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设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院设备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所(中心)、处:

为加强全院设备管理,充分发挥设备效能,更好地为科研、经营、生产、管理服务,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组织修订了《******设备管理办法(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执行。按照本办法要求请各部门于 2008 年 12 月 1 日前 将本部门主管设备人员名单(专职或兼职)报生产处。 附件:《******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院的设备管理,充分发挥设备效能,更好地为科研、经营、生产、管理服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各类设备及软件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设备管理的范围:

1. 单台(套)价值在 2000 元及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类设备(包括自行研制生产的设备)及专业软件系统;

2. 单台(套)价值在 2000 元以下的特殊用品,主要包括手机、打印机、传真机、彩电、空调、冰箱、冰柜、照相机、收录机、对讲机、 GPS 、移动硬盘、电动工具等;

3. 由两种以上设备组装(组合)而成的,总价值 2000 元以上的试验装置。

第二章 设备管理职能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全院各类设备实行院、部门(所、中心,下同)两级管理。院生产处、财务处为全院的设备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院的设备管理;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

第五条生产处的主要管理职责:

1. 组织全院 10 万元以下设备购置计划的审定;

2. 参与全院 10 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购置计划的审定;

3. 组织全院大宗设备的集中采购招标;

4. 组织新购置设备的验收检验;

5. 组织大型设备维修计划审批;

6. 组织报废设备的审批;

7. 不定期组织进行全院设备使用状况的检查和分析评估;

8. 设专职设备主管一名,负责全院设备登记建卡和总台账管理。

第六条财务处的主要管理职责:

1. 负责全院设备的资产账务管理,按有关规定提取设备折旧费用;

2. 负责新购置设备的资金筹措、付款;

3. 参与全院设备购置计划的审定;

4. 参与新购置设备的验收检验;

5. 组织报废设备的处理,负责资产注销账务处理。

第七条各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

1. 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提出设备购置计划申请和大型设备购置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

2. 制定本部门设备使用、维护、检修的相关规章制度,设专(兼)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设备购置计划报批、设备验收、编号、登记建卡、盘点、汇总及有关资料的归档,以及日常使用维护管理;

3. 对报废、损毁及丢失、被盗的设备及时向生产处提出报废申请;

4. 对特种设备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养,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安全使用。根据需要提出大型生产、施工设备的大修计划。

第三章 设备购置计划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全院的设备购置实行计划管理,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备购置计划申请,经院设备审批会议批准后方可购置。严禁无计划购置或先购置后申报计划。

第九条单台(套)价值在 10 万元以下的设备购置计划申请,每半年申报一次。由使用部门填写设备购置计划申请表,注明所购设备的名称、型号、技术规格及购置理由等(见附表 1 ),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生产处。生产处初审后,由分管副院长主持召开设备审批会议,对设备购置计划进行审批。确因工作急需临时采购设备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处、生产处审查后,报分管副院长特批。

第十条单台(套)价值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在提出购置计划前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市场调研,并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论证,提交大型设备购置可行性分析报告,经生产处、分管副院长初审后,提请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各部门的车辆购置申请,报院办公室初审后,提请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二条软件系统和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类设备购置,使用部门在提出购置计划前,应对所购软件和设备进行技术可行性分析,并报院科研处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各部门制定设备购置计划,应遵循标准化、通用化、满足工作需要并适当超前的原则,优选技术先进、高效、低耗、易修、性价比高的设备。

第四章 设备的采购与验收

第十四条各类生产专用设备,由使用部门按照批准的设备购置计划自行组织采购;各类通用设备由生产处组织集中采购,一次采购总金额在 30 万元及

以上的,按《*******外协加工和物资采购管理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设备到货后,由院设备主管会同采购人员、部门设备管理员、技术人员和财务处有关人员组成设备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和质量保证书、装箱单、说明书等,对新购设备进行验收;大型生产专用和特种设备应在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后组织验收。设备的验收在货到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六条设备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小组开具验收单,验收组成员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的设备,验收组出具验收不合格报告,由经办人及时向供货商退换。对验收不合格的进口设备,购入部门应及时写出详细报告,经外商机构安装调试人员签字确认后,报商检部门或代理商向外商索赔。

第十七条设备验收合格后,由院设备主管对设备进行统一编号,部门设备管理员填写设备管理卡片,并由使用人或保管人在设备管理卡上签字。设备管理卡一式二份,部门留存一份,交生产处一份备案。设备管理卡建好后,部门设备管理员持设备管理卡片、设备验收单和发票到财务处办理资产登记和账务报销手续。发票上应有部门设备管理员、经办人、院设备主管及财务记账人员签字。 第十八条基建项目执行过程中采购的配套设备由基建部门组织进行。其配套设备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院财务处、生产处和基建办按规定填写设备移交表,院设备主管和使用部门办理设备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九条自制设备必须经试验测试,技术指标达到设计标准方可办理验收、建卡、领用手续。

