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的批准,保持及暂停,撤销,注销管理程序

认证的批准、保持及暂停、撤销、注销管理程序

1 目的

确保认证的评定、批准工作及认证的暂停(含恢复)、撤销或注销符合一定的规范和要求。

2 范围

适用于本中心认证的批准或保持及认证的暂停(含恢复)、撤销或注销的全部活动。

3 职责

3.1 认证结果评定人员负责所有认证结果的评定。

3.2 中心主任或授权副主任负责认证注册、暂停、注销和撤消的批准,并负责证书的签发。

3.3 产品认证部、体系认证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认证证书制作。

4 程序

4.1 认证注册的批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批准颁发认证证书:

a)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并在认证过程中履行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b)提出正式申请,且申请信息完整、明确;

c)合同评审满足要求,已签订正式的认证协议/合同;

d)体系文件满足相应认证规则、标准的要求;

e)受审核方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无重大投诉发生;

f)除审核以外的其它信息(如国家监督抽查结果),表明组织的产品质量/环境控制/安全生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问题或该问题已采取完善的整改措施;

g)依据GB/T19001、GB/T24001、GB/T28001标准或相应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全部条款实施了现场审核,审核发现能表明其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的要求且充分、适宜、有效,且现场审核出具的所有不符合项均分析了原因,制定了有效地纠正措施,且纠正措施经验证有效;

h)申请人缴纳了有关认证费用;

i)产品认证时,产品经检验符合相应认证标准、技术规范;

j)体系认证复评时,上一认证周期内管理体系运行的连续性、有效性得到了证实。

注:初次认证,现场审核后6个月内不交纳相关认证费用的,审核材料不再有效。如需认证,应重新通过现场审核。

4.2 认证注册的转换

认证转换的注册适用于管理体系认证和3C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原则上不接受注册的转换。

认证注册转换的条件为:

a) 组织提出正式了转换申请,且申请信息完整、明确;

b) 申请资料评审满足要求,并已签订正式的认证合同/协议;

c) 体系文件满足要求,并有充分的资料表明组织的认证证书处在有效的状态;

d) 必要时,由本中心依据相应的标准/实施规则实施现场审核,且审核发现能充分表明其体系符合标准/实施规则的要求,并得到有效的实施;

e) 无其它信息表明组织的体系/产品存在重大问题或重大投诉;

f) 已被暂停或可能被暂停的证书不接受转换。

4.3 认证资格的保持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继续持有认证证书:

a)获证方按期接受监督审核,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b)监督审核表明供方的质量体系/管理体系持续满足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认证标准的要求,现场发现的不符合项已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上一次监督发现的不符合项在本次监督已得到持续跟踪;

c)组织按体系文件的规定保存了顾客及相关方投诉,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d)认证变更时,按要求办理了相关手续;

e)获证方在认证有效期内未有不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或认证标志的行为; f)产品认证时,认证产品按规则实施了监督检验,证明仍然符合相应的认证标准,且认证期间无其它信息表明供方的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重大投诉;

g)体系认证时,认证期间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环境事故/生产安全事故

或重大投诉,未受到过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h) 申请人缴纳了相关费用。

4.4 认证资格的暂停、撤销及注销

4.4.1 暂停、撤销及注销的条件

4.4.1.1 暂停的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中心将对获证组织的认证资格进行暂停:

a) 认证委托人/相关方(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生产厂,下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不合格,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b)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实施规则换版或变更,认证委托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履行变更程序,或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c) 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要求的规定(包括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工厂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等),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认证要求的;

d) 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视情节需要开展调查的;

e) 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包括国家有关部门或中心未事先通知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的;

f) 认证委托人/相关方不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或中心依据认证要求在市场或销售场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的;

g)认证证书的信息(如申请人/生产者/生产厂的名称或地址,获证产品型号或规格等)发生变更或有证据表明生产厂的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认证委托人未向中心申请变更批准或备案的;

h) 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认证证书的;

i) 获证组织对顾客/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妥善处理,且造成后果比较严重的;

