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辩护词

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姐姐沙晓利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一案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律师详细阅读了**区人民检察院**检刑诉字(****)****号起诉书,对本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分析,会见了被告人****,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参加了贵院组织的庭审。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案证据材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参考。

【说明】

在发表辩护观点之前,辩护人对其他同案犯的判刑情况列明如下: 根据(****)*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1、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2、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3、王***、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4、****、苏***、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5、张***、伊**、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律师关于本案的观点】

- 1 -

金国商厦19 – 21楼 F19 – 21, JinGuo Building 河南·郑州·文化路 56号 56 Wenhua Road , Zhengzhou , Henan 电话:86 – 371 –65367836 Tel: 86 – 371 – 65367836 传真:86 – 371 – 63928119 Fax: 86 – 371 – 63928119

一、被告人****构成立功

****年**月**日,**公安分局刑侦一中队出具“情况说明”,证明: ****年**月**日,我队办理****洗浴中心寻衅滋事案件过程中,通过****配合,于同月28日晚11时许在****区黑庄小涛网吧将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抓获,并于同年4月4日,将该案另一犯罪嫌疑人伊**在聂庄抓获。后通过侦查,****涉案,抓捕过程中潜逃,2007年9月20日17时许被抓获。现王**被判刑十年;伊**被判刑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上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比对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分别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立功。

二、被告人****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同时根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构成犯罪未遂

1、本案针对****的起诉书与其他被告人的起诉书指控事实完全一致,而对于涉嫌的罪名,王应欣、李二闯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指控并最终定罪量刑,其他同案均以寻衅滋事罪起诉并定罪量刑。****涉嫌的罪名也是寻衅滋事犯罪。这说明,****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不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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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作用。

2、根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没有殴打他人、没有毁坏财物,在****说和不成后,****即停止了犯罪行为,其后发生的伤害他人、毁坏财物等行为均在王应欣、李二闯领导下实施,即使前期****有预谋行为,后期发生的危害结果也超出了****的主观犯意。本案的其他构成寻衅滋事的被告人张全喜、伊强胜、刘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而其行为已经有了后期的伤害他人、毁坏财物等行为,而****不存在。因此,****所判刑期应当低于这三名被告人。

3、根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存在的预谋也是敲诈勒索的预谋,对于后期的打人,毁坏财务行为,****没有参与,也不知情,其应当构成敲诈勒索,而该罪名下的行为并未完成。因此,****无论最终被认定构成何种罪名,都应当按照犯罪未遂处罚。

三、****认罪态度积极、悔罪表现明显,本案适用 “普通程序简易审”审理,应当按照“被告人认罪”的法律规定,给与从轻处罚 律师在会见被告人****过程中,其明确表示自己交友不慎,走到今天的地步是咎由自取,自己认罪,希望法院给予从轻判处。并且希望将自己的立功表现一并向法院提出。根据其申请,律师调取到了相关材料。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认罪的,可以对案件简易审理,此举不但节省司法成本,更能提高司法效率。通过此种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应当给予改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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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机会

根据律师的了解,****从未有过违法乱纪的行为,更没有被公安机关打击过,一直从事正当的生意,平时表现良好。这次涉嫌犯罪是由于自己的交友不慎造成,情有可原,应当给予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存在多种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且悔罪态度良好,通过这次法庭的教育,留在社会改造不致再危害社会,存在宣告缓刑的法律和事实基础。同时,宣告****缓刑能够更好警示其他犯罪分子,彰显法律的公正,符合我国现阶段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

上述意见,供参考。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0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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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姐姐沙晓利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一案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律师详细阅读了**区人民检察院**检刑诉字(****)****号起诉书,对本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分析,会见了被告人****,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参加了贵院组织的庭审。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案证据材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参考。

【说明】

在发表辩护观点之前,辩护人对其他同案犯的判刑情况列明如下: 根据(****)*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1、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2、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3、王***、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4、****、苏***、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5、张***、伊**、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律师关于本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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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构成立功

****年**月**日,**公安分局刑侦一中队出具“情况说明”,证明: ****年**月**日,我队办理****洗浴中心寻衅滋事案件过程中,通过****配合,于同月28日晚11时许在****区黑庄小涛网吧将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抓获,并于同年4月4日,将该案另一犯罪嫌疑人伊**在聂庄抓获。后通过侦查,****涉案,抓捕过程中潜逃,2007年9月20日17时许被抓获。现王**被判刑十年;伊**被判刑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上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比对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分别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立功。

二、被告人****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同时根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构成犯罪未遂

1、本案针对****的起诉书与其他被告人的起诉书指控事实完全一致,而对于涉嫌的罪名,王应欣、李二闯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指控并最终定罪量刑,其他同案均以寻衅滋事罪起诉并定罪量刑。****涉嫌的罪名也是寻衅滋事犯罪。这说明,****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不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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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作用。

2、根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没有殴打他人、没有毁坏财物,在****说和不成后,****即停止了犯罪行为,其后发生的伤害他人、毁坏财物等行为均在王应欣、李二闯领导下实施,即使前期****有预谋行为,后期发生的危害结果也超出了****的主观犯意。本案的其他构成寻衅滋事的被告人张全喜、伊强胜、刘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而其行为已经有了后期的伤害他人、毁坏财物等行为,而****不存在。因此,****所判刑期应当低于这三名被告人。

3、根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存在的预谋也是敲诈勒索的预谋,对于后期的打人,毁坏财务行为,****没有参与,也不知情,其应当构成敲诈勒索,而该罪名下的行为并未完成。因此,****无论最终被认定构成何种罪名,都应当按照犯罪未遂处罚。

三、****认罪态度积极、悔罪表现明显,本案适用 “普通程序简易审”审理,应当按照“被告人认罪”的法律规定,给与从轻处罚 律师在会见被告人****过程中,其明确表示自己交友不慎,走到今天的地步是咎由自取,自己认罪,希望法院给予从轻判处。并且希望将自己的立功表现一并向法院提出。根据其申请,律师调取到了相关材料。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认罪的,可以对案件简易审理,此举不但节省司法成本,更能提高司法效率。通过此种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应当给予改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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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机会

根据律师的了解,****从未有过违法乱纪的行为,更没有被公安机关打击过,一直从事正当的生意,平时表现良好。这次涉嫌犯罪是由于自己的交友不慎造成,情有可原,应当给予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存在多种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且悔罪态度良好,通过这次法庭的教育,留在社会改造不致再危害社会,存在宣告缓刑的法律和事实基础。同时,宣告****缓刑能够更好警示其他犯罪分子,彰显法律的公正,符合我国现阶段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

上述意见,供参考。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0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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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国商厦19 – 21楼 F19 – 21, JinGuo Building 河南·郑州·文化路 56号 56 Wenhua Road , Zhengzhou , Henan 电话:86 – 371 –65367836 Tel: 86 – 371 – 65367836 传真:86 – 371 – 63928119 Fax: 86 – 371 – 6392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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