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茂名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内容

( 2008 版)

茂名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

编制说明

编制目的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属于应当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查询,编制本目录。

入编范围

本目录所收信息系本机关截止2008年7月20日之前发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向社会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所有政府信息。

数据项释义

1、信息索取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2、信息名称:反映信息主要内容的标题; 3、内容描述:信息内容简介;

4、产生日期:信息的形成时间;

5、公开类型:信息公开的类型(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机关名称及编码

机关名称: 茂名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机关编码: 0401

目 次

1 机构职能 ……………………………………………………………………………… 1.1机构概况 ………………………………………………………………………… 1.2机构领导 ………………………………………………………………………… 1.3内设机构 ………………………………………………………………………… 2 规章文件 ……………………………………………………………………………… 2.1规章 ……………………………………………………………………………… 2.1.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

2.2规范性文件………………………………………………………………………… 2.2.1 茂名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 3 规划计划 ……………………………………………………………………………… 3.1人防工程规划 …………………………………………………………………… 3.2其他………………………………………………………………………………… 4 业务工作 ……………………………………………………………………………… 4.1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4.1.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 …………………………………………………… 4.1.2 收费标准及依据 ………………………………………………………………

4.1.3 其他 ………………………………………………………………………… 4.2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4.2.1 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 ……………………………………………………… 4.2.2 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 4.2.3 其他……………………………………………………………………………

4 4 5 6 9 9 9 14 17 17 24 24 24 24 24 24 24 25 25 25 25 26

2.1.2

5 统计数据……………………………………………………………………………… 5.1 人防工作统计数据…………………………………………………………… 6 其他…………………………………………………………………………………… 6.1 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6.2 人事任免事项…………………………………………………………………… 6.3 公务员招考……………………………………………………………………… 6.3.1 公务员录用计划…………………………………………………………… 6.3.2 通知、公示、公告 ………………………………………………………… 6.3.3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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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1、机构职能

1.1机构概况

茂名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负责我市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事务的政府机构,办公地址位于广东省茂名市 官山四路85号,联系电话0668-2911151。

行政职能:

一、研究拟订本市有关人民防空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有关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茂名市城市防空重要经济目标;指导有关部门制订防空防护和抢险抢修预案,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三、结合本市人民防空建设组织开发城市地下空间;拟订地下空间建设防护原则和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综合规划草案及控制性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四、制订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人防工程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监督检查已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

五、拟订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负责收集、掌握有关信息资料,建立人防辅助决策系统;负责人防指挥场所和人民防空指挥自动化建设。

六、监督、指导建立群众防空组织(即人防专业队伍),审核市级人防专业队伍组织机构调整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防空演习、演练。 七、负责制订人防警报、通信建设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承担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任务,利用人防设施和人防专业队伍为经济建设和防灾救灾服务。

九、监督管理人防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负责本市人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茂名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2机构领导:

党组书记、主 任:李 正 党组成员、副主任:周德科 党组成员、副主任:杨木宏

1.3内设机构

行政科室:

人事秘书科:

负责拟定人民防空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机关的文秘、综合调研、督办、提案(议案)、档案、保密、信访、接待、信息、培训和综合协调;指导人防系统机关“准军事化”建设;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监察、纪检、党群、计划生育、工会、老干部管理、宣传教育和安全保卫工作。

工程科: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审批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检查监督城市总体规划中人民防空要求的落实情况;负责人防工程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规划、计划、管理和协调工作;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组织和参与大中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上报立项、质量检查督促和竣工验收工作;管理人防工程标准化工作;负责对人防工程定额管理负责人防工程科研、设计、施工和技术管理;负责组织和指导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开发利用及城市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工作。

指挥通信科:

对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制和指挥所建设提出方案;负责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的制定、审核和监督落实工作;制定城市防空袭演练和人防专业队伍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级抢险救灾有关工作的组织指挥,掌握下级人防部门抢险

救灾情况;战时组织城市人民开展防空袭斗争,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值勤、维护、管理;协调邮电、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实施保障;负责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科学技术研究;指导人防通信站业务建设。

法规宣传科:

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检查、处理违反人防法律、法规案件;组织制订本系统规范性文件;承办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编制人防工作信息刊物;指导下级人防机关的人民防空知识宣传教育和法制工作。

计财审计科:

负责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会计制度;负责人防系统的经费和资产管理、负责人防财务计划、会计核算、统计和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人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管理人防部门工程建设预决算;实施人防财务监督;指导、监督检查下级人防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行政事务管理;组织拟订机关财务管理和行政事务管理办法。