第二十条设备验收有异议时,由采购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质检部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经检验确为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设备,由经办人及时向供应商退换。 第二十一条经进货验收的设备,如在生产使用过程中(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使用部门应及时与生产厂家联系,必要时送有资质的质检部门进行性能测试,确认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后,由采购部门负责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大型设备的说明书、图纸、产品证书等技术资料应及时归档,由使用部门设备管理员保管,设备使用人可借阅或复印。未归档的不能办理报账手续。

第五章 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各类设备应有专人保管维护。单人使用的设备由使用人员负责保管维护;共用设备进行集中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保养维护。多班制工作的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执行设备运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院设备主管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到各使用部门查阅记录。

第二十四条大型生产施工设备必须设专职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定期保养维护,确保设备整洁、润滑、安全运行,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严禁设备超负荷、超规范使用和带病运转。 第二十五条对锅炉、压力容器、叉车、起重设备、变配电设备、车辆等特殊及专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技术签定和检修维护;对各种计量仪表、器具,进行定期校验与标定;对各种车辆应有专人定期进行保养维护,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职工调动、退休时,先在本部门设备管理员处移交设备,再到院设备主管处办理手续。

第六章 大型设备的检修

第二十七条原值 50 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生产施工设备,要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与预防检修相结合的维修制度。设备小修,由各部门自行安排,需解体

修理或更换核心组(构)件的设备大修,使用部门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大修计划,说明费用预算和资金来源,经财务处、生产处审查后,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设备大修后,使用部门应写出检修报告,由院设备主管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经设备试运行,检修质量达到计划要求后方可签字验收并办理财务报账。院设备主管和使用部门设备管理员应将修理内容记入设备档案中。

第七章 闲置设备调拨、租赁与转让

第二十九条连续停用一年以上的设备,列为闲置设备。闲置设备可内部调拨、对外租赁或转让,使其发挥作用。

第三十条院内部调拨设备,双方设备管理员应到院设备主管处办理设备调拨手续。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应积极推行闲置设备租赁制。闲置设备租赁办法由各部门自订。租赁费最低应包括设备折旧费、大修费和管理费三项内容。租赁合同及租赁管理办法报院设备主管备案。

第三十二条对外转让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转让申请,经财务处、生产处审查后 , 报分管副院长审批。转让设备时,应连同其附属设备、专用配件及资料档案,一并移交接收单位。

第三十三条处理闲置设备的收入按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设备报废

第三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1. 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或超过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

2. 已经损坏及老化无法修复的设备或修理后虽能恢复性能,但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 50 %的设备;

3. 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改造后又不经济的设备;

4.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5. 已丢失、被盗的设备。

第三十五条设备报废程序: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设备)报废申请表 ( 见附表 3) 报生产处,每年年底前申报一次。各部门在提交设备报废申请时,对于未到正常报废年限的设备应特别说明报废理由,必要时另附书面材料,由生产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对于丢失、被盗的设备,应由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出具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并附当地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经院设备主管整理汇总后由分管副院长主持召开会议审批。

第三十六条设备报废批准后,由财务处会同生产处和使用部门有关人员对报废设备进行集中处理。处理前由原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各部门不得擅自处理。处理报废设备的收入按院有关规定办理。到正常报废年限并已批准报废,但仍然可以继续使用的设备,由使用部门另建报废留用设备台账。

第三十七条报废设备处理完毕后,由院设备主管、部门设备管理员与财务处同时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并核销各级设备管理台账及卡片。

第九章 设备的基础管理

第三十八条院设备主管负责建立全院设备总台账,各部门设备管理员建立各部门设备台账和管理卡片,每年与院设备主管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调整与纠正,做到资产清楚,账、卡、物一致。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应建立设备使用和日常维修档案,做好设备动态管理。

第四十条年底由财务处会同生产处和使用部门对设备进行盘点并填写实物盘点表。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一条设备管理将作为各部门年终综合绩效考核的指标之一。

第四十二条由于违章操作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0 元以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由事故责任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10% ~ 20% 承担经济赔偿。

第四十三条造成设备丢失或被盗,由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写出书面报告,部门领导签字,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实际情况,责任者按设备净值的 10 % ~ 100 %承担经济赔偿。

第四十四条禁止以配件、材料等名义套购设备,一经发现,将根据购置设备的价值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设备采购合同管理按《********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设备采购过程管理按《********外协加工和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报生产处审核备案。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生产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 1 :设备购置计划申请表

附表 2 :设备购置临时申请表

附表 3 :固定资产(设备)报废申请表

关于印发《******院设备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所(中心)、处:

