. 装修提取仅限缴存人(及配偶)和产权共有人(及配偶)提取,缴存人装修提取余额不足的,不能申请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来补足差额。

11.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房鉴定达C 、D 级)(原件、复印件);

(4)有资质的土建设计部门的大修方案(原件);

(5)有资质的土建施工单位的大修施工预算书和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

大修认定: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25%以上。

受理时限:施工合同生效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施工预算费用。

12. 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住房消费支出的,可以提取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提供资料:

(1)基本资料;

(2)提供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如户口簿、结婚证、医学出生证明、亲属关系公证等);

(3)符合提取条件的直系亲属办理提取业务时,需本人填写《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服务网点办理,本人无法到现场办理的,另需递交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4)父母、子女非本管理中心缴存职工的,需提供其所缴存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信息查询申请》(原件)。

(5)其他所需材料根据提取类别按本清单要求提交,受理时限、提取额度依照相应提取类别办理。

13. 离、退休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未办理封存的,需提供退休证或劳动、人事、社保等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办理离、退休手续后。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在我管理中心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除外)

14.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如因原单位已注销、破产、本人已辞职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联名卡遗失已不符合重新办卡条件的,缴存人需根据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填写并提交《提取住房公积金转个人账户委托书》(可面签);

(3)未办理封存的,需提供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或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后。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在我管理中心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除外)

15. 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外工作,需办理转移手续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接收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转账账户证明(收原件)。

受理时限:在新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后。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转移(在我管理中心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除外)

16. 出境定居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移民签证或当地居住证等(原件、复印件,相关中文译件);

(3)未办理封存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办理出境定居手续后。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在我管理中心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除外)

17.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复印件);

(3)未办理封存的,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或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后。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在我管理中心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除外)

18. 缴存人死亡的,提供:

(1)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填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无需单位盖章);

(2)缴存人、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死亡证明(指死亡通知书或火化证明或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原件、复印件);

(4)证明住房公积金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原件、复印件)。

提取要求:属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都要到场办理并签字按手印。如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法到场办理需代办的,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受理时限: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后。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在我管理中心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除外)

19.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

适用对象:缴存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缴存人配偶、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

重大疾病范围: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确定。

造成家庭困难标准: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当年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超过缴存人家庭当年收入的50%的。

提供资料:

(1)基本资料;

(2)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

(3)与疾病诊断证明相对应的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复印件,如发票未载明医保及个人自付费用的,需提供个人医保结算表、城镇医保部门或新农合部门开具的报销证明等单据);

(4)家庭收入证明(原件):

①缴存人本人、配偶或受监护的子女患病的,家庭收入指缴存人夫妻双方收入;缴存人及配偶的双方父母患病的,家庭收入含夫妻双方及患病父母的收入。

②缴存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如缴存有住房公积金的,收入按本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开具收入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或养老保险卡及反映退休金或养老金收入情况的材料;下岗人员提供失业证;无业人员由所在镇(街)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

(5)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家庭成员患病的,需提患者的身份证件,并提供患者与缴存人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复印件,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等)。

受理时限:住院收据开具一年内有效,原则上只可提取一次。如属长期患病,且遵医嘱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可按年度提取,且每年只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住院费用自付部分。

20.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在岗职工不销户),提供:

(1)基本资料;

(2)南宁市(含六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原件、复印件);

(3)同一低保户中缴存人直系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或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缴存人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可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同一低保户内所有缴存人提取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实际领取低保总额。

提取办理指南

[2015-12-16 16:12]

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

二、设定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

(三)《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2年3月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四)《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4〕15号)

(五)《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六)《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2015〕42号)

三、申请条件 :

(一)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 以自住为目的租赁住房;

4. 装修自住住房;

5.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6.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二)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 离休、退休;

2. 出境定居;

3. 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

4. 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5. 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6. 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销户提取。

四、所需材料

(一)基本资料(必需):

1.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 缴存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

3.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根据以下不同的提取类别,还须提交以下相应资料: 注:属第三次(及以上)申请提取的,购建房时间须在2015年5月1日后方可受理。

1. 购买商品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购房合同(原件);

(3)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办理住房贷款的,不超过购房首付款;无贷款的,不超过实际购房所支付的价款。

2. 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4)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

(5)如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为“单独所有”,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双方在服务网点就此面签知晓协议。

受理时限: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3. 购买在建集资房、在建市场运作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3)政府房产或房改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4)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属一次性付款的,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属分期付款的,一年只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房款。

4. 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支付首付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3)①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

②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待购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选房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认购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认购协议书约定的首付款额。

5. 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

(1)属危旧房改造回迁或被拆迁后安置的,提供:

①基本资料;

②原拆迁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

③新购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④当地政府房改或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购买资格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⑤补缴房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超面积房款或超补偿房款实际支付部分。

(2)以产权调换方式购买还建房或安置房的,提供:

①基本资料;

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③征地拆迁办公室出具的有关安置方式证明(原件、复印件); ④交付差价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交付差价款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补缴的差价款。

(3)以货币补偿方式购买还建房或安置房的,提供:

①基本资料;

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③征地拆迁办公室出具的有关安置方式证明(原件、复印件); ④拆迁安置办公室(或领导小组)出具的拆迁安置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

⑤购房合同(原件);

⑥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限额:不超过购房款与补偿款的差价。

(4)属非危旧改造户或非拆迁户的,提供:

①基本资料;

