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区有关文件以及《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对各村场、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安监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动态监管和工作效果三个部分。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与工作部署、人员配备与经费保障、宣传教育与示范创建、安全责任与指标分解、工作制度与考核落实等安全基础工作。安全生产动态监管主要考核日常管理与专项行动、监督检查与隐患整治等具体安全监管工作。安全生产工作效果主要考核事故的控制、《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的
实现程度、各类事故伤亡人数、工矿企业死亡人数等安全效果指标。年度工作目标、控制指标由镇安委会制订下达。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与各村场、各企事业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各责任单位必须按照责任状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完成和事故控制指标不超控。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半年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月5日前,各被考核单位应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镇安监办。考核工作在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由镇安监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采取100分制,其中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动态监管共占60分,安全生产工作效果占40分。考核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半年考核得分、年度考核得分分别占年度统计得分的30%和70%。各村场、各企事业单位分类分别按30%的比例
在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考核单位中评定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8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70-7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合格单位,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的优劣将在全镇范围内进行排名,并列入各村场、各企事业单位的政绩考核内容。经考核为先进的单位,由镇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或是辖区(系统)内出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中“一票否决”的情形,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奖且一年之内不得提拔、调动和重用。
第八条 镇安监办将考核结果报镇人民政府审定后,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通报考核结果。
第九条 全镇内各村场、各企事业单位,在年初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同时交纳1000元责任保证金。
第十条 被评为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和合格的单位,经镇安委会审定,可全额或部
分返回保证金,作为该单位当年的安全生产奖金。被评为年度安全生产基本合格的单位,返回50%的保证金。凡被评为不合格或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其保证金全额扣除,作为全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励基金。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称号的单位每个奖励1000元,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个人称号的个人每人奖励500元。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作为全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奖励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先进个人,并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兑现。
林海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区有关文件以及《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对各村场、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安监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动态监管和工作效果三个部分。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与工作部署、人员配备与经费保障、宣传教育与示范创建、安全责任与指标分解、工作制度与考核落实等安全基础工作。安全生产动态监管主要考核日常管理与专项行动、监督检查与隐患整治等具体安全监管工作。安全生产工作效果主要考核事故的控制、《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的
实现程度、各类事故伤亡人数、工矿企业死亡人数等安全效果指标。年度工作目标、控制指标由镇安委会制订下达。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与各村场、各企事业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各责任单位必须按照责任状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完成和事故控制指标不超控。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半年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月5日前,各被考核单位应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镇安监办。考核工作在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由镇安监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采取100分制,其中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动态监管共占60分,安全生产工作效果占40分。考核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半年考核得分、年度考核得分分别占年度统计得分的30%和70%。各村场、各企事业单位分类分别按30%的比例
在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考核单位中评定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8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70-7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合格单位,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的优劣将在全镇范围内进行排名,并列入各村场、各企事业单位的政绩考核内容。经考核为先进的单位,由镇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或是辖区(系统)内出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中“一票否决”的情形,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奖且一年之内不得提拔、调动和重用。
第八条 镇安监办将考核结果报镇人民政府审定后,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通报考核结果。
第九条 全镇内各村场、各企事业单位,在年初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同时交纳1000元责任保证金。
第十条 被评为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和合格的单位,经镇安委会审定,可全额或部
分返回保证金,作为该单位当年的安全生产奖金。被评为年度安全生产基本合格的单位,返回50%的保证金。凡被评为不合格或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其保证金全额扣除,作为全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励基金。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称号的单位每个奖励1000元,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个人称号的个人每人奖励500元。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作为全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奖励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先进个人,并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