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急管理学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应急管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ociety Of Emergency Management,缩写为CSEM。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国内外从事应急管理理论研究、教学培训、咨询服务的专家学者、实践人员及相关专业机构、企业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致力于发展与应用现代应急管理理念、方法、技术,提升全社会预防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实现伟大民族复兴的中国梦为指导,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研究应急管理领域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完善中国应急管理体制与机制、加强应急管理法制建设、提高政府应急管理科学化水平、提升全社会风险防范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提供理论支撑与决策咨询服务,为营造和谐、安定、健康、文明的生活环境而努力。本会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形成良好的会风、文风和学风。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国家行政学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 研究和探索应急管理理论与实践问题,推动应急管理学科理论体系建设和发展,为完善中国应急管理体系提供理论支撑和方案设计,为推进应急管理工作实践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智库作用。
(二) 配合与协助政府、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进行应急管理创新实践,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究课题、决策咨询服务项目、应急管理科技项目论证、区域风险评估与应急规划等事项。
(三)组织开展应急管理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定期举办全国和区域性应急管理理论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应急科技产业博览会等,搭建国内外应急管理领域专家学者、实际工作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间产学研的交流合作平台。
(四) 编辑出版应急管理领域学术专著、专业教材、科普读物,定期出版应急管理年度报告、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等,公开发行综合性和专业性学术期刊及相关音像制品,编译国外应急管理文献著作,促进应急管理学术交流、文献整理、资源共享。
(五) 推动同国外政府、国际应急管理机构和组织、相关跨国公司的合作与交流,发展同国内外、海外学术组织及学者的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跟踪和借鉴国外应急管理领域的有益经验、实践创新和理论前沿,提升应急管理领域的国际交流水平。
(六)开展应急管理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应急管理科普宣教活动、应急管理专业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活动,培养应急管理专业人才,提高全社会的防范风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应急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七)推进公共安全科技在应急管理领域的应用和发展,促进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公共安全与应急产业发展,为政府和社会应急救援处置和重建提供更加强大的科技和装备、产业支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从事应急管理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科研人员、高校学生等和从事应急管理实务工作且具有科研能力的政府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志愿者等。
单位会员包括从事应急理论研究、应急技术研发、应急产品生产、应急救援服务、应急咨询服务、应急培训认证、应急知识传播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非政府组织等。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会员代表应当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需向本会作书面报告。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本会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具有一定的研究、科研开发推广、培训咨询等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必须经如下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组织审核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个人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会2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交纳会费;
(六)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对本会理事会理事选举权、被选举权和会员代表大会各种审议事项的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获取本会活动信息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研讨会、报告会、培训班及各种学术交流活动的权利;
(五)优先享有本会有关的信息资料和各种书刊的权利;
(六)自愿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宣传本会宗旨,自觉维护本会声誉;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各种活动及主办的各种出版物;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费按年度于每年10月31日前以人民币一次性交纳。本会亦可委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和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予以除名。会员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如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5年。在全关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应是本会会员,并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管理者和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业家、社团组织负责人及其他社会人士。理事会的组成应体现老中青三结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与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换届时,当届理事会成员更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有如下职权
(一)召集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实施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召开各类学术会议、领导所属工作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五)规划和组织本会编辑出版工作;
(六)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制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管理办法;
(八)决定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十一)决定科研、咨询、教育成果的鉴定、评选、奖励事宜;
(十二)根据需要聘请本会顾问,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会议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遇特殊情况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除第(三)、(六)、(七)、(十
四)项之外的其他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常务理事会定期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由企事业单位担任,其代表即为理事或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数量分别不超过理事和常务理事人数的1/4。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届满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学会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留任。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选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至第三届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地方联络处等分支和工作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本会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发起单位及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本会财务应定期审计并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汇报。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和资产台账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法规,贯彻民主理财和为会员服务的原则,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修改后,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徽
第五十条 本会会徽由“中国应急管理学会”中文字样与“China Society of Emergency Management ”英文字样上下环绕,会徽中心是学会英文字头缩写“CSEM”。
