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出台公积金管理办法12种情况可提取公积金

济南出台公积金管理办法 12种情况可提取公积金 职工如何缴存公积金?如何提取使用公积金?又如何利用公积金贷款?这些市民关注的问题现在有详尽的答案了。5月25日,济南市出台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并将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施行。

新员工就职次月就缴存

《办法》指出,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按照规定,本办法实施前未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缴存登记。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应当及时为新录用职工设立公积金账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工作单位应当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入新设立的账户。

原工作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职工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

缴存比例是多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办法》指出,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但不得低于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每个年度内单位只能设定一个缴存比例,并可以逐步提高。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或者逾期

缴纳;未按照规定缴存的,应当补缴。

《办法》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缴存基数等于或者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可以提出免缴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后,报公积金中心审核。公积金中心应当在30日内作出准予免缴或者不予免缴的决定。

另外,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实现再就业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再就业后,由原单位办理启封转移手续。

两种情况可降缴存比例

《办法》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 单位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经营亏损,无能力按照现执行比例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者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超过年应缴额3倍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50%的。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决议、上年度的职工工资表等材料。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恢复正常经营,经济效益好转的,应当恢复原缴存比例的住房公积金。

困难企业可缓缴公积金

经营困难企业可缓缴公积金。《办法》规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缓缴

住房公积金。缓缴的条件: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工资停发6个月以上的;发生严重亏损的;经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

单位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年。《办法》指出,缓缴期满仍无能力缴存的,应当在期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缓缴手续。申请缓缴的单位恢复正常经营,经济效益好转的,应当补缴缓缴期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此外,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改制前,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12种情况可取公积金

怎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是市民关心的问题,《办法》给出了明确规定,12种情况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这12种情况分别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正式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房租超出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因工作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非本市户口在本市务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对于建造、翻建、大修给出了明确规定,大修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且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25%以上。一般的家庭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不属于大修。

济南出台公积金管理办法 12种情况可提取公积金 职工如何缴存公积金?如何提取使用公积金?又如何利用公积金贷款?这些市民关注的问题现在有详尽的答案了。5月25日,济南市出台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并将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施行。

新员工就职次月就缴存

《办法》指出,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按照规定,本办法实施前未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缴存登记。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应当及时为新录用职工设立公积金账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工作单位应当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入新设立的账户。

原工作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职工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

缴存比例是多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办法》指出,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但不得低于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每个年度内单位只能设定一个缴存比例,并可以逐步提高。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或者逾期

缴纳;未按照规定缴存的,应当补缴。

《办法》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缴存基数等于或者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可以提出免缴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后,报公积金中心审核。公积金中心应当在30日内作出准予免缴或者不予免缴的决定。

另外,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实现再就业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再就业后,由原单位办理启封转移手续。

两种情况可降缴存比例

《办法》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 单位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经营亏损,无能力按照现执行比例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者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超过年应缴额3倍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50%的。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决议、上年度的职工工资表等材料。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恢复正常经营,经济效益好转的,应当恢复原缴存比例的住房公积金。

困难企业可缓缴公积金

经营困难企业可缓缴公积金。《办法》规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缓缴

住房公积金。缓缴的条件: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工资停发6个月以上的;发生严重亏损的;经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

单位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年。《办法》指出,缓缴期满仍无能力缴存的,应当在期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缓缴手续。申请缓缴的单位恢复正常经营,经济效益好转的,应当补缴缓缴期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此外,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改制前,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12种情况可取公积金

怎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是市民关心的问题,《办法》给出了明确规定,12种情况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这12种情况分别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正式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房租超出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因工作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非本市户口在本市务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对于建造、翻建、大修给出了明确规定,大修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且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25%以上。一般的家庭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不属于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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