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深圳市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一、本机构视员工为重要资产,力求以合理、合法、公平及公开人力资源制度确保甄选任用合适员工,评估员工表现以及提升员工工作能力。

二、机构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机构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四、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包括人事计划、员工的招聘、岗位分配、转岗、晋升、离职、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第二节 人事计划

三、当因机构发展,员工调动、离职或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时需进行招募时,由总干事提出招聘要求。

四、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撰写职位申请表,并进行招募事宜,应确保在公正情况下招募合适人选。

五、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接获经总干事批核之招聘职位申请表后,按申请表内空缺职位之内容草拟广告及核实。

六、以各种形式发布招聘信息,如在机构网站、博客、空间刊登招聘广告。

七、发放内部职位空缺通告。

第三节 员工招聘

八、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招聘流程,供总干事报批,获批后根据流程开展招聘工作。

九、招聘流程包括:甄选简历-面试-查验。

十、人力资源应合理处理简历,不得向非招聘相关人员泄露简历资料。

十一、根据不同职位要求,面试的负责人、次数、应聘人数以及形式,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后作相应安排。

十二、面试负责人若与应聘者有亲属或朋友关系及其它可能潜在之利益关系须向机构申报。

十三、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应对拟录用人员资料真实性进行考虑,以及向其原工作单位/学校对过去工作/学习期间情况进行了解。

十四、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应在发出录用通知时,阐释聘用条款、工作内容及有关福利。

十五、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在新进员工报到时,应要求其填写个人资料表,以及签试用期协议并做好收集、整理以及保密工作。

第四节 职位分配及试用期

十六、对新进员工进行职位分配时,机构尊重员工的意愿、将根据其意向、专业技能特长等相关情况决定。

十七、员工应遵守机构规定,若有调配要求,可与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协商,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

十八、试用期内,按正式工资80%发放薪酬。

十九、试用期满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留岗的意见,经行政与人力资源部门,报总干事审批。作出批准录用者与机构签订劳动合同、解除试用期协议或转岗决定。

二十、机构拥有岗位分配权最终决定权。

第五节 转 岗

二十一、若机构内部出现岗位空缺,而有员工希望能转岗,可向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提出转岗,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

二十二、转岗以不影响当前岗位服务质量为前提,并需获得总干事审批。

二十三、机构拥有转岗最终决定权。

第六节 离 职

二十四、若员工希望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提出,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应在接到离职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

二十五、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应向总干事报备提请审批。

二十六、离职员工应向部门负责人/督导助理做好工作交待或向新进员工做好工作交接。

二十七、离职员工应办好离职手续,包括交回工牌、工号卡以及卡片等物品以及工资结算。

二十八、若员工在合同期内离职,则需赔偿相应的培训费用。

二十九、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机构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服务对象、机构以及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节 辞 退

三十、机构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

三十一、机构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三十二、机构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总干事审批后方可辞退。

三十三、离职办法参见本制度第六节第三、四、五、六点。

第八节 晋 升

三十四、若员工工作表现良好,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应联系培养其能力,作好管理人才储备。

三十五、若机构内部出现岗位空缺,而有员工希望能获得晋升,可向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

三十六、无论是否管理人才储备员工,均可获得平等申请并参与甄选机会。

第九节 薪酬待遇

三十七、员工的工资、补贴由机构决定。

三十八、机构将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专业技能、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三十九、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十节 培 训

四十、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年度培训计划,由总干事审批执行。

四十一、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应对培训过程进行监察。

四十二、参与培训员工需在培训后上交培训总结及评估。

四十三、行政与人力资源部需将培训评估整理上报并作出相应改进。

第十一节 效绩评估

四十四、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应配合部门负责人/督导助理对员工进行效绩评估。

四十五、评估过程应力求公平公开。

四十六、效绩评估结果将作为调薪、晋升、岗位调动的凭据。

第十二节 监察及奖惩制度

四十七、监察工作由部门负责人/督导助理开展,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进行记录及核实。

四十八、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应将效绩评估结果与监察情况结合,建议给予员工奖惩,由总干事审批后,配合相关部门执行。