为加强全院设备管理,充分发挥设备效能,更好地为科研、经营、生产、管理服务,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组织修订了《******设备管理办法(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执行。按照本办法要求请各部门于 2008 年 12 月 1 日前 将本部门主管设备人员名单(专职或兼职)报生产处。 附件:《******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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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院的设备管理,充分发挥设备效能,更好地为科研、经营、生产、管理服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各类设备及软件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设备管理的范围:

1. 单台(套)价值在 2000 元及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类设备(包括自行研制生产的设备)及专业软件系统;

2. 单台(套)价值在 2000 元以下的特殊用品,主要包括手机、打印机、传真机、彩电、空调、冰箱、冰柜、照相机、收录机、对讲机、 GPS 、移动硬盘、电动工具等;

3. 由两种以上设备组装(组合)而成的,总价值 2000 元以上的试验装置。

第二章 设备管理职能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全院各类设备实行院、部门(所、中心,下同)两级管理。院生产处、财务处为全院的设备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院的设备管理;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

第五条生产处的主要管理职责:

1. 组织全院 10 万元以下设备购置计划的审定;

2. 参与全院 10 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购置计划的审定;

3. 组织全院大宗设备的集中采购招标;

4. 组织新购置设备的验收检验;

5. 组织大型设备维修计划审批;

6. 组织报废设备的审批;

7. 不定期组织进行全院设备使用状况的检查和分析评估;

8. 设专职设备主管一名,负责全院设备登记建卡和总台账管理。

第六条财务处的主要管理职责:

1. 负责全院设备的资产账务管理,按有关规定提取设备折旧费用;

2. 负责新购置设备的资金筹措、付款;

3. 参与全院设备购置计划的审定;

4. 参与新购置设备的验收检验;

5. 组织报废设备的处理,负责资产注销账务处理。

第七条各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

1. 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提出设备购置计划申请和大型设备购置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

2. 制定本部门设备使用、维护、检修的相关规章制度,设专(兼)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设备购置计划报批、设备验收、编号、登记建卡、盘点、汇总及有关资料的归档,以及日常使用维护管理;

3. 对报废、损毁及丢失、被盗的设备及时向生产处提出报废申请;

4. 对特种设备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养,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安全使用。根据需要提出大型生产、施工设备的大修计划。

第三章 设备购置计划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全院的设备购置实行计划管理,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备购置计划申请,经院设备审批会议批准后方可购置。严禁无计划购置或先购置后申报计划。

第九条单台(套)价值在 10 万元以下的设备购置计划申请,每半年申报一次。由使用部门填写设备购置计划申请表,注明所购设备的名称、型号、技术规格及购置理由等(见附表 1 ),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生产处。生产处初审后,由分管副院长主持召开设备审批会议,对设备购置计划进行审批。确因工作急需临时采购设备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处、生产处审查后,报分管副院长特批。

第十条单台(套)价值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在提出购置计划前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市场调研,并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论证,提交大型设备购置可行性分析报告,经生产处、分管副院长初审后,提请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各部门的车辆购置申请,报院办公室初审后,提请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二条软件系统和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类设备购置,使用部门在提出购置计划前,应对所购软件和设备进行技术可行性分析,并报院科研处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各部门制定设备购置计划,应遵循标准化、通用化、满足工作需要并适当超前的原则,优选技术先进、高效、低耗、易修、性价比高的设备。

第四章 设备的采购与验收

第十四条各类生产专用设备,由使用部门按照批准的设备购置计划自行组织采购;各类通用设备由生产处组织集中采购,一次采购总金额在 30 万元及

以上的,按《*******外协加工和物资采购管理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设备到货后,由院设备主管会同采购人员、部门设备管理员、技术人员和财务处有关人员组成设备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和质量保证书、装箱单、说明书等,对新购设备进行验收;大型生产专用和特种设备应在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后组织验收。设备的验收在货到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六条设备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小组开具验收单,验收组成员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的设备,验收组出具验收不合格报告,由经办人及时向供货商退换。对验收不合格的进口设备,购入部门应及时写出详细报告,经外商机构安装调试人员签字确认后,报商检部门或代理商向外商索赔。

第十七条设备验收合格后,由院设备主管对设备进行统一编号,部门设备管理员填写设备管理卡片,并由使用人或保管人在设备管理卡上签字。设备管理卡一式二份,部门留存一份,交生产处一份备案。设备管理卡建好后,部门设备管理员持设备管理卡片、设备验收单和发票到财务处办理资产登记和账务报销手续。发票上应有部门设备管理员、经办人、院设备主管及财务记账人员签字。 第十八条基建项目执行过程中采购的配套设备由基建部门组织进行。其配套设备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院财务处、生产处和基建办按规定填写设备移交表,院设备主管和使用部门办理设备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九条自制设备必须经试验测试,技术指标达到设计标准方可办理验收、建卡、领用手续。