j) 获证组织在监督审核时,对审查/检查组发现的不符合项未能在要求的

期限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并上报本中心,经督促后仍不能完成的;

k) 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时,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对其污染/卫生安全控制设备未经批准停止使用又没有有效的控制措施的,或未经批准擅自改用简陋的污染治理/卫生安全控制设备不能达标排放/有效控制的;

m) 获证组织未能遵守与本中心签订的认证合同的有关条款(如申请人联系方式变更,不向中心通报,导致年监时无法与企业联系的)或其它认证规定,且情节不很严重的;

n) 企业在现场审核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交纳相关认证费用的;

o) 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4.4.1.2 撤销的条件

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其认证资格:

a)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b) 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及重要材料/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导致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

c) 中心的跟踪检查结果/审核结果证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

d) 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样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不一致的;

e) 认证委托人/相关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产品安全检测项目不合格或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或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

f) 获证产品出现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或社会重大影响的;

g) 对由于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的原因而被暂停认证证书后,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或仍不配合在市场或销售场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的;

h) 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情节严重的;

i) 弄虚作假,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认证证书,或存在其他直接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j) 发生中心与获证组织之间合同/协议中特别规定的其他构成撤销认证资格的;

k) 获证组织失去了法律地位或被授予的法律地位的;

l) 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4.4.1.3 注销的条件

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将注销其认证资格:

a)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b) 认证委托人/生产厂由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认证委托人主动放弃保持认证证书的;

c) 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d) 由于体系认证标准/产品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获证组织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新的要求而提出注销的的;

e) 组织未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一定时间内提出复评认证申请,而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的;

f) 获证组织/认证委托人正式提出注销认证资格的;

g) 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4.4.2 暂停(含恢复)、撤销及注销的管理

4.4.2.1 暂停(含恢复)、撤销及注销的实施

获证组织认证资格的暂停(含恢复)、撤销及注销由审核培训部或产品认证部、体系认证部提出,并附相关材料,经认证结果评定人员审定、中心主任或授权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4.4.2.2 暂停的期限

产品认证暂停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可接受的原因,由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个月,且需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

管理体系认证暂停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暂停时间自中心签发暂停通知之日算起。

4.5 认证暂停、撤销、注销的后续管理

4.5.1 认证暂停的后续管理

4.5.1.1 认证暂停的恢复

在暂停期限内,组织提出暂停恢复时,暂停恢复的控制按以下进行:

a)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或某种可接受的客观原因,不能按规定的时限接受监督或复评审核,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得到中心同意的暂停组织,在申请暂停恢复时,审核培训部应按全部条款的要求安排对其实施体系审查,产品认证时还应增加部分认证产品的监督检验,以评价暂停的恢复是否满足认证要求。完成审查后的材料经技术委员会审定、中心主任或授权副主任批准后恢复认证资格;

b) 未能按期实施监督或通过监督、复评或其它渠道信息发现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不能满足认证要求而导致认证资格暂停的组织,在申请恢复认证资格时,除应实施管理体系全部条款的审核和/或产品监督检验外,还应对其不符合或违规采取的纠正措施实施现场跟踪验证,并附纠正措施实施效果的见证材料(报告或说明),经技术委员会审定、中心主任或授权副主任批准后恢复认证资格;

c) 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标志或未付清相关费用等情况而暂停认证资格的组织,申请认证资格恢复时,应在申请材料中附上已采取的纠正措施结果见证材料(报告或说明)经产品认证部/体系认证部核实后,可免于现场审核,经中心批准后恢复认证资格。

4.5.1.2 暂停恢复的有效期

认证资格恢复时,不改变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4.5.2 认证撤销、注销的后续管理

4.5.2.1 认证证书被撤销或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但委托人可以重新申请认证。

