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规划阶段节能

晋建科函字〔2010〕414号

关于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规划阶段节能

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实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的首要途径,是从源头上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手段。从详细规划编制、规划设计条件下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规划管理入手,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主导和统筹作用,对于积极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规划阶段节能审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城镇详细规划,建立建筑节能专篇制度

(一)设立建筑节能专篇。《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十二条和《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因此,各地在编制或修订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时,要设立建筑节能专篇。按照低碳、宜居、绿色、生态的理念,充分考虑建筑与气候、地形、地貌等外部环境的关系,认真分析研究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等要素,科学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为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建筑节能目标创造先决条件, 避免先天不足(城镇详细规划建筑节能专篇内容及深度要求见附件1)。

(二) 要注意气候条件。气候条件是规划建筑节能的基本依据。建筑节能专篇要综合分析规划区域内温度、风向、太阳辐射以及地形、地貌、环境植被等自然气候条件,为建筑充分利用有利的气候条件,防御不利气候因素影响,趋利避害,奠定基础。

(三) 要注意规划布局。我省属严寒和寒冷地区,夏季多东南风、冬季多西北风,规划建筑布局要尽量实现夏季利用主导风向保持自然通风并防止太阳辐射,冬季避开主导风向避风保暖并能获得足够的日照,优先选用行列式、错列式或混合式布局,限制采用封闭式布局,建筑群的入风口和出风口应结合主导风向合理设置,以确保居住区“风道”的畅通。建筑朝向要优先选用南北向,尽量避免东西向,一般应将小体量的低层、独立式住宅放在南面,大体量的高层住宅放在北面,以有利于利用空隙争取日照。

(四) 要注意建筑设计。科学的规划布局是建筑实现节能的先天条件,合理的单体建筑设计则是建筑实现节能的根本保障。一是要合理选择建筑平面形状,尽量避免太多凹凸面,有效控制建筑体形系数,降低单位能耗。二是要合理控制建筑窗墙比,限制使用落地窗和飘窗,限制推拉窗,尽量选择热工性能、气密性较好的窗体材料,减少热量损失;三是要综合考虑建筑材料、日照、自然通风、外保温体系、屋顶墙体绿化、照明等。

(五) 要注意能源利用。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城市建筑领域大规模应用是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发展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兴产业的重要举措。建筑节能专篇要根据本地区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资源分布,对规划区内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出意见和建议。房顶以下12层必须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鼓励建筑屋顶采用太阳能发电技术,用于庭院、楼道等公共空间供电;合理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分散供热区要优先利用地热为建筑供热;加强工业余热及浅层地热的回收利用;积极采用热泵、热电冷三联供技术,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耦合技术;鼓励采用雨水收集和中水回用技术,结合垃圾处理和污水厂的污泥处理,开发应用生物质能源;探索风电一体化、风光互补技术和可再生能源并网运营模式。总之,要使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不低于国家、省目标要求,形成可再生能源与常规清洁能源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能源供应模式。

二、充实规划条件内容,增加建筑节能设计要求

(六)增加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规定,将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作为总平面规划方案和单体建筑施工图设计的重要依据。根据《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划条件应当符合节能要求”的规定及《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下达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节能、节地、节材等民用建筑节能指标”的要求, 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下达规划条件时,应当将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建筑节能设计有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条件分为强制性和指导性(详见附件2)。

(七)强制性条件主要有:建筑布局、形状、朝向和体形系数,日照执行标准,建筑的耗热量、采暖耗煤量指标,建筑屋顶、外墙、不采暖楼梯间、窗户、阳台门下部门芯板、外门、地板、地面等各部位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及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采暖系统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房顶以下12层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要求,其他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等民用建筑节能指标。

(八)指导性条件主要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及自然条件利用,如太阳能发电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要求,太阳能采暖建筑一体化设计要求,地下水源、地表水源、污水源、土壤源、中水源、空气源等热泵采暖技术应用,雨水回收利用、工业余热利用,屋顶绿化、外墙垂直绿化,遮阳、自然通风等被动式节能技术,太阳光导采光技术应用等。

三、严格工程规划许可,建立建筑节能审查制度

(九)建立建筑节能审查制度。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和《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分工,加强协调,严格依法建立审查制度。

(十)填写表格。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划条件要求进行节能设计,设计方案中必须单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热工计算书,并填写《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表》(附件3)和《建筑能效理论预测评标识审查表》(附件4、5)。

(十一)申请报送。建设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总责。要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下达的规划条件委托设计,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将《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表》、《建筑能效理论预测评标识审查表》与其它建筑设计方案一同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十二)意见反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请专家或委托能效测评机构根据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标准》等进行理论值的预测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审查和预测评情况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反馈《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表》、《建筑能效理论预测评标识审查表》,符合要求的还需出具《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方案意见书》(见附件6)。

