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如此这般就可让"录音.偷拍"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近日,很多朋友在问“录音”“偷拍”取证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答案如下↓↓↓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这样能让朋友们更好的理解。

案例

我发现丈夫有外遇,便雇人跟踪并偷拍到丈夫与一名年轻女子发生“亲密接触”的照片。我准备以此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丈夫称我这样做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可以追究我承担法律责任。

请问:我的行为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吗?

律师观点: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其前提是该隐私内容应当是合法的。因为我国法律只保护合法利益,不保护非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张女士的老公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对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背弃。

同时,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而张女士雇人跟踪其丈夫及其情妇,并偷拍他们的行为属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掌握这些证据之后,张女士没有到处宣扬,也没有污辱、诽谤、丑化其丈夫,更没有对其丈夫的社会名誉造成损害,而仅仅只是准备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在离婚案件中使用,因此并不构成对她老公隐私权的侵犯。

虽说采取录音偷拍的方式的确可以助你打赢官司,但在现实中,还是有很多当事人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

以下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对比:

因录音讨债成功

山东济南家住某小区的张某与李女于2004年1月份经朋友刘某介绍认识后,感情急速升温,并在同年3月份开始同居,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4年初的一天,李女称自己母亲得了重病,想向张某借3万元,张某看着李女着急的样子,同时考虑到两个人已发展到同居关系,就没有向李女索要欠条便借了钱。

同年6月份,张某与李女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争吵之后两人解除了同居关系,张某向李女索要当初借给她的3万元钱,但是李女拒不给付,张某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但是因为没有证据法院不予受理。

为了得到证据,张某找来朋友刘某陪同,带上录音机来到李女的家里,以想和好为由与李女聊天,见李女不想与自己和好,张某就再次向李女索要当初借给她的3万元钱,李女也承认向张某借了3万元钱急用,但是她说那些钱已经作为两人的生活费花了,不应该再还给张某。

令李女士怎么也想不到的是,张某居然把他们的谈话都用录音机录了下来。

张某让朋友刘某写了一份证据,并带上了这份到李女家录的录音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定李女向张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成立,并判决李女给付张某3万元。

因音质差,录音证据没被采用

【青岛新闻网】去年4月,叶先生看好一套房子,给房产商交了3万元订金和15万元首付款。叶先生后来认为购房合同内容有失公平,而且房产商收订金时没有按规定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

叶先生将售楼人员没有明示有关法规文件的谈话内容偷录下来,然后将房产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订金、预付款及利息。

市南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但双方并没有签购房合同,一审判决房产公司退还叶先生的订金及首付款18万元。原告方提供的录音证据未被采纳。

市南法院车成鳞法官介绍,原告偷录的证据音质较差,而且没有说清录制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等细节,因此不予采用,不过好在,双方提供的协议、信函等相关证据已足以证明案件的整个过程,才使得原告胜诉。

由此可见,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录音过程中,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除此以外,偷录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1.取证的时间和地点

录音取证的时间越早越好。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

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

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4.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5. 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作者:天津律师 潘斌

近日,很多朋友在问“录音”“偷拍”取证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答案如下↓↓↓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这样能让朋友们更好的理解。

案例

我发现丈夫有外遇,便雇人跟踪并偷拍到丈夫与一名年轻女子发生“亲密接触”的照片。我准备以此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丈夫称我这样做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可以追究我承担法律责任。

请问:我的行为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吗?

律师观点: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其前提是该隐私内容应当是合法的。因为我国法律只保护合法利益,不保护非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张女士的老公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对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背弃。

同时,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而张女士雇人跟踪其丈夫及其情妇,并偷拍他们的行为属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掌握这些证据之后,张女士没有到处宣扬,也没有污辱、诽谤、丑化其丈夫,更没有对其丈夫的社会名誉造成损害,而仅仅只是准备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在离婚案件中使用,因此并不构成对她老公隐私权的侵犯。

虽说采取录音偷拍的方式的确可以助你打赢官司,但在现实中,还是有很多当事人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

以下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对比:

因录音讨债成功

山东济南家住某小区的张某与李女于2004年1月份经朋友刘某介绍认识后,感情急速升温,并在同年3月份开始同居,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4年初的一天,李女称自己母亲得了重病,想向张某借3万元,张某看着李女着急的样子,同时考虑到两个人已发展到同居关系,就没有向李女索要欠条便借了钱。

同年6月份,张某与李女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争吵之后两人解除了同居关系,张某向李女索要当初借给她的3万元钱,但是李女拒不给付,张某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但是因为没有证据法院不予受理。

为了得到证据,张某找来朋友刘某陪同,带上录音机来到李女的家里,以想和好为由与李女聊天,见李女不想与自己和好,张某就再次向李女索要当初借给她的3万元钱,李女也承认向张某借了3万元钱急用,但是她说那些钱已经作为两人的生活费花了,不应该再还给张某。

令李女士怎么也想不到的是,张某居然把他们的谈话都用录音机录了下来。

张某让朋友刘某写了一份证据,并带上了这份到李女家录的录音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定李女向张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成立,并判决李女给付张某3万元。

因音质差,录音证据没被采用

【青岛新闻网】去年4月,叶先生看好一套房子,给房产商交了3万元订金和15万元首付款。叶先生后来认为购房合同内容有失公平,而且房产商收订金时没有按规定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

叶先生将售楼人员没有明示有关法规文件的谈话内容偷录下来,然后将房产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订金、预付款及利息。

市南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但双方并没有签购房合同,一审判决房产公司退还叶先生的订金及首付款18万元。原告方提供的录音证据未被采纳。

市南法院车成鳞法官介绍,原告偷录的证据音质较差,而且没有说清录制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等细节,因此不予采用,不过好在,双方提供的协议、信函等相关证据已足以证明案件的整个过程,才使得原告胜诉。

由此可见,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录音过程中,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除此以外,偷录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1.取证的时间和地点

录音取证的时间越早越好。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

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

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4.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5. 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作者:天津律师 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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