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原始凭证需注意的三点问题
复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结合日常财务工伤进行会计监督的基本形式, 它可以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 防止发失贪污、舞弊等违法行为。出纳是财会部门的一道窗口, 一定要把好凭证复核关。在凭证复核中一定要严肃认真、坚持原则、坚持制度、履行职责。对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书写不清楚、计算不准确的原始凭证, 应退还有关部门和人员, 及时补办手续或进行更正; 对违法收、支坚决制止和纠正。会计人员既不制止和纠正, 也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 要承担责任; 对严重违法, 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向主管单位或财政、税务、审计机关报告, 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及时处理。 原始凭证复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真实性复核、完整性复核和合法性复核三个方面。
(1)真实性复核
所谓真实, 就是说原始凭证上反映的应当是经济业务的本来面目, 不得掩盖、歪曲和颠倒真实情况。
第一、经济业务双方当事单位和当事人必须是真实的。开出原始凭证的单位, 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 填制原始凭证的责任人, 取得原始凭证的责任人都要据实填写, 不得冒他人、他单位之名, 也不得填写假名。
第二、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地点、填制凭证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不得把经济业务发生的真实时间改变为以前或以后的时间; 不得把在甲地发生的经济业务改变成在乙地发生, 也不得把填制原始凭证的真实日期改变为以前或以后的日期。
第三、经济业务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是购货业务, 必须标明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等; 是住宿业务, 就要标明住宿的日期; 是乘坐交通工具业务, 就得标明交通工具种类和起止地点; 是就餐业务, 必须标明就餐, 不得把购物写成就餐, 把就餐写成住宿; 是劳动报酬支付, 就应该附有考勤记录和工资标准等。
第四、经济业务的“量”必须是真实的。购买货物业务, 要标明货物的重量、长度、体积、数量; 其他经济业务也要标明计价所使用的量, 如住宿1天、参观展览3次、住院治疗10天等。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单价、金额必须是真实的。不得在原始凭证填写时抬高或压低单价, 多开或少开金额。
(2)完整性复核
所谓完整, 是指原始凭证应具备的要素要完整、手续要齐全。复核时要检查原始凭证必备的要素是否都填写了。例如, 发货票上要有供货单位的财务公章、税务专用章、本联发货票用途、发货票的编号等。要素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原则上应当退回重填。特殊情况下需有旁证并经领导批准才能报账。
复核原始凭证的手续是否齐全, 包括:双方经办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需要旁证的原始凭证, 旁证
不齐也应视为手续不齐全。例如, 某些金属和化工材料的发货票或提货单后还应附有证明货物化学成份的化验单等凭证; 不需入库的物品, 发货票上还应有使用证明人的签名; 需要另外登记的原始凭证, 需经登记以后再到会计部门报账; 需经领导签名批准的原始凭证, 要有领导人亲笔签名, 手续不齐全的原始凭证, 应退回补办手续后再予以受理。
(3) 合法性复核
所谓合法, 就是要按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包括本单位制定的正在使用的一些内部会计制度) 和计划预算办事。在实际工作中, 违法的原始凭证主要有三种情况, 复核时要加以注意:
第一、明显的假发票、假车票。有些原始凭证带有明显的时间性; 时间变了, 再用过去的原始凭证, 很明显是假的。有些原始凭证印制粗糙; 印章不规范, 也可以看出是假的。
第二、虽是真实的, 但制度规定不允许报销。这种例子很多。一般说来, 凡私人购置和私人使用的物品, 都不能用公款报销; 凡个人非因公外出发生的各种费用都不能用公款报销。只要熟悉制度, 就容易判辨其合法性。
第三、虽能报销, 但制度对报销的比例或金额有明显限制的, 超过比例和限额的不能报销。例如, 职工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到旅馆住宿, 对等级、金额都有限定, 超过部分应自理; 医药费报销, 不同工龄的职工享受公费的比例不同, 报销时, 要按其公费比例报销。如果超过比例报销, 超出部分就是不合法的。