(十三)规划认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一并接收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表》、《建筑能效理论预测评标识审查表》及《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方案意见书》等审查意见。

(十四)主管部门需重点注意的问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

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时,要高度重视我省目前建筑节能设计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新建住宅建筑要严格

限制使用外凸(飘)窗和落地窗。屋面保温层不宜选用密度大、导热系数较高、吸水率较大的保温材料。外

墙保温限制使用涂抹式保温浆体材料。建筑立面设计应与建筑外遮阳设计相结合。外窗要限制使用保温性和

气密性较差的推拉、单玻窗。采暖系统要实现水力平衡和分室可控、按热计量。限制采用封闭式建筑组合,

对平面成“U ”型的居住建筑组团,开口应尽可能朝向夏季主导风向。

四、加强监督检查管理,建立部门协同联动机制

(十五)按照职责分工协作联动。各市城乡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确保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管理措施的落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详细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过程中建筑节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和制定管理措施及办法,并将建筑节能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建筑节能审查制度的管理措施及办法,并完善建筑能效理论值预测评的程序和办法,组织对各类建筑节能材料、设备进行技术评估或鉴定,并将规划阶段建筑节能审查情况纳入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重要内容。

(十六)制订相关规章制度。各市城乡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出台详细规划建筑节能专篇、规划条件(建筑节能部分)及规划许可发放阶段建筑节能审查的内容深度、技术标准、工作程序等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并于2011年3月1日前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备案。

(十七)加强人员培训。建筑节能规划、设计必须依靠各学科、各专业的通力合作,才能创作出既符合建筑学原理、又符合节能原则的优秀建筑。各市要积极引导规划编制、工程设计单位进一步加强技术人员对节能技术规范、标准和法规的学习,组织技

术骨干积极参加培训,单位内部也要定期组织新技术、新标准的学习,强化贯彻节能标准意识,提高节能设计水平。

(十八)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城乡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阶段的建筑节能工作,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把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我厅将对规划阶段建筑节能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严格进行考评问责。

附件:

1、城镇详细规划建筑节能专篇内容及深度要求

2、建筑类规划设计条件(建筑节能部分)

3、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表

4、居住建筑建筑能效理论预测评标识审查表

5、公共建筑建筑能效理论预测评标识审查表

6、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方案意见书

7、规划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

8、建筑能效理论值预测评标识注意事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晋建科函字〔2010〕414号

关于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规划阶段节能

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实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的首要途径,是从源头上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手段。从详细规划编制、规划设计条件下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规划管理入手,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主导和统筹作用,对于积极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规划阶段节能审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城镇详细规划,建立建筑节能专篇制度

(一)设立建筑节能专篇。《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十二条和《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因此,各地在编制或修订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时,要设立建筑节能专篇。按照低碳、宜居、绿色、生态的理念,充分考虑建筑与气候、地形、地貌等外部环境的关系,认真分析研究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等要素,科学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为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建筑节能目标创造先决条件, 避免先天不足(城镇详细规划建筑节能专篇内容及深度要求见附件1)。

(二) 要注意气候条件。气候条件是规划建筑节能的基本依据。建筑节能专篇要综合分析规划区域内温度、风向、太阳辐射以及地形、地貌、环境植被等自然气候条件,为建筑充分利用有利的气候条件,防御不利气候因素影响,趋利避害,奠定基础。

(三) 要注意规划布局。我省属严寒和寒冷地区,夏季多东南风、冬季多西北风,规划建筑布局要尽量实现夏季利用主导风向保持自然通风并防止太阳辐射,冬季避开主导风向避风保暖并能获得足够的日照,优先选用行列式、错列式或混合式布局,限制采用封闭式布局,建筑群的入风口和出风口应结合主导风向合理设置,以确保居住区“风道”的畅通。建筑朝向要优先选用南北向,尽量避免东西向,一般应将小体量的低层、独立式住宅放在南面,大体量的高层住宅放在北面,以有利于利用空隙争取日照。

(四) 要注意建筑设计。科学的规划布局是建筑实现节能的先天条件,合理的单体建筑设计则是建筑实现节能的根本保障。一是要合理选择建筑平面形状,尽量避免太多凹凸面,有效控制建筑体形系数,降低单位能耗。二是要合理控制建筑窗墙比,限制使用落地窗和飘窗,限制推拉窗,尽量选择热工性能、气密性较好的窗体材料,减少热量损失;三是要综合考虑建筑材料、日照、自然通风、外保温体系、屋顶墙体绿化、照明等。

