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期
2000年2月
松辽学刊(哲学社会科学版)
SongliaoJournal(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Edition)
№.1
Feb.,2000
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王玉辉
(四平师范学院,吉林四平136000)
[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制定修改后,。辩护律师是刑事辩护的重心,其在刑事诉讼中有特殊独立的地位,。 [关键词] 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法律地位
[中图分类号] D915 [文献标识码] )01-0055-03
的增强,来。地位,是关系到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的重要问题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里规定的“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是指在上述法
之一。下面仅就此问题,笔者谈一下自己的粗浅定情况下,应尽力为他指定辩护律师,但如果指看法。定辩护律师有困难而且无十分必要,有时也可不
指定辩护律师,这里规定的“应当指定承担法律
一、辩护律师是刑事辩护的重心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是指在上述法
定情况下必须为他指定辩护律师,否则就是违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第三十三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一)刑事诉讼需要辩护
的。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只有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律师,其中包括专职律师又包括兼职律师,都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只要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即
可委托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
所谓委托辩护是指由被告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剥夺、限制与有资格充当辩护人的公民订立委托协议而进行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二)律师辩护与被告人自行辩护和其他人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
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的辩护相比,其具有一定的优越性
他的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11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是否犯承担法律授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罪及犯罪情节轻重等情况最了解,又最关心自己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的诉讼命运和结局,而且要在立案、侦查、起诉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和审判中均可进行辩护,其辩护作用是辩护人的
[收稿日期]1999208205
[作者简介]王玉辉,男,四平师院马列部,讲师。
—55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
(一)辩护律师具有特殊的诉讼地位,是因辩护所不能代替的。但是,由于他是被追究刑事
责任的人,往往会因为怕被说成是“抗拒”而不为他具有其他辩护人所不具有的诉讼权利。这就敢辩护,因为绝望而放弃自己的辩护,因为不懂是《刑事诉法》第三十六条和《律师法》第三十
法不会自行辩护,由于被羁押无法调查核实或提供有关证据而不能有效地为自己辩护。因此,在法庭审理这一关键阶段,他需获得辩护人的辩护。
21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
条所规定的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权利和了解案情,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不受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限制的权利,以及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的权利。正因为他有这些特殊的权利,所以他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
(二)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因友虽然可以作为辩护人,并且由于他们与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一般有比较密切的关系,对犯罪嫌为他依法执行职务,不受被告人和司法人员的意疑人、被告人的一般情况比较熟悉,对犯罪嫌疑志约束。人、被告人的诉讼命运和结局比较关心,其辩护11辩护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被告人意志也具有一定的作用,尤其是在目前律师的数量尚的约束。尽管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辩护,在法定不能完全满足刑事辩护需要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但是,由于不经检察机关同意,不能查阅案卷材料,其辩护作用就受到极大限制。
31由于律师是专门的法律工作者,们担任辩护人具有如下特点:(1),重点,地进行辩护。(2)权利。有条件充分、全面地了解案情并进行必需的调查核实,因而能够提供更加充分有力的材料和有理、有据的意见。(3)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他作为辩护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其神圣的职责,律师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这些都是律师尽职尽责,充分发挥辩护作用的保证。(4)辩护律师有自己的组织,可以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如果律师的辩护确有道理而未被法院采纳,可以通过组织向法院或上级司法领导部门反映,律师辩护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律师辩护可以比被告人自行辩护以及其他辩护人的辩护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因此,辩护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占有特殊的重要的位置。
,但是委托或指。在刑事诉,。在审判过程,,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但是他无权要求律师按照他的意志辩护,辩护律师是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九条二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虽然被告人有独立的上诉权,辩护律师无独立的上诉权,辩护律师提出上诉需经过被告人同意,被告人还有权要求辩护律师对其上诉提供法律帮助,有权在上诉后委托律师继续担任辩护人,但是律师是否上诉,是否支持、帮助被告人上诉,是否同意继续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则均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即使被告人不同意律师上诉,如有必
要,律师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向法院反映自己的意见。
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其特殊的,独21辩护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公诉人意志立的诉讼地位的约束。辩护律师依法执行职务与公诉人依法执
行控诉职务,二者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他们的对我国《律师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辩护人的一种,其地位属于当事人之外的一般诉讼参与人,但由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重要性,法律赋予他以特殊的,独立的诉讼地位。—56
