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建筑市场调查报告
安阳市工程建设招投标服务中心
王东伟
[内容提要] 有形建筑市场建立以来,虽然运行多年,但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
决。本文从七个方面,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建设、关系、定位、收费以及市场规则等问题提出见解,有望对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起到有益的作用。
[关 键 词] 市场 建设 定位 关系 收费 规则
有形建筑市场在全国各地建立以来,对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治理建设领域商业贿赂,遏止腐败现象的产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初期,一般是在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基础上,挂“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牌子组建起来的。俗话说“两块牌子,一套人马”。2002年,国务院转发了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对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提出了重要的指导性意见,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有形建筑市场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政事分开。同时也基本确立了有形建筑市场性质。经过近几年的建设,各地基本上按通知要求进行了规范和整顿,使其逐步步入一条良性发展的轨道。
从普遍意义上讲,有形建筑市场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
立,为工程项目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特殊场所,为非盈利性质的事业法人机构。
有形建筑市场虽然已运行多年,从宏观上讲,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人们的认识是感性的,甚至存在许多误区,其建设、运行和内部管理还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通过市场调查,加上这几年的工作经历,浅显地谈一点体会。
一、有形建筑市场的软硬件建设要满足其功能要求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形建筑市场,一般有一个考核验收办法。但由于各地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的差异,其市场状况也不尽相同。总体上讲,有形建筑市场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自身的办公场所、信息发布场所、开评标场所、投标人休息场所、评标专家抽取场所、后台监督服务场所、档案存放场所和后勤保障场所等。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具有独立网站,具有发布信息的大屏,具备一套从投标报名到评标定标全过程的管理程序和较先进的办公条件。
以一个投资规模在8-10亿元的地区为例:信息发布厅一个,约80平方米;报名室一个,约30平方米;开标室3个,大中小各100、50、30平方米;休息室一个,约50平方米;评标室2个,每个约30平方米;办公用房约20间,约300平方米。
另外其他硬件设施,专家库建设,人员结构均应满足市场建设的要求。
二、抽取评标专家的过程应体现保密性要求
各地抽取评标专家的方法不尽相同,有的还是采用人工呼叫的方法,保密程度很差,笔者认为应尽快改变。
抽取专家应采用“语音呼叫法”,其整个过程用电脑按程序自动完成。抽取的专家存入电脑,评标前不予打印和公布,待专家到达指定地点后,再打印核对,从程序上保障其保密性要求,避免人为的干预和漏洞。
三、招标人采用“自行招标”和“代理招标”的形式要明确一套有效的管理办法加以规范
《招标法》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有关部门对《招标法》中提出的“能力”也做了详细的阐述。但各地在具体工作中,没有正确把握其标准,随意性很大。有的地方干脆就硬性规定不管什么样的项目都得代理招标。这些都有悖于《招标法》的精神。
笔者认为应该按有关标准和监督程序加以规范。招标采用自行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核查其是否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可自行招标,不具备的,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四、招标监督部门与有形建筑市场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各地招标监督部门与有形建筑市场虽然按三部委通知要求进行分离和规范,但其定位、职责分工还存在误区。就其人员来讲,由于历史的原因,基本上是原来一套人马分成两部分,形成两个部门,两部门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工作相互交差,相互扯皮。
要扭转目前的这种局面,实际上并不困难。我们应该心平气和地坐下来,缕一缕两部门分设的原因,分设后的关系,摆正位置,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分设之前,市场与招标监督部门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工作关系不分你我。他们既是招标管理的实施者,又是监督执法者;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政事不分,实施与监督不分,权力集中。在招标过程中,这样的模式难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容易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难免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健全体制、完善功能、加强监督、规范运行,按照职能分离、政事分开的原则,国务院2002年转发了三部委的通知,实行监督与实施相分离的制度,保障招标投标活动更加透明公正,阳光操作。
招标监督部门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一个监督上,要对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有形建筑市场主要体现在一个服务实施上,其服务实施的过程要按法定程序进行,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如果做一种比喻,两者的关系是“议会”与“政府”的关系,是一种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建设部2003年印发了《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对解决目前的问题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五、进场交易条件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要人为提高门槛