直属单位: 人防通信站:

负责我市人民防空通信与警报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人防监察站:

负责我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负责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检查与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中心:

负责我市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平战结合开发利用等工作。

2、规章文件 2.1.规章 2.1.1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

民防空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民防空机构的设置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同级军事机关的意见。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共同确定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应当根据城市人口分布和战时防护要求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五条 重要经济目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共同确定,实行分等级防护。重要经济目标,根据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人民防空工作机构,管理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按照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其防护设施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证制度,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出资、集资、合

资或利用外资等多种形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税收、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员参加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八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要求,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建设经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相应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经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设经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新建民用建筑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无法再修建的,必须补缴易地建设费,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不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建设。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专项用于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一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批时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规划

部门不得发给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补救。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在平时可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开发利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由国家投资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严格管理。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保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地面用地。对已建工程应界定和确认其口部、进出口道路的用地范围。在工程口部附近修建的其他建筑物应留出不少于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等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保障计划,制定传递防空警报信号的方案,保证战时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建设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线(电)路、频率,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战备要求给予保障。 第十六条 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需设置通信、警报点的建筑物,应在其顶层无偿预留10平方米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间,并预留线路管孔、电源。防空地下室应预留通信

线路管孔和设备放置的位置。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应当定期组织防空袭警报试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试鸣五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训练大纲制定本省人民防空队伍训练计划。各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安排训练和检查训练效果。训练所需装备、器材、经费由人民防空队伍的组建单位负责;特殊性的装备、专业器材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教育应纲入国防教育计划。有关部门应按《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学校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写教材和师资培训,协助解决专用器材和教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应增加。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负担人民防空经费。人民防空经费,是人民防空战备建设的专项费用,必须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予以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挤占、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由有关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挤占、挪用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当依法追回。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失职、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2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活动,保证警报信号发放及时、准确、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包括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警报亭(台)、天线、电源、信号线路、专用频率、设备用房等。

第四条 省、市、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在行政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第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网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警报通信建设规划指定安装警报通信设施的单位)和社会共同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承担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条 市、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防空警报通信设备的技术性能制定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规划每5年修订一次。

第七条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应当选择技术先进、抗干扰和抗毁能力强、性能稳定、质量可靠的产品。人民防空警报器(包括固定和移动设备)应当具备有、无线均能控制,能使用交、直流两种电源供电。警报控制系统不但能控制警报器,而且能同时控制广播、电视和民用通信

系统传递警报信号。城市任何地点的警报音响声压级应当高于背景噪音5分贝以上。

第八条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在建筑物顶层无偿提供安装警报通信设施专用房、电源。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民用通信、广播、电视系统安装防空警报控制、抢插设备,电信、广播、电视部门应当提供所需机房、安装位置和相应接口,并协助安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网所需控制线路由电信部门拟制调度方案;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所需电力线路由供电部门或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无偿提供。人民防空警报通信所需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无线电管理部门保障。

第九条 安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应当符合防雷、防雨、防霉等防护要求。

第十条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实行地级以上市、县(县级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管理体制。 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警报通信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组织技术培训,检查、指导区、县(县级市)落实维护保养工作,负责城市防空警报总控中心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指导街道(乡、镇)、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落实维护保养制度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县(县级市、区)防空警报分控中心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落实责任人,具体负责警报通信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并建立警报通信设施维护保养档案。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控制线路、电源线路的调配、维护保养由设施所在地的电信、供电部门负责。安装在电信、广播、电视等单位机房内的警报控制设备由该单位落实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 承担警报通信设施控制线路、电源线路调配和警报通信设施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保持负责该项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确需变动时,

要做好交接工作,并自觉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警报通信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登记制度,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维护周期对警报通信设施进行检查维护,雷雨大风后应当立即检查,出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警报通信设施安全距离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不得占用、堵塞通向警报通信设施的通道。对警报台、控制台、控制按钮等应当严格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警报台。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人民防空警报台的技术数据、防护能力等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实行申报报废更新制度。对拟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鉴定后,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报废决定,对准许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报废处理,并在原址重新安装新购置的设备。

第十六条 因楼房改造、拆迁需要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改造、拆迁单位应当在施工14个工作日之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发出同意或者不出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通知书;不同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应当说明理由。重装、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一切费用由楼房改造、拆迁单位承担。申请单位不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同意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决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裁定。

