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该条规定,投标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投标,并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资质证明文件、业绩情况、担保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及材料,并按照法律和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对投标人违反法律这一规定的行为,应依照本条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依照本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所有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本条所列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二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本条所列的违法行为时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1.各类招标项目,包括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和非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1)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活动实际上是一种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民事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第58条关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投标人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中标的行为,应属无效的行为。(2)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招标人的损失。根据《民法通则》

第61条关于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规定,投标人因为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而造成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处涉及的犯罪,主要是指《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依照《刑法》这一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诈骗行为;三是行为人骗取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在招标活动中,投标人以非法占有招标人的财物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参加投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中标取得合同后,骗取招标人支付的预付款或首期工程款等财物数额较大,而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应按照《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除应承担本条第1款规定的中标无效、赔偿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包括:(1)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的一种行政处罚,是一种财产罚。本条规定的罚款对象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包括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投标的单位以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法第25条的规定,投标人主要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通常所说的单位。作为单位的投标人违法,法律责任应由单位承担。但是,单位作为一个社会系统,它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整体的活动是通过有意识、有目的的自然人的自觉活动实现的。单位只是一个人格化的社会关系主体,其违法行为的整体意志的形成和违法的整体行为的实施,都有赖于作为其构成要素的自然人。因此,为了有效地防止单位违法,除了必须追究单位的责任外,对负有重大责任的单位成员也必须追究其责任。为此本条规定,投标人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中标项目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此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员,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因而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是指其他直接实施单位违法行为的人员。(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行政处罚。此处所称违法所得,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所获得的金钱收入和其他财物。按照本条规定,这些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3)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至3年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此处所称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指根据本法第3条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本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将丧失参加这些项目投标的资格并被予以公告,期限视其情节为1年到3年,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即对有违法行为的投标人取消原来发给的营业执照,以剥夺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该条规定,投标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投标,并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资质证明文件、业绩情况、担保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及材料,并按照法律和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对投标人违反法律这一规定的行为,应依照本条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依照本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所有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本条所列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二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本条所列的违法行为时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1.各类招标项目,包括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和非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1)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活动实际上是一种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民事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第58条关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投标人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中标的行为,应属无效的行为。(2)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招标人的损失。根据《民法通则》

第61条关于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规定,投标人因为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而造成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处涉及的犯罪,主要是指《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依照《刑法》这一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诈骗行为;三是行为人骗取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在招标活动中,投标人以非法占有招标人的财物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参加投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中标取得合同后,骗取招标人支付的预付款或首期工程款等财物数额较大,而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应按照《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除应承担本条第1款规定的中标无效、赔偿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包括:(1)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的一种行政处罚,是一种财产罚。本条规定的罚款对象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包括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投标的单位以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法第25条的规定,投标人主要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通常所说的单位。作为单位的投标人违法,法律责任应由单位承担。但是,单位作为一个社会系统,它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整体的活动是通过有意识、有目的的自然人的自觉活动实现的。单位只是一个人格化的社会关系主体,其违法行为的整体意志的形成和违法的整体行为的实施,都有赖于作为其构成要素的自然人。因此,为了有效地防止单位违法,除了必须追究单位的责任外,对负有重大责任的单位成员也必须追究其责任。为此本条规定,投标人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中标项目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此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员,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因而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是指其他直接实施单位违法行为的人员。(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行政处罚。此处所称违法所得,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所获得的金钱收入和其他财物。按照本条规定,这些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3)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至3年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此处所称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指根据本法第3条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本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将丧失参加这些项目投标的资格并被予以公告,期限视其情节为1年到3年,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即对有违法行为的投标人取消原来发给的营业执照,以剥夺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


相关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三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释义] 本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五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 ...

  • [招标投标法]释义(二)
  • 第二章 招 标 本章是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个环节--招标的程序性规定. 招标采购是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招标采购至少应具备以下要素:(1)程序规范.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到签订合同,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和规则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不能随 ...

  • 建设工程总承包与肢解工程发包
  • 科技创新导报2010 NO.07 工 程 技 术 建设工程总承包与肢解工程发包① 郭金玲 谷铁汗 (贵州大学土建学院 贵阳 550003) 摘 要:现阶段我国工程建设发包和承包的情形比较复杂,实质上的肢解工程发包在工程实际中大量存在.而对于法律相关规定的理解.释义和把握不统一,是形成这种局面的根源之 ...

  • 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有哪些
  •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有哪些 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招标投标是市 ...

  • 建筑工程联合体投标的法律思考
  • 建筑工程联合体投标的法律思考 作者:薛清梅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3期 摘 要 随着当今建筑行业的蓬勃兴起,建筑工程项目规模越来越大,工艺要求越来越复杂,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资质.能力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而联合体承揽工程正好可以满足这种需求.联合体投标可以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优 ...

  • 关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相关规定
  • 关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相关规定 来源:未知 作者:佚名q 日期:10-01-15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标方式的规定. 一. ...

  • 串通投标罪量刑
  • 来源: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串通投标罪量刑 串通投标罪量刑 串通投标罪量刑定义: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串通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总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总则 法律"总则"一章的内容,是对这部法律若干重要原则问题的规定,对其他各章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的作用.本法总则共六条,除了对本法的立法宗旨(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条).对全国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第六条)分别作了规定外,还对建筑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