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以下简称“该合同”)。现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的承担和履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质量缺陷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缺陷(以下简称质量缺陷),是指乙方施工完成工程的质量没有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或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工程在约定的保修期内正常使用过程中损坏。

2、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以下简称保修责任),是指乙方因工程存在质量缺陷而应承担的责任。保修责任包括乙方须对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进行的维修,以及对由此造成甲方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直接损失是指因乙方的施工行为造成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而甲方替代乙方承担维修责任所支付的全部费用,以及甲方为此向乙方索赔损失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4、间接损失是指因乙方的施工行为造成工程存在质量缺陷而导致甲方遭受的其他损失,以及甲方向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业主、产权单位、使用人、管理人等,下同)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所造成损失或支付的全部费用。

5、乙方保修责任的具体内容如下:

(1)乙方在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的维修,并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2)乙方在保修期内拒绝承担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责任,或甲方无法按照《工程质量保修承诺书》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或乙方经过一次维修未能修复的,而由甲方直接或委托第三方实施维修所支付的全部维修费用,该费用甲方有权在工程质量保修金中予以扣除;

(3)乙方或甲方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维修造成甲方或第三方已经装修的房屋需要进行装修恢复的费用以及房屋装修恢复过程所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甲方有权在工程质量保修金中予以扣除;

(4)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以及第三方以工程质量缺陷为由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及/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则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甲方实际支出的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材料费、鉴定费等费用;

(5)因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且乙方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又不足以支付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的,甲方为实现索赔权利而起诉至人民法院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材料费、鉴定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如乙方将工程部分内容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保修责任。

6、根据本协议不属于乙方保修的分项工程,乙方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条、保修范围

乙方应当在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对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条、质量保修期

双方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以合同项下工程通过甲方验收合格,且双方在《工程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满时以附件《工程类合同质保期回访会签单》签批完毕后截止,本工程保修期限为: 年。【(1)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其他土建工程为两年,装饰装修工程两年,市政和绿化工程两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音乐喷泉等设备安装工程为两年。(3)防水工程为五年。】

第四条、保修责任的履行

1、乙方未能按照甲方或所属工程管理部、物业管理公司、运营管理单位发出的维修通知书、开工通知单(以下均统称“甲方通知”)确定的时间及时进场维修,或明确表示不愿维修的,或明确表示无力维修的,或未能在甲方通知确定的合理期限或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维修完毕的,或经过一次维修未能修复的,或物业管理公司、运营管理单位等第三方权益人对维修人员的维修行为进行投诉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代为维修并自行审定维修费用,所有维修费用及甲方加收的管理费(维修费用的15%)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可以自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同时乙方的全部保修责任仍需承担。

2、因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影响正常使用的,乙方承诺无条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同时,甲方可以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

3、保修期内,乙方完成每次的维修工作后,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及时通知甲方或所属工程管理部、物业管理公司、运营管理单位,并取得维修工程验收单。否则,甲方有权按照本次维修费用的15%向乙方加收管理费。

4、如需涉及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应由甲方或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确定维修方案后,乙方才能进行维修。否则,乙方应当对其擅自进行的维修行为承担全部后果。

5、保修期限届满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保修期内的全部保修记录,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履行保修责任的情况审核确定应予返还的保修金的金额。

6、在保修期内,乙方每年集中巡访次数不少于一次,且必须在竣工后六个月内,保修期结束前三个月内组织集中巡访一次,每次巡访需有书面记录,并将记录报告甲方工程管理部审核。如果没有巡访记录,或未经甲方工程管理部审核的,甲方不予返还保修金。

第五条、维修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缺陷在保修期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双方同意制定并执行下列保修管理制度。

1、维修通知的方式:甲方按照《工程质量保修承诺书》的规定,将保修事宜直接通知乙方指定的负责人,通知的次数限于2次,通知方式为电话或书面信函,如果甲方无法及时通知到乙方,则按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执行。

2、维修人员进场时间:乙方接到维修通知后,应按下列时间规定派出维修人员进场维修:常规性工程质量问题,维修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进场维修;紧急抢修,包括但不限于渗漏水(管道、阀门、接口、水龙头)、管道爆管、堵塞冒水、门窗卡死无法开关、电器线路漏电、短路、打火、跳闸、突然停水停电(设备设施无法正常运行造成)、电梯停运、智能化安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行、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公共设施等,维修人员必须在4小时内赶到现场维修。如果乙方不能及时进场维修,则按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执行。