深圳市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一、本机构视员工为重要资产,力求以合理、合法、公平及公开人力资源制度确保甄选任用合适员工,评估员工表现以及提升员工工作能力。

二、机构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机构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四、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包括人事计划、员工的招聘、岗位分配、转岗、晋升、离职、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第二节 人事计划

三、当因机构发展,员工调动、离职或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时需进行招募时,由总干事提出招聘要求。

四、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撰写职位申请表,并进行招募事宜,应确保在公正情况下招募合适人选。

五、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接获经总干事批核之招聘职位申请表后,按申请表内空缺职位之内容草拟广告及核实。

六、以各种形式发布招聘信息,如在机构网站、博客、空间刊登招聘广告。

七、发放内部职位空缺通告。

第三节 员工招聘

八、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招聘流程,供总干事报批,获批后根据流程开展招聘工作。

九、招聘流程包括:甄选简历-面试-查验。

十、人力资源应合理处理简历,不得向非招聘相关人员泄露简历资料。

十一、根据不同职位要求,面试的负责人、次数、应聘人数以及形式,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后作相应安排。

十二、面试负责人若与应聘者有亲属或朋友关系及其它可能潜在之利益关系须向机构申报。

十三、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应对拟录用人员资料真实性进行考虑,以及向其原工作单位/学校对过去工作/学习期间情况进行了解。

十四、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应在发出录用通知时,阐释聘用条款、工作内容及有关福利。

十五、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在新进员工报到时,应要求其填写个人资料表,以及签试用期协议并做好收集、整理以及保密工作。

第四节 职位分配及试用期

十六、对新进员工进行职位分配时,机构尊重员工的意愿、将根据其意向、专业技能特长等相关情况决定。

十七、员工应遵守机构规定,若有调配要求,可与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协商,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

十八、试用期内,按正式工资80%发放薪酬。

十九、试用期满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留岗的意见,经行政与人力资源部门,报总干事审批。作出批准录用者与机构签订劳动合同、解除试用期协议或转岗决定。

二十、机构拥有岗位分配权最终决定权。

第五节 转 岗

二十一、若机构内部出现岗位空缺,而有员工希望能转岗,可向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提出转岗,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

二十二、转岗以不影响当前岗位服务质量为前提,并需获得总干事审批。

二十三、机构拥有转岗最终决定权。

第六节 离 职

二十四、若员工希望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提出,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应在接到离职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

二十五、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应向总干事报备提请审批。

二十六、离职员工应向部门负责人/督导助理做好工作交待或向新进员工做好工作交接。

二十七、离职员工应办好离职手续,包括交回工牌、工号卡以及卡片等物品以及工资结算。

二十八、若员工在合同期内离职,则需赔偿相应的培训费用。

二十九、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机构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服务对象、机构以及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节 辞 退

三十、机构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

三十一、机构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三十二、机构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总干事审批后方可辞退。

三十三、离职办法参见本制度第六节第三、四、五、六点。

第八节 晋 升

三十四、若员工工作表现良好,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应联系培养其能力,作好管理人才储备。

三十五、若机构内部出现岗位空缺,而有员工希望能获得晋升,可向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

三十六、无论是否管理人才储备员工,均可获得平等申请并参与甄选机会。

第九节 薪酬待遇

三十七、员工的工资、补贴由机构决定。

三十八、机构将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专业技能、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三十九、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十节 培 训

四十、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年度培训计划,由总干事审批执行。

四十一、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应对培训过程进行监察。

四十二、参与培训员工需在培训后上交培训总结及评估。

四十三、行政与人力资源部需将培训评估整理上报并作出相应改进。

第十一节 效绩评估

四十四、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应配合部门负责人/督导助理对员工进行效绩评估。

四十五、评估过程应力求公平公开。

四十六、效绩评估结果将作为调薪、晋升、岗位调动的凭据。

第十二节 监察及奖惩制度

四十七、监察工作由部门负责人/督导助理开展,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进行记录及核实。

四十八、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应将效绩评估结果与监察情况结合,建议给予员工奖惩,由总干事审批后,配合相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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