(五) 要注意能源利用。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城市建筑领域大规模应用是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发展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兴产业的重要举措。建筑节能专篇要根据本地区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资源分布,对规划区内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出意见和建议。房顶以下12层必须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鼓励建筑屋顶采用太阳能发电技术,用于庭院、楼道等公共空间供电;合理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分散供热区要优先利用地热为建筑供热;加强工业余热及浅层地热的回收利用;积极采用热泵、热电冷三联供技术,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耦合技术;鼓励采用雨水收集和中水回用技术,结合垃圾处理和污水厂的污泥处理,开发应用生物质能源;探索风电一体化、风光互补技术和可再生能源并网运营模式。总之,要使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不低于国家、省目标要求,形成可再生能源与常规清洁能源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能源供应模式。

二、充实规划条件内容,增加建筑节能设计要求

(六)增加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规定,将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作为总平面规划方案和单体建筑施工图设计的重要依据。根据《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划条件应当符合节能要求”的规定及《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下达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节能、节地、节材等民用建筑节能指标”的要求, 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下达规划条件时,应当将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建筑节能设计有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条件分为强制性和指导性(详见附件2)。

(七)强制性条件主要有:建筑布局、形状、朝向和体形系数,日照执行标准,建筑的耗热量、采暖耗煤量指标,建筑屋顶、外墙、不采暖楼梯间、窗户、阳台门下部门芯板、外门、地板、地面等各部位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及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采暖系统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房顶以下12层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要求,其他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等民用建筑节能指标。

(八)指导性条件主要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及自然条件利用,如太阳能发电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要求,太阳能采暖建筑一体化设计要求,地下水源、地表水源、污水源、土壤源、中水源、空气源等热泵采暖技术应用,雨水回收利用、工业余热利用,屋顶绿化、外墙垂直绿化,遮阳、自然通风等被动式节能技术,太阳光导采光技术应用等。

三、严格工程规划许可,建立建筑节能审查制度

(九)建立建筑节能审查制度。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和《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分工,加强协调,严格依法建立审查制度。

(十)填写表格。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划条件要求进行节能设计,设计方案中必须单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热工计算书,并填写《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表》(附件3)和《建筑能效理论预测评标识审查表》(附件4、5)。

(十一)申请报送。建设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总责。要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下达的规划条件委托设计,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将《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表》、《建筑能效理论预测评标识审查表》与其它建筑设计方案一同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十二)意见反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请专家或委托能效测评机构根据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标准》等进行理论值的预测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审查和预测评情况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反馈《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表》、《建筑能效理论预测评标识审查表》,符合要求的还需出具《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方案意见书》(见附件6)。

(十三)规划认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一并接收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表》、《建筑能效理论预测评标识审查表》及《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方案意见书》等审查意见。

(十四)主管部门需重点注意的问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

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时,要高度重视我省目前建筑节能设计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新建住宅建筑要严格

限制使用外凸(飘)窗和落地窗。屋面保温层不宜选用密度大、导热系数较高、吸水率较大的保温材料。外

墙保温限制使用涂抹式保温浆体材料。建筑立面设计应与建筑外遮阳设计相结合。外窗要限制使用保温性和

气密性较差的推拉、单玻窗。采暖系统要实现水力平衡和分室可控、按热计量。限制采用封闭式建筑组合,

对平面成“U ”型的居住建筑组团,开口应尽可能朝向夏季主导风向。

四、加强监督检查管理,建立部门协同联动机制

(十五)按照职责分工协作联动。各市城乡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确保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管理措施的落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详细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过程中建筑节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和制定管理措施及办法,并将建筑节能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建筑节能审查制度的管理措施及办法,并完善建筑能效理论值预测评的程序和办法,组织对各类建筑节能材料、设备进行技术评估或鉴定,并将规划阶段建筑节能审查情况纳入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重要内容。

(十六)制订相关规章制度。各市城乡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出台详细规划建筑节能专篇、规划条件(建筑节能部分)及规划许可发放阶段建筑节能审查的内容深度、技术标准、工作程序等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并于2011年3月1日前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备案。

(十七)加强人员培训。建筑节能规划、设计必须依靠各学科、各专业的通力合作,才能创作出既符合建筑学原理、又符合节能原则的优秀建筑。各市要积极引导规划编制、工程设计单位进一步加强技术人员对节能技术规范、标准和法规的学习,组织技

术骨干积极参加培训,单位内部也要定期组织新技术、新标准的学习,强化贯彻节能标准意识,提高节能设计水平。

(十八)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城乡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阶段的建筑节能工作,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把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我厅将对规划阶段建筑节能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严格进行考评问责。

附件:

1、城镇详细规划建筑节能专篇内容及深度要求

2、建筑类规划设计条件(建筑节能部分)

3、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表

4、居住建筑建筑能效理论预测评标识审查表

5、公共建筑建筑能效理论预测评标识审查表

6、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方案意见书

7、规划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

8、建筑能效理论值预测评标识注意事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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