②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③当地政府房改(房产)部门开具的准购证(原件、复印件)或拆迁安置办公室(领导小组)开具的拆迁安置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④预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6. 购买单位腾空房、已竣工集资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3)《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复印件);

(4)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7.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

注:一个家庭如有一套以上住房同时还贷的,每年只能选择其中一套申请还贷提取。

(1)基本资料;

(2)(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在我管理中心贷款的,提供原件);

(3)还款凭证(最近三个月还款凭证,如有部分提前还款或结清贷款的,还须提供提前还款、结清贷款凭证,由银行会计柜台或个贷部出具并盖章,提供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贷款本息未结清期间及全部结清后一年内,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属第三次(及以上)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5月。

8. 无房职工租赁住房的

(1)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提供:

①基本资料;

②租金缴交凭证(原件、复印件);

③与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房屋租赁合同期间至租赁行为终止后一年内,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2)租赁商品住房的,提供:

①基本资料;

②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未婚或单身的面签《婚姻声明》;

③《个人无房声明》(面签)。

受理时限、提取额度:

每年提取1次,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1月,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提取限额:①单身的可提取最高额为:在市区内租住的,每年5760元;在县域租住的,每年4080元;②已婚家庭可提取最高额为:在市区内租住的,每年10080元;在县域租住的,每年7080元。

9.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土地证或《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原件、复印件);

(5)属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提供乡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和准建(准翻建)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或《土地证》(或《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证》)或准建(准翻建)证明取得时间起两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办理住房贷款的不超过建房首付,无贷款的不超过实际建房支出。

10. 装修自住住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及备案证明或其他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

(3)与有资质的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或装修预算书(原件、复印件);

(4)如房屋所有权证上表明为“单独所有”或无配偶名字的,配偶申请提取时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夫妻双方就此签订的知晓协议(夫妻需在服务网点面签)。

受理时限:装修合同签订之后。

提取额度:

1. 提取额度以装修合同或装修预算书的装修价款核定;装修合同

或预算书的装修价款高于建筑面积×700元/㎡计算的价款的,按700元/㎡计算(具体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上记载的为准);

2. 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提取的总额不超过15万元;3. 装修提取仅限缴存人(及配偶)和产权共有人(及配偶)提取,缴存人装修提取余额不足的,不能申请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来补足差额。

11.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房鉴定达C 、D 级)(原件、复印件);

(4)有资质的土建设计部门的大修方案(原件);

(5)有资质的土建施工单位的大修施工预算书和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

大修认定: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25%以上。

受理时限:施工合同生效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施工预算费用。

12. 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住房消费支出的,可以提取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提供资料:

(1)基本资料;

(2)提供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如户口簿、结婚证、医学出生证明、亲属关系公证等);

(3)符合提取条件的直系亲属办理提取业务时,需本人填写《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服务网点办理,本人无法到现场办理的,另需递交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4)父母、子女非本管理中心缴存职工的,需提供其所缴存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信息查询申请》(原件)。

(5)其他所需材料根据提取类别按本清单要求提交,受理时限、提取额度依照相应提取类别办理。

13. 离、退休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未办理封存的,需提供退休证或劳动、人事、社保等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办理离、退休手续后。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在我管理中心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除外)

14.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如因原单位已注销、破产、本人已辞职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联名卡遗失已不符合重新办卡条件的,缴存人需根据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填写并提交《提取住房公积金转个人账户委托书》(可面签);

(3)未办理封存的,需提供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或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后。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在我管理中心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除外)

15. 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外工作,需办理转移手续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接收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转账账户证明(收原件)。

受理时限:在新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后。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转移(在我管理中心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除外)

16. 出境定居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移民签证或当地居住证等(原件、复印件,相关中文译件);

(3)未办理封存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办理出境定居手续后。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在我管理中心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除外)

17.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复印件);

(3)未办理封存的,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或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后。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在我管理中心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除外)

18. 缴存人死亡的,提供:

(1)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填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无需单位盖章);

(2)缴存人、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死亡证明(指死亡通知书或火化证明或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原件、复印件);

(4)证明住房公积金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原件、复印件)。

提取要求:属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都要到场办理并签字按手印。如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法到场办理需代办的,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受理时限: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后。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在我管理中心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除外)

19.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

适用对象:缴存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缴存人配偶、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

重大疾病范围: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确定。

造成家庭困难标准: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当年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超过缴存人家庭当年收入的50%的。

提供资料:

(1)基本资料;

(2)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

(3)与疾病诊断证明相对应的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复印件,如发票未载明医保及个人自付费用的,需提供个人医保结算表、城镇医保部门或新农合部门开具的报销证明等单据);

(4)家庭收入证明(原件):

①缴存人本人、配偶或受监护的子女患病的,家庭收入指缴存人夫妻双方收入;缴存人及配偶的双方父母患病的,家庭收入含夫妻双方及患病父母的收入。

②缴存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如缴存有住房公积金的,收入按本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开具收入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或养老保险卡及反映退休金或养老金收入情况的材料;下岗人员提供失业证;无业人员由所在镇(街)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

(5)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家庭成员患病的,需提患者的身份证件,并提供患者与缴存人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复印件,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等)。

受理时限:住院收据开具一年内有效,原则上只可提取一次。如属长期患病,且遵医嘱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可按年度提取,且每年只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住院费用自付部分。

20.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在岗职工不销户),提供:

(1)基本资料;

(2)南宁市(含六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原件、复印件);

(3)同一低保户中缴存人直系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或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缴存人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可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同一低保户内所有缴存人提取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实际领取低保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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