4.5.2.2 被撤销认证资格(包括被别的认证机构撤销资格)组织的认证申请,中心在其认证资格被撤销之日起的6个月内不予受理。

4.5.2.3 认证资格一经撤销和注销,即终止了中心与获证组织的认证关系,中心将在获准认证组织名录或认证公告上删除。

4.5.2.4 CCC认证时,被撤销、注销证书覆盖的产品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审查报告不再有效。

4.5.3 暂停(含恢复)、撤销、注销的通报

4.5.3.1 对证书持有人的通报

中心在做出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撤销、注销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产品认证部/体系认证部以书面方式(如邮件或传真等)将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撤销、注销情况通知证书持有人,告知其原因及下一步要采取的措施,并保留证书持有人已获知该信息的记录。

注:获证人自行申请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的,中心就相关决定通知证书持有人的时限可适当放宽,不局限于5个工作日,通知的方式也不局限于书面方式,也可以电话方式等。

CTC产品认证证书被暂停时,中心还应要求证书持有人不得就认证资格已暂停的情况做误导性的声明,并应向其所有相关采购方(包括现有的采购方和潜在的采购方)告知其认证状态,同时自证书暂停之日起停止在所生产的产品上使用ctc认证标志。同时,在认证合同及对证书持有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中明确此要求。

如果导致认证暂停的原因是由于获证产品有缺陷或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心将要求持证人采取相关措施以尽可能减少危害的发生,包括停止产品生产、进行相应改造等,适当时,应包括产品召回。必要时,中心将向相关质检部门进行情况通报,并保留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

3C认证时,中心还应告知证书持有人,证书一旦被暂停、撤销、注销,其证书覆盖的产品的处置要求:

a) 证书暂停期间,证书覆盖的产品不得出厂。

b) 证书被撤销后,证书覆盖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或在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

c) 证书被注销后,证书覆盖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已经出厂的,可以继续销售或在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

d) 证书被暂停、撤销、注销后,对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心有向相关质检部门进行通报或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

4.5.3.2 对相关方的通报

中心还将定期以书面形式将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撤销、注销信息通

报相关认证监管机构如CNAS,对3C认证还应通知到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部门。

4.6 记录的保管

认证的批准、保持、暂停(含恢复)、撤销、注销等有关的材料分别由产品认证部、体系认证部存档。

认证的批准、保持及暂停、撤销、注销管理程序

1 目的

确保认证的评定、批准工作及认证的暂停(含恢复)、撤销或注销符合一定的规范和要求。

2 范围

适用于本中心认证的批准或保持及认证的暂停(含恢复)、撤销或注销的全部活动。

3 职责

3.1 认证结果评定人员负责所有认证结果的评定。

3.2 中心主任或授权副主任负责认证注册、暂停、注销和撤消的批准,并负责证书的签发。

3.3 产品认证部、体系认证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认证证书制作。

4 程序

4.1 认证注册的批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批准颁发认证证书:

a)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并在认证过程中履行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b)提出正式申请,且申请信息完整、明确;

c)合同评审满足要求,已签订正式的认证协议/合同;

d)体系文件满足相应认证规则、标准的要求;

e)受审核方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无重大投诉发生;

f)除审核以外的其它信息(如国家监督抽查结果),表明组织的产品质量/环境控制/安全生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问题或该问题已采取完善的整改措施;

g)依据GB/T19001、GB/T24001、GB/T28001标准或相应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全部条款实施了现场审核,审核发现能表明其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的要求且充分、适宜、有效,且现场审核出具的所有不符合项均分析了原因,制定了有效地纠正措施,且纠正措施经验证有效;

h)申请人缴纳了有关认证费用;

i)产品认证时,产品经检验符合相应认证标准、技术规范;

j)体系认证复评时,上一认证周期内管理体系运行的连续性、有效性得到了证实。

注:初次认证,现场审核后6个月内不交纳相关认证费用的,审核材料不再有效。如需认证,应重新通过现场审核。

4.2 认证注册的转换

认证转换的注册适用于管理体系认证和3C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原则上不接受注册的转换。