本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刊印,也可作为徽章佩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4年9月26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中国应急管理学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应急管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ociety Of Emergency Management,缩写为CSEM。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国内外从事应急管理理论研究、教学培训、咨询服务的专家学者、实践人员及相关专业机构、企业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致力于发展与应用现代应急管理理念、方法、技术,提升全社会预防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实现伟大民族复兴的中国梦为指导,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研究应急管理领域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完善中国应急管理体制与机制、加强应急管理法制建设、提高政府应急管理科学化水平、提升全社会风险防范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提供理论支撑与决策咨询服务,为营造和谐、安定、健康、文明的生活环境而努力。本会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形成良好的会风、文风和学风。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国家行政学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 研究和探索应急管理理论与实践问题,推动应急管理学科理论体系建设和发展,为完善中国应急管理体系提供理论支撑和方案设计,为推进应急管理工作实践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智库作用。
(二) 配合与协助政府、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进行应急管理创新实践,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究课题、决策咨询服务项目、应急管理科技项目论证、区域风险评估与应急规划等事项。
(三)组织开展应急管理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定期举办全国和区域性应急管理理论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应急科技产业博览会等,搭建国内外应急管理领域专家学者、实际工作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间产学研的交流合作平台。
(四) 编辑出版应急管理领域学术专著、专业教材、科普读物,定期出版应急管理年度报告、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等,公开发行综合性和专业性学术期刊及相关音像制品,编译国外应急管理文献著作,促进应急管理学术交流、文献整理、资源共享。
(五) 推动同国外政府、国际应急管理机构和组织、相关跨国公司的合作与交流,发展同国内外、海外学术组织及学者的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跟踪和借鉴国外应急管理领域的有益经验、实践创新和理论前沿,提升应急管理领域的国际交流水平。
(六)开展应急管理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应急管理科普宣教活动、应急管理专业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活动,培养应急管理专业人才,提高全社会的防范风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应急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七)推进公共安全科技在应急管理领域的应用和发展,促进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公共安全与应急产业发展,为政府和社会应急救援处置和重建提供更加强大的科技和装备、产业支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从事应急管理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科研人员、高校学生等和从事应急管理实务工作且具有科研能力的政府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志愿者等。
单位会员包括从事应急理论研究、应急技术研发、应急产品生产、应急救援服务、应急咨询服务、应急培训认证、应急知识传播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非政府组织等。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会员代表应当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需向本会作书面报告。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本会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具有一定的研究、科研开发推广、培训咨询等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必须经如下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组织审核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个人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会2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交纳会费;
(六)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对本会理事会理事选举权、被选举权和会员代表大会各种审议事项的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获取本会活动信息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研讨会、报告会、培训班及各种学术交流活动的权利;
(五)优先享有本会有关的信息资料和各种书刊的权利;
(六)自愿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宣传本会宗旨,自觉维护本会声誉;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各种活动及主办的各种出版物;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费按年度于每年10月31日前以人民币一次性交纳。本会亦可委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和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予以除名。会员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如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5年。在全关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应是本会会员,并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管理者和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业家、社团组织负责人及其他社会人士。理事会的组成应体现老中青三结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与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换届时,当届理事会成员更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有如下职权
(一)召集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实施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召开各类学术会议、领导所属工作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五)规划和组织本会编辑出版工作;
(六)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制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管理办法;
(八)决定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十一)决定科研、咨询、教育成果的鉴定、评选、奖励事宜;
(十二)根据需要聘请本会顾问,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会议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遇特殊情况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除第(三)、(六)、(七)、(十
四)项之外的其他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常务理事会定期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由企事业单位担任,其代表即为理事或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数量分别不超过理事和常务理事人数的1/4。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届满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学会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留任。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选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至第三届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地方联络处等分支和工作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本会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发起单位及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本会财务应定期审计并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汇报。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和资产台账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法规,贯彻民主理财和为会员服务的原则,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修改后,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徽
第五十条 本会会徽由“中国应急管理学会”中文字样与“China Society of Emergency Management ”英文字样上下环绕,会徽中心是学会英文字头缩写“CSEM”。
本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刊印,也可作为徽章佩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4年9月26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