2.2规范性文件

2.2.1

茂名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防空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拫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行使人民防空的行政管理职能,在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茂名市市区的街道办事处、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人民防空工作机构或指定部门(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应与人民防空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以及组织人员参加公共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六条 国家和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是人民防空建设的专项费用,必须专项用于人民 防空建设。其开支计划需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平调、截留或挪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

强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城市的防护类别和防护 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人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统筹安排,同步建设。城市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建设方案应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防空袭预案及实施计划,并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要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及上级的要求和部署,适时组织修订和演练。凡有战时疏散人口接收安置任务的县(市),还应制定疏散人口接收安置计划,做好疏散基地的建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帮助疏散地区发展经济,对疏散基地建设给予支持。对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共同确定的大中型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和通信枢纽、桥梁、水库、电站等重要经济目标,有半部门必须按其等级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修方案。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按照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其防护设施纳人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

第九条 人民防空设施是国防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 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等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建筑、专用道路,人民防空指挥设施、通信设施、警报设施,人民防空工作管理部门的办公用房及教育培训基地。人民防空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登记造册备案,并受国家法律保护。平时由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或产权单位依照规定建设、管理和维护,战时由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建设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预算安排、中央预算补肋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多渠道筹措解决,并由人民防空

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要求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安排解决。 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其单位自筹资金或结合本单位基本建设计划,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要求负责修建。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保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以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办公用房的建设用地,并按国防用地处理。对连接城市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对已建工程应界定和确认其口部、进出口道路的用地范围,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留出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安全距离。

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含拆除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国家规定的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 建筑,应建相应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设经费:

(一)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标准在住宅、办公楼等建筑下只能修 建局部防空地下室的;

(二)建设地段地下管网密集,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在流沙等地质条件复杂地段的;

(四)加建超过10层的民用建筑,因无建设地盘补建的。 第十四条 按规定应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取,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应根据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经上级人防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预算开支计划,按时全额返还,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市物价局根据我市防空地下室的实际平方造价拟定,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报建民用建筑项目时,须按规定先到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核手续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建审核表或易地建设费缴款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凡未经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计划部门不发给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规划部门不发给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核发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拨款。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含防空地下室,下同)的建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项目的设计任务书中,应包括如下内容; 1、防空工程的建筑面积、造价; 2、战时用途和防护等级; 3、平时用途和效益预测。

(二)人民防空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初步设计应按规定程序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施工图纸审定后,应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承建。

(四)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设备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五)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民防空建设的管理,对防空地下室的主体结构、口部、防护设施等关键部位,要指派人员参加检查和局部验收。凡工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必须返工达到合格为止。

(六)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具备下列条件: 1、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施工记录齐全,施工质量达到要求,无隐患,无渗漏水;

2、出入口部位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和“三防”设备符合要求,安装齐全,运转正常(设计指明预留的除外);

3、工程回填按设计要求复土完毕;

4、 防护区与非防护区接合部的穿墙管线密闭处理符合要求; 5、竣工资料齐全、合格。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参予单项验收。凡工程没有竣工或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应暂缓验收,并限期补救完善。经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将工程竣工技术文件档案送一份给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归档,并由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单项验收证明,作为该项目验收的必备资料。

第十七条 按“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的原则,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出资、集资、合资或利用外资等多种形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优惠。涉及政策优惠的单位应通力协作,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按照“谁建设谁维护、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列入建设单位或使用者的固定资产进行维护管理。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指导,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确需改造、拆除的,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后不得降低其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经批准拆除的

人民防空工程,由拆除单位补建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现行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按现行工程造价一次性给予补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择地统建。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 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进行打桩、钻探、采石、取土、爆破;

(二)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四)占用、堵塞和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连接通道; (五)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储存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有害物品;

(六)破坏损害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或占用人民防空专用频率以及使用与防空袭警相同的音响信号;

(七)其他损害人民防空设施安全或降低防护能力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实施。电信部门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系统建设所需的地下管孔、电路和信道给予保障,警报控制专用线路按国家规定减免使用费。无线电管理部门对用于人民防空的频率予以保障。铺设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线缆及有关设施需占用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场地或空间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提供方便。按规划应设置防空警报设施的高层建筑物,应在其顶层预留10平方米的工作间。应设置防空警报器的所在单位应提供安装的必要条件,并负责日常的维护和管理。因建设或其它原因确須拆迁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电信、广播电视部门应按要求制定传递防空警报信号的方案,报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确保战时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二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防空袭预案的要求和“平战结合、专业对口、便于领导”的原则,组建群众防空组织,并按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组织训练。人员在集中脱产训练期间的一切待遇不变。训练所需的装备、器材、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防核、化、生武器等的特殊装备和专业器材,由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并提供专用器材和教具。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纳入职工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人民防空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工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侚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细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3.规划计划 3.1人防工程规划

