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xx 采购项目
经 济 合 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买 方: XX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卖 方: 签署日期:
(以下称“买方”) 的 项目,经评对企业规模、生产设备、同类工程业绩、提供样品质量及售后服务承诺、初步报价等综合评估,经局领导审批确定 (以下称“卖方”) 为标识标牌生产单位。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述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 货物名称、数量及价格
2. 交货期及交货方式
2.1交货时间:卖方在接到买方交货通知后30天内交货,并按买方要求安排安装
2.2交货地点:买方指定地点
2.3交货方式:安装验收通过后现场交付。
3. 合同价及付款方式
3.1本合同价总金额为(大写) 元人民币(结算金额以买方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
3.2要求按业主要求时间供货:
(1)合同签订后招标方支付总额的30 %;
(2)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一个月后支付总额的 65%;
(3)余下5%作为质保金(全部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完毕后一年)满后退还(不计息)。 4. 税费
4.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4.2本合同价包括:货物出厂价、运输装卸费、安装、调试运行费、保险费、管理费、检测费、特殊工具、备品备件、免费维保(质保期内)等伴随服务费用、一切税金。
5. 技术要求及规格
5.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合同规定的技术规格相一致。
(1)亚克力或双色板:字体雕刻工整、漆面光滑、色值尺寸符合要求、安装牢固美观。
(2)不锈钢板材:不锈钢板材型号符合要求、文字排版整齐、烤漆牢固光滑、无脱落,色值尺寸符合要求、无明显接缝、安装美观牢固。 (3)铝合金框:高精度、写真喷绘、排版整洁、字体清晰无错字,色值尺寸符合要求。
5.2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说明,则以最新颁布的相应国家标准及规范为准,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5.3规格数量、价格
6. 技术资料
6.1货物交货时,卖方应提供货物清单、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合格报告、图纸资料、使用说明书等。
7. 专利权
7.1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8. 产权担保
8.1卖方保证所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卖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9. 运输、保管
9.1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点的地点,并承担运输、装卸费用。 9.2卖方负责安装现场货物的保管及安全,并承担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10. 质保及售后服务
10.1卖方应保证货物是用一流的工艺和规定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情况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使用户满意的性能。
10.2卖方须对本项目的所有产品提供至少1年的质量保修期,时间从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在保修期内,卖方须免费负责修理和免费替换任何由于货物自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及故障(人为故障除外)。
10.3卖方应在质保期结束后,自动进入终身维修期,产品收费标准按出厂价格提供。
10.4卖方应对本产品进行检查跟踪,收集状态数据,排除可能存在的隐患,保证产品良好运行。
10.5卖方应能快速地处理产品的故障维修,卖方须提供用户服务电话,在接到用户维修电话后须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提供不间断的服务直至产品修复。
10.6若“保修期和售后服务承诺”中有比上述更好的条款,则执行更好的条款。
10.7卖方如违反“保修期和售后服务承诺”中的有关内容,则给予每次扣除5%质保金的相应处罚,直至质保金全部扣完为止。 11. 检验
11.1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
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予以说明。
11.2货物运抵现场并经安装、调试后,买方将组织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11.3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书面通知卖方在规定时间内对货物予以更换。卖方在更换新货物后应保证一次性验收合格,如果再次验收不合格,买方有权退货并终止合同。 12. 索赔
12.1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质保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按检验标准根据自检结果或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退货:卖方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产品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部件的质保期。
12.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5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已被卖方接受。卖方未按规定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款或从卖方的履约保证金(若有) 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
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3. 延期交货
13.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3.2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买方同意,卖方拖延交货每逾期一天处罚1000元违约金。
13.3逾期交付时间超过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卖方仍不能交付的,买方可以采取终止合同。
14. 违约终止合同
14.1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未能纠正其过失,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4.2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4.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卖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 不可抗力
15.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5.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报或传真通
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递交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90天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6. 仲裁
16.1买卖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提交调解和仲裁。
16.2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7. 转让和分包
17.1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7.2卖方如果征得买方同意,可以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卖方就整个合同内容和分包部分内容向买方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部分内容承担责任。
18. 合同修改
18.1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19. 通知
19.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0. 适用法律
20.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1. 合同附件
21.1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设计图纸、承诺书、补充合同(若有) 及有关往来文件(会议纪要、往来信函等) 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未尽事宜
22.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3. 合同生效
23.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3.2合同订立地点:
23.3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半,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买方: 卖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xx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xx 采购项目
