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的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人民调解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调解纠纷当事人的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5、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纪律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6、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7、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根据该条规定,凡是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都认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一)主持调解的必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只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才适用该规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或者其他调解机构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适用该规定。

(二)调解协议必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民事权利义务是民事合同的基本内容,只有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才能认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如果调解协议没有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就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不适用本规定。

(三)调解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将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这样便于准确地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也可以避免在调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四)签字盖章既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并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也是合同成立的要件。如果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没有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调解协议就没有成立,对当事人也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只要调解协议符合以上四个条件,就具备了合同法规定的民事合同的基本特征。

调解协议的有效条件

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协议有效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人民调解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调解纠纷当事人的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5、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纪律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6、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7、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根据该条规定,凡是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都认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一)主持调解的必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只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才适用该规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或者其他调解机构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适用该规定。

(二)调解协议必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民事权利义务是民事合同的基本内容,只有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才能认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如果调解协议没有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就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不适用本规定。

(三)调解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将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这样便于准确地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也可以避免在调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四)签字盖章既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并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也是合同成立的要件。如果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没有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调解协议就没有成立,对当事人也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只要调解协议符合以上四个条件,就具备了合同法规定的民事合同的基本特征。

调解协议的有效条件

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协议有效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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