依申请经保密检查后公开。 3.2其他

其它有关工作计划及总结涉及保密内容,依申请经保密检查后公开。

4.业务工作

4.1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1.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须由市人防办批准,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并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方可开工建设。

4.1.2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茂价﹝2002﹞220号文的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建设费的收费标准如下:

(1)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3米)以上9层以下民用建筑,按首层面积(满堂红)每平方米1010元的标准计收。

(2)新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地面建筑总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以实建面积每平方米20.20元的标准计收。

(3)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总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每平方米1010元的标准计收。

4.1.3其他

经批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筑项目报建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2)提供施工图纸、建设工程施工任务通知书交审核; (3)持缴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茂东支行财政专户缴纳;

(4)持由市投资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开的缴款收据到“人防窗口”签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凭证;

(5)持人防易地建设费缴款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承办单位:市投资服务中心人防窗口 电话:2898093

4.2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4.2.1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须由市人防办批准,取得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后方可动工修建。

4.2.2质理监督检查情况

(一)、防空地下室的钢筋制作安装,绑扎和防护设施的制作安装等关键工序或隐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通知市人防办派员参加检查和局部验收。否则,作不合格处理。

(二)、工程竣工验收前5天送经人防部门审批的防空地下室各材料、工程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资料、各项 质量保证资料及施工记录和工程竣工图,填写好《防空地下室工程技术档案》一式二份申请专项验收,经人防审核合格后,发出同意验收通知书。

(三)、市人防办派员参加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人防办核发工

程单项验收证明书。施工单位应将工程竣工技术档案单独成册,加盖公章后送市人防办归档管理。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处理后重新申请验收。

承办科室:工程科 电话:2911161

4.2.3其他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项目报建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送市投资服务中心人防“窗口”,收到申请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复;

(2)提供建设工程规划平面图、设计任务通知书,地面建筑的初步设计图纸一式二份和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说明书,以及初步设计图纸一式二份交审核,人防“窗口”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作出审核意见;

(3)填写《防空地下室报建表》

(4)送按人防部门审定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的施工图纸(包括建筑结构、风、水、电、各专业图纸)供审查,人防“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同时建设单位或个人与人防设备定点厂签定人防设备合同后,人防部门作出批复并办理人防报建手续。

(5)送经人防部门审定后的设计说明书、施工图纸备案查验。

承办科室:工程科 电话:2911161

5.统计数据

5.1人防工作统计数据

依申请经保密检查后公开。 6.其他

6.1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依申请经保密检查后公开。

6.2人事任免事项

经市委研究决定,周德科同志任市人防办党组成员、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6.3公务员招考

6.3.1公务员录用计划 暂无公务员录用计划

6.3.2通知、公示、公告 (无)

6.3.3其他 (无)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编码表

附件2:

政府公开信息类目编排规则

为方便政府公开信息的管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按照以“业务和信息类别为依据、固定类目和非固定类目相结合”的规则编排各类政府公开信息目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信息目次,划分为1-3级类目。其中,一级类目为固定类目(见附表),二级以下类目为非固定类目,根据信息和业务特点确定。

类目编码规则为:类目号+{[.下级类目号]}

【例】 1 机构职能; 1.1 领导分工; 3.1.2 五年规划

附件3:

政府信息公开索取号编码规则

信息索取号惟一代表一条信息,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索取本机关政府公开信息提供方便的一组代码。信息索取号由机构代码、信息一级类目号、信息生成年份、流水号四段组成,各段之间用“-”(半角字符)相连,代码总长度16位字符(不含“-”)。

机构代码

4位 级类目号 2位 信息生成年份 4位 流水号 6位

其中:

第一段机构代码,4位数字,编码规则见附件1;

第二段信息一级类目号,2位数字,编码规则见附件2,空位补“0”;

第三段信息生成年份,4位数字,为公元纪年年号;

第四段流水号,6位数字,为信息生成顺序号,空位补“0”。

【例】

茂名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机构代码为0401)2008年编制的有关机构职能某条信息,相应编码为0401-01-2008-00032l。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机构职能类 信息生成年份 流水号 0401

01 2008 000321

茂名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内容

( 2008 版)