认证注册转换的条件为:

a) 组织提出正式了转换申请,且申请信息完整、明确;

b) 申请资料评审满足要求,并已签订正式的认证合同/协议;

c) 体系文件满足要求,并有充分的资料表明组织的认证证书处在有效的状态;

d) 必要时,由本中心依据相应的标准/实施规则实施现场审核,且审核发现能充分表明其体系符合标准/实施规则的要求,并得到有效的实施;

e) 无其它信息表明组织的体系/产品存在重大问题或重大投诉;

f) 已被暂停或可能被暂停的证书不接受转换。

4.3 认证资格的保持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继续持有认证证书:

a)获证方按期接受监督审核,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b)监督审核表明供方的质量体系/管理体系持续满足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认证标准的要求,现场发现的不符合项已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上一次监督发现的不符合项在本次监督已得到持续跟踪;

c)组织按体系文件的规定保存了顾客及相关方投诉,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d)认证变更时,按要求办理了相关手续;

e)获证方在认证有效期内未有不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或认证标志的行为; f)产品认证时,认证产品按规则实施了监督检验,证明仍然符合相应的认证标准,且认证期间无其它信息表明供方的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重大投诉;

g)体系认证时,认证期间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环境事故/生产安全事故

或重大投诉,未受到过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h) 申请人缴纳了相关费用。

4.4 认证资格的暂停、撤销及注销

4.4.1 暂停、撤销及注销的条件

4.4.1.1 暂停的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中心将对获证组织的认证资格进行暂停:

a) 认证委托人/相关方(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生产厂,下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不合格,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b)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实施规则换版或变更,认证委托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履行变更程序,或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c) 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要求的规定(包括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工厂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等),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认证要求的;

d) 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视情节需要开展调查的;

e) 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包括国家有关部门或中心未事先通知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的;

f) 认证委托人/相关方不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或中心依据认证要求在市场或销售场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的;

g)认证证书的信息(如申请人/生产者/生产厂的名称或地址,获证产品型号或规格等)发生变更或有证据表明生产厂的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认证委托人未向中心申请变更批准或备案的;

h) 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认证证书的;

i) 获证组织对顾客/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妥善处理,且造成后果比较严重的;

j) 获证组织在监督审核时,对审查/检查组发现的不符合项未能在要求的

期限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并上报本中心,经督促后仍不能完成的;

k) 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时,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对其污染/卫生安全控制设备未经批准停止使用又没有有效的控制措施的,或未经批准擅自改用简陋的污染治理/卫生安全控制设备不能达标排放/有效控制的;

m) 获证组织未能遵守与本中心签订的认证合同的有关条款(如申请人联系方式变更,不向中心通报,导致年监时无法与企业联系的)或其它认证规定,且情节不很严重的;

n) 企业在现场审核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交纳相关认证费用的;

o) 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4.4.1.2 撤销的条件

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其认证资格:

a)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b) 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及重要材料/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导致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

c) 中心的跟踪检查结果/审核结果证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

d) 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样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不一致的;

e) 认证委托人/相关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产品安全检测项目不合格或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或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

f) 获证产品出现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或社会重大影响的;

g) 对由于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的原因而被暂停认证证书后,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或仍不配合在市场或销售场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的;

h) 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情节严重的;

i) 弄虚作假,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认证证书,或存在其他直接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j) 发生中心与获证组织之间合同/协议中特别规定的其他构成撤销认证资格的;

k) 获证组织失去了法律地位或被授予的法律地位的;

l) 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4.4.1.3 注销的条件

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将注销其认证资格:

a)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b) 认证委托人/生产厂由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认证委托人主动放弃保持认证证书的;

c) 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d) 由于体系认证标准/产品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获证组织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新的要求而提出注销的的;

e) 组织未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一定时间内提出复评认证申请,而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的;

f) 获证组织/认证委托人正式提出注销认证资格的;

g) 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4.4.2 暂停(含恢复)、撤销及注销的管理

4.4.2.1 暂停(含恢复)、撤销及注销的实施

获证组织认证资格的暂停(含恢复)、撤销及注销由审核培训部或产品认证部、体系认证部提出,并附相关材料,经认证结果评定人员审定、中心主任或授权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4.4.2.2 暂停的期限