经 济 合 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买 方: XX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卖 方: 签署日期:
(以下称“买方”) 的 项目,经评对企业规模、生产设备、同类工程业绩、提供样品质量及售后服务承诺、初步报价等综合评估,经局领导审批确定 (以下称“卖方”) 为标识标牌生产单位。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述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 货物名称、数量及价格
2. 交货期及交货方式
2.1交货时间:卖方在接到买方交货通知后30天内交货,并按买方要求安排安装
2.2交货地点:买方指定地点
2.3交货方式:安装验收通过后现场交付。
3. 合同价及付款方式
3.1本合同价总金额为(大写) 元人民币(结算金额以买方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
3.2要求按业主要求时间供货:
(1)合同签订后招标方支付总额的30 %;
(2)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一个月后支付总额的 65%;
(3)余下5%作为质保金(全部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完毕后一年)满后退还(不计息)。 4. 税费
4.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4.2本合同价包括:货物出厂价、运输装卸费、安装、调试运行费、保险费、管理费、检测费、特殊工具、备品备件、免费维保(质保期内)等伴随服务费用、一切税金。
5. 技术要求及规格
5.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合同规定的技术规格相一致。
(1)亚克力或双色板:字体雕刻工整、漆面光滑、色值尺寸符合要求、安装牢固美观。
(2)不锈钢板材:不锈钢板材型号符合要求、文字排版整齐、烤漆牢固光滑、无脱落,色值尺寸符合要求、无明显接缝、安装美观牢固。 (3)铝合金框:高精度、写真喷绘、排版整洁、字体清晰无错字,色值尺寸符合要求。
5.2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说明,则以最新颁布的相应国家标准及规范为准,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5.3规格数量、价格
6. 技术资料
6.1货物交货时,卖方应提供货物清单、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合格报告、图纸资料、使用说明书等。
7. 专利权
7.1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8. 产权担保
8.1卖方保证所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卖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9. 运输、保管
9.1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点的地点,并承担运输、装卸费用。 9.2卖方负责安装现场货物的保管及安全,并承担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10. 质保及售后服务
10.1卖方应保证货物是用一流的工艺和规定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情况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使用户满意的性能。
10.2卖方须对本项目的所有产品提供至少1年的质量保修期,时间从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在保修期内,卖方须免费负责修理和免费替换任何由于货物自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及故障(人为故障除外)。
10.3卖方应在质保期结束后,自动进入终身维修期,产品收费标准按出厂价格提供。
10.4卖方应对本产品进行检查跟踪,收集状态数据,排除可能存在的隐患,保证产品良好运行。
10.5卖方应能快速地处理产品的故障维修,卖方须提供用户服务电话,在接到用户维修电话后须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提供不间断的服务直至产品修复。
10.6若“保修期和售后服务承诺”中有比上述更好的条款,则执行更好的条款。
10.7卖方如违反“保修期和售后服务承诺”中的有关内容,则给予每次扣除5%质保金的相应处罚,直至质保金全部扣完为止。 11. 检验
11.1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
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予以说明。
11.2货物运抵现场并经安装、调试后,买方将组织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11.3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书面通知卖方在规定时间内对货物予以更换。卖方在更换新货物后应保证一次性验收合格,如果再次验收不合格,买方有权退货并终止合同。 12. 索赔
12.1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质保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按检验标准根据自检结果或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退货:卖方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产品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部件的质保期。
12.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5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已被卖方接受。卖方未按规定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款或从卖方的履约保证金(若有) 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
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3. 延期交货
13.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3.2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买方同意,卖方拖延交货每逾期一天处罚1000元违约金。
13.3逾期交付时间超过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卖方仍不能交付的,买方可以采取终止合同。
14. 违约终止合同
14.1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未能纠正其过失,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4.2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4.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卖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 不可抗力
15.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5.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报或传真通
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递交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90天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6. 仲裁
16.1买卖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提交调解和仲裁。
16.2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7. 转让和分包
17.1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7.2卖方如果征得买方同意,可以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卖方就整个合同内容和分包部分内容向买方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部分内容承担责任。
18. 合同修改
18.1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19. 通知
19.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0. 适用法律
20.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1. 合同附件
21.1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设计图纸、承诺书、补充合同(若有) 及有关往来文件(会议纪要、往来信函等) 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未尽事宜
22.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3. 合同生效
23.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3.2合同订立地点:
23.3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半,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买方: 卖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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