茂名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

编制说明

编制目的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属于应当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查询,编制本目录。

入编范围

本目录所收信息系本机关截止2008年7月20日之前发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向社会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所有政府信息。

数据项释义

1、信息索取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2、信息名称:反映信息主要内容的标题; 3、内容描述:信息内容简介;

4、产生日期:信息的形成时间;

5、公开类型:信息公开的类型(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机关名称及编码

机关名称: 茂名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机关编码: 0401

目 次

1 机构职能 ……………………………………………………………………………… 1.1机构概况 ………………………………………………………………………… 1.2机构领导 ………………………………………………………………………… 1.3内设机构 ………………………………………………………………………… 2 规章文件 ……………………………………………………………………………… 2.1规章 ……………………………………………………………………………… 2.1.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

2.2规范性文件………………………………………………………………………… 2.2.1 茂名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 3 规划计划 ……………………………………………………………………………… 3.1人防工程规划 …………………………………………………………………… 3.2其他………………………………………………………………………………… 4 业务工作 ……………………………………………………………………………… 4.1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4.1.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 …………………………………………………… 4.1.2 收费标准及依据 ………………………………………………………………

4.1.3 其他 ………………………………………………………………………… 4.2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4.2.1 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 ……………………………………………………… 4.2.2 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 4.2.3 其他……………………………………………………………………………

4 4 5 6 9 9 9 14 17 17 24 24 24 24 24 24 24 25 25 25 25 26

2.1.2

5 统计数据……………………………………………………………………………… 5.1 人防工作统计数据…………………………………………………………… 6 其他…………………………………………………………………………………… 6.1 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6.2 人事任免事项…………………………………………………………………… 6.3 公务员招考……………………………………………………………………… 6.3.1 公务员录用计划…………………………………………………………… 6.3.2 通知、公示、公告 ………………………………………………………… 6.3.3 其他…………………………………………………………………………

27 27 27 27 27 27 27 27 27

内 容

1、机构职能

1.1机构概况

茂名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负责我市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事务的政府机构,办公地址位于广东省茂名市 官山四路85号,联系电话0668-2911151。

行政职能:

一、研究拟订本市有关人民防空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有关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茂名市城市防空重要经济目标;指导有关部门制订防空防护和抢险抢修预案,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三、结合本市人民防空建设组织开发城市地下空间;拟订地下空间建设防护原则和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综合规划草案及控制性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四、制订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人防工程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监督检查已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

五、拟订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负责收集、掌握有关信息资料,建立人防辅助决策系统;负责人防指挥场所和人民防空指挥自动化建设。

六、监督、指导建立群众防空组织(即人防专业队伍),审核市级人防专业队伍组织机构调整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防空演习、演练。 七、负责制订人防警报、通信建设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承担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任务,利用人防设施和人防专业队伍为经济建设和防灾救灾服务。

九、监督管理人防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负责本市人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茂名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2机构领导:

党组书记、主 任:李 正 党组成员、副主任:周德科 党组成员、副主任:杨木宏

1.3内设机构

行政科室:

人事秘书科:

负责拟定人民防空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机关的文秘、综合调研、督办、提案(议案)、档案、保密、信访、接待、信息、培训和综合协调;指导人防系统机关“准军事化”建设;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监察、纪检、党群、计划生育、工会、老干部管理、宣传教育和安全保卫工作。

工程科: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审批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检查监督城市总体规划中人民防空要求的落实情况;负责人防工程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规划、计划、管理和协调工作;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组织和参与大中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上报立项、质量检查督促和竣工验收工作;管理人防工程标准化工作;负责对人防工程定额管理负责人防工程科研、设计、施工和技术管理;负责组织和指导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开发利用及城市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工作。

指挥通信科:

对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制和指挥所建设提出方案;负责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的制定、审核和监督落实工作;制定城市防空袭演练和人防专业队伍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级抢险救灾有关工作的组织指挥,掌握下级人防部门抢险

救灾情况;战时组织城市人民开展防空袭斗争,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值勤、维护、管理;协调邮电、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实施保障;负责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科学技术研究;指导人防通信站业务建设。

法规宣传科:

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检查、处理违反人防法律、法规案件;组织制订本系统规范性文件;承办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编制人防工作信息刊物;指导下级人防机关的人民防空知识宣传教育和法制工作。

计财审计科:

负责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会计制度;负责人防系统的经费和资产管理、负责人防财务计划、会计核算、统计和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人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管理人防部门工程建设预决算;实施人防财务监督;指导、监督检查下级人防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行政事务管理;组织拟订机关财务管理和行政事务管理办法。