—
立,表现在双方各自从相反的角度提出有关材料和意见,并围绕着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展开辩论,他们的统一,表现在双方都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根本原则;都要求既不放纵犯罪,又不冤枉无辜;既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又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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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经过辨论,通过法院正确的判决达到新的统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一,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双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方各自独立执行职务,不得互相干涉,所以才能法权益。”律师为其当事人作无罪辩护本无可厚保障律师在执行辩护职务时,能够严格地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进行,而决不会无原则地违背事实和法律去迎合公诉人的意志。
31辩护律师依法进行辩护时,也不受审判人员意志的约束。辩护律师和审判人员在执行职务上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辩护律师应当服从审判长(员)对法庭审判的主持和法庭纪律,通过尽职尽责地执行职务,为法庭正确审判提供可靠的材料和意见,审判人员也应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重视辩护律师所提出的材料和意见,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同时辩护律师与审判人员又是各自独立地执行职务,双方相互制约。审判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于辩护律师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有权加以制止。如果认为辩护律师所提供的材料和意见不可靠、不正确,有权不予采纳。,对案件虽然没有决定权,为,,有权进行控告。对认为有错误的未生效判决,有权经被告人同意后进行上诉。对认为有错误的生效判决有权通过组织向有关部门反映。
非,但有些律师置事实和职业道德与不顾,脱离事实信口雌黄,歪曲法律,明知被告人有罪,偏偏要冠以无罪理由强词夺理,甚至有极个别律师视法律行为于不顾,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造成法庭误判。南京青年律师刘健便是典型一例。刘健明知被告人李政受贿罪成立,却先后引诱田某作了与李政家“有往来”的虚假陈述,改变送钱目的;引诱钱某否认送给李政八千元的事实;将刘某陈述“配电盘业务请李政帮忙”,记成“没有请李政帮忙”,并当庭出示。刘健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刑。
。因而要加强律师职,消除“自由职业”的错误心态;要,不得自立标准,漫天要价;要明文规定,对乱作无罪辩护,屡教不改的,吊销其律师执照。
总之,律师辩护在刑事辩护中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刑事诉讼中有特殊的独立的诉讼地位,
只有充分发挥律师辩护的作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并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
三、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也存在一定问题《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
正确实施,从而使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地位得以加强和保障。
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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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2000
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王玉辉
(四平师范学院,吉林四平136000)
[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制定修改后,。辩护律师是刑事辩护的重心,其在刑事诉讼中有特殊独立的地位,。 [关键词] 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法律地位
[中图分类号] D915 [文献标识码] )01-0055-03
的增强,来。地位,是关系到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的重要问题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里规定的“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是指在上述法
之一。下面仅就此问题,笔者谈一下自己的粗浅定情况下,应尽力为他指定辩护律师,但如果指看法。定辩护律师有困难而且无十分必要,有时也可不
指定辩护律师,这里规定的“应当指定承担法律
一、辩护律师是刑事辩护的重心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是指在上述法
定情况下必须为他指定辩护律师,否则就是违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第三十三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一)刑事诉讼需要辩护
的。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只有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律师,其中包括专职律师又包括兼职律师,都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只要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即
可委托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
所谓委托辩护是指由被告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剥夺、限制与有资格充当辩护人的公民订立委托协议而进行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二)律师辩护与被告人自行辩护和其他人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
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的辩护相比,其具有一定的优越性
他的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11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是否犯承担法律授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罪及犯罪情节轻重等情况最了解,又最关心自己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的诉讼命运和结局,而且要在立案、侦查、起诉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和审判中均可进行辩护,其辩护作用是辩护人的
[收稿日期]1999208205
[作者简介]王玉辉,男,四平师院马列部,讲师。
—55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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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护律师具有特殊的诉讼地位,是因辩护所不能代替的。但是,由于他是被追究刑事
责任的人,往往会因为怕被说成是“抗拒”而不为他具有其他辩护人所不具有的诉讼权利。这就敢辩护,因为绝望而放弃自己的辩护,因为不懂是《刑事诉法》第三十六条和《律师法》第三十
法不会自行辩护,由于被羁押无法调查核实或提供有关证据而不能有效地为自己辩护。因此,在法庭审理这一关键阶段,他需获得辩护人的辩护。