3、维修:乙方接到维修通知后,及时组织维修人员制定维修方案;维修方

案应得到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监理单位认可;在甲方通知确定或双方约定的开工时间和合理工期内组织施工,并保证维修工作通过验收。

4、乙方必须本着彻底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则,认真负责地从事每项保修任务。一般常规性工程质量问题,乙方保证一次性彻底解决,特殊情况(例如一时无法查清问题根源的墙面裂缝或渗漏水等)的工程质量问题,在经甲方同意后最多不超过二次保修。乙方保证同一部位重复出现同样的质量问题不超过二次。如果乙方的维修工作不能按上述要求通过验收,则按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执行。

5、乙方完成每次工程维修工作后必须请甲方工程管理部、物业管理公司或运营管理单位验收并签字确认。没有验收签字则视为未履行保修职责。该验收签字确认作为乙方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证明,不视为对乙方任何质量责任的豁免。

6、乙方未严格履行上述各项职责,造成的所有后果和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经监理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运营管理单位签证后,该损失金额将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或保修金中优先扣除,甲方无需就此另行取得乙方确认。

第六条、现场维修人员管理

为高效、文明的开展维修服务工作,规范维修人员的行为,特制定如下现场维修人员管理制度。如维修人员违反该制度,乙方承诺甲方工作人员有权直接现场开具《处罚通知单》,罚款金额均从乙方预留的保修金中直接扣除。

1、维修人员须衣着整洁,出入物业须办理相应的手续并佩戴《出入证》。维修人员离开维修现场时,必须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不得有任何遗留物。必须关闭门、窗、水、电、气开关。如果违反,每次每项罚款¥50元。

2、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前,事先应征得甲方、物业管理公司或运营管理单位同意方可进入,不得擅自入内。不得随意进入非施工作业区域。如果违反,每次每项罚款¥50元。

3、维修人员不得大声喧哗、哼小调、开过激玩笑、翻看书报杂志、电视;不得乱扔纸屑和维修垃圾、随地吐痰;不得在维修期间吃快餐盒饭或无故逗留;不得抽烟;不得擅自使用任何物品。如果违反,每次每项罚款¥50元。

4、维修人员不得与工作人员或自己的同事发生争吵,不得使用不文明的语

言。由此引起投诉的,每人每次罚款¥50元。

5、如维修人员从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运营管理单位领用钥匙的,钥匙的领用、管理及归还必须遵守相关单位的规定。如果违反,每次罚款¥50元。如造成钥匙丢失、损坏等引起的锁匙更换的全部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维修完毕后,须将维修物品、工具、杂物、垃圾等一并清理干净,严禁使用其他与维修无关的一切设施。如果造成设备设施的损坏,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每次罚款¥100元至¥500元。

7、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必须作好施工作业点周边的成品保护。如果造成设备设施、装修、家具等损坏的,由乙方赔偿。

8、甲方工作人员发现维修人员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要求立即改正,对拒不服从管理的维修人员可以立即驱逐出场,并罚款¥500元。

9、维修人员不得收取业主给付的财物,若有违反,按所收取财物价值的2倍予以罚款,并责令退还财物。维修人员主动索要财物或报酬的,按索要价值的3倍予以罚款,并责令退还财物。

10、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召集召开有关维修工作会议,乙方在得到通知后应准时参加。迟到一次罚款¥50元,缺席一次罚款¥100元。

11、甲方工作人员现场开出的《处罚通知单》,如维修人员拒绝签收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应付款项中扣除。

12、维修人员出现的其他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整改并酌情给予¥50-500元的罚款。

第七条 其它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作为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2、本协议未提及之其他一切事宜,以该合同为准。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承诺书

附件二:工程类合同质保期回访会签单

(以下无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承诺书

有限公司:

本公司于 年 月 日与贵公司签订《 》(以下简称“该合同”)。按照该合同的约定,我公司已完成施工任务,且与贵公司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现依据《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的规定,就我公司应当承担的工程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的履行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以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为准;

2、保修责任的内容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第一条的约定执行;

3、保修期内,严格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程序、方式履行保修责任;

4、如果未能如约全面履行保修责任的,依据《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方式接受违约处罚;

5、为便于履行保修责任,我公司确认以下通知方式:

(1)我公司指派的保修事宜负责人为:

(2)联系电话及传真:

(3)通讯地址及邮编:

邮编:;