直属单位: 人防通信站:

负责我市人民防空通信与警报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人防监察站:

负责我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负责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检查与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中心:

负责我市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平战结合开发利用等工作。

2、规章文件 2.1.规章 2.1.1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

民防空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民防空机构的设置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同级军事机关的意见。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共同确定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应当根据城市人口分布和战时防护要求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五条 重要经济目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共同确定,实行分等级防护。重要经济目标,根据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人民防空工作机构,管理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按照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其防护设施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证制度,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出资、集资、合

资或利用外资等多种形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税收、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员参加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八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要求,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建设经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相应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经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设经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新建民用建筑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无法再修建的,必须补缴易地建设费,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不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建设。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专项用于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一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批时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规划

部门不得发给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补救。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在平时可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开发利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由国家投资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严格管理。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保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地面用地。对已建工程应界定和确认其口部、进出口道路的用地范围。在工程口部附近修建的其他建筑物应留出不少于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等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保障计划,制定传递防空警报信号的方案,保证战时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建设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线(电)路、频率,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战备要求给予保障。 第十六条 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需设置通信、警报点的建筑物,应在其顶层无偿预留10平方米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间,并预留线路管孔、电源。防空地下室应预留通信

线路管孔和设备放置的位置。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应当定期组织防空袭警报试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试鸣五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训练大纲制定本省人民防空队伍训练计划。各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安排训练和检查训练效果。训练所需装备、器材、经费由人民防空队伍的组建单位负责;特殊性的装备、专业器材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教育应纲入国防教育计划。有关部门应按《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学校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写教材和师资培训,协助解决专用器材和教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应增加。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负担人民防空经费。人民防空经费,是人民防空战备建设的专项费用,必须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予以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挤占、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由有关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挤占、挪用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当依法追回。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失职、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2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活动,保证警报信号发放及时、准确、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包括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警报亭(台)、天线、电源、信号线路、专用频率、设备用房等。

第四条 省、市、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在行政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第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网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警报通信建设规划指定安装警报通信设施的单位)和社会共同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承担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条 市、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防空警报通信设备的技术性能制定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规划每5年修订一次。

第七条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应当选择技术先进、抗干扰和抗毁能力强、性能稳定、质量可靠的产品。人民防空警报器(包括固定和移动设备)应当具备有、无线均能控制,能使用交、直流两种电源供电。警报控制系统不但能控制警报器,而且能同时控制广播、电视和民用通信

系统传递警报信号。城市任何地点的警报音响声压级应当高于背景噪音5分贝以上。

第八条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在建筑物顶层无偿提供安装警报通信设施专用房、电源。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民用通信、广播、电视系统安装防空警报控制、抢插设备,电信、广播、电视部门应当提供所需机房、安装位置和相应接口,并协助安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网所需控制线路由电信部门拟制调度方案;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所需电力线路由供电部门或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无偿提供。人民防空警报通信所需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无线电管理部门保障。

第九条 安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应当符合防雷、防雨、防霉等防护要求。

第十条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实行地级以上市、县(县级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管理体制。 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警报通信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组织技术培训,检查、指导区、县(县级市)落实维护保养工作,负责城市防空警报总控中心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指导街道(乡、镇)、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落实维护保养制度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县(县级市、区)防空警报分控中心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落实责任人,具体负责警报通信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并建立警报通信设施维护保养档案。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控制线路、电源线路的调配、维护保养由设施所在地的电信、供电部门负责。安装在电信、广播、电视等单位机房内的警报控制设备由该单位落实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 承担警报通信设施控制线路、电源线路调配和警报通信设施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保持负责该项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确需变动时,

要做好交接工作,并自觉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警报通信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登记制度,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维护周期对警报通信设施进行检查维护,雷雨大风后应当立即检查,出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警报通信设施安全距离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不得占用、堵塞通向警报通信设施的通道。对警报台、控制台、控制按钮等应当严格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警报台。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人民防空警报台的技术数据、防护能力等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实行申报报废更新制度。对拟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鉴定后,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报废决定,对准许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报废处理,并在原址重新安装新购置的设备。

第十六条 因楼房改造、拆迁需要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改造、拆迁单位应当在施工14个工作日之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发出同意或者不出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通知书;不同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应当说明理由。重装、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一切费用由楼房改造、拆迁单位承担。申请单位不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同意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决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裁定。