第二十条设备验收有异议时,由采购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质检部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经检验确为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设备,由经办人及时向供应商退换。 第二十一条经进货验收的设备,如在生产使用过程中(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使用部门应及时与生产厂家联系,必要时送有资质的质检部门进行性能测试,确认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后,由采购部门负责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大型设备的说明书、图纸、产品证书等技术资料应及时归档,由使用部门设备管理员保管,设备使用人可借阅或复印。未归档的不能办理报账手续。

第五章 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各类设备应有专人保管维护。单人使用的设备由使用人员负责保管维护;共用设备进行集中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保养维护。多班制工作的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执行设备运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院设备主管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到各使用部门查阅记录。

第二十四条大型生产施工设备必须设专职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定期保养维护,确保设备整洁、润滑、安全运行,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严禁设备超负荷、超规范使用和带病运转。 第二十五条对锅炉、压力容器、叉车、起重设备、变配电设备、车辆等特殊及专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技术签定和检修维护;对各种计量仪表、器具,进行定期校验与标定;对各种车辆应有专人定期进行保养维护,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职工调动、退休时,先在本部门设备管理员处移交设备,再到院设备主管处办理手续。

第六章 大型设备的检修

第二十七条原值 50 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生产施工设备,要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与预防检修相结合的维修制度。设备小修,由各部门自行安排,需解体

修理或更换核心组(构)件的设备大修,使用部门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大修计划,说明费用预算和资金来源,经财务处、生产处审查后,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设备大修后,使用部门应写出检修报告,由院设备主管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经设备试运行,检修质量达到计划要求后方可签字验收并办理财务报账。院设备主管和使用部门设备管理员应将修理内容记入设备档案中。

第七章 闲置设备调拨、租赁与转让

第二十九条连续停用一年以上的设备,列为闲置设备。闲置设备可内部调拨、对外租赁或转让,使其发挥作用。

第三十条院内部调拨设备,双方设备管理员应到院设备主管处办理设备调拨手续。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应积极推行闲置设备租赁制。闲置设备租赁办法由各部门自订。租赁费最低应包括设备折旧费、大修费和管理费三项内容。租赁合同及租赁管理办法报院设备主管备案。

第三十二条对外转让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转让申请,经财务处、生产处审查后 , 报分管副院长审批。转让设备时,应连同其附属设备、专用配件及资料档案,一并移交接收单位。

第三十三条处理闲置设备的收入按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设备报废

第三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1. 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或超过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

2. 已经损坏及老化无法修复的设备或修理后虽能恢复性能,但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 50 %的设备;

3. 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改造后又不经济的设备;

4.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5. 已丢失、被盗的设备。

第三十五条设备报废程序: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设备)报废申请表 ( 见附表 3) 报生产处,每年年底前申报一次。各部门在提交设备报废申请时,对于未到正常报废年限的设备应特别说明报废理由,必要时另附书面材料,由生产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对于丢失、被盗的设备,应由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出具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并附当地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经院设备主管整理汇总后由分管副院长主持召开会议审批。

第三十六条设备报废批准后,由财务处会同生产处和使用部门有关人员对报废设备进行集中处理。处理前由原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各部门不得擅自处理。处理报废设备的收入按院有关规定办理。到正常报废年限并已批准报废,但仍然可以继续使用的设备,由使用部门另建报废留用设备台账。

第三十七条报废设备处理完毕后,由院设备主管、部门设备管理员与财务处同时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并核销各级设备管理台账及卡片。

第九章 设备的基础管理

第三十八条院设备主管负责建立全院设备总台账,各部门设备管理员建立各部门设备台账和管理卡片,每年与院设备主管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调整与纠正,做到资产清楚,账、卡、物一致。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应建立设备使用和日常维修档案,做好设备动态管理。

第四十条年底由财务处会同生产处和使用部门对设备进行盘点并填写实物盘点表。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一条设备管理将作为各部门年终综合绩效考核的指标之一。

第四十二条由于违章操作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0 元以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由事故责任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10% ~ 20% 承担经济赔偿。

第四十三条造成设备丢失或被盗,由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写出书面报告,部门领导签字,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实际情况,责任者按设备净值的 10 % ~ 100 %承担经济赔偿。

第四十四条禁止以配件、材料等名义套购设备,一经发现,将根据购置设备的价值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设备采购合同管理按《********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设备采购过程管理按《********外协加工和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报生产处审核备案。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生产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 1 :设备购置计划申请表

附表 2 :设备购置临时申请表

附表 3 :固定资产(设备)报废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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