产品认证暂停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可接受的原因,由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个月,且需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

管理体系认证暂停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暂停时间自中心签发暂停通知之日算起。

4.5 认证暂停、撤销、注销的后续管理

4.5.1 认证暂停的后续管理

4.5.1.1 认证暂停的恢复

在暂停期限内,组织提出暂停恢复时,暂停恢复的控制按以下进行:

a)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或某种可接受的客观原因,不能按规定的时限接受监督或复评审核,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得到中心同意的暂停组织,在申请暂停恢复时,审核培训部应按全部条款的要求安排对其实施体系审查,产品认证时还应增加部分认证产品的监督检验,以评价暂停的恢复是否满足认证要求。完成审查后的材料经技术委员会审定、中心主任或授权副主任批准后恢复认证资格;

b) 未能按期实施监督或通过监督、复评或其它渠道信息发现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不能满足认证要求而导致认证资格暂停的组织,在申请恢复认证资格时,除应实施管理体系全部条款的审核和/或产品监督检验外,还应对其不符合或违规采取的纠正措施实施现场跟踪验证,并附纠正措施实施效果的见证材料(报告或说明),经技术委员会审定、中心主任或授权副主任批准后恢复认证资格;

c) 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标志或未付清相关费用等情况而暂停认证资格的组织,申请认证资格恢复时,应在申请材料中附上已采取的纠正措施结果见证材料(报告或说明)经产品认证部/体系认证部核实后,可免于现场审核,经中心批准后恢复认证资格。

4.5.1.2 暂停恢复的有效期

认证资格恢复时,不改变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4.5.2 认证撤销、注销的后续管理

4.5.2.1 认证证书被撤销或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但委托人可以重新申请认证。

4.5.2.2 被撤销认证资格(包括被别的认证机构撤销资格)组织的认证申请,中心在其认证资格被撤销之日起的6个月内不予受理。

4.5.2.3 认证资格一经撤销和注销,即终止了中心与获证组织的认证关系,中心将在获准认证组织名录或认证公告上删除。

4.5.2.4 CCC认证时,被撤销、注销证书覆盖的产品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审查报告不再有效。

4.5.3 暂停(含恢复)、撤销、注销的通报

4.5.3.1 对证书持有人的通报

中心在做出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撤销、注销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产品认证部/体系认证部以书面方式(如邮件或传真等)将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撤销、注销情况通知证书持有人,告知其原因及下一步要采取的措施,并保留证书持有人已获知该信息的记录。

注:获证人自行申请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的,中心就相关决定通知证书持有人的时限可适当放宽,不局限于5个工作日,通知的方式也不局限于书面方式,也可以电话方式等。

CTC产品认证证书被暂停时,中心还应要求证书持有人不得就认证资格已暂停的情况做误导性的声明,并应向其所有相关采购方(包括现有的采购方和潜在的采购方)告知其认证状态,同时自证书暂停之日起停止在所生产的产品上使用ctc认证标志。同时,在认证合同及对证书持有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中明确此要求。

如果导致认证暂停的原因是由于获证产品有缺陷或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心将要求持证人采取相关措施以尽可能减少危害的发生,包括停止产品生产、进行相应改造等,适当时,应包括产品召回。必要时,中心将向相关质检部门进行情况通报,并保留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

3C认证时,中心还应告知证书持有人,证书一旦被暂停、撤销、注销,其证书覆盖的产品的处置要求:

a) 证书暂停期间,证书覆盖的产品不得出厂。

b) 证书被撤销后,证书覆盖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或在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

c) 证书被注销后,证书覆盖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已经出厂的,可以继续销售或在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

d) 证书被暂停、撤销、注销后,对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心有向相关质检部门进行通报或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

4.5.3.2 对相关方的通报

中心还将定期以书面形式将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撤销、注销信息通

报相关认证监管机构如CNAS,对3C认证还应通知到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部门。

4.6 记录的保管

认证的批准、保持、暂停(含恢复)、撤销、注销等有关的材料分别由产品认证部、体系认证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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