2.2规范性文件

2.2.1

茂名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防空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拫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行使人民防空的行政管理职能,在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茂名市市区的街道办事处、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人民防空工作机构或指定部门(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应与人民防空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以及组织人员参加公共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六条 国家和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是人民防空建设的专项费用,必须专项用于人民 防空建设。其开支计划需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平调、截留或挪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

强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城市的防护类别和防护 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人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统筹安排,同步建设。城市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建设方案应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防空袭预案及实施计划,并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要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及上级的要求和部署,适时组织修订和演练。凡有战时疏散人口接收安置任务的县(市),还应制定疏散人口接收安置计划,做好疏散基地的建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帮助疏散地区发展经济,对疏散基地建设给予支持。对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共同确定的大中型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和通信枢纽、桥梁、水库、电站等重要经济目标,有半部门必须按其等级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修方案。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按照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其防护设施纳人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

第九条 人民防空设施是国防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 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等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建筑、专用道路,人民防空指挥设施、通信设施、警报设施,人民防空工作管理部门的办公用房及教育培训基地。人民防空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登记造册备案,并受国家法律保护。平时由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或产权单位依照规定建设、管理和维护,战时由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建设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预算安排、中央预算补肋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多渠道筹措解决,并由人民防空

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要求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安排解决。 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其单位自筹资金或结合本单位基本建设计划,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要求负责修建。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保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以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办公用房的建设用地,并按国防用地处理。对连接城市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对已建工程应界定和确认其口部、进出口道路的用地范围,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留出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安全距离。

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含拆除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国家规定的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 建筑,应建相应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设经费:

(一)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标准在住宅、办公楼等建筑下只能修 建局部防空地下室的;

(二)建设地段地下管网密集,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在流沙等地质条件复杂地段的;

(四)加建超过10层的民用建筑,因无建设地盘补建的。 第十四条 按规定应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取,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应根据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经上级人防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预算开支计划,按时全额返还,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市物价局根据我市防空地下室的实际平方造价拟定,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报建民用建筑项目时,须按规定先到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核手续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建审核表或易地建设费缴款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凡未经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计划部门不发给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规划部门不发给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核发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拨款。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含防空地下室,下同)的建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项目的设计任务书中,应包括如下内容; 1、防空工程的建筑面积、造价; 2、战时用途和防护等级; 3、平时用途和效益预测。

(二)人民防空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初步设计应按规定程序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施工图纸审定后,应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承建。

(四)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设备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五)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民防空建设的管理,对防空地下室的主体结构、口部、防护设施等关键部位,要指派人员参加检查和局部验收。凡工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必须返工达到合格为止。

(六)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具备下列条件: 1、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施工记录齐全,施工质量达到要求,无隐患,无渗漏水;

2、出入口部位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和“三防”设备符合要求,安装齐全,运转正常(设计指明预留的除外);

3、工程回填按设计要求复土完毕;

4、 防护区与非防护区接合部的穿墙管线密闭处理符合要求; 5、竣工资料齐全、合格。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参予单项验收。凡工程没有竣工或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应暂缓验收,并限期补救完善。经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将工程竣工技术文件档案送一份给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归档,并由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单项验收证明,作为该项目验收的必备资料。

第十七条 按“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的原则,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出资、集资、合资或利用外资等多种形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优惠。涉及政策优惠的单位应通力协作,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按照“谁建设谁维护、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列入建设单位或使用者的固定资产进行维护管理。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指导,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确需改造、拆除的,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后不得降低其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经批准拆除的

人民防空工程,由拆除单位补建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现行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按现行工程造价一次性给予补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择地统建。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 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进行打桩、钻探、采石、取土、爆破;

(二)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四)占用、堵塞和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连接通道; (五)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储存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有害物品;

(六)破坏损害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或占用人民防空专用频率以及使用与防空袭警相同的音响信号;

(七)其他损害人民防空设施安全或降低防护能力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实施。电信部门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系统建设所需的地下管孔、电路和信道给予保障,警报控制专用线路按国家规定减免使用费。无线电管理部门对用于人民防空的频率予以保障。铺设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线缆及有关设施需占用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场地或空间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提供方便。按规划应设置防空警报设施的高层建筑物,应在其顶层预留10平方米的工作间。应设置防空警报器的所在单位应提供安装的必要条件,并负责日常的维护和管理。因建设或其它原因确須拆迁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电信、广播电视部门应按要求制定传递防空警报信号的方案,报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确保战时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二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防空袭预案的要求和“平战结合、专业对口、便于领导”的原则,组建群众防空组织,并按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组织训练。人员在集中脱产训练期间的一切待遇不变。训练所需的装备、器材、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防核、化、生武器等的特殊装备和专业器材,由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并提供专用器材和教具。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纳入职工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人民防空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工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侚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细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3.规划计划 3.1人防工程规划