按照《招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要求招标人提供的材料过多,如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等等。笔者认为,这些材料不是不重要,而且很重要。由于招标过程周期较长,招标人要办理完这些手续,往
往按目前的实际状况以及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办完这些相关手续,再进行招投标活动,往往影响到工程的进度。
笔者认为,只要履行完审批手续,具备相关招标设计文件,资金来源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就可以进入招投标程序了。招标人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可以和招标过程同时进行,在办理开工许可证时完成提交。这样,整个程序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又能给招标人节省大量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六、解决市场收费问题
有形建筑市场作为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靠收取交易综合服务费来维持生存和发展。就目前的收费标准来看,一是不规范,一是偏低,困扰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投资规模在8亿的中等城市为例,要达到有形建筑市场的基本条件,其软硬件配置、日常业务费用、专项费用、税金和不可预见费用,年约需120万元。其中包括软硬件的购置和维护、各项会议开支、日常办公、工资劳保、考查学习、水电暖等费用。如按目前1.5‟收费标准,收费总额不足120万。
笔者认为,考虑到有形建筑市场发展,收支应当基本平衡,略有盈余,盈余额在20万左右比较合适。收费标准不管是按投资比率,还是按项目个数,根据单项投资额大小,科学地核定阶差,保障有形建筑市场正常运行和发展。同时要考虑到地区的差别,不能搞一刀切。一般中等城市,平均按投资额2‟的比例收取比较合适。
七、应尽快制定出台有形建筑市场交易规则
有形建筑市场建立以来,迫切需要出台一部交易规则。规则的出台,将
对解决目前的各种矛盾、规范交易各方主体的交易行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此事在业内已酝酿多年,但迟迟没有实施。国内有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已经出台实施了本地区的市场交易规则,起到良好的社会效益。
有形建筑市场交易规则,可以分成以下几个章节:
第一章 总则。阐明出台规则的依据,必要的名词解释,有形建筑市场性质、定位、主要职责以及市场的基本功能和服务范围;
第二章 交易资格。阐明交易各方主体进场交易需具备的必要条件;
第三章 交易程序。阐明从交易登记到中标公示全过程的办事方法及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阐明各方交易主体在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以上是笔者在从事招标投标工作中,对有形建筑市场的一些体会,希望与同仁共同讨论,同时愿对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有所贡献。不妥之处,诚望批评指正。
二○○六年六月八日
作 者:王东伟
联系地址:安阳市平原路16号505室
电 话:0372-2571028 [1**********]
有形建筑市场调查报告
安阳市工程建设招投标服务中心
王东伟
[内容提要] 有形建筑市场建立以来,虽然运行多年,但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
决。本文从七个方面,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建设、关系、定位、收费以及市场规则等问题提出见解,有望对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起到有益的作用。
[关 键 词] 市场 建设 定位 关系 收费 规则
有形建筑市场在全国各地建立以来,对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治理建设领域商业贿赂,遏止腐败现象的产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初期,一般是在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基础上,挂“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牌子组建起来的。俗话说“两块牌子,一套人马”。2002年,国务院转发了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对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提出了重要的指导性意见,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有形建筑市场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政事分开。同时也基本确立了有形建筑市场性质。经过近几年的建设,各地基本上按通知要求进行了规范和整顿,使其逐步步入一条良性发展的轨道。
从普遍意义上讲,有形建筑市场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
立,为工程项目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特殊场所,为非盈利性质的事业法人机构。
有形建筑市场虽然已运行多年,从宏观上讲,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人们的认识是感性的,甚至存在许多误区,其建设、运行和内部管理还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通过市场调查,加上这几年的工作经历,浅显地谈一点体会。
一、有形建筑市场的软硬件建设要满足其功能要求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形建筑市场,一般有一个考核验收办法。但由于各地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的差异,其市场状况也不尽相同。总体上讲,有形建筑市场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自身的办公场所、信息发布场所、开评标场所、投标人休息场所、评标专家抽取场所、后台监督服务场所、档案存放场所和后勤保障场所等。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具有独立网站,具有发布信息的大屏,具备一套从投标报名到评标定标全过程的管理程序和较先进的办公条件。
以一个投资规模在8-10亿元的地区为例:信息发布厅一个,约80平方米;报名室一个,约30平方米;开标室3个,大中小各100、50、30平方米;休息室一个,约50平方米;评标室2个,每个约30平方米;办公用房约20间,约300平方米。