21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
条所规定的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权利和了解案情,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不受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限制的权利,以及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的权利。正因为他有这些特殊的权利,所以他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
(二)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因友虽然可以作为辩护人,并且由于他们与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一般有比较密切的关系,对犯罪嫌为他依法执行职务,不受被告人和司法人员的意疑人、被告人的一般情况比较熟悉,对犯罪嫌疑志约束。人、被告人的诉讼命运和结局比较关心,其辩护11辩护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被告人意志也具有一定的作用,尤其是在目前律师的数量尚的约束。尽管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辩护,在法定不能完全满足刑事辩护需要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但是,由于不经检察机关同意,不能查阅案卷材料,其辩护作用就受到极大限制。
31由于律师是专门的法律工作者,们担任辩护人具有如下特点:(1),重点,地进行辩护。(2)权利。有条件充分、全面地了解案情并进行必需的调查核实,因而能够提供更加充分有力的材料和有理、有据的意见。(3)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他作为辩护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其神圣的职责,律师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这些都是律师尽职尽责,充分发挥辩护作用的保证。(4)辩护律师有自己的组织,可以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如果律师的辩护确有道理而未被法院采纳,可以通过组织向法院或上级司法领导部门反映,律师辩护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律师辩护可以比被告人自行辩护以及其他辩护人的辩护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因此,辩护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占有特殊的重要的位置。
,但是委托或指。在刑事诉,。在审判过程,,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但是他无权要求律师按照他的意志辩护,辩护律师是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九条二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虽然被告人有独立的上诉权,辩护律师无独立的上诉权,辩护律师提出上诉需经过被告人同意,被告人还有权要求辩护律师对其上诉提供法律帮助,有权在上诉后委托律师继续担任辩护人,但是律师是否上诉,是否支持、帮助被告人上诉,是否同意继续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则均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即使被告人不同意律师上诉,如有必
要,律师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向法院反映自己的意见。
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其特殊的,独21辩护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公诉人意志立的诉讼地位的约束。辩护律师依法执行职务与公诉人依法执
行控诉职务,二者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他们的对我国《律师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辩护人的一种,其地位属于当事人之外的一般诉讼参与人,但由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重要性,法律赋予他以特殊的,独立的诉讼地位。—56
—
立,表现在双方各自从相反的角度提出有关材料和意见,并围绕着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展开辩论,他们的统一,表现在双方都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根本原则;都要求既不放纵犯罪,又不冤枉无辜;既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又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双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方经过辨论,通过法院正确的判决达到新的统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一,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双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方各自独立执行职务,不得互相干涉,所以才能法权益。”律师为其当事人作无罪辩护本无可厚保障律师在执行辩护职务时,能够严格地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进行,而决不会无原则地违背事实和法律去迎合公诉人的意志。
31辩护律师依法进行辩护时,也不受审判人员意志的约束。辩护律师和审判人员在执行职务上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辩护律师应当服从审判长(员)对法庭审判的主持和法庭纪律,通过尽职尽责地执行职务,为法庭正确审判提供可靠的材料和意见,审判人员也应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重视辩护律师所提出的材料和意见,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同时辩护律师与审判人员又是各自独立地执行职务,双方相互制约。审判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于辩护律师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有权加以制止。如果认为辩护律师所提供的材料和意见不可靠、不正确,有权不予采纳。,对案件虽然没有决定权,为,,有权进行控告。对认为有错误的未生效判决,有权经被告人同意后进行上诉。对认为有错误的生效判决有权通过组织向有关部门反映。
非,但有些律师置事实和职业道德与不顾,脱离事实信口雌黄,歪曲法律,明知被告人有罪,偏偏要冠以无罪理由强词夺理,甚至有极个别律师视法律行为于不顾,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造成法庭误判。南京青年律师刘健便是典型一例。刘健明知被告人李政受贿罪成立,却先后引诱田某作了与李政家“有往来”的虚假陈述,改变送钱目的;引诱钱某否认送给李政八千元的事实;将刘某陈述“配电盘业务请李政帮忙”,记成“没有请李政帮忙”,并当庭出示。刘健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刑。
。因而要加强律师职,消除“自由职业”的错误心态;要,不得自立标准,漫天要价;要明文规定,对乱作无罪辩护,屡教不改的,吊销其律师执照。
总之,律师辩护在刑事辩护中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刑事诉讼中有特殊的独立的诉讼地位,
只有充分发挥律师辩护的作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并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
三、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也存在一定问题《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
正确实施,从而使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地位得以加强和保障。
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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