依申请经保密检查后公开。 3.2其他

其它有关工作计划及总结涉及保密内容,依申请经保密检查后公开。

4.业务工作

4.1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1.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须由市人防办批准,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并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方可开工建设。

4.1.2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茂价﹝2002﹞220号文的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建设费的收费标准如下:

(1)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3米)以上9层以下民用建筑,按首层面积(满堂红)每平方米1010元的标准计收。

(2)新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地面建筑总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以实建面积每平方米20.20元的标准计收。

(3)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总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每平方米1010元的标准计收。

4.1.3其他

经批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筑项目报建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2)提供施工图纸、建设工程施工任务通知书交审核; (3)持缴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茂东支行财政专户缴纳;

(4)持由市投资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开的缴款收据到“人防窗口”签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凭证;

(5)持人防易地建设费缴款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承办单位:市投资服务中心人防窗口 电话:2898093

4.2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4.2.1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须由市人防办批准,取得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后方可动工修建。

4.2.2质理监督检查情况

(一)、防空地下室的钢筋制作安装,绑扎和防护设施的制作安装等关键工序或隐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通知市人防办派员参加检查和局部验收。否则,作不合格处理。

(二)、工程竣工验收前5天送经人防部门审批的防空地下室各材料、工程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资料、各项 质量保证资料及施工记录和工程竣工图,填写好《防空地下室工程技术档案》一式二份申请专项验收,经人防审核合格后,发出同意验收通知书。

(三)、市人防办派员参加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人防办核发工

程单项验收证明书。施工单位应将工程竣工技术档案单独成册,加盖公章后送市人防办归档管理。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处理后重新申请验收。

承办科室:工程科 电话:2911161

4.2.3其他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项目报建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送市投资服务中心人防“窗口”,收到申请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复;

(2)提供建设工程规划平面图、设计任务通知书,地面建筑的初步设计图纸一式二份和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说明书,以及初步设计图纸一式二份交审核,人防“窗口”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作出审核意见;

(3)填写《防空地下室报建表》

(4)送按人防部门审定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的施工图纸(包括建筑结构、风、水、电、各专业图纸)供审查,人防“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同时建设单位或个人与人防设备定点厂签定人防设备合同后,人防部门作出批复并办理人防报建手续。

(5)送经人防部门审定后的设计说明书、施工图纸备案查验。

承办科室:工程科 电话:2911161

5.统计数据

5.1人防工作统计数据

依申请经保密检查后公开。 6.其他

6.1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依申请经保密检查后公开。

6.2人事任免事项

经市委研究决定,周德科同志任市人防办党组成员、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6.3公务员招考

6.3.1公务员录用计划 暂无公务员录用计划

6.3.2通知、公示、公告 (无)

6.3.3其他 (无)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编码表

附件2:

政府公开信息类目编排规则

为方便政府公开信息的管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按照以“业务和信息类别为依据、固定类目和非固定类目相结合”的规则编排各类政府公开信息目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信息目次,划分为1-3级类目。其中,一级类目为固定类目(见附表),二级以下类目为非固定类目,根据信息和业务特点确定。

类目编码规则为:类目号+{[.下级类目号]}

【例】 1 机构职能; 1.1 领导分工; 3.1.2 五年规划

附件3:

政府信息公开索取号编码规则

信息索取号惟一代表一条信息,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索取本机关政府公开信息提供方便的一组代码。信息索取号由机构代码、信息一级类目号、信息生成年份、流水号四段组成,各段之间用“-”(半角字符)相连,代码总长度16位字符(不含“-”)。

机构代码

4位 级类目号 2位 信息生成年份 4位 流水号 6位

其中:

第一段机构代码,4位数字,编码规则见附件1;

第二段信息一级类目号,2位数字,编码规则见附件2,空位补“0”;

第三段信息生成年份,4位数字,为公元纪年年号;

第四段流水号,6位数字,为信息生成顺序号,空位补“0”。

【例】

茂名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机构代码为0401)2008年编制的有关机构职能某条信息,相应编码为0401-01-2008-00032l。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机构职能类 信息生成年份 流水号 0401

01 2008 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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