(4)我公司保证以上联系方式能够及时、准确地将保修事宜通知指定的负责人。如果贵公司无法按上述方式通知我公司指派的保修事宜负责人,可按《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承诺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以下简称“该合同”)。现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的承担和履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质量缺陷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缺陷(以下简称质量缺陷),是指乙方施工完成工程的质量没有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或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工程在约定的保修期内正常使用过程中损坏。

2、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以下简称保修责任),是指乙方因工程存在质量缺陷而应承担的责任。保修责任包括乙方须对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进行的维修,以及对由此造成甲方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直接损失是指因乙方的施工行为造成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而甲方替代乙方承担维修责任所支付的全部费用,以及甲方为此向乙方索赔损失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4、间接损失是指因乙方的施工行为造成工程存在质量缺陷而导致甲方遭受的其他损失,以及甲方向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业主、产权单位、使用人、管理人等,下同)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所造成损失或支付的全部费用。

5、乙方保修责任的具体内容如下:

(1)乙方在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的维修,并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2)乙方在保修期内拒绝承担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责任,或甲方无法按照《工程质量保修承诺书》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或乙方经过一次维修未能修复的,而由甲方直接或委托第三方实施维修所支付的全部维修费用,该费用甲方有权在工程质量保修金中予以扣除;

(3)乙方或甲方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维修造成甲方或第三方已经装修的房屋需要进行装修恢复的费用以及房屋装修恢复过程所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甲方有权在工程质量保修金中予以扣除;

(4)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以及第三方以工程质量缺陷为由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及/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则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甲方实际支出的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材料费、鉴定费等费用;

(5)因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且乙方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又不足以支付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的,甲方为实现索赔权利而起诉至人民法院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材料费、鉴定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如乙方将工程部分内容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保修责任。

6、根据本协议不属于乙方保修的分项工程,乙方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条、保修范围

乙方应当在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对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条、质量保修期

双方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以合同项下工程通过甲方验收合格,且双方在《工程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满时以附件《工程类合同质保期回访会签单》签批完毕后截止,本工程保修期限为: 年。【(1)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其他土建工程为两年,装饰装修工程两年,市政和绿化工程两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音乐喷泉等设备安装工程为两年。(3)防水工程为五年。】

第四条、保修责任的履行

1、乙方未能按照甲方或所属工程管理部、物业管理公司、运营管理单位发出的维修通知书、开工通知单(以下均统称“甲方通知”)确定的时间及时进场维修,或明确表示不愿维修的,或明确表示无力维修的,或未能在甲方通知确定的合理期限或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维修完毕的,或经过一次维修未能修复的,或物业管理公司、运营管理单位等第三方权益人对维修人员的维修行为进行投诉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代为维修并自行审定维修费用,所有维修费用及甲方加收的管理费(维修费用的15%)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可以自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同时乙方的全部保修责任仍需承担。

2、因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影响正常使用的,乙方承诺无条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同时,甲方可以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

3、保修期内,乙方完成每次的维修工作后,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及时通知甲方或所属工程管理部、物业管理公司、运营管理单位,并取得维修工程验收单。否则,甲方有权按照本次维修费用的15%向乙方加收管理费。

4、如需涉及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应由甲方或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确定维修方案后,乙方才能进行维修。否则,乙方应当对其擅自进行的维修行为承担全部后果。

5、保修期限届满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保修期内的全部保修记录,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履行保修责任的情况审核确定应予返还的保修金的金额。

6、在保修期内,乙方每年集中巡访次数不少于一次,且必须在竣工后六个月内,保修期结束前三个月内组织集中巡访一次,每次巡访需有书面记录,并将记录报告甲方工程管理部审核。如果没有巡访记录,或未经甲方工程管理部审核的,甲方不予返还保修金。

第五条、维修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缺陷在保修期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双方同意制定并执行下列保修管理制度。

1、维修通知的方式:甲方按照《工程质量保修承诺书》的规定,将保修事宜直接通知乙方指定的负责人,通知的次数限于2次,通知方式为电话或书面信函,如果甲方无法及时通知到乙方,则按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执行。

2、维修人员进场时间:乙方接到维修通知后,应按下列时间规定派出维修人员进场维修:常规性工程质量问题,维修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进场维修;紧急抢修,包括但不限于渗漏水(管道、阀门、接口、水龙头)、管道爆管、堵塞冒水、门窗卡死无法开关、电器线路漏电、短路、打火、跳闸、突然停水停电(设备设施无法正常运行造成)、电梯停运、智能化安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行、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公共设施等,维修人员必须在4小时内赶到现场维修。如果乙方不能及时进场维修,则按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执行。