复核原始凭证需注意的三点问题
复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结合日常财务工伤进行会计监督的基本形式, 它可以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 防止发失贪污、舞弊等违法行为。出纳是财会部门的一道窗口, 一定要把好凭证复核关。在凭证复核中一定要严肃认真、坚持原则、坚持制度、履行职责。对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书写不清楚、计算不准确的原始凭证, 应退还有关部门和人员, 及时补办手续或进行更正; 对违法收、支坚决制止和纠正。会计人员既不制止和纠正, 也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 要承担责任; 对严重违法, 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向主管单位或财政、税务、审计机关报告, 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及时处理。 原始凭证复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真实性复核、完整性复核和合法性复核三个方面。
(1)真实性复核
所谓真实, 就是说原始凭证上反映的应当是经济业务的本来面目, 不得掩盖、歪曲和颠倒真实情况。
第一、经济业务双方当事单位和当事人必须是真实的。开出原始凭证的单位, 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 填制原始凭证的责任人, 取得原始凭证的责任人都要据实填写, 不得冒他人、他单位之名, 也不得填写假名。
第二、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地点、填制凭证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不得把经济业务发生的真实时间改变为以前或以后的时间; 不得把在甲地发生的经济业务改变成在乙地发生, 也不得把填制原始凭证的真实日期改变为以前或以后的日期。
第三、经济业务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是购货业务, 必须标明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等; 是住宿业务, 就要标明住宿的日期; 是乘坐交通工具业务, 就得标明交通工具种类和起止地点; 是就餐业务, 必须标明就餐, 不得把购物写成就餐, 把就餐写成住宿; 是劳动报酬支付, 就应该附有考勤记录和工资标准等。
第四、经济业务的“量”必须是真实的。购买货物业务, 要标明货物的重量、长度、体积、数量; 其他经济业务也要标明计价所使用的量, 如住宿1天、参观展览3次、住院治疗10天等。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单价、金额必须是真实的。不得在原始凭证填写时抬高或压低单价, 多开或少开金额。
(2)完整性复核
所谓完整, 是指原始凭证应具备的要素要完整、手续要齐全。复核时要检查原始凭证必备的要素是否都填写了。例如, 发货票上要有供货单位的财务公章、税务专用章、本联发货票用途、发货票的编号等。要素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原则上应当退回重填。特殊情况下需有旁证并经领导批准才能报账。
复核原始凭证的手续是否齐全, 包括:双方经办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需要旁证的原始凭证, 旁证
不齐也应视为手续不齐全。例如, 某些金属和化工材料的发货票或提货单后还应附有证明货物化学成份的化验单等凭证; 不需入库的物品, 发货票上还应有使用证明人的签名; 需要另外登记的原始凭证, 需经登记以后再到会计部门报账; 需经领导签名批准的原始凭证, 要有领导人亲笔签名, 手续不齐全的原始凭证, 应退回补办手续后再予以受理。
(3) 合法性复核
所谓合法, 就是要按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包括本单位制定的正在使用的一些内部会计制度) 和计划预算办事。在实际工作中, 违法的原始凭证主要有三种情况, 复核时要加以注意:
第一、明显的假发票、假车票。有些原始凭证带有明显的时间性; 时间变了, 再用过去的原始凭证, 很明显是假的。有些原始凭证印制粗糙; 印章不规范, 也可以看出是假的。
第二、虽是真实的, 但制度规定不允许报销。这种例子很多。一般说来, 凡私人购置和私人使用的物品, 都不能用公款报销; 凡个人非因公外出发生的各种费用都不能用公款报销。只要熟悉制度, 就容易判辨其合法性。
第三、虽能报销, 但制度对报销的比例或金额有明显限制的, 超过比例和限额的不能报销。例如, 职工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到旅馆住宿, 对等级、金额都有限定, 超过部分应自理; 医药费报销, 不同工龄的职工享受公费的比例不同, 报销时, 要按其公费比例报销。如果超过比例报销, 超出部分就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