另外其他硬件设施,专家库建设,人员结构均应满足市场建设的要求。
二、抽取评标专家的过程应体现保密性要求
各地抽取评标专家的方法不尽相同,有的还是采用人工呼叫的方法,保密程度很差,笔者认为应尽快改变。
抽取专家应采用“语音呼叫法”,其整个过程用电脑按程序自动完成。抽取的专家存入电脑,评标前不予打印和公布,待专家到达指定地点后,再打印核对,从程序上保障其保密性要求,避免人为的干预和漏洞。
三、招标人采用“自行招标”和“代理招标”的形式要明确一套有效的管理办法加以规范
《招标法》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有关部门对《招标法》中提出的“能力”也做了详细的阐述。但各地在具体工作中,没有正确把握其标准,随意性很大。有的地方干脆就硬性规定不管什么样的项目都得代理招标。这些都有悖于《招标法》的精神。
笔者认为应该按有关标准和监督程序加以规范。招标采用自行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核查其是否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可自行招标,不具备的,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四、招标监督部门与有形建筑市场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各地招标监督部门与有形建筑市场虽然按三部委通知要求进行分离和规范,但其定位、职责分工还存在误区。就其人员来讲,由于历史的原因,基本上是原来一套人马分成两部分,形成两个部门,两部门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工作相互交差,相互扯皮。
要扭转目前的这种局面,实际上并不困难。我们应该心平气和地坐下来,缕一缕两部门分设的原因,分设后的关系,摆正位置,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分设之前,市场与招标监督部门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工作关系不分你我。他们既是招标管理的实施者,又是监督执法者;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政事不分,实施与监督不分,权力集中。在招标过程中,这样的模式难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容易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难免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健全体制、完善功能、加强监督、规范运行,按照职能分离、政事分开的原则,国务院2002年转发了三部委的通知,实行监督与实施相分离的制度,保障招标投标活动更加透明公正,阳光操作。
招标监督部门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一个监督上,要对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有形建筑市场主要体现在一个服务实施上,其服务实施的过程要按法定程序进行,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如果做一种比喻,两者的关系是“议会”与“政府”的关系,是一种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建设部2003年印发了《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对解决目前的问题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五、进场交易条件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要人为提高门槛
按照《招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要求招标人提供的材料过多,如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等等。笔者认为,这些材料不是不重要,而且很重要。由于招标过程周期较长,招标人要办理完这些手续,往
往按目前的实际状况以及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办完这些相关手续,再进行招投标活动,往往影响到工程的进度。
笔者认为,只要履行完审批手续,具备相关招标设计文件,资金来源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就可以进入招投标程序了。招标人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可以和招标过程同时进行,在办理开工许可证时完成提交。这样,整个程序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又能给招标人节省大量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六、解决市场收费问题
有形建筑市场作为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靠收取交易综合服务费来维持生存和发展。就目前的收费标准来看,一是不规范,一是偏低,困扰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投资规模在8亿的中等城市为例,要达到有形建筑市场的基本条件,其软硬件配置、日常业务费用、专项费用、税金和不可预见费用,年约需120万元。其中包括软硬件的购置和维护、各项会议开支、日常办公、工资劳保、考查学习、水电暖等费用。如按目前1.5‟收费标准,收费总额不足120万。
笔者认为,考虑到有形建筑市场发展,收支应当基本平衡,略有盈余,盈余额在20万左右比较合适。收费标准不管是按投资比率,还是按项目个数,根据单项投资额大小,科学地核定阶差,保障有形建筑市场正常运行和发展。同时要考虑到地区的差别,不能搞一刀切。一般中等城市,平均按投资额2‟的比例收取比较合适。
七、应尽快制定出台有形建筑市场交易规则
有形建筑市场建立以来,迫切需要出台一部交易规则。规则的出台,将
对解决目前的各种矛盾、规范交易各方主体的交易行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此事在业内已酝酿多年,但迟迟没有实施。国内有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已经出台实施了本地区的市场交易规则,起到良好的社会效益。
有形建筑市场交易规则,可以分成以下几个章节:
第一章 总则。阐明出台规则的依据,必要的名词解释,有形建筑市场性质、定位、主要职责以及市场的基本功能和服务范围;
第二章 交易资格。阐明交易各方主体进场交易需具备的必要条件;
第三章 交易程序。阐明从交易登记到中标公示全过程的办事方法及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阐明各方交易主体在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以上是笔者在从事招标投标工作中,对有形建筑市场的一些体会,希望与同仁共同讨论,同时愿对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有所贡献。不妥之处,诚望批评指正。
二○○六年六月八日
作 者:王东伟
联系地址:安阳市平原路16号505室
电 话:0372-2571028 [1**********]