3、维修:乙方接到维修通知后,及时组织维修人员制定维修方案;维修方

案应得到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监理单位认可;在甲方通知确定或双方约定的开工时间和合理工期内组织施工,并保证维修工作通过验收。

4、乙方必须本着彻底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则,认真负责地从事每项保修任务。一般常规性工程质量问题,乙方保证一次性彻底解决,特殊情况(例如一时无法查清问题根源的墙面裂缝或渗漏水等)的工程质量问题,在经甲方同意后最多不超过二次保修。乙方保证同一部位重复出现同样的质量问题不超过二次。如果乙方的维修工作不能按上述要求通过验收,则按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执行。

5、乙方完成每次工程维修工作后必须请甲方工程管理部、物业管理公司或运营管理单位验收并签字确认。没有验收签字则视为未履行保修职责。该验收签字确认作为乙方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证明,不视为对乙方任何质量责任的豁免。

6、乙方未严格履行上述各项职责,造成的所有后果和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经监理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运营管理单位签证后,该损失金额将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或保修金中优先扣除,甲方无需就此另行取得乙方确认。

第六条、现场维修人员管理

为高效、文明的开展维修服务工作,规范维修人员的行为,特制定如下现场维修人员管理制度。如维修人员违反该制度,乙方承诺甲方工作人员有权直接现场开具《处罚通知单》,罚款金额均从乙方预留的保修金中直接扣除。

1、维修人员须衣着整洁,出入物业须办理相应的手续并佩戴《出入证》。维修人员离开维修现场时,必须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不得有任何遗留物。必须关闭门、窗、水、电、气开关。如果违反,每次每项罚款¥50元。

2、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前,事先应征得甲方、物业管理公司或运营管理单位同意方可进入,不得擅自入内。不得随意进入非施工作业区域。如果违反,每次每项罚款¥50元。

3、维修人员不得大声喧哗、哼小调、开过激玩笑、翻看书报杂志、电视;不得乱扔纸屑和维修垃圾、随地吐痰;不得在维修期间吃快餐盒饭或无故逗留;不得抽烟;不得擅自使用任何物品。如果违反,每次每项罚款¥50元。

4、维修人员不得与工作人员或自己的同事发生争吵,不得使用不文明的语

言。由此引起投诉的,每人每次罚款¥50元。

5、如维修人员从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运营管理单位领用钥匙的,钥匙的领用、管理及归还必须遵守相关单位的规定。如果违反,每次罚款¥50元。如造成钥匙丢失、损坏等引起的锁匙更换的全部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维修完毕后,须将维修物品、工具、杂物、垃圾等一并清理干净,严禁使用其他与维修无关的一切设施。如果造成设备设施的损坏,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每次罚款¥100元至¥500元。

7、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必须作好施工作业点周边的成品保护。如果造成设备设施、装修、家具等损坏的,由乙方赔偿。

8、甲方工作人员发现维修人员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要求立即改正,对拒不服从管理的维修人员可以立即驱逐出场,并罚款¥500元。

9、维修人员不得收取业主给付的财物,若有违反,按所收取财物价值的2倍予以罚款,并责令退还财物。维修人员主动索要财物或报酬的,按索要价值的3倍予以罚款,并责令退还财物。

10、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召集召开有关维修工作会议,乙方在得到通知后应准时参加。迟到一次罚款¥50元,缺席一次罚款¥100元。

11、甲方工作人员现场开出的《处罚通知单》,如维修人员拒绝签收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应付款项中扣除。

12、维修人员出现的其他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整改并酌情给予¥50-500元的罚款。

第七条 其它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作为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2、本协议未提及之其他一切事宜,以该合同为准。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承诺书

附件二:工程类合同质保期回访会签单

(以下无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承诺书

有限公司:

本公司于 年 月 日与贵公司签订《 》(以下简称“该合同”)。按照该合同的约定,我公司已完成施工任务,且与贵公司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现依据《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的规定,就我公司应当承担的工程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的履行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以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为准;

2、保修责任的内容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第一条的约定执行;

3、保修期内,严格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程序、方式履行保修责任;

4、如果未能如约全面履行保修责任的,依据《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方式接受违约处罚;

5、为便于履行保修责任,我公司确认以下通知方式:

(1)我公司指派的保修事宜负责人为:

(2)联系电话及传真:

(3)通讯地址及邮编:

邮编:;

(4)我公司保证以上联系方式能够及时、准确地将保修事宜通知指定的负责人。如果贵公司无法按上述方式通知我公司指派的保修事宜负责人,可按《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承诺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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