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南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江大校办„2008‟26号 关于印发《江南大学校园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校领导同意,现将保卫处起草的《江南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江南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学校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和部门应协助保卫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单位)、各部门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交通安全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凡在学校内行驶、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在保卫处注册的机动车辆,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驾驶人员管理

第五条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校内正式教职工(含聘用的临时工),均须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纳入学校归口管理。

第六条 已注册的驾驶员应按公安部门要求,参加交警部门或学校保卫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第七条 已注册的驾驶员应按时参加年度审验。

第八条 从事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发放的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危险物品时,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上不得搭乘无关人员,方可在校内行驶。

第九条 工程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驾驶证和行业部门核发的

有效证照驾驶工程车辆,方可在校内行驶。

第十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不得隐瞒,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保卫处报告,紧急情况应及时报警。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办机动车驾驶培训班。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单位和个人机动车上牌后,应在15天内到保卫处登记注册,办理通行证。

第十三条 抵债、捐赠给学校的车辆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校属机动车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出租或承包。 第十五条 校属机动车过户、停驶、复驶、改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后,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六条 校属机动车必须按时参加公安部门和保卫处组织的车辆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执行长途运输的校属机动车,出车前,应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保持车况良好。

第十八条 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悬挂标志,使用封闭式货箱,安装防静电设施,方可在校内行驶。

第四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九条 所有车辆进入学校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区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乱停乱放,阻碍交通。校内施工车辆,须按保卫处规定路线,专线行驶。

第二十条 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在禁停禁行区域内行驶和停放,确因公务及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在校区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主干道和消防通道上停放。停放在校内的机动车,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管好车门车窗,妥善保管好车内存放的物品。学校不承担车辆在校内停放期间发生的车辆损害和损失。

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须在黄线区域内下车推行。在校园内行驶时,不得骑车带人。非机动车辆应停放在各楼宇停车点或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保卫处有权对校内违章停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实施强制牵引。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道路上无证驾车、学驾车、试刹车,严禁酒后驾车。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在学校内行驶时,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号。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设立的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第二十五条 校内交通道路,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须事先报告保卫处同意。施工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和清理施工垃圾。

第五章 机动车辆出入校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按学校指定的大门进出。特殊情况从其它大门进出,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凭《江南大学机动车通行证》和《江南大学机动车临时通行证》进出校门。无牌无证的机动车严禁进入校园。

第二十八条 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外单位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提前一天(重大活动提前一周),向保卫处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除执行公务外,进入校园应由主管部门申请,须经保卫处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入校园。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需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三十条 在校学生禁止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含摩托车)、电动车。

第六章 行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类人员出入校门,应主动出示证件,并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验证检查。

第三十二条 在校内道路上的行人应走人行道,在路面行走时,应靠右行,并注意过往车辆通行,不得随意穿行。

第三十三条 师生员工不得在道路上站立交谈妨碍交通,严禁在道路上溜冰、踢球、打球、打闹、玩耍等影响交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儿童在学校内行走,须由家长带领或看管。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保卫处,由保卫处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迅速报告交警部门和保卫处。保卫处应保护好现场,并协助交警部门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师生员工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依

法处理,学校保卫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内行驶的机动车,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校属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及本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责任,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条 损坏校内公共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其责任,并依损失情况由损坏者进行赔偿。

第四十一条 外来车辆应服从学校管理规定,否则拒绝其进入校园,原持有的学校机动车通行证予以收回;如造成交通事故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保卫处所发《江南大学机动车通行证》和《江南大学机动车临时通行证》不得伪造、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违规者没收通行证,并作相应处罚。

第九条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江南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江大校办„2006‟2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校园 交通 管理 规定 通知

校长办公室 2008年11月5日印发

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江大校办„2008‟26号 关于印发《江南大学校园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校领导同意,现将保卫处起草的《江南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江南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学校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和部门应协助保卫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单位)、各部门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交通安全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凡在学校内行驶、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在保卫处注册的机动车辆,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驾驶人员管理

第五条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校内正式教职工(含聘用的临时工),均须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纳入学校归口管理。

第六条 已注册的驾驶员应按公安部门要求,参加交警部门或学校保卫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第七条 已注册的驾驶员应按时参加年度审验。

第八条 从事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发放的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危险物品时,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上不得搭乘无关人员,方可在校内行驶。

第九条 工程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驾驶证和行业部门核发的

有效证照驾驶工程车辆,方可在校内行驶。

第十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不得隐瞒,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保卫处报告,紧急情况应及时报警。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办机动车驾驶培训班。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单位和个人机动车上牌后,应在15天内到保卫处登记注册,办理通行证。

第十三条 抵债、捐赠给学校的车辆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校属机动车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出租或承包。 第十五条 校属机动车过户、停驶、复驶、改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后,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六条 校属机动车必须按时参加公安部门和保卫处组织的车辆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执行长途运输的校属机动车,出车前,应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保持车况良好。

第十八条 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悬挂标志,使用封闭式货箱,安装防静电设施,方可在校内行驶。

第四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九条 所有车辆进入学校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区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乱停乱放,阻碍交通。校内施工车辆,须按保卫处规定路线,专线行驶。

第二十条 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在禁停禁行区域内行驶和停放,确因公务及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在校区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主干道和消防通道上停放。停放在校内的机动车,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管好车门车窗,妥善保管好车内存放的物品。学校不承担车辆在校内停放期间发生的车辆损害和损失。

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须在黄线区域内下车推行。在校园内行驶时,不得骑车带人。非机动车辆应停放在各楼宇停车点或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保卫处有权对校内违章停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实施强制牵引。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道路上无证驾车、学驾车、试刹车,严禁酒后驾车。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在学校内行驶时,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号。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设立的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第二十五条 校内交通道路,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须事先报告保卫处同意。施工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和清理施工垃圾。

第五章 机动车辆出入校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按学校指定的大门进出。特殊情况从其它大门进出,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凭《江南大学机动车通行证》和《江南大学机动车临时通行证》进出校门。无牌无证的机动车严禁进入校园。

第二十八条 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外单位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提前一天(重大活动提前一周),向保卫处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除执行公务外,进入校园应由主管部门申请,须经保卫处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入校园。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需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三十条 在校学生禁止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含摩托车)、电动车。

第六章 行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类人员出入校门,应主动出示证件,并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验证检查。

第三十二条 在校内道路上的行人应走人行道,在路面行走时,应靠右行,并注意过往车辆通行,不得随意穿行。

第三十三条 师生员工不得在道路上站立交谈妨碍交通,严禁在道路上溜冰、踢球、打球、打闹、玩耍等影响交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儿童在学校内行走,须由家长带领或看管。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保卫处,由保卫处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迅速报告交警部门和保卫处。保卫处应保护好现场,并协助交警部门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师生员工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依

法处理,学校保卫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内行驶的机动车,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校属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及本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责任,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条 损坏校内公共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其责任,并依损失情况由损坏者进行赔偿。

第四十一条 外来车辆应服从学校管理规定,否则拒绝其进入校园,原持有的学校机动车通行证予以收回;如造成交通事故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保卫处所发《江南大学机动车通行证》和《江南大学机动车临时通行证》不得伪造、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违规者没收通行证,并作相应处罚。

第九条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江南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江大校办„2006‟2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校园 交通 管理 规定 通知

校长办公室 2008年1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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