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税种划分不尽科学
第一,国际上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性收入的主要方法有依据税种或者税源两种方式。不管按照何种划分方式所形成的中央与地方税体系大都界限分明,而我国的分税制体系是按照税种划分的中央税和地方两级收入,但标准又不甚统一,既按照企业级次、行业、部门划分,又按照课税对象、品种划分,导致实践中的一些税种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在性质归类上既不属于中央税,也非地方税,还不是共享税,常导致尴尬难堪的情形出现。
第二,目前我国的分税制是以共享税源方式为主要形式,由于我国分税制改革的不彻底性,致使其带有浓重的计划时代色彩。实践中表现为,共享税比重过大,涵盖了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甚至还涉及到了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在中央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在这种情况下,共享税几乎涉及了现行税制的主要税种,在规模上占据税收总规模的80%,致使地方税体系无法真正构造起来。
税收法定主义要求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的界定征纳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关系,协调双方的利益分配。针对我国地方税收复杂混乱的局面,应当积极的贯彻宣传税收法治观念,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地方的征税权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约束,明确其征税的要素、税额、时间、方式以及税务争议的处理等。有效的防止征税权力的滥用和保护公民的免受非法征税的侵害。
2.完善地方税种,优化地方税制
加快对于营业税的改革,对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不征收营业税而该征增值税,适当的提高营业税平衡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的税负差距。改变城市建设税的附加税的地位,实行独立征收以满足我国城市建设与维护的需要。于此同时还应当把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乡村镇企业、村办企业的及个人生产经营的房屋,取消屠宰税。对涉及重大环境价值的资源开征资源税。设置一些新的税种,及时的开征物业税、遗产和赠与税,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有效的调节社会收入的差距。
3.规范地方行政法规的制定,实现地方财税法制统一
目前我国的地方财税法律体系中,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占据着主导地位,造成了地方财税法制混乱、效力错位、执行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难题。针对这种状况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对地方性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对于一些违反上位法的法规要坚决予以废止,对于立法机关制定的前后不统一、不一致的法律进行编纂,修改不合适的规范,废除过时的规范。第二,规范地方财税法制的立法形式。我国的地方财税依据中存在有大量的“通知”“办法”“暂行规定”等,在立法形式上较为混乱。因此,在进行地方财税立法的同时,应当严格的根据我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法规形式,制定名称、体例、篇章结构都完整法律规范。第三,保证地方财税立法
3.健全规范地方税费权的配套机制
在向地方适度分权改革地方税制时,应当注重地方税费收取权的整顿和规范。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没有税收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设立各项税费名目,导致违法收费、随意收费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加重了企业与个人的负担,扰乱了政府的财税分配秩序,而且造成了财税制度的混乱。因此,再向地方政府分权时须辅之以规范的地方收费制度,坚决取缔不合法的税费项目。严格依照收费的性质进行归类,对具备税收性质和功能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费改税”,从制度上制约地方政府权力,防止地方权的滥用。
(二)加快地方财税立法,构建财税法制体系
1.规范地方征税权,贯彻坚税收法定
我国自1981年首次提出依法治税的概念以来,税收法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各国的税收法制实践也已证明,税收法定原则对税收法治乃至法治的建立健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内容的协调性。我国地方财税法律制定的实践中,因为法律法规的冲突造成的法律无序现象较为普遍,由于缺乏统一的指导原则,经常出现同一位阶的立法发生冲突,有时出现上位法并未对某些问题作出规定,下位法却予以规定,有时更甚出现上位法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下位法作出了内容不一致的规定。因此必须要加大对地方财税立法的规范,保证立法的协调性,制定一个统一的原则去指导和规范我国的地方财税立法。
注释:胡世文.我国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涉外税务.(5).第48页,第49
1997页.刘剑文.追寻财税法的真谛:刘剑文教授访谈录.法律出版社.第132
页.2009年版.
2.税种划分不尽科学
第一,国际上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性收入的主要方法有依据税种或者税源两种方式。不管按照何种划分方式所形成的中央与地方税体系大都界限分明,而我国的分税制体系是按照税种划分的中央税和地方两级收入,但标准又不甚统一,既按照企业级次、行业、部门划分,又按照课税对象、品种划分,导致实践中的一些税种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在性质归类上既不属于中央税,也非地方税,还不是共享税,常导致尴尬难堪的情形出现。
第二,目前我国的分税制是以共享税源方式为主要形式,由于我国分税制改革的不彻底性,致使其带有浓重的计划时代色彩。实践中表现为,共享税比重过大,涵盖了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甚至还涉及到了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在中央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在这种情况下,共享税几乎涉及了现行税制的主要税种,在规模上占据税收总规模的80%,致使地方税体系无法真正构造起来。
税收法定主义要求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的界定征纳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关系,协调双方的利益分配。针对我国地方税收复杂混乱的局面,应当积极的贯彻宣传税收法治观念,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地方的征税权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约束,明确其征税的要素、税额、时间、方式以及税务争议的处理等。有效的防止征税权力的滥用和保护公民的免受非法征税的侵害。
2.完善地方税种,优化地方税制
加快对于营业税的改革,对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不征收营业税而该征增值税,适当的提高营业税平衡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的税负差距。改变城市建设税的附加税的地位,实行独立征收以满足我国城市建设与维护的需要。于此同时还应当把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乡村镇企业、村办企业的及个人生产经营的房屋,取消屠宰税。对涉及重大环境价值的资源开征资源税。设置一些新的税种,及时的开征物业税、遗产和赠与税,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有效的调节社会收入的差距。
3.规范地方行政法规的制定,实现地方财税法制统一
目前我国的地方财税法律体系中,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占据着主导地位,造成了地方财税法制混乱、效力错位、执行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难题。针对这种状况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对地方性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对于一些违反上位法的法规要坚决予以废止,对于立法机关制定的前后不统一、不一致的法律进行编纂,修改不合适的规范,废除过时的规范。第二,规范地方财税法制的立法形式。我国的地方财税依据中存在有大量的“通知”“办法”“暂行规定”等,在立法形式上较为混乱。因此,在进行地方财税立法的同时,应当严格的根据我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法规形式,制定名称、体例、篇章结构都完整法律规范。第三,保证地方财税立法
3.健全规范地方税费权的配套机制
在向地方适度分权改革地方税制时,应当注重地方税费收取权的整顿和规范。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没有税收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设立各项税费名目,导致违法收费、随意收费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加重了企业与个人的负担,扰乱了政府的财税分配秩序,而且造成了财税制度的混乱。因此,再向地方政府分权时须辅之以规范的地方收费制度,坚决取缔不合法的税费项目。严格依照收费的性质进行归类,对具备税收性质和功能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费改税”,从制度上制约地方政府权力,防止地方权的滥用。
(二)加快地方财税立法,构建财税法制体系
1.规范地方征税权,贯彻坚税收法定
我国自1981年首次提出依法治税的概念以来,税收法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各国的税收法制实践也已证明,税收法定原则对税收法治乃至法治的建立健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内容的协调性。我国地方财税法律制定的实践中,因为法律法规的冲突造成的法律无序现象较为普遍,由于缺乏统一的指导原则,经常出现同一位阶的立法发生冲突,有时出现上位法并未对某些问题作出规定,下位法却予以规定,有时更甚出现上位法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下位法作出了内容不一致的规定。因此必须要加大对地方财税立法的规范,保证立法的协调性,制定一个统一的原则去指导和规范我国的地方财税立法。
注释:胡世文.我国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涉外税务.(5).第48页,第49
1997页.刘剑文.追寻财税法的真谛:刘剑文教授访谈录.